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印尼語:Gerakan Aceh Merdeka,簡稱GAM,又譯亞齊獨立運動組織),是一個主張以暴力手段爭取亞齊獨立的組織。組織由一名亞齊商人創立,總部設于芬蘭首都赫爾辛基,并在亞齊招募游擊隊,以武力爭取亞齊省脫離印度尼西亞獨立,建立一個有別于印尼的回教國家。
簡介
自由亞齊運動在12·26印度洋地震在亞齊引發大海嘯后,再度展開與印尼政府的談判,并取得進展:
2005年8月16日,與印尼政府達成協議,以解除武裝,換取印尼政府的特赦,以及不在亞齊特別行政區駐扎非亞齊裔軍人。
12月20日,“自由亞齊運動”向印尼政府上繳最后一批武器,從而徹底完成繳械行動。
12月29日,印尼根據和平協議從亞齊省撤出最后一批部隊。
背景資料
領導亞齊獨立的自由亞齊運動,強烈要求建立一個獨立回教國。
獨立運動雖然承認亞齊和印度尼西亞大部分地區具有同樣的宗教和文化,但他們強調,印尼卻不是一個純粹的回教國家,因此他們要求在亞齊建立一個徹底實施回教法的新國家。
他們還提出了“亞齊民族”的說法,強調亞齊人與爪哇猿人是不同種族,試圖作為亞齊獨立運動的基礎。
亞齊特別行政區在戰后的1953年曾宣布成立獨立的回教國,導致與印尼開國總統艾哈邁德·蘇加諾派來鎮壓的軍隊發生四年沖突。雙方最后舉行談判,結果亞齊在60年代初實現和平。
不過,亞齊被并入印尼版圖之后,仍然與印尼存在著矛盾,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分享自然資源稅收的問題,二是實行回教法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亞齊逐漸醞釀分離的傾向。1976年,自由亞齊運動正式成立,亞齊再度爆發戰事。
如果亞齊人愿意接受刪除獨立選項的全民表決,則亞齊可能在既有的宗教、教育事務之外,再取得治安、財政和部份司法權等自治權,結果或許可能促使印度尼西亞逐步走向聯邦制。
然而,印尼政治精英之間對于聯邦制的歧見很大,印尼當局還必須考慮軍方所能容忍的范圍。如果印尼政體改變成聯邦制,中央政府還是無法創造安定局面,那么一旦各地鬧獨立運動時,軍方就有出兵鎮壓的借口,到時整個印尼群島將陷入動蕩的局面。
與此同時,亞齊特別行政區人若接受高度自治,主張獨立的武裝勢力在聯邦制之下,也必須承認中央派駐各地維護治安的組織,亞齊獨運必須放下武器。
大事記
1976年12月“自由亞齊運動”成立。
1999年阿卜杜勒拉赫曼·瓦希德總統執政后,印尼政府大力倡導民族和解,同意讓亞齊享有廣泛自治,地方政府可管理75%的財政來源,但堅決反對亞齊獨立。為了緩解雙方的矛盾,印尼國會還成立了亞齊問題特別委員會,專門處理亞齊問題。同時,印尼政府也與“自由亞齊運動”領導人開始談判。
2001年2月,在多次談判未果和停火協議沒有得到執行的情況下,瓦希德政府宣布對“自由亞齊運動”采取“堅決行動”,并于3月宣布“自由亞齊運動”為分離主義組織。
2002年12月10日,印尼政府軍士兵在從亞齊特別行政區撤出前一同歡呼。
2003年5月18日,印尼政府同“自由亞齊運動”在日本首都東京舉行的談判破裂,印尼總統梅加瓦蒂·蘇加諾隨即宣布從19日凌晨起在亞齊省實行戒嚴,強化軍事管制。印度尼西亞軍隊隨即展開了近30年來最大規模的軍事行動,對“自由亞齊運動”進行空中和地面打擊。據印尼官方宣布,經過一年多的軍事行動,政府基本收復了亞齊的基層政權,恢復了政府的行政控制,并嚴重削弱了“自由亞齊運動”的武裝力量。
2004年12月,地震、海嘯災難發生后,印尼政府開始與“自由亞齊運動”領導人就停火問題進行接觸,為了全力救災,雙方達成了停火協議。
2005年1月至5月,在芬蘭前總統阿赫蒂薩里的調解下,印尼政府和“自由亞齊運動”代表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了數輪和談。在談判過程中,雙方立場逐漸接近。在第二輪談判中,“自由亞齊運動”開始不再堅持獨立的立場,并在第三輪談判中同意放棄獨立要求。5月31日,第四輪談判結束,雙方同意就結束亞齊暴力沖突起草一份和平協議,并決定于7月12日進行新一輪談判。7月16日,印度尼西亞政府與“自由亞齊運動”談判代表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的第五輪和談中就和平協定達成意向性協議,雙方將提交各自領導層批準,并將于8月中旬正式簽署和平協定。8月15日, “自由亞齊運動”士兵上繳武器。印尼政府和“自由亞齊運動”在赫爾辛基正式簽署和平協議。根據協議,“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不再要求亞齊獨立并解除武裝。同時,政府撤出在亞齊的編制外駐軍和警察,特赦“自由亞齊運動”政治犯。8月31日,印尼政府釋放了在押的1424名“自由亞齊運動”政治犯。
2005年12月,國際監督機構人士和印度尼西亞政府官員均證實,“自由亞齊運動”已經完成了解除自身武裝的工作。“自由亞齊運動”向政府上繳了840件武器,政府方面按照和平協議的規定,在12月29日以前將多余的政府軍士兵和警察有序撤出亞齊。同月27日,“自由亞齊運動”宣布解散其軍事組織“亞齊國民軍”。
2006年7月,印度尼西亞國會通過了《亞齊自治法》,賦予亞齊省地方政府更大的自治權。根據《亞齊自治法》,亞齊開發石油和天然氣收入的70%將由本省支配。該法還規定曾經從事分離主義活動的人可以組建政黨,并參加各級政府競選。
政治主張
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the Free Aceh Movement )是亞齊地區分離運動的主要力量之一,全稱為亞齊——蘇門答臘島民族解放陣線(the Acheh/Sumatra National Liberation),通常簡稱為GAM(Gerakan Aceh Merdeka )。它成立于1976年,主要領導人是哈桑·迪羅(Hasan.D.Tiro)。
哈桑·迪羅出生于1930年9月4日,據說是亞齊抗荷英雄東古·齊克·蒂·迪羅(Teungku Chik di Tiro)的后人。1953年亞齊特別行政區地區參與伊斯蘭教國運動時,哈桑·迪羅正在駐聯合國的印尼使團工作。在亞齊地方叛亂領導人的支持下,他成為伊斯蘭教國運動駐聯合國大使。由于他的努力,曾使伊斯蘭教國運動在困難時期獲得了一些軍事物資。叛亂失敗后,他留在美國并獲得了法學博士,與美國、歐洲、中東和非洲地區的許多大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商業合作關系。雖然長期生活在國外,但哈桑·迪羅始終關注亞齊地區的發展變化。1976年,他重返亞齊,建立“自由亞齊運動”組織,開展游擊斗爭。1979年第一次運動失敗后,他流亡瑞典至今。
關于亞齊特別行政區問題,哈桑·迪羅從最初主張印度尼西亞實行聯邦制,逐步轉變為謀求亞齊獨立并付之于武裝斗爭。這種政治主張的發展變化,是整個亞齊分離運動性質演變的一個縮影,也是理解亞齊分離主義問題的重要途徑。
在50年代,哈桑·迪羅認為,由于歷史原因,各民族在印尼的政治格局中處于不同的地位,其中爪哇族長期擁有政治和經濟的優勢。而印尼共和國成立后實行的單一制,進一步加強了這一趨勢,并以犧牲其他民族為代價保護爪哇猿人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印尼應當實行聯邦制,通過創造一種平衡——爪哇人讓其他民族分享政治權力,同時后者能夠讓前者分享他們的經濟資源——實現各民族間的平等和共同發展。
但是隨著“有領導的民主”代替議會民主制,尤其是蘇哈托建立“新秩序”統治后,國家權力日益集中于中央政府。亞齊特別行政區的特別行政區地位有名無實,經濟長期停滯,社會發展緩慢。面對這種遭遇,哈桑·迪羅意識到在印度尼西亞實行聯邦制已經沒有可行性,思想開始發生改變,明確主張亞齊爭取獨立,認為這是外島地區的唯一選擇。
概括來說,哈桑·迪羅的分離主義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強調亞齊民族的歷史榮譽感和建立獨立國家的合法性。哈桑·迪羅反復指出,“當荷蘭在1873年向亞齊宣戰時”,亞齊早已是一個獨立的民族,擁有自己的國家,“遍及整個蘇門答臘島的主權已經被廣泛和正式地承認屬于亞齊”。亞齊戰爭是兩個國家——荷蘭與亞齊王國——之間的戰爭。基于這樣的歷史,“……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整個蘇門答臘應該歸還亞齊特別行政區政權,自動恢復獨立。”另外,哈桑·迪羅在其著作中,大量描述了亞齊人民不屈不撓的抗荷斗爭過程,指出亞齊民族視獨立為最重要,現在的亞齊人也應該繼承這種民族傳統,為自己的獨立而斗爭。
其次,否認“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的合法性。哈桑·迪羅認為,從歷史上看,印尼不是一個自然的地理整體,盡管各島曾經被同一個殖民宗主國統治,但是爪哇和外島地區沒有歷史的聯系,各部分之間缺少“共同的命運感”。而且,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荷蘭殖民者把“印尼”轉移給爪哇統治者并沒有得到其他地區和民族的同意。根據國際法和聯合國的有關章程,這種“轉移”是非法的,成立的印尼共和國也是非法的。不僅如此,在“印尼”的名義下,爪哇猿人對其他民族實行“新的殖民統治”。在政治方面,爪哇人控制著印度尼西亞的政治,少數在政府中的非爪哇人也只是一種宣傳工具而已,為的是制造外島人在行政機構中沒有完全被剝奪權力的假象。在經濟方面,在所謂的“發展原則”的指導下,亞齊特別行政區自然資源的開發只是為爪哇的利益服務,爪哇人利用軍隊維持對外島的控制,并且通過大量的爪哇移民確保對亞齊長久的控制。所以,如果說亞齊民族是這個國家的成員之一,并沒有享受到公正的待遇。爪哇人的統治是非法的,是新的殖民者,正在摧毀亞齊的政治社會和文化傳統。
第三,主張亞齊脫離爪哇猿人的“殖民統治”,建立獨立的國家。基于亞齊作為獨立國家長期存在的歷史以及“印尼共和國”的非法性,哈桑·迪羅指出,所有的亞齊人應該爭取獨立,確保亞齊——蘇門答臘島人作為一個獨立國家存在。“亞齊——蘇門答臘”政權不僅包括亞齊民族,而且包括所有“希望蘇門答臘是蘇門答臘人的蘇門答臘”、拒絕“爪哇殖民主義統治”的蘇門答臘島上的各個民族。他的計劃是要建立一個瑞士類型的自由聯邦,使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政權(在地位上與亞齊平等),能夠選擇自己的政府形式。
關于運動的性質問題,哈桑·迪羅在公開發表的日記《自由的代價》(the Prcie of Freedom, the Unfinished Diary)一書中,大量闡述了運動的宗教性質,認為亞齊特別行政區的政權與伊斯蘭教是無法分割的,獨立斗爭是為真主和安拉所戰。但是從整個著作的行文中可以看出,有些內容是在80年代補充的。另外,一些學者在分析自由亞齊運動第一次失敗的原因時指出,哈桑·迪羅最初并不想公開提出建立伊斯蘭教政權的主張,目的在于更多的爭取西方國家的支持,而正因為如此卻失去了亞齊當地人民的支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從80年代以后,哈桑·迪羅明確提出建立一個獨立的、伊斯蘭教性質的亞齊政權。
對于哈桑·迪羅的政治主張,參考有關學者的分析,本文認為:第一、“亞齊特別行政區——蘇門答臘島”的觀點存在根本性的錯誤。哈桑·迪羅關于亞齊疆域的概念更多的是指在17世紀初伊斯坎達爾·慕達(Iskandar Muda)蘇丹統治時的狀況。事實上,到18世紀中期荷蘭入侵時,亞齊王國的統治范圍已經縮到蘇門答臘島的東部沿海,而不是整個蘇門答臘。而且,亞齊擴張時期的殘酷程度與“爪哇猿人的印度尼西亞”不相上下。因此哈桑·迪羅宣稱亞齊人統治蘇門答臘的權力與1949年后荷蘭把蘇門答臘轉讓給“爪哇人的印尼”同樣是不公正的。第二,就印尼共和國合法性的問題,哈桑·迪羅無法對亞齊特別行政區烏里瑪在1945年10月的宣言做出合理的解釋,這個宣言明確將亞齊帶入到印尼的獨立斗爭當中。他對非爪哇人希望成為新的國家的一部分的愿望的簡單解釋是:他們缺乏政治意識,結果被“爪哇殖民者欺騙”。發展中國家的現代民族概念,多數形成于反殖民運動的過程中,不可否認亞齊是一個獨立的民族,但并非每一個民族都必然要相應的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從歷史上看,統一的印度尼西亞民族的概念出現在20世紀20年代印尼民族解放運動的過程中,亞齊特別行政區地區參與了這一運動,對現代印度尼西亞的民族和國家觀念具有認同感,尤其在40年代印尼共和國抗荷戰爭時期,亞齊人民給予了中央以積極的支持。因此當共和國成立時,亞齊理所當然地成為新生的共和國的一部分。在建國初期,亞齊地區完全是自愿接受中央領導,并不象哈桑·迪羅所說的,亞齊是被動地被荷蘭舊殖民者轉讓給“爪哇新殖民者”的。
形成
亞齊是印尼共和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位于印尼最西部,蘇門答臘島北端,北臨馬六甲海峽、西臨印度洋,面積5.539萬平方公里,約為印尼國土總面積3%。居民以亞齊族為主,人口410萬(根據1997年統計),98%的人信奉伊斯蘭教。亞齊特別行政區是印度尼西亞天然資源蘊藏量最豐富的省份之一,盛產石油、天然氣、橡膠、金礦、銀礦和木材。其中,天然氣廠每年生產約1200萬噸液化天然氣,占印尼液化天然氣出口的1/3。
亞齊是伊斯蘭教輸入印尼時最早到達的地區,也是印尼最篤信伊斯蘭教的地區。16世紀初,亞齊建立了伊斯蘭教政權,并在17世紀初發展成為印尼群島西部地區最強大的、最富饒的和文化最發達的蘇丹王國。在殖民主義者入侵以前,亞齊王國已經進入封建社會,形成了以烏略巴朗為代表的世俗力量和以烏里瑪為代表的伊斯蘭教勢力共同管理亞齊事務的局面。
西方殖民者入侵印度尼西亞后,一直未能征服亞齊特別行政區地區。1871年荷蘭與英國簽訂《蘇門答臘條約》,荷蘭加緊向蘇門答臘擴張,開始向亞齊發動殖民戰爭。從1873年到1903年,荷蘭殖民者經過3次“亞齊戰爭”后,才在該地區建立了殖民統治。在戰爭中,烏里瑪領導穆斯林進行反對異教徒的“圣戰”,使荷蘭殖民者耗資巨大,統治艱難。因此荷蘭在亞齊力圖通過扶持烏略巴朗的傳統世俗權力和推行世俗教育,以削弱伊斯蘭教的影響。這激化了烏略巴朗和烏里瑪之間的矛盾,也直接影響到戰后亞齊特別行政區社會結構的變化。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隨著荷蘭殖民者撤離亞齊,烏略巴朗的統治地位受到了削弱。在40年代烏略巴朗與烏里瑪發生了尖銳的沖突,最終烏里瑪取得了勝利,在亞齊樹立了牢固的統治,伊斯蘭教成為該地區單一的思想意識。
從亞齊與印度尼西亞其他地區的關系來看,在20世紀上半期的印尼民族解放運動中,亞齊積極參與并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自從印尼共和國建立以來,亞齊地區與中央的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50年代初期,亞齊參加了“伊斯蘭教國運動”(Darul Islam),是當時地方叛亂活動較為嚴重的地區之一。進入蘇哈托統治時期,亞齊特別行政區地區的分離運動時斷時續,并在1998年后進一步擴大化,成為影響印尼國內政治穩定和東南亞地區安全的重要問題之一,日益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發展
在哈桑·迪羅的政治主張的指導下,“自由亞齊運動”于70年代成立,成為目前亞齊地區最早開展分離運動、影響較大的組織之一。其活動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70年代中期80年代初、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1998年到現在。
“自由亞齊運動”組織活動的第一、二階段處于蘇哈托軍人政權統治時期,蘇哈托總統從1965年上臺后,以軍人力量為基礎,實行中央集權統治,對外島各地區的政治和經濟采取嚴密的控制,實行一種傾斜性的經濟政策,注重對中部和西部部分地區的發展,造成亞齊、廖內省、伊里安查亞等外島地區經濟發展緩慢,長期停滯不前。
在這種背景下,哈桑·迪羅從美國返回亞齊特別行政區,于1976年11月4日發表“獨立宣言”,成立“自由亞齊運動”組織,宣布為捍衛“亞齊的獨立和自由而奮斗”。1977年,由于行動計劃被泄露,“自由亞齊運動”被迫轉入叢林,開始武裝斗爭。這次分離運動只有不到200人直接參與。主要的活動形式是散發傳單,并有零星的暴力活動,以致于當地人民把他們等同于有武裝的土匪。。盡管如此,印尼政府還是迅速采取軍事行動,鎮壓了“自由亞齊運動”,而哈桑·迪羅則于1979年流亡到瑞典。
雖然“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暫時被鎮壓下去,但是促使亞齊分離運動出現的社會、政治和經濟條件并沒有消失,隨著印度尼西亞的經濟建設,地區發展的差距不斷擴大,亞齊與中央的矛盾日益尖銳。
經歷了第一次失敗后,“自由亞齊運動”的一些成員留在亞齊的叢林中活動,另一部分成員則在利比亞等國接受軍事訓練。1989年的前半期,“自由亞齊運動”重新興起,遍及班達亞齊、中亞齊、北亞齊、東亞齊和比地亞(Pidie),在后三個縣城中尤其活躍。據印尼軍方巴拉莫諾(H.R.Pramono)少將稱,1990年中期至1993年初,“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的游擊隊成員的數目很難確定,似乎遍及亞齊的每個角落。運動開始不久,印尼中央政府派駐了大量軍隊鎮壓“自由亞齊運動”,并從1990年開始在亞齊實行軍事占領,加強對該地區的控制。
通過分析可以看到,“自由亞齊運動”在第一、第二階段主要以軍事斗爭為主,其組織力量相對薄弱。在前兩個階段,直接參加武裝斗爭的人數較少,斗爭規模較小。雖然一些成員在國外接受了軍事訓練,武裝力量有所增強,并占據了亞齊地區的一些邊遠村莊。但總體上看,“自由亞齊運動”與印尼政府的軍事力量對比懸殊。其次,“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在亞齊社會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總的來看,社會支持不足。在第一階段,哈桑·迪羅試圖得到國外援助,忽視當地的社會力量。據說,哈桑·迪羅在回到印度尼西亞之初,會見了包括50年代亞齊地方叛亂首領達烏德·貝魯(Daud Beureueh)在內的一些當地的烏里瑪,試圖獲得他們的支持,但是由于他把希望更多得寄托于西方國家的援助,擔心明確表示建立伊斯蘭教政權會引起西方的偏見,所以沒有接受達烏德·貝魯建立伊斯蘭教政權的建議,致使后者拒絕動員廣大群眾參加自由亞齊運動。在第二階段,“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規模和影響日益發展,得到了社會各階層不同程度的支持,如知識分子、失業工人和貧苦的農民。這一方面是由于其明確主張建立一個伊斯蘭教政權,符合亞齊當地烏里瑪的愿望,對民眾有更大號召力;另一方面,由于當地的經濟、文化等方面落后,使亞齊社會對中央十分不滿,為了本地區的發展,分離思想已經開始出現在當地官僚、公眾領袖和民眾中,因此“自由亞齊運動”的主張有一定的號召力。盡管如此,這一時期“獨立”主張并不符合亞齊特別行政區社會各階層的意愿,當地群眾并沒有統一的獨立意愿,而是處于模棱兩可的狀態,他們既同情“自由亞齊運動”,但又不認為“獨立”是解決問題的最終途徑。他們對中央政府抱有希望,試圖通過斗爭獲得地方自主權。所以,在前兩個階段,“自由亞齊運動”的力量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其“獨立”主張并沒有被多數亞齊人認同,在當地的影響也是有限的。
而蘇哈托政權對亞齊采取的政策始終是以政治和經濟上的嚴密控制、軍事上的鎮壓為主。具體表現為:一、對亞齊特別行政區采取嚴密的控制措施。雖然蘇加諾政府給予亞齊特別行政區地位,規定亞齊在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事務上擁有相對自主的管理權,但到蘇哈托政府時期這些規定卻形同虛設。蘇哈托總統上臺后,強調穩定與發展,在政治上,“穩定”表現為通過建立完全的軍人統治,依靠武裝部隊控制國家,實行總統——執政的專業集團——軍人三位一體式的統治體制。在地方行政機構中,任命大批軍官擔任從省長、縣長直到鄉長的各級行政首長,剝奪地方的自主權。在經濟上,“發展”表現為,將大批的在職和退休的軍官安插在重要的經濟部門,控制地區的經濟生產。同時地方收入絕大部分上繳中央,中央在分配過程中對少數地區實行嚴重的政策傾斜。1971年,北亞齊地區發現大量的天然氣,并于1977年開始生產。然而這并沒有給亞齊當地的經濟與社會發展帶來任何益處。天然氣的收益直接歸為中央,而亞齊當地人民本來期望隨著工業的發展會出現更多的就業機會,但這些職位大多被從爪哇的移民所占有。繁榮的工業區與亞齊特別行政區其他落后的農業地帶、爪哇猿人的高收入與亞齊本地人民的貧困生活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地區對中央、民族間的不滿情緒日益增加,社會各階層提出不同的建議以促使當地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而“自由亞齊運動”為代表的“獨立”主張就是這種不滿情緒的極端表現。二、蘇哈托政權對“亞齊自由運動”采取堅決的軍事鎮壓。對于亞齊地區的分離主義運動,以軍人為基礎的蘇哈托政權采取兩手政策,一方面在亞齊修建公路,從政治上撫慰多數亞齊人,但并沒有從采取真正有效的措施發展亞齊當地的經濟;另一方面對“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采取堅決的軍事鎮壓。雖然在前兩個階段,“自由亞齊運動”組織的規模和影響都比較小,但是印尼中央政府都迅速采取行動加以鎮壓。
在政治和經濟方面的政策失誤是亞齊分離運動產生的根源,而軍事方面的高壓政策并沒有消除亞齊地區的分離傾向,反而使該問題積重難返。尤其是印度尼西亞軍人于1991年在亞齊建立軍事占領區,對亞齊進行了長達近10年的軍事統治。據報道,這期間,軍隊濫用職權,從恐嚇到綁架、從強奸到屠殺,嚴重踐踏了人權,大約有2000多平民因為被懷疑與自由亞齊運動有聯系而被殺,許多人被逮捕、審訊。軍事行動沒有把“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徹底消滅,反而殃及無辜平民,使整個亞齊處于深重的民族災難和仇恨中,中央與地方矛盾、尤其是民族矛盾被大大激化。這對亞齊當地的分離傾向產生的“推動力”遠遠大于“自由亞齊運動”的號召力和影響力,可以說這是分離運動全民化的重要轉折點。
1998年蘇哈托總統下臺,中央集權政治結束,印度尼西亞開始向政治民主化和多黨制過渡,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也因此削弱。在這種情況下,亞齊當地的媒體上陸續出現了揭露軍人暴行的報道,而且“一石激起千層浪”,亞齊當地社會要求撤軍、對軍人暴行進行審判和對受害者的補償的呼聲日益高漲。由于正值印尼處于權力交替時期,中央政府無法迅速地做出回應,致使亞齊特別行政區局勢日益動蕩。
1999年1月末,全亞齊學生組織發動集會,要求就亞齊的政治地位進行全民公決。“自由亞齊運動”重新活躍起來。流亡海外的“自由亞齊運動”成員回到亞齊,并取代學生組織開始進行全民動員,試圖以獨立的要求取代民族自決。其武裝力量與中央政府軍隊的沖突不斷升級,使亞齊的局勢漸趨惡化。1998年以前,游擊隊的活動中心集中在東亞齊,到2001年,“自由亞齊運動”的活動已經遍及全省。據說,該組織現有17個根據地,每個根據地有7個軍事司令部。并擁有自己的軍隊、警察甚至海軍陸戰隊,共17000名人員。此外,“自由亞齊運動”自稱已經在60個國家設有代表處。印度尼西亞國防部長馬福承認,亞齊特別行政區80%的土地已經掌握在獨運分子手中。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自由亞齊運動”的分離主張外,對于亞齊的走向,在當地存在著不同的意見,如學生運動主張公民投票,地方政府則主張實行特別自治區。
亞齊分離活動的擴大加上東帝汶的獨立,在印尼其他一些地區引起了負面的連鎖反應。一直在資源分配問題上對中央政府不滿的伊里安查亞、馬魯古省、廖內和北蘇拉威省的獨立傾向隨之抬頭,使擁有1.7萬個島嶼的印尼共和國面臨解體的危險。有人甚至擔心,處理不好,印度尼西亞將會成為“第二個巴爾干”,整個國家將處于四分五裂的狀態。
面對亞齊特別行政區的混亂局勢,印尼各屆政府都在堅持國家統一的前提下,試圖通過給予亞齊地區更多的地方自治權,以控制亞齊的分離傾向。對于以“自由亞齊運動”為代表的武裝獨立力量,瓦希德政府曾通過和平談判、簽訂停火協定等措施加以控制,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2001年8月梅加瓦蒂·蘇加諾繼任總統以來,印尼國內政局相對平穩。中央政府一方面在保證國家統一的前提下,維持哈比比和瓦希德政府時期制定的有關給予地方更多自治的方案,并與亞齊當地政府進行磋商,試圖緩解局勢。另一方面,采取比較強硬的手段,對以“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為代表的獨運武裝力量進行鎮壓。但從目前的局勢來看,這些措施并不奏效,亞齊地區的暴力沖突不斷發生,整個社會仍處于動蕩不安中,也直接影響到印度尼西亞整個國家政治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對軍隊在亞齊地區侵犯人權的暴行進行調查是亞齊分離運動再次興起的導火索之一,但從哈比比政府到瓦希德政府和梅加瓦蒂政府,對這一問題都基本采取避而不談的政策,這是與印尼的政治特征密切相關的。然而,正如亞齊的一些溫和的伊斯蘭組織所言,如果最初政府能夠對一些軍人的暴行進行審訊調查,也許事態不會從要求全民公決發展到獨立運動。一位亞齊的律師也指出,依法起訴在亞齊省犯下侵犯人權暴行的軍警,才是爭取民心的恰當作法。
總的來看,亞齊特別行政區地區分離傾向產生的根源是經濟利益,而作為這種傾向的代表,“自由亞齊運動”以武裝斗爭為主,在亞齊當地影響力的逐漸擴大,并促使亞齊分離運動“全民化”的因素卻是政府政策的失誤。在目前的狀況下,調查軍人在亞齊的暴行是解決亞齊問題的前提之一,但如果調查亞齊問題將直接損害軍人集團的利益。因為無論是在蘇哈托當權時代,還是對于印度尼西亞現政府來說,軍隊在印尼的政治生活始終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亞齊問題的解決,不僅涉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涉及處理主體民族與少數民族關系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它與印尼整個國家的政治特性與體制特征密切相關。亞齊問題的真正解決,關系到印尼的政治體制的改革和政治現代化的發展進程。
影響
第一、縱觀“自由亞齊特別行政區運動”20多年的斗爭可以看到,經濟利益是分離運動產生的根源,建立獨立政權是該組織的斗爭目標。在發展的過程中,“自由亞齊運動”從單純地試圖依賴外國援助和亞齊上層社會的支持,逐漸轉向動員亞齊各階層的支持。地區經濟利益是重要的動因。此外,作為當今世界諸多試圖在單一民族的基礎上建立獨立國家的一種民族分離主義思潮的代表之一,哈桑·迪羅大力宣揚“亞齊的歷史榮譽感和鮮明的民族個性”,也起了催化劑作用。從而可以理解,雖然印尼中央政府在外島各地區都實行同樣的經濟傾斜政策,為何只有亞齊的分離運動最為嚴重的原因。
亞齊特別行政區與印度尼西亞其他民族擁有共同的反對殖民統治和爭取民族獨立的歷史經歷,并做出了重要的貢獻。1945年后,亞齊又自愿加入統一的印尼共和國,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并參與印尼的政治生活,這些都是不爭的歷史事實。正如一些學者指出的,在當代世界各個民族國家內部,任何民族,不管是大民族還是小民族,歷史上曾經單獨建國的民族還是歷史上一直受他族統治的民族,……以及在它雖然有相對集中的人口和地域而已經和別的民族結成相共相永的歷史命運的情況下,都在結構上失去了單獨建立國家的合理性。
第二、導致亞齊問題產生和不斷升級的重要原因,是印尼政府在處理中央與亞齊地區的政策上的失誤。首先是發展政策方面的嚴重不均衡。在多民族國家中,價值在各民族間的不平衡分布是共有的現象。其中,結構性分布的不均衡是客觀存在和相對難以改變的,而在族際間進行以權力和利益分配為主的政策性分布則起著關鍵性的調節作用,直接關系到多民族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在印度尼西亞,爪哇族作為主體民族,在政治、文化等方面占主導地位,而本國的自然資源分布則主要集中于少數民族居住的外島地區,其政策性分布可以說是高度集權下的不均衡分配。在再分配過程中,中央政府在政治上剝奪了亞齊特別行政區等外島地區的管理權,在經濟上將大量自然資源的財富通過稅收轉移到爪哇島等少數地區,使亞齊地區長期處于落后狀態。這是導致亞齊分離運動產生的重要原因。其次,中央關于處理亞齊分離運動的政策有誤。幾十年來,雖然亞齊在政治、經濟等方面長期被印尼中央忽視,處于邊緣地帶,但導致獨立要求的提出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對于亞齊問題,蘇哈托軍人政權始終采取高壓政策,企圖實行武力解決,而不注重通過發展當地的經濟,解決社會和民族不平等問題,逐步消除亞齊民族分離的根源。尤其從90年代初對亞齊實行的軍事占領,軍隊大批的屠殺、逮捕、綁架平民,激起了遠比政治與經濟上的不平等更加強烈和難以消除的民族仇恨,這是整個亞齊特別行政區分離運動的重要轉折點。如果說地區政治經濟學的壓迫和剝削是亞齊分離運動產生的根源,那么40年來中央政策的失誤是造成目前亞齊獨立呼聲高漲的關鍵原因。因而政府調整好自己的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在一個多民族的國家中,由于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多樣性,中央政府應該給予少數民族以地區自治權,防止政治歧視、經濟掠奪和強迫的文化同化是至關重要的。事實證明,對于亞齊分離運動,靠武力鎮壓是無法解決問題的,采用和平談判和政治協商的方式才是出路。這是印尼政府和人民面前的重要課題。當然這條道路會有許多的困難和問題,例如對印度尼西亞軍人在占領亞齊地區期間的暴行進行調查處理就存在很大的難度,然而亞齊問題的處理,不僅是民族問題或一個地方問題,它直接涉及到印尼國家發展的全局利益,人們相信,印尼的政治家會從戰略的高度審視亞齊特別行政區問題,并最終會以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和解的方式妥善加以解決。
創始人去世
2010年6月3日,一度爭取獨立的印度尼西亞分離主義組織“自由亞齊運動”創始人哈桑·迪羅(Hasan di Tiro)去世,時年85歲。
因身患重病,“自由亞齊運動”組織的創始人迪羅已經在印度尼西亞西部蘇門答臘島的一家醫院加護病房內度過了2周的時間。一名發言人說,迪羅于當地時間2010年6月3日中午12時20分左右不治身亡。
反政府人士迪羅曾流亡瑞典近30年,于2008年10月回到印度尼西亞國內養病。
迪羅從1976年年底開始,發起“自由亞齊運動”,擔任該組織領導人。亞齊(Aceh)是印度尼西亞最西部的一個省,該組織以資源分配不均和宗教文化差異為理由,與印度尼西亞中央政府進行武裝對抗,并要求成立一個獨立的國家。長期以來,印度尼西亞歷屆政府都堅決反對亞齊獨立,并對其武裝進行軍事打擊。
2000年時印度尼西亞政府曾與“自由亞齊運動”簽訂了停火協議,但好景不長,1年后,因多次談判未果,停火協議也沒有得到執行,政府宣布“自由亞齊運動”為分離主義組織,誓言對其采取行動。在2003年,印度尼西亞軍方展開了近30年來最大規模的軍事行動,經過1年多的空中和地面打擊,“自由亞齊運動”組織勢力被嚴重削弱。
2004年12月,由于印度尼西亞發生地震、海嘯等災難,政府與“自由亞齊運動”領導人談判,雙方達成了停火協議,全力救災。2005年政府與該組織進行了數輪和談,雙方立場逐漸接近,到當年年底,多方證實,“自由亞齊運動”已經完成了解除自身武裝的工作。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