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痛(headache)是臨床常見的癥狀,通常指局限于頭顱上半部,包括眉弓、耳輪上緣和枕外隆突連線以上部位的疼痛。
2018年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IHS)發布國際頭痛疾患分類第3版 (正式版),將頭痛分為三部分:①原發性頭痛;②繼發性頭痛;③疼痛性腦神經病、其他面痛和頭痛。
頭痛的發病機制復雜,主要是由于顱內、外痛敏結構內的痛覺感受器受到刺激,經痛覺神經通路傳導到達大腦皮質而引起。原發性頭痛的病因較為復雜,常涉及遺傳、飲食、內分泌以及精神因素等,其發病機制尚不清楚。繼發性頭痛則往往存在明確的病因,其分類也以病因為主要依據。
頭痛的主要臨床表現為全頭或局部的脹痛鈍痛、搏動性疼痛、頭重感、戴帽感或勒緊感等,同時可伴有惡心、嘔吐、眩暈和視力障礙等。臨床上,多種疾病均可引起不同種類的頭部疼痛,根據發生的速度、疼痛的部位、發生及持續的時間、疼痛的程度、疼痛的性質及伴隨癥狀等可對頭部疼痛加以鑒別診斷。
詳細的病史能為頭痛的診斷提供第一手資料。另外,還應全面了解患者年齡與性別、睡眠和職業狀況、既往病史和伴隨疾病、外傷史、服藥史、中毒史和家族史等一般情況對頭痛發病的影響。在頭痛的診斷過程中,應首先區分是原發性或是繼發性。任何原發性頭痛的診斷應建立在排除繼發性頭痛的基礎之上。全面詳盡的體格檢查尤其是神經系統和頭顱、五官的檢查,有助于發現頭痛的病變所在。適時恰當地選用神經影像學或腰穿腦脊液等輔助檢查,能為顱內器質性病變提供客觀依據。
頭痛的防治原則包括病因治療、對癥治療和預防性治療。病因明確的病例應盡早去除病因。對于病因不能立即糾正的頭痛,可給予適當的對癥治療。對慢性頭痛呈反復發作者應給予適當的預防性治療,以防頭痛頻繁發作。
定義
頭痛(headache)是臨床常見的癥狀,通常指局限于頭顱上半部,包括眉弓、耳輪上緣和枕外隆突連線以上部位的疼痛。原發性頭痛可視為一種獨立的疾病,而繼發性頭痛則是繼發于其他疾病的一種癥狀。
分類
2018年國際頭痛協會 (International Headache Society,IHS)發布國際頭痛疾患分類第3版正式版(ICHD-3),其將頭痛分為三部分:①原發性頭痛;②繼發性頭痛;③疼痛性腦神經病、其他面痛和頭痛。
原發性頭痛
繼發性頭痛
疼痛性腦神經病及其他面痛和其他頭痛
病因
原發性頭痛的病因較為復雜,常涉及遺傳、飲食、內分泌以及精神因素等,其發病機制尚不清楚。繼發性頭痛則往往存在明確的病因,其分類也以病因為主要依據。
顱腦病變
顱外病變
全身性疾病
精神心理因素
發生機制
顱外各層組織及毗鄰組織對痛覺均敏感,顱內組織對痛覺敏感只限于一部分血管及軟、硬腦膜,傳導顱內外痛覺的神經主要是三叉神經、面神經、舌咽神經、迷走神經以及頸1~3 神經,顱內外的痛敏結構受到各種病變損害時,可引起多種性質的頭痛。頭痛發生機制有下列幾種情況:
血管因素
各種原因引起的顱內外血管的收縮、擴張以及血管受牽引或伸展均可導致頭痛。
腦膜受刺激或牽拉
顱內炎癥或出血刺激腦膜,或因腦水腫而牽拉腦膜引起頭痛。
神經因素
傳導痛覺的腦神經和頸神經被刺激、擠壓或牽拉均可引起頭痛。
肌肉因素
頭、頸部肌肉的收縮也可引起頭痛。
牽涉性因素
眼、耳、鼻、鼻竇及牙等病變的疼痛,可擴散或反射到頭部而引起疼痛。
神經功能因素
見于神經官能癥和精神疾病。
臨床表現
頭痛的表現,往往根據病因不同而有其不同的特點。主要臨床表現為全頭或局部的脹痛或鈍痛、搏動性疼痛、頭重感、戴帽感或勒緊感等,同時可伴有惡心、嘔吐、眩暈和視力障礙等。臨床上,多種疾病均可引起不同種類的頭部疼痛,根據發生的速度、疼痛的部位、發生及持續的時間、疼痛的程度、疼痛的性質及伴隨癥狀等可對頭部疼痛加以鑒別診斷。
原發型頭痛
偏頭痛
無先兆偏頭痛
有先兆偏頭痛
慢性偏頭痛
偏頭痛每月頭痛發作超過15天,連續3個月或3個月以上,且每月至少有8天的頭痛具有偏頭痛性頭痛特點,并排除藥物過量引起的頭痛,可考慮為慢性偏頭痛。
叢集性頭痛
緊張型頭痛
繼發型頭痛
藥物過度使用性頭痛
伴隨癥狀
某些伴隨癥狀或體征,對于疾病的診斷具有一定意義。
檢查診斷
詳細的病史能為頭痛的診斷提供第一手資料。在病史采集中應重點詢問頭痛的起病方式、發作頻率、發作時間、持續時間、頭痛的部位、性質、疼痛程度及伴隨癥狀;注意詢問頭痛誘發因素、前驅癥狀、頭痛加重和減輕的因素。另外,還應全面了解患者年齡與性別、睡眠和職業狀況、既往病史和伴隨疾病、外傷史、服藥史、中毒史和家族史等一般情況對頭痛發病的影響。在頭痛的診斷過程中,應首先區分是原發性或是繼發性。任何原發性頭痛的診斷應建立在排除繼發性頭痛的基礎之上。在采集病史及癥狀時,若與原發性頭痛不相符,或者出現局灶性神經系統癥狀及其他指標,此時繼發性頭痛必須被排除。全面詳盡的體格檢查尤其是神經系統和頭顱、五官的檢查,有助于發現頭痛的病變所在。適時恰當地選用神經影像學或腰穿腦脊液等輔助檢查,能為顱內器質性病變提供客觀依據。
診斷標準
原發型頭痛
偏頭痛
① 符合②~④特征的至少5次發作。
② 頭痛持續4~72小時(未經治療或治療無效)。
③ 至少有下列中的2項頭痛特征:
④ 頭痛過程中至少伴有下列1項:
⑤ 不能歸因于其他疾病。
① 符合②~④特征的至少2次發作。
② 至少出現以下一種完全可逆的先兆癥狀:
③ 至少滿足以下2項:
(4)不能歸因于其他疾病,且排除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① 每月頭痛(緊張型頭痛性或偏頭痛性)≥15天,持續3個月以上,且符合標準②和③;
② 患者至少有5次發作符合無先兆偏頭痛標準的②~④和(或)有先兆偏頭痛診斷標準的②和③;
③ 頭痛持續3 個月以上,每月發作8天且符合下列1項:
④ 不能歸因于其他疾病。
叢集性頭痛
緊張型頭痛
根據患者的臨床表現,排除頭頸部疾病如頸椎病、占位性病變和炎癥性疾病等,通常可以確診ICHD-3最新緊張型頭痛診斷標準如下:
① 符合②~④特征的至少10次發作;平均每月發作<1天;每年發作<12天。
② 頭痛持續30分鐘至7天。
③ 至少有下列中的2項頭痛特征:
④符合下列2項:
⑤ 不能歸因于ICHD-3的其他診斷。
根據觸診顱周肌肉是否有壓痛可分為伴顱周壓痛的偶發性緊張型頭痛、不伴顱周壓痛的偶發性緊張型頭痛兩類。
① 符合②~④特征的至少10次發作;平均每月發作≥1天且<15天,至少3個月以上;每年發作≥12天且<180天。
② 頭痛持續30分鐘至7天;
③ 至少有下列中的2項頭痛特征:
④ 符合下列2項:
⑤ 不能歸因于ICHD-3的其他診斷。
根據觸診顱周肌肉是否有壓痛可分為伴顱周壓痛的頻發性緊張型頭痛、不伴顱周壓痛的頻發性緊張型頭痛兩類。
① 符合②~④特征;平均每月發作≥15天,3個月以上;每年發作≥180天。
② 頭痛持續數小時或數天或持續不斷。
③ 至少有下列中的2項頭痛特征:
④ 符合下列2項:
⑤ 不能歸因于其他疾病。
根據觸診顱周肌肉是否有壓痛可分為伴顱周壓痛的慢性緊張型頭痛、不伴顱周壓痛的慢性緊張型頭痛兩類
① 偶發性緊張型頭痛診斷標準中②~④特征僅一項不滿足。
② 發作不符合無先兆偏頭痛診斷標準。
③ 不能歸因于其他疾病。
① 頻發性緊張型頭痛診斷標準中②~④特征僅一項不滿足。
② 發作不符合無先兆偏頭痛診斷標準。
③ 不能歸因于其他疾病。
① 頭痛平均每月發作≥15天,3個月以上;每年發作≥180天,且符合慢性緊張型頭痛診斷標準的②、③項;
② 無畏光、畏聲及輕度惡心癥狀,或僅有其一。
③ 不能歸因于ICHD-3的其他診斷,但藥物過量者符合藥物過量性頭痛任一亞型的診斷標準
繼發型頭痛
藥物過度使用性頭痛
(1)頭痛≥15天/月;
(2)規律過度使用一種或多種用于頭痛急性治療和(或)對癥治療的藥物超過3個月;
(3)不能歸因于ICHD-3的其他診斷;
就診科室
神經內科
鑒別診斷
原發性頭痛
繼發性頭痛
注:① a:偏頭痛可以是單側痛(約占60%),也可以是雙側痛(約占40%);② b:叢集性頭痛可表現為顳部的劇痛,注意與繼發性頭痛鑒別;③ c:包括流淚、結膜充血、眼瞼水腫、流汗、流涕、上眼瞼下垂、瞳孔縮小等;
治療
頭痛的防治原則包括病因治療、對癥治療和預防性治療。病因明確的病例應盡早去除病因,如顱內感染應抗感染治療,顱內高壓者宜脫水降顱壓,顱內腫瘤需手術切除等。對于病因不能立即糾正的繼發性頭痛及各種原發性頭痛急性發作,可給予止痛等對癥治療以終止或減輕頭痛癥狀,同時亦應對頭痛伴隨癥狀如眩暈、嘔吐等予以適當的對癥治療。對慢性頭痛呈反復發作者應給予適當的預防性治療,以防頭痛頻繁發作。
基層醫師須在最短時間內及時、準確判斷原發性還是繼發性頭痛,并迅速對可能導致生命危險的頭痛,實施判斷和安排轉診。
處理原則包括:①迅速排查繼發性頭痛,特別是危及生命的患者,避免造成嚴重后果;②鑒別原發性頭痛,啟動合適的治療方案減輕患者痛苦;③給出合理的轉診建議。
需緊急或立即處理的繼發性頭痛
繼發性頭痛包括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感染性頭痛、腦積水等疾病所致顱內壓增高引起的頭痛。藥物戒斷、腦神經痛、中樞性面痛等非顱內壓增高屬于繼發性頭痛。對于這些頭痛患者,需要進行觀察和緊急處理。
可現場處理的原發性頭痛
流行病學
頭痛是基層診療中較為常見的醫學主訴之一,大部分人都有過頭痛的經歷,在2010年中華醫學會疼痛學分會公布的“中國頭痛流行病學調查”顯示,中國內地18~65歲人群中,近25%曾遭受頭痛困擾。其中,最常見的是良性疾病,如緊張性頭痛和偏頭痛,但是有些頭痛是致命性疾病所致,有報道腦卒中相關頭痛的發生率為3%~57%,特別是腦出血和蛛網膜下腔出血,而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所致的頭痛更為普遍。
參考資料 >
ICD-10 Version:2019.WHO.2023-07-19
ICD-11 for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Statistics.WHO.202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