一票否決權,別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是《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賦予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一項特殊表決權,即所謂的“否決權”。《憲章》起草人商定,在由15個理事國組成的安全理事會中,如果五個常任理事國中的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了反對票,決議或決定就不能通過。
1946年2月16日,蘇聯在聯合國歷史上首度行使否決權。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臺灣當局的代表被驅逐出聯合國。1991年12月27日,俄羅斯在聯合國正式取代前蘇聯的席位。2022年4月,第7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76/262號決議,要求任一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后,聯大在10日內自動召開會議,由聯合國全體成員對否決權所涉局勢進行審議。
《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大國否決權機制作為一項特殊的制度安排,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首先,該機制的最大意義在于顯著降低了大國間由于缺乏協商而爆發嚴重沖突的風險。其次,大國否決權機制吸取了國際聯盟因堅持“全體一致”原則而導致決策效率低下、在面臨國際危機時無法有效發揮作用的歷史教訓,兼顧了效率與公平。
歷史沿革
歷史背景
在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塔會議上,美國、蘇聯、英國三大反法西斯主義反法西斯同盟經過激烈談判,在確定聯合國創始國和投票機制等關乎戰后各大國地位、權力的重要問題上達成一致。“雅爾塔方案”確定邀請中、法兩國同美、蘇、英一起,共同作為舊金山制憲會議暨聯合國的發起國;在投票程序上,規定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都擁有投票權;非程序性問題需由全體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決定。1945年6月的舊金山制憲會議正式簽署《聯合國憲章》,規定美國、蘇聯、英國、法國、中國為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盡管憲章文本中沒有出現“否決權”的說法,但它作為常任理事國的權力實質性地存在,并源于關于投票程序的相關規定——“安全理事會關于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和“安全理事會對于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由此,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五大常任理事國可以通過一票反對的方式,阻止任何其不贊成的非程序性事項議案的通過。
進展
1946年2月16日,蘇聯對議程《1946年2月4日黎巴嫩和敘利亞代表團給秘書長的信》在聯合國歷史上首度行使否決權,投下反對票。1971年10月25日,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臺灣當局的代表被驅逐出聯合國。11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首次出席聯合國大會。11月23日,被接納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代表首次出席安理會會議。從此,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的中國可以行使一票否決權。
1991年,蘇聯解體。同年12月21日,蘇聯11個共和國領導人在哈薩克斯坦首都阿拉木圖決定,前蘇聯在聯合國安理會的席位由俄羅斯繼承。12月27日,俄羅斯在聯合國正式取代前蘇聯的席位,聯合國總部大廈前的前蘇聯國旗也換成俄羅斯國旗。
2004年,由于美國行使否決權,聯合國安理會在3月25日進行的表決中未能通過一項譴責以色列暗殺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精神領袖亞辛的提案。2022年4月,第76屆聯合國大會以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了第76/262號決議,要求任一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后,聯大在10日內自動召開會議,由聯合國全體成員對否決權所涉局勢進行審議。2024年11月20日,聯合國安理會就一項要求在加沙地帶實現“立即、無條件和永久停火”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由于美國一票否決,該決議草案未能通過。
相關規定
表決和法定多數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指出:
1、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2、安全理事會關于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
3、安全理事會對于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各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
否決權
《聯合國憲章》的創建者的設想是,五個國家——中國、法國、蘇聯(俄羅斯)、英國和美國——由于在創立聯合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因此將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繼續發揮重要作用。這些國家獲得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特殊地位,并具有特殊表決權,即所謂的“否決權”。《憲章》起草人商定,在由15個理事國組成的安全理事會中,如果五個常任理事國中的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了反對票,決議或決定就不能通過。
所有五個常任理事國都曾在某一時候行使過否決權。如果一常任理事國不完全贊同決議案,但不愿投反對票,它可以選擇棄權,從而使決議可在獲得法定九個贊成票的情況下獲得通過。
行使情況
蘇聯/俄羅斯
參考資料
美國
參考資料
中國
參考資料
英國
參考資料
法國
參考資料
重要性和意義
《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大國否決權機制作為一項特殊的制度安排,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首先,該機制的最大意義在于顯著降低了大國間由于缺乏協商而爆發嚴重沖突的風險。國際關系的歷史和實踐表明,唯有大國團結一致才能有效維護世界的和平與安全。歷史上,“大國一致”原則曾貫穿19世紀維也納體系下的歐洲協調時期。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大國在面臨國際危機時會更多地尋求協商解決以達成共識,而非訴諸單邊行動,這一理念曾對歐洲百年間的相對和平做出過重要貢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機制為大國因出現分歧而走向戰爭設置了緩沖閥,使大國可以通過投否決票的方式表達立場、維護其關鍵利益,防止集體安全因忽略重要成員的意志而遭遇危機。如果緩沖機制缺失,大國間的矛盾與沖突會變得更為尖銳,世界將面臨更大危險。
其次,大國否決權機制吸取了國際聯盟因堅持“全體一致”原則而導致決策效率低下、在面臨國際危機時無法有效發揮作用的歷史教訓,兼顧了效率與公平。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創立的國際聯盟為體現公平與平等原則、避免“大國欺負小國”的情況發生,賦予每個國家同等的一票,且只有在全體同意的情況下決議才能獲得通過。這樣的規則使各成員國都擁有事實上的否決權。“全體一致”規則導致國聯的決策效率十分低下,成員國幾乎難以在任何問題上達成共識。鑒于國聯的慘痛教訓,聯合國在成立之初就將否決權集中在能承擔保障國際和平與安全重任的大國手中,以確保集體安全機制運行的有效性,使大國更好地承擔維護和平的責任。為兼顧中小國家的利益,聯合國在成立時設置了6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的非常任理事國席位,從數量上保證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內小國的席位多于大國。1965年,非常任理事國數量增加至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為亞洲2個、非洲3個、拉丁美洲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最大程度確保地域公平。由此,安理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9個理事國可決票)加上“大國一致”的制度安排,使安理會的決定既能體現多數國家的意愿,又確保五常都不反對。這不僅提高了決策效率,也降低了因任一常任理事國激烈反對而顯著激化國際矛盾的風險,是一種平衡權力與道義、利益與效率的折中安排。
暴露出的問題
安理會投票機制是美蘇英三大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期特定國際形勢下設計的。隨著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結束,三大國為了戰爭勝利而合作的基礎不復存在,為爭奪霸權,美蘇矛盾日益尖銳。隨著國際格局發生改變,否決權機制也顯露出一定的弊端,特別是當大國意見相左時,否決權往往只能以“消極一致”的方式避免大國關系的高度惡化,而無助于實際問題的解決,甚至成為大國博弈的政治工具。根據集體安全的邏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關注點本應聚焦于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然而在現實中卻長期陷于無所作為的困境。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在部分大規模戰爭與沖突中未采取實質性行動,涉及冷戰時期的越南戰爭、阿富汗戰爭,以及冷戰后的伊拉克戰爭、俄格戰爭、敘利亞沖突等。在解決巴以沖突等長期地區沖突方面,安理會未取得顯著成效,中東地區過去幾十年持續動蕩的局面未發生根本性改變。安理會一票否決權機制因被用于維護成員國自身利益,對人道主義危機應對進程產生影響。具體案例包括:美國多次否決加沙停火決議,導致平民糧食、飲用水等基本物資獲取受阻;俄羅斯在俄烏沖突中行使否決權,使得國際社會通過有效決議制止沖突蔓延的進程受到制約。這導致國際社會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價值和功能產生質疑,對安理會及大國否決權相關機制做出調整以適應當前世界政治變化的呼聲不斷響起。
相關改革
1979年,聯合國大會為回應國際社會的呼聲,首次決定將安理會改革問題列入議程,規定每屆聯大都須對該問題進行審議。蘇聯解體后,一些中小國家要求對安理會進行改革以反映國際力量對比變化的訴求變得更加迫切。為此,聯合國大會于1993年通過第48/26號決議,成立安理會改革工作組,負責征集意見并提交有關安理會改革相關問題的報告。200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62/557號決議,確定了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改革的五項關鍵議題,包括成員類別、否決權問題、區域席位分配、擴充后的安理會規模和工作方法及大會與安理會的關系。
多年來,聯合國召開了數百次與安理會改革相關的會議,改革的核心問題可歸納為兩點:一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是否需要增減,二是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問題。但在這兩個關鍵問題上各國間的分歧始終難以彌合,安理會的改革工作一直難有實質性地推進。許多中小國家認為,否決權的存在體現了各國在聯合國地位的不平等,違背了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是大國對小國實施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工具,一些國家如利比亞、伊朗、古巴、泰國等都曾提出取消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相關主張。但此類方案從客觀上不切實際。從程序上來說,按照聯合國的制度設計,如果不能獲得五常一致同意,就不存在取消否決權的政策操作空間。這意味著必須獲得五常一致同意才能改變憲章。然而否決權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重要制度性權力,五常市不會輕易放棄。
其次,取消否決權的方案忽視了否決權安排所具有的積極意義。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是政治現實的客觀反映,大國之間的相互尊重和協商一致,是保障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要基礎性條件,當大國無法達成一致而面臨沖突風險時,否決權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全閥的作用,可以阻止安理會做出違背任一常任理事國意愿的冒險決定。此外,安理會的有效性還建立在五大常任理事國有能力且有意愿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假設上,否決權是與五常的大國責任相對應的一種權力。如果取消否決權,五常市將更缺乏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意愿,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甚至聯合國的存在都將失去一個重要根基。為此,大部分國家基于務實考慮,認為取消否決權的目標無法實現,轉而考慮其他更為切實可行的路徑。.
近20年來,圍繞安理會否決權機制調整的思路主要朝兩個方向演化,一是從機制本身出發,要求對擁有否決權的國家數量、否決權的行使范圍等進行調整;二是從外部約束的角度出發,強化聯合國大會對安理會行使否決權的監督機制,以增強安理會的民主性和履責效果,使其能夠更好地承擔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任。圍繞這兩種思路,不同國家和陣營主要提出了三類方案。
增加否決權國家數量
第一類方案是通過增加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席位和擁有否決權國家的數量,以吸納更多國家參與安理會決策。支持這一方案的國家認為,過去幾十年來,聯合國成員數量大幅上升,世界各國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但常任理事國的數量一直未變,這使安理會不像過去那樣具有代表性。1945年聯合國創立時僅有51個成員,到2022年聯合國成員國總數增加到193個。然而除了196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991號決議,將安理會非常任理事國的數量從6個增加到10個外,常任理事國成員的數量一直沒有變化。隨著國際體系中多極化的長期發展,以及世界力量的分布變得更為均衡,一些國家認為,需要通過擴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規模和否決權數量的方式來代表更廣泛的國際利益,戰后實力得到很大提升的國家如日本、德國、印度、巴西更是堅持這一主張,它們組成“四國集團”(Group of Four),要求成為擁有否決權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然而,擴大否決權數量的主張也遭到不少國家的抵制。反對方的代表是由意大利、巴基斯坦、韓國和墨西哥組成的“團結謀共識”集團(Uniting for Consensus),他們認為增大擁有否決權的國家數量會進一步降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決策效率,隨著擁有否決權的國家增多,各方更容易出現利益分歧,這將使安理會的合作面臨更復雜的局面,而且還會由此產生“新的權力中心”。此外,增加安理會席位的決議仍需五常市全體通過,但五常不會輕易同意其他國家分享與其相當的權力,這也使這一思路顯得不太可行。
限制否決權范圍
第二類方案對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的范圍做出限制,以防止對否決權的濫用。這一方案從否決權機制的合法性出發,要求對現有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權力范圍作出明確約束,以確保它們能夠真正履行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承諾,避免否決權成為大國維護自身利益的私器。這一主張的主要代表是由27個跨區域中小國家于2013年成立的ACT組織(Accountability,相干性 and Transparency Group),它們致力于強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問責機制,提高聯合國工作的連貫性和透明度。2015年,ACT組織提出一項旨在限制常任理事國否決權的“安理會行為準則”(證券 Council Code of Conduct),倡議五常采取果斷行動,防止或者及時制止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敦促常任理事國自愿同意在涉及大規模暴行的情況下放棄行使否決權。該倡議獲得包括英、法兩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104個聯合國成員的簽署和支持。
身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法國長期支持限制常任理事國否決權行使范圍的方案。2001年,法國外交部長休伯特·韋德林建議在涉及暴行罪的情況下限制否決權的行使。2013年,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向聯合國提交一份支持限制否決權的提案,建議五常遵守自愿在涉及大規模暴行罪的情況下放棄行使否決權的“行為準則”。2015年,法國和墨西哥發表一項聲明,要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達成協議,自愿在涉及大規模暴行罪的情況下放棄使用否決權。不過,法國的提議僅得到常任理事國中英國的支持,未能在五常中達成普遍的共識。
增強行使否決權的問責和監督機制
第三類方案是強化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外部約束,增強聯合國對安理會五常行使否決權的問責和監督機制。任何涉及安理會變革的決議,都需獲得五常市的一致同意,如有任一常任理事國動用否決權阻止決議通過,變革就無法實現,而前兩類方案始終無法打破這一困境。為此,部分國家提出不直接對否決權機制本身進行改革,而是通過增加外部約束的方式強化對行使否決權的監督,其目的是通過增大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的政治成本,使其更謹慎地行使權力。
2012年,由瑞士、列支敦士登、哥斯達黎加、約旦和新加坡牽頭的“五小國集團”(Small Five Group)在聯合國大會提出一項關于提高安理會透明度的決議草案,草案的第19條建議敦促五常在行使否決權時要解釋其行為的原因,特別是說明其做法是否符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其所適用的國際法,該國解釋的副本應作為單獨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文件分發給聯合國所有成員。由于五常市對該決議的支持者施加壓力,五小國集團隨后解散,決議草案也被撤回,但這一要求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行使否決權時須向聯合國大會說明理由的思路被沿襲下來。2020年3月,列支敦士登外交官克里斯蒂安·韋納韋瑟提出一項“否決權問責倡議”,主要內容包括:在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后,聯大主席被授權在兩周內召集一次大會正式會議討論該否決權;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可在聯合國大會召開前向大會提交關于使用否決權的特別報告;行使否決權的國家將被邀請在大會上發言,并在發言名單上享有優先地位。韋納韋瑟的倡議內容實際成為此后聯大第76/262號決議的藍本。
2022年4月26日,第76屆聯合國大會以全體成員國協商一致的方式通過聯大第76/262號決議。決議規定:(1)大會主席應在安理會一個或多個常任理事國投否決票后10個工作日內召開一次大會正式會議,就投否決票所涉情勢進行辯論;(2)在擬訂發言名單時優先考慮已投否決票的那一個或多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3)請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至少在大會進行有關討論前72小時向大會提交一份關于行使否決權的特別報告。
參考資料 >
Voting System.聯合國.2024-11-18
安全理事會.聯合國.2024-11-18
蘇聯/俄羅斯聯邦.聯合國.2024-11-18
1971:恢復中國在聯合國合法席位.微信公眾號.2024-11-18
1991年12月27日俄羅斯在聯合國取代前蘇聯.大西北網.2024-11-18
共和國的足跡——1971年:五星紅旗在聯合國升起.中國政府網.2024-11-18
俄 羅 斯 概 況.東北網.2024-11-18
美國一票否決安理會加沙停火決議草案,中方表態.正觀新聞.2024-11-22
美國否決投票.聯合國.2024-11-18
中國否決投票.聯合國.2024-11-18
英國否決投票.聯合國.2024-11-18
法國否決投票.聯合國.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