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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等原則
來源:互聯網

對等原則,也稱為“相互原則”或“互惠原則”,是涉外訴訟適用的一般原則之一,也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指出一國對于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或給予方便時,他國也以相對應的規定限制或給予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相應的訴訟權利。主權國家之間應以平等、互惠為交往原則,在司法上應當相互尊重,不應加以歧視或限制。對等原則被用于多個領域,包括降低關稅、向外國作者授予版權、相互執行判決以及放寬旅行限制和簽證要求等,也適用于引渡協議。中國在涉外訴訟中,承認并適用對等原則。

概念

涉外行政訴訟的對等原則是指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我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也采取相應的限制措施,使該國公民、組織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權利與我國公民、組織在該國的行政訴訟權利相對等。

含義

1. 該原則適用于在外國對我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適用于權利賦予方面。即使依照該外國法律,我國公民、組織在該國行政訴訟中享有更多的權利,該國也不能因此要求我國對該國公民、組織賦予相同的訴訟權利。因此,對等是對訴訟權利的限制對等。

2. 我國公民、組織在外國進行行政訴訟,其訴訟權利與所在國公民、組織相同。即該國對我國公民、組織實行“國民待遇”。如該國在訴訟權利方面給予我國公民、組織的權利低于其給予本國公民、組織的標準,則構成對我國公民組織在該國行政訴訟權利的限制。該種限制無論是采立法形式,還是司法訴訟實際限制,因都是對我國公民、組織訴訟權利的限制,所以,我國將根據對等原則,對該國公民,組織在我國的訴訟權利也加以限制。

應當注意

本法所規定的對等原則只是一個法律原則,由于我國行政訴訟立法與外國的行政訴訟立法內容不盡相同,因而在具體制度的規定上很可能存在差異,基于此我們所講的對等,應當是一種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的對等。如果外國法院限制我國公民、組織訴訟權利的內容,我國于立法上有相應規定,則可以相同的內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國法院對我國公民、組織訴訟權利的限制,我國于立法上無相應規定,即應當以相同性質、相同內容來加以限制,因此,對等原則的適用應當體現一種靈活性。

對等擴散

在國際關系中,理論學者對特定對等和擴散對等做出了區分。特定對等體現在國際貿易談判中,指的是直接的利益交換。而擴散對等則指向了更廣泛的信任制度,在一個擴散對等的體系中,國家不必尋求特定對等所保證的直接利益,而是相信相互間的合作行為可以在長期內得到回報。這種信任基礎上的對等原則,促進了國際合作和全球治理的發展。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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