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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軍事法庭
來源:互聯網

國際軍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簡稱:IMT),主要指歐洲(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Major War Criminals,Nuremberg;簡稱:IMTN)和遠東(日本)國際軍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簡稱:IMTFE),是受權審判和處罰第二次世界大戰德國日本主要戰犯的兩個臨時性國際刑事訴訟機構,具有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處罰的全部司法職能。

1945年8月8日,美英法蘇四國政府在倫敦簽署《關于控告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簡稱倫敦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據此成立的國際軍事法庭,在德國紐倫堡納粹德國戰犯和犯罪組織進行審判和懲罰;軍事法庭庭長由英國大法官勞倫斯擔任。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間,進行了由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對歐洲軸心國的戰爭罪犯進行的數十次軍事審判。由于審判主要在德國紐倫堡進行,故總稱為紐倫堡審判。在這場審判中的被告共計22名,均為納粹德國的軍政首領。另外包括德國內閣在內的6個組織也被調查和判決,其中3個判決為犯罪組織,另外3個則無罪。除了這22名被告和6個團體外,其余被告均在1946年至1949年接受美國軍事法庭審判調查,即紐倫堡后續審判。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反法西斯同盟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由美國、中國、蘇聯英國法國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印度和菲律賓等勝利的同盟國共同任命法官審理。審判于1946年5月3日開始進行,1948年11月12日結束,歷時兩年半。這次審判共開庭818次,出庭證人達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在4300件以上,判決書長達1212頁。判決書對日本帝國主義策劃、準備和發動對中國和亞洲太平洋戰爭的罪行進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

歷史沿革

成立背景

二十世紀上半葉的兩次世界大戰,不僅波及面廣,而且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超出以往任何戰爭。國際社會對如何防止戰爭,實現持久和平問題的思考也上升到新的高度。將戰爭中犯有嚴重罪行的人繩之以法,還受害者以公道,并警示后人,成為當時的普遍呼聲。

1941年,在倫敦的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希臘挪威波蘭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法國等國流亡政府曾設置聯絡會議,專門研究在戰后如何處置戰犯的問題。這些國家的流亡政府于1942年1月13日發表宣言,確定通過司法程序懲罰戰犯;1943年10月,在倫敦成立了聯合國家“戰爭調查委員會”,并初擬戰犯名單。到1943年10月下旬,蘇美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會議上通過《關于希特勒分子對其所犯罪行責任問題的宣言》,正式提出將戰犯 “解回犯罪地點,由他們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審判”。中國、美國和英國于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在開羅舉行會議。《開羅宣言》宣告:“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上述行動為戰后設立海牙國際法庭、懲處戰犯做了積極的鋪墊。

組建過程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

從美英蘇三國首腦召開德黑蘭會議開始,在戰后審判戰犯的問題被提到議事議程。約瑟夫·斯大林在德黑蘭會議上義正詞嚴地提出,盡快對全部德國戰犯進行公正審判、嚴加懲治。美英蘇三國首腦在雅爾塔會議公報中重申:要使一切戰爭罪犯受到公正而迅速的懲辦。1945年5月,美英蘇中四大國在舊金山聯合會議上,又就一系列審判戰犯的具體問題進行討論,決定于6月22日在倫敦舉行會議,共議設立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的具體事宜。不久,美英蘇三國首腦在波茨坦會議上鄭重簽署《波茨坦會議議定書》,其中包括設立軍事法庭審訊戰犯的條款。

1945年8月8日,美英法蘇四國政府在倫敦簽署《關于控告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簡稱倫敦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后又有希臘等19個國家加入,規定由美英法蘇各派2名成員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在德國紐倫堡納粹德國戰犯和犯罪組織進行審判和懲罰;軍事法庭庭長由英國大法官勞倫斯擔任。鑒于1943年10月蘇美英三國外長在莫斯科會議上通過的宣言規定將戰犯解回犯罪地點,國際軍事法庭的任務將是 “審判那些罪行沒有特殊地理位置的戰犯,不問他們是以個人身份被起訴,或者是以組織或團體成員的身份被起訴,或者以兩種身份被起訴”。

1945年10月上旬,戰犯們被押解到紐倫堡監獄候審。美國軍隊上將、心理學家安德魯斯被任命為紐倫堡監獄長,負責管理全體在押候審的戰犯。至此,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納粹德國首要戰犯的工作準備就緒,只待開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是審判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犯的國際刑事特殊法庭。1945年7月26日,《 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 》( 簡稱《波茨坦公告》,1945年8月8日蘇聯也正式加入)鄭重宣告:“‘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蓋吾人堅持非將濫不負責之窮兵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于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后,同年12月16至26日,蘇美英三國外長舉行了莫斯科會議,議定并征得中國同意:“設立盟國管制日本委員會”;“關于實施投降條款、占領及控制日本、及其他擴充之命令,均應由最高統帥頒發”。依據上項權力,并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書,1946年1月19日,盟軍最高統帥D.道格拉斯·麥克阿瑟頒布《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據此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固定地址定于東京)。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受理了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對東條英機廣田弘毅等28名被告的起訴,并于同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東京對這批日本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

審判

紐倫堡審判

1945年10月18日,由美英蘇法各指派檢察官1人組成的檢察與起訴委員會在柏林向法庭提出起訴書,指控赫爾曼·戈林等24人犯有策劃、發動、進行侵略戰爭和破壞和平罪,犯有違反人道罪、戰爭罪;德國納粹黨的領導機構、秘密警察(蓋世太保)和保安勤務處,黨衛隊、沖鋒隊、德國內閣、參謀部和國防軍最高統帥部等為犯罪組織或犯罪機構。10月29日,國際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公布《國際軍事法庭程序規則》,受權審理被告。從11月20日起,法庭在紐倫堡開庭,由庭長勞倫斯大法官主持,共進行403次公開審判。經過9個月的艱苦斗爭,法庭基本上達到預期目的。1946年8月31日,法庭給各被告以最后辯護發言的機會并宣布休庭1個月,對案情加以仔細分析,研究最后的判決。

1946年9月30日至10月1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讀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宣判的結果是:對24名被起訴的主要戰犯中的22人(萊伊在獄中自殺,左?克虜伯因身體和精神原因而停止審判)進行審判,被判處絞刑的12人,即赫爾曼·戈林魯道夫·馮·里賓特洛甫、凱特爾、卡爾滕布龍納、羅森貝格、弗蘭克、施特萊歇爾、弗里克、紹克爾、約德爾;賽斯-英夸特、奧利弗·鮑曼(缺席);判處無期徒刑的3人,即赫斯、馮克、雷德爾;判處20年徒刑的2人,即席臘赫、施佩爾;判處15年徒刑的1人,即牛賴特;判處10年徒刑的1人,即鄧尼茨;宣判無罪并予以釋放的3人,即巴本、沙赫特、弗里切。宣判納粹黨的領導機構、秘密警察(蓋世太保)和保安勤務隊、黨衛隊為犯罪組織或犯罪機構。

法庭在宣判完畢后附加一項說明:凡有上訴者,可在 4 天內向管制委員會呈遞 “寬恕請求書”。蘇聯法官、司法少將伊?特?尼基欽科在長達 30 頁的意見書中提出,德國內閣、參謀本部、國防軍最高統帥部 3 個組織罪行累累,均應判為犯罪組織;被告赫斯罪大惡極,應被判處死刑,不應被判無期徒刑;被告巴本、沙赫特、弗里切也均有罪,不該釋放。但是,蘇聯最終還是服從多數的裁決。

1946年10月1日下午,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閉庭。在退庭之后到行刑之前,被告魯道夫·馮·里賓特洛甫、弗蘭克、賽斯 — 英夸特、席臘赫、施佩爾、鄧尼茨6人先后上訴,要求予以減刑;赫爾曼·戈林上訴要求改絞刑為槍決。但是,這些上訴均被駁回,法庭一律維持原判。10月16日凌晨1時,絞刑判決在紐倫堡監獄執行。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等11名首要戰犯被絞死,戈林于行刑前1小時服毒身亡,鮑曼“需追捕歸案后處死”。余犯皆投入獄中服刑。

東京審判

1945年9月11日,前首相東條英機等39名戰犯被捕;11月19日,宣布逮捕小磯國昭等11名戰犯;12月2日,宣布逮捕平沼騏一郎廣田弘毅等59名戰犯;12月6日,逮捕近衛文麿、木戶幸一等9名戰犯。其中除舊有意義的戰爭罪犯之外,還包括對戰爭本身負有責任的人。在準備審判時,蘇聯曾建議,組織和發動侵略戰爭的財閥頭目如鲇川、巖崎、中島、藤原、池田等也應與東條同時受審。但這個建議被首席檢察官基南否決,這些人被捕后又很快被釋放。在美國的包庇下,日本財閥頭目得以免于受審。對發動八國聯軍侵華戰爭和屠殺中國人民的戰犯,如派遣軍總司令西尾壽造、煙俊六,華北方面軍司令官多田駿等,到1945年底才能動,岡村寧次則逍遙法外。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在日本東京進行,也稱東京審判。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審判采用英、美法律,分立證和辯論階段,5月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基南宣讀42頁起訴書。期間共開庭818次,法官內部會議131次,419位證人出庭,779位證人提供供述和宣誓口供,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審判長達兩年半之久,耗資750萬美元。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會,以作出判決。從1948年11月4日開始,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

判決書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一、法庭的設立和審理;二、法(甲,法庭的管轄權;乙,對俘虜的戰爭犯罪的責任;丙,起訴書);三、日本的義務和權利;第二部分:四、軍部控制日本、準備戰爭;五、日本對中國的侵略;六、日本對蘇聯的侵略;七、太平洋戰爭;八、違反戰爭法規的犯罪(暴行)。第三部分:九、起訴書中罪狀的認定;十、判決。判決書肯定日本的內外政策在受審查的時期(1928~1945 年)內都是旨在準備和發動侵略戰爭。

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岡洋右和前海軍大將永野修身病死,為日本侵略炮制理論根據的大川昭明因發狂而中止受審。結果只對25人進行了審判和判決。對七人處以絞刑(東條英機廣田弘毅土肥原賢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岳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對16人處以無期徒刑(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煙俊六、平沼騏一郎星野直樹賀屋興宣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鳴田繁太郎、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鈴木貞一),判處二人有期徒刑(東鄉茂德 20 年,重光葵七年)。由于美國的操縱和包庇,判決書對有些戰犯的判詞太輕,對有些史實解釋失當。

1948年11月12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宣告結束。

設立依據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依據美英法蘇四國政府在倫敦簽署《關于控告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簡稱倫敦協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的規定。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設立的依據為《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和《莫斯科外長會議決議》。根據反法西斯同盟授權,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道格拉斯·麥克阿瑟頒布了“設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特別通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也因此誕生,并宣布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

刑事管轄權

根據蘇、美、英、法四國于1945年8月8日在倫敦簽訂的《關于對歐洲軸心國首要戰爭罪犯進行起訴和懲罰的協定》,共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6條的規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對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享有管轄權。

根據盟軍最高統帥公布的《盟軍最高統帥部特別通告》的附件《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5條規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破壞和平罪、戰爭犯罪和違反人道罪進行管轄。

人員構成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

根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2條的規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組成,4個簽字國各應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組成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各國法官及其助理分別是:英國的G.勞倫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國的H.D.德瓦布爾先生、R.法爾科先生,美國的F.比德爾先生、J.J.帕克法官,蘇聯信息技術尼基欽科將軍和A.F.沃爾奇可夫上校,庭長是勞倫斯爵士。對于法庭,法官、助理、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都不得申請回避。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2條規定:“本法庭應有六人以上十一人以下之法官,由盟軍最高統帥就簽訂日本投降書各簽字國所提名之人選及印度菲律賓之代表中任命之。”由有關各國提名、經D.道格拉斯·麥克阿瑟任命的11國法官是:美國的J.P.希金士(后由M.克萊墨爾將軍接替)、中國的梅汝璈先生、英國的派特里克勛爵、蘇聯的I.M.柴揚諾夫將軍、澳大利亞的W.威勃爵士、加拿大的S.麥克杜哥、法國的H.柏奈爾、荷蘭的B.V.A.羅林、新西蘭的E.H.諾斯克羅夫特、印度的R.M.巴爾、菲律賓的D.哈那尼拉。

關于盟軍最高統帥部國際檢察處的組織,《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8條規定:盟軍最高統帥指派之檢察長對屬于本法庭管轄權內之戰爭罪犯的控告負調查及起訴之責,必要時并予最高統帥以法律上的協助;“任何與日本處于戰爭狀態之聯合國家皆有權指派陪席檢察官一人,以協助檢察長”。根據該規定,美國的J.B.基南被道格拉斯·麥克阿瑟指派為檢察長,同時兼任美國的陪席檢察官,其他各國指派的陪席檢察官分別是:中國的向哲濬先生,英國的A.S.科明斯·卡爾,蘇聯的S.A.高隆斯基(后由其助理檢察官瓦西里耶夫接任),澳大利亞的A.J.曼斯菲爾德,加拿大的H.G.諾蘭,荷蘭的W.G.F.B.穆爾德爾,新西蘭的R.H.奎廉,印度的G.梅農和菲律賓的P.羅伯茨。

訴訟程序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根據《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24條規定,審判程序將照下列順次進行:

同時,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復的證據規則而影響對德國主要戰犯的迅速審判,《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19條規定:“本法庭應不受技術方面證據規則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圍內,得采取及適用簡易迅速而非技術性之程序,并得采納其所認為有證據價值之任何證據。”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訊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與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大同小異。

組建意義

美英法蘇將審判納粹戰犯的地點選在德國紐倫堡,意味著對納粹戰犯的審判本身也是對法西斯主義的全面清算。1935年,納粹德國曾在紐倫堡頒布《紐倫堡法》,規定取消猶太人的德國國籍,公然將迫害猶太人的行為合法化;1933年至1938年,納粹黨的黨代會均在紐倫堡舉行,阿道夫·希特勒將紐倫堡標榜為 “帝國黨代會之城”。因此,在納粹當年逞強施威之地審判納粹戰犯,是彰顯人類正義勝利的重要標志。

審判意義

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最大的意義,是確立了在戰爭這種傳統國際法上的國家行為中,參與謀劃、指揮和實施犯罪行為的個人包括國家領導人,也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從而為審判戰犯掃清了法律上的障礙,開創了國際刑事審判的實踐。當然,由于紐倫堡和東京審判仍是典型的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審判,不涉及反法西斯同盟方面在戰爭中的罪行,因而也受到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不少質疑。

國際軍事法庭對戰犯的審判是人類歷史上的一個創舉,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兩個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及其判決對國際刑法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庭首次明確規定破壞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是國際法上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均應承擔個人責任,從而確立了國際犯罪的個人責任原則。兩大國際軍事法庭的程序規定,包括法庭的組織、調查、起訴、審理等規則均具有先例的作用,極大地豐富了國際刑法的程序內容。此外,兩個國際軍事法庭對戰犯的成功審判,表明由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直接實施國際刑法是可行的,從而一改國際刑法 “軟法” 的形象。當然,白璧微瑕,兩個軍事法庭均是由戰勝國的代表組成的,在法庭的廣泛性方面略有欠缺。另外,法庭在訴訟規則方面,如紐倫堡審判允許缺席審判,也有待改進。

參考資料 >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IMT).nuremberg.2025-09-23

國際軍事法庭.寧夏大學人民武裝部國防教育中心.2025-09-23

國際刑事司法機構漫談.中國人大網.2025-09-22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理依據.中國法院網.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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