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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
來源:互聯網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又稱《日內瓦第三公約》,于1949年8月12日以英文法文在日內瓦簽訂,并于1950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該條約也是1949《日內瓦四公約》的組成部分。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共有143條正文和5個附件,分為總則、戰俘之一般保護、在俘、在俘之終止、戰俘情報局及救濟團體、公約之執行6個部分。公約旨在確保戰俘始終受到人道待遇,禁止對他們進行不利的區別對待,并要求尊重他們的人身權利和榮譽。同時允許交戰國對敵方被俘戰斗員進行拘禁,以防止其再次參與敵對行動。公約以同化原則為基礎,援引適用于拘留國自身武裝部隊的規則和規范。條約正本現藏于瑞士聯邦委員會的檔案館中。抄本則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送交每一簽字及加入的國家。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保護了在國際武裝沖突期間被俘的武裝部隊人員、民兵、志愿部隊人員、合乎一定條件的抵抗運動的人員以及經準許的伴隨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等。由于戰俘問題依舊存在,因此該公約仍然具有現實意義。此外,《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的規則也為《日內瓦第四公約》中保護被拘禁平民的類似規定提供了參考。學者張衛華認為《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確立了國際人道法的基本標準,是國際人道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在現有的和可能新爆發的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交戰各方應嚴格遵守相關公約,切實保護戰爭受難者的合法權益。

簽訂背景

戰俘待遇保障發展

1864年,瑞士政府召集了一個由歐洲和美洲共16個國家參加的外交會議,旨在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的境遇。會議于同年8月22日通過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境遇公約》,這是第一部以國際人道主義法為基礎的公約。該公約由瑞士、巴登、比利時丹麥西班牙、法蘭西、黑森、意大利、荷蘭、葡萄牙普魯士王國符騰堡的代表共同簽署。到了1867年,除美國外,西方主要大國參加了這一公約,使其成為具備普遍效力的國際公約。然而,該公約只適用于陸戰,不包括海戰。因此,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制定了《推行1864年日內瓦公約原則于海戰的公約》,并希望瑞士政府能召開一次會議修訂日內瓦公約。

1899年在海牙簽署的第二公約中專門設立了一章規定戰俘待遇。該公約從戰俘的人身安全、財產、通信、宗教信仰、勞動和紀律處分等多個方面進行規定,使得戰俘進入了國際公約保護范疇。隨著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海牙第二公約需要進行進一步修改。

1906年6月,37個國家在日內瓦召開了會議,制定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對1864年的日內瓦公約進行修訂和補充。1864年公約和1906年公約主要適用于戰爭中的傷者和病者,但沒有規定其他受難者的保護。為了改善這一情況,1907年制定了《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即《關于改善戰俘待遇的第四公約》。然而,第一次世界大戰表明,海牙公約不能充分滿足保護戰俘的需求。

1929年,在瑞士政府的組織和推動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了一次大會,對1907年的第四公約進行修訂,制定了《關于改善戰地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并新訂了《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該條約共九十七條,是《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的前身。這個公約進一步細化了戰俘的待遇,規定了戰俘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拘押國和戰俘所依附國需要遵守的規定。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無論是法西斯主義國家還是正義戰爭同盟國都嚴重違背了該公約的規定。二戰結束后,日內瓦會議針對上述三個公約進行了重大修訂,并于1949年最終形成了日內瓦四公約,包括《關于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關于改善戰地傷者病者境遇的補充協定》、《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和《關于戰爭中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

國際形勢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國際社會,由于經濟、社會結構、工業科技和戰爭、和平、發展觀念的變革,領土征服和軍事控制的侵略模式逐漸失去了強勢地位,被和平發展模式所取代。這種轉變在戰后世界政治經濟中表現出以下幾個特征:首先,國際社會放棄了將領土控制作為獲取權力和財富的方式,非殖民化的迅速展開以及殖民控制的逐漸消失最明顯的例子。其次,戰后世界的國家越來越重視通過雙邊或多邊的國際經濟制度來實現本國的繁榮和權力追求。國家傾向于通過建設和參與區域性、國際性的國際制度來實現和平與合作,謀求本國的繁榮進步。最后,戰后世界的國家發展目標的優先順序發生了變化,更多國家開始將關注重點轉移到經濟和社會發展層面,將國家發展的重心放在經濟社會層面。第二次世界大戰促使資本主義世界逐漸摒棄基于領土征服和政治控制的侵略模式,轉向以雙邊或多邊國際制度參與為運作平臺、以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以科技為工具的和平發展模式。

戰后聯合國關于人權保障的國際立法最早通過的是“世界人權宣言”。1946年,聯合國成立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富蘭克林·德·安娜·羅斯福的主持下起草了該宣言,并由她提交至1948年的第三屆聯合國大會通過。“宣言”是一個綱領性的政治文獻,還不是國際立法,對各國不存在權利與義務的約束。但由于“宣言”就個人權利內容和范圍作了具體規定,它對于各國內部的立法和后來的國際人權立法也產生了影響。

簽訂過程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不久,日內瓦召開了多次專家會議,討論了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匯總整理的準備材料以及新公約草案的初稿。其中最重要的會議包括各國紅十字會預備會議。這些會議制定的草案被提交至1948年斯德哥爾摩紅十字與紅新月國際大會,大會對草案進行了進一步修正。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在日內瓦舉行的外交會議為會議談判提供了基礎。此次會議邀請了59個國家的正式代表團參會,并且這些代表團有權全面討論草案的條文。此外,還有4個國家派出觀察員參加了會議。1949年8月12日,在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的努力下,會議通過了《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三公約》。公約原本為英文和法文,后于聯合國秘書處登記。1950年10月21日,公約正式生效。截至2014年4月2日,共有196個國家地區批準或加入了公約,其中參與會議的59個國家是公約的簽署國。條約正本現藏于瑞士聯邦委員會的檔案館中。抄本則由瑞士聯邦委員會送交每一簽字及加入的國家。

主要內容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共143條和5個附件,分為總則、戰俘之一般保護、在俘、在俘之終止、戰俘情報局及救濟團體、公約之執行6個部分。《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在人道要求與軍事必要性之間保持了平衡。公約針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德日法西斯虐殺戰俘的暴行,旨在確保戰俘始終受到人道待遇,同時允許交戰國對敵方被俘戰斗員進行拘禁,以防止其再次參與敵對行動。另一方面,該公約為戰俘制定了一系列一般性保護規定,要求對戰俘提供的待遇和條件不得低于特定標準。這反映了對人道的要求。這些保護包括給予戰俘人道和平等待遇的義務,禁止對他們進行不利的區別對待,并要求尊重他們的人身權利和榮譽。《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涵蓋的范圍廣泛,并在許多條款中具體重申相關義務。公約以同化原則為基礎,引用適用于拘留國自身武裝部隊的規則和規范。在這種情況下,戰俘的待遇應符合這些規則和規范,并且該公約的人道待遇標準仍然適用作為最低標準。

生命健康權和生活保障權

生命健康權保障戰俘免受傷害、虐待、酷刑和暴力,并獲得基本醫療照顧。戰俘應在健康、營養、清潔等方面得到關注,拘留國提供必要的醫療照顧并承擔相應費用。保障戰俘獲得適當醫藥照顧的措施,包括體檢、醫療服務和殘疾戰俘的專門醫療機構。對傳染病患者應設隔離病房,并實施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措施。重傷或患重病的戰俘應根據恢復可能性和時間,遣返回本國或移送至中立國接受治療。保護戰俘,為其提供人道待遇,禁止暴力行為、威脅、侮辱和報復行為,不得對戰俘加以肢體殘傷,不得使其遭受公眾好奇心的煩擾。不得對戰俘進行非醫學需要和不符合其利益的醫學或科學實驗。

人格尊嚴權

戰俘享有人格尊嚴權,不得受到侮辱或歧視,應受到平等對待,并有權拒絕回答問題。戰俘不得被強迫從事有害健康或屈辱性的工作。拘留國必須尊重戰俘的人身和榮譽,讓他們佩戴軍銜、國籍和軍事功績的徽章,并以符合其軍銜、年齡和軍事榮譽的方式對待他們。必須為他們提供適當的工作條件,不得侮辱其人格,并支付相應報酬。所有戰俘都應獲得平等的尊重和保護,不得歧視任何戰俘群體,特別是女性戰俘、兒童戰俘和殘疾戰俘。

知情權和通訊權

戰俘有權知曉自身待遇規定,包括行為規則、移送通知等。戰俘享有通訊的權利,可以收寄信件、郵寄匯款,并與家人朋友保持聯系。拘留國應提供現代通訊手段,并建立戰俘情報中央事務所,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負責管理。拘留國必須允許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代表探視戰俘,并保證探視場所和戰俘的私密性。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發揮監督作用,確保各方按照公約規定對待戰俘,并提供額外支持。

財產權和勞動權

戰俘有權擁有個人財產并獲得公平報酬,拘留國不得剝奪其財產或強迫從事危險性勞動。戰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外,應仍歸戰俘保有。拘留國可以安排戰俘從事和軍事無關的勞動,提供與本國人民同等的工作條件。

宗教信仰和文化娛樂權

戰俘有權從事宗教活動,并得到相關指導和場所提供。拘留國應鼓勵戰俘參與文化、教育和娛樂活動,提供場所和設備,讓他們學習、演奏樂器、運動和游戲,并提供體育鍛煉和戶外活動的機會。

依法受刑事及紀律制裁權

戰俘有權接受合法審判,享有辯護權和上訴權,不得受到精神或身體上的脅迫。紀律處罰應遵循人道主義原則,不能采取殘暴或非人道的措施,并應給予相應程序上的權利。戰俘接受訊問時,只需告知姓名、軍銜、出生日期和兵役編號,以確認戰俘身份和地位。禁止使用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脅迫來獲得情報。戰俘被控犯罪時,有權由獨立、公正的法庭進行審判,并享有基本司法保障。判決必須由審判戰俘的同一法院宣判,遵循與拘留國武裝部隊成員相同的程序。

戰俘的遣返和釋放

戰俘應在實際戰事停止后即予釋放并遣返回國,除非已受到刑事起訴或正在服刑。《日內瓦第三公約》規定了釋放與遣返戰俘的義務,不依賴對等原則,適用于沒有和平條約的情況。同時在戰俘依附之國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拘留國可將戰俘部分或全部地依宣誓或諾言釋放。

后續事件

中國批準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于1952年7月13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國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發表聲明決定予以承認,并于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準書(對公約第10、第12和第85條持有保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日期為1957年6月28日。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決定批準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的同時,決定對公約作如下保留:

關于第十條,戰俘拘留國請求中立國或人道組織擔任應由保護國執行的任務時,除非得到戰俘本國政府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不承認此種請求為合法。關于第十二條,在戰俘拘留國將戰俘移送至本公約的另一締約國看管期間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原拘留國并不因此解除對此等戰俘適用本公約的責任。關于第八十五條,關于戰俘拘留國根據本國法律,依照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審理戰爭罪行和違反人道罪行所定的原則予以定罪的戰俘的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第八十五條規定的約束。

《第一附加議定書》

1977年6月8日在日內瓦修訂的《第一附加議定書》的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再次提到了有關戰俘的界定。第四十四條提到,戰斗員落入敵方權力下時應被視為戰俘,并進一步明確了戰斗員無論是否經過戰斗,只要落入敵方權力下就享有戰俘待遇的權利。同時也指出即使違反戰爭法規與慣例,戰斗員也一般不會失去作為戰斗員和戰俘待遇的權利,但如果情況足夠嚴重,則可能構成戰爭罪并受到相應制裁。在攻擊或攻擊前的軍事準備行動中,戰斗員應將自己與平民居民相區別,但在某些情況下,戰斗員由于敵對行動的性質無法與平民居民相區別,此時應保留其作為戰斗員的身份,并在特定時間段公開攜帶武器。未符合這種要求的戰斗員將失去成為戰俘的權利,但仍享有與戰俘同等的保護。如果戰斗員的戰俘地位存在爭議,則根據第四十五條,在身份被確定之前應繼續享有戰俘地位,并可以在司法程序中提出其享有戰俘身份的權利主張。最后,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間諜和外國雇傭兵不享有戰俘地位。

《日內瓦第三公約評注》

2020年6月16日,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舉行了線上研討會,發布《日內瓦第三公約評注》修訂版(后簡稱《評注》),其紙質版已于2021年由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為了方便讀者用更為現代的角度解讀《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同時有效解決當今世界的武裝沖突,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修訂了《評注》。《評注》的詳細闡釋涵蓋了《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對戰俘所負有的義務,并對其內容進行了全面的解讀和澄清。

《評注》強調了現代醫學倫理和數據保護標準的重要性。與1949年相比,今天的醫學倫理和技術更加發達。因此,《評注》提出了對于披露醫療數據的要求的討論,以確保在必要時能夠適當地共享戰俘的醫療信息。此外,在數字化時代,如何處理和保護數據也成為一個重要問題。《評注》探討了在拘留國使用電子手段(包括生物識別信息)識別戰俘身份以及使用新技術進行監視的問題,并提出了相關指導原則。

新版《評注》還考慮到了人們需求認識的變化。原公約雖然已經涵蓋了殘疾和精神健康等問題,但其中的術語已經過時,因此需要對相關解釋進行更新。該公約還特別規定了對女性戰俘的尊重,并要求對其權益進行保護。《評注》對這方面的解釋進行了更新,以適應現代社會對性別平等和女性權益的更高關注。新版《評注》反映了20世紀中葉以來在實踐和其他領域發生的變化。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科技和法律環境都發生了重大改變,這些變化需要被納入到對公約的解釋和實施中。

歷史影響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是一項重要的國際法律文件,旨在保護在國際武裝沖突期間被俘的武裝部隊人員和其他特定類別的人員。該公約規定了戰俘應受到的基本保護,并確保他們在任何時候都受到人道待遇。《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在起草時對戰俘保護作了詳盡的規定,確保了戰俘受到全面的保護。盡管時間已過去了幾十年,但該公約仍然具有現實意義,因為戰俘問題仍然存在。此外,《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的規則也為《日內瓦第四公約》中保護被拘禁平民的類似規定提供了參考。雖然有些問題可能缺乏與最新實踐相關的具體指導,例如戰俘的經濟來源,但是《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中的所有條款仍然有效。這些條款為確保戰俘得到適當對待和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歷史評價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內羅畢代表處地區法律顧問耶馬·阿爾曼:《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為戰俘保護規定了強有力的規范框架,根據該框架,戰俘須得到人道的待遇,其人身和榮譽應受尊重,其須享有平等待遇,且禁止歧視。《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143則條款提供了一個內容豐富的規范框架,其保護性規定切實且必要,囊括從戰俘被俘到其最終釋放和遣返的所有方面。其中某些條款涉及的技術或科學認知雖已過時,但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在其數十年的戰俘探視經驗的基礎上,堅信此類規定如其起草之初一樣,對當今的戰俘仍然十分相關,具有重要意義。

學者朱路認為:在反恐戰爭可能成為主要的國際性武裝沖突的時代背景下,《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作為戰俘制度最主要、最全面的文件,亟需根據現實情況的改變作出相應調整和更新。相比制定關于所謂“恐怖主義戰斗員”的日內瓦四公約《第四附加議定書》的提議,即談判、起草、通過一個全新的包括戰俘問題在內的關于“非法戰斗員”的國際文件,更可行的是從《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入手應對戰俘制度遇到的當代挑戰,明確“非法戰斗員”的待遇問題,以維護和促進戰俘制度以及整個國際法的效力和健康發展。

學者張衛華:《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確立了國際人道法的基本標準,是國際人道法的基本組成部分。公約以國際法的條約淵源的形式存在,但其中很多原則規則都已具備習慣國際法的性質,對非締約國也有拘束力。在現有的和可能新爆發的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交戰各方應嚴格遵守這四公約及其他國際人道法的條約和習慣法的原則規則,切實保護戰爭受難者的合法權益。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主席毛雷爾:《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代表了“國家間合作的一項重大成果”,“象征著我們永不磨滅的共同的人性”,向我們展示了全球各國共同努力,維護法律和人道主義原則的力量。必須“認可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所能帶來的保護平民的力量和積極的影響”。正是因為公約的存在,戰俘才能受到有尊嚴的對待,人道主義援助也能夠跨越戰線,幫助每一個有需要的人。

相關紀念

《日內瓦公約》簽署70周年紀念活動

2019年9月7日,為紀念《日內瓦公約》簽署70周年,紅十字國際委員會與中國國際法學會在北京舉行高級別國際研討會。研討會的目標是為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政府部門和其他利益關方(例如中國紅十字會、相關智庫等)提供一個平臺,回顧和介紹國際人道法領域的挑戰和新發展。2019年9月23日,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辦《日內瓦公約》簽署70周年紀念活動,時任國務委員兼外長的王毅出席活動,并在活動中聲明中方立場。

參考資料 >

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UnitedNations.2023-12-01

關于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ICRC.2023-12-01

Genfer Abkommen vom 12. August 1949 über die Behandlung der Kriegsgefangenen [AS 1951 228, SR 0.518.42] (Dossier).Bundesarchiv.2023-12-02

新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日內瓦第三公約評注》:21世紀保護戰俘之新工具.紅十字國際評論.2023-12-01

Convention (III)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Geneva, 12 August 1949. .ICRC.2023-12-01

States Party to the Following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Other Related Treaties as of 25-September-2023.ICRC.2023-12-01

《日內瓦第三公約評注》:關于戰俘的十項重要保護.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2023-12-01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第三公約.ICRC.2023-12-01

第一附加議定書.ICRC.2023-12-01

新版《評注》為《日內瓦公約》就戰俘待遇問題繼續發揮重要作用提供新穎洞見.ICRC.2023-12-01

《日內瓦公約》70年:聯合國呼吁各方履行義務 切實遵守戰時人道主義基本原則和國際法律標準.UnitedNations.2023-12-01

重申承諾 紀念《日內瓦公約》通過70周年研討會在京舉行.ICRC.2023-12-01

王毅出席《日內瓦公約》簽署70周年紀念活動.外交部網站.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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