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妻是指男同性戀者進入異性婚姻后法律關系上的妻子,是同性戀群體背后更為隱秘的數量龐大的弱勢群體。她們生活在邊緣,被流言蜚語打壓,為孩子忍辱負重,不敢大聲申訴,數量龐大,年齡各異。同妻不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滿足,還要遭受冷落、漠視、家庭暴力、性病和艾滋病的威脅。
2005年,有學者估算,中國同妻的數量至少在1600萬以上;2012年,有學者認為,更保守估計的數字是在1000萬以上。
同妻常會遭遇心理創傷、家庭暴力、性傳播感染的威脅以及會遇到法律空白所導致的維權困境。中國的法律法規與政策文件中對于婚姻關系有各類規定,也有多個條款提到不同性別應享有同等權利、禁止基于性別的歧視,維護女性權益。
定義
同妻,指的是男同性戀者進入異性戀婚姻后法律關系上的妻子。雖然同妻可能是在知曉自己的伴侶是同性戀的情況下自愿成為同妻,也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成為了同妻,但一般語境下所討論的同妻指的是那些被欺騙、被蒙蔽,從而被迫成為同妻的女性。同妻群體遍及世界各地,中國社會中的同妻群體較為典型,這主要是由于中國傳統的婚戀觀念等社會文化根源及同性婚姻不合法等社會制度原因造成的。國外也不乏男同性戀者進入同直婚姻(指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婚姻)。
形成原因
形成原因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看,分別是男同性戀者個體角度、男同性戀者社會角度以及異性戀女性者角度。在男同性戀者個體角度中包含三方面內容,分別是自我認同困境、掩飾性傾向和情感需要;在男同性戀者社會角度中包含五方面內容,分別是婚戀觀念、渴望傳宗接代的生育焦慮、獨生子女政策、同性婚姻不合法及社會保障缺失;在異性戀女性角度中包含兩方面內容,分別是性教育的缺失及閃婚文化。以上十種原因是同妻群體的主要形成原因。
男同性戀者個體角度
首先,中國社會總體上并不接納和包容同性戀文化,性教育也存在相當程度的缺失。因此,對于自己的性傾向,很多同性戀者在婚前并沒有明確、充足的自我認同,常存在認同缺失或認同偏差的情況。在面對與主流文化相左的性傾向時,他們急于進入異性戀婚姻以對抗自己的焦慮、困惑和不安,進而擺脫自我認同困境。
其次,對于那些對自己同性戀身份有著較為充分認知的男同性戀者而言,選擇進入異性戀婚姻可以幫助其掩飾性傾向,并且化解來自父母親友的逼婚壓力。對這些走入異性戀婚姻家庭的男同性戀者而言,即使之后選擇離婚且不再婚,也會獲得理解,同樣減少了父母親友逼婚的壓力。
再次,由于同性戀被主流文化所排斥,且有現實條件限制,因此同性戀者發展長期同性戀情的可能性和成功率較低,他們對于晚年生活可能面臨的孤獨感感到恐慌,因此,進入異性戀婚姻能夠獲得情感的陪伴和生活的扶持。另外,異性戀婚姻還能夠滿足部分男同性戀者對父子人倫親情的渴望。
男同性戀者社會角度
從個體層面講,幾乎所有男同性戀者都不情愿與異性戀女性結婚,根本原因在于他們對與異性戀愛、結婚完全沒有興趣,然而很多男同性戀者最終還是會進入異性戀婚姻,這是因為個體的背后存在社會文化、制度的壓力。
首先,這種壓力來自“成家立業”“男大當婚”的社會主流婚戀觀念。在社會壓力和父母推波助瀾的“逼婚”之下,男同性戀者為了化解壓力只得與異性結婚。并且,在社會婚戀觀念中普遍存在著自封建社會歷史時期便長期存在的男尊女卑不平等的觀念,在這種觀念之下,男同性戀者選擇與異性結婚更多是站在男性的角度思考,謀求個人名譽和家庭利益,并未站在女性的立場思考同直婚姻可能給同妻帶來的傷害。
其次,壓力來自傳宗接代的觀念。中國受到儒家文化幾千年的影響,因此傳宗接代以及以養老送終為代表的孝道文化都使得與異性結婚、生子成為成年男性不得不完成的社會責任。他們不能違背父母的期盼和要求,必須完成“香火”的延續。
再次,壓力來自婚姻制度的缺失。中國雖已將“同性戀”去病化及去罪化,但沒有專門的法律承認和保護同性戀者的權益,同性戀者無法在現有的婚姻制度內組建合法的婚姻家庭。因此,進入婚姻家庭的唯一渠道就是與異性結婚。
另外,壓力來自于獨生子女政策。中國曾長時間施行獨生子女計劃生育,據調查,作為獨生子女的同性戀者進入同直婚姻的比例要遠高于有兄弟或姐妹的同性戀者,這是因為非獨生子女家庭中父母關注的焦點以及傳宗接代的任務可以轉移給其他子女。因此,作為獨生子女的男同性戀者大多會進入同直婚姻。
最后,壓力來自于社會保障的不足。中國社會整體的社會保障不足,尤其是養老制度并不足夠健全,因此家庭養老仍然是最主流的養老方式。男同性戀者對抗老無所依、老無所養的方式便是進入同直婚姻,從而獲得家庭的保障。
異性戀女性角度
絕大多數異性戀女性在成為同妻后,表示在婚前并沒有考慮過,且不知曉丈夫的性傾向,因此才被欺騙。這種情況的出現,一是由于性教育的普及不平衡,對于同性戀文化和知識的普及程度低,部分女性甚至不知曉同性戀的概念,不懂得在婚前了解或甄別未婚夫的性傾向,在婚后得知丈夫的同性戀性傾向后,還抱著“矯正”的錯誤心態。其次,社會中存在的閃婚文化也致使男女雙方缺少相互了解、磨合的過程,因此異性戀女性難以在短時間內知曉未婚夫的性傾向,最終成為同妻。
困境狀況
婚姻家庭困境
同妻的婚姻生活無愛、少性,有學者調查發現,43%的同妻與性伴侶沒有親吻的經歷,四分之三的同妻遭遇過性冷淡,三分之一的同妻表示,每年性生活“寥寥無幾”。因為同性戀丈夫對同異性組建的婚姻家庭毫無興趣,因此同妻在婚姻家庭中時刻面臨著妻子權利的缺失,同妻與丈夫之間的關系宛如“合租者”,鮮有情感交流。有時,同妻甚至淪為生育機器,只在傳宗接代時被丈夫所需要。
在遭遇家庭矛盾時,同妻往往是單兵作戰,鮮有同盟者,無論是丈夫還是婆家,在遇到爭議時大多站在男同性戀丈夫的陣營。
生理健康困境
同妻是中國艾滋病病毒的高危易感人群之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統計數據顯示,同性之間的性接觸傳播成為艾滋病病毒傳播的重要方式之一,而大多數男同性戀者又會進入異性戀婚姻,因此同妻群體面臨艾滋病的威脅較大,她們是潛在的受害者。2016年,由中南大學同妻問題研究課題組召開的“中國同妻艾滋病易感性、生存質量及其權益保障研討會”通過了《關于中國同妻健康與權益保障的共識與建議》,這份文件指出,男同性戀者與其配偶發生性行為時常缺少安全措施,因此出現很多同妻感染艾滋病的法律訴訟。
同妻在生活中還容易遭受身體暴力。這是因為男同性戀者與其異性戀妻子之間長期缺乏溝通,且長期過著無性的生活,因此更容易產生抱怨、猜疑,由此引發暴力沖突。
心理健康困境
大部分同妻都面臨著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如嚴重的抑郁癥狀、自殺意念甚至是自殺行為。
同妻在職場當中常自我邊緣化。同妻的特殊身份可能引發不斷的自我懷疑,進而影響工作,這常會產生情緒問題,進而引發心理危機。此外,出于種種原因,同妻難以同朋友聊有關丈夫、孩子乃至性生活的話題,容易對社交產生恐懼和抗拒心理,進而產生心理問題。
同妻作為異性戀女性,常有性方面的生理需求。但其性需求難以從同性戀丈夫身上得到滿足,所以同妻或長期壓抑自己,或出軌尋找婚外情,這些都會對她們的情緒產生不良影響,造成心理壓力。在進入同直婚姻后,同妻對待男性、生活乃至社會的態度都發生明顯的負面變化,容易面臨心理亞健康的困境。
男同性戀丈夫對同妻缺乏“性欲”,因此,冷暴力在同妻的婚姻生活中十分常見。由于同妻身處邊緣的位置,她們寧可默默承受冷暴力,也不愿意敞開心扉找人訴說、解決問題。這使她們長期處于緊張、恐懼和高壓之下,可能導致嚴重的心理問題。
也有部分同妻最終會直面自己同妻的身份,用離婚來結束這段畸形的關系。然而,離婚并不是同妻痛苦的盡頭,離婚后的生活可能會使同妻產生新的不適應感,如對孩子、感情的不舍。同妻此前所遭受的痛苦不會戛然而止,而是長時間地對同妻的生活造成負面影響。
法律困境
同妻在名存實亡的與男同性戀者的婚姻中容易遭受生理和心理上的雙重暴力,且面臨較高的發生性傳播感染的風險。然而,中國法律既無與同性戀有關的條款,也無與同妻有關的條款,因此同妻想依靠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比較困難。具體而言,同妻面臨的法律困境可以分為五個方面。
第一,協議離婚制度對于同妻鮮有現實意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的規定,協議離婚需遵循“自愿”的原則,然而,一方面男同性戀丈夫既然強迫同妻選擇進入同直婚姻,便很難自愿接受離婚,男方的父母也常會百般阻撓同妻離婚;另一方面,出于對婚后經濟壓力等問題的現實考量,同妻常在是否選擇離婚上搖擺不定,存在一定的心理壓力。
第二,判決離婚存在制度性障礙。訴訟離婚常是同妻選擇結束婚姻的方式,但中國現行法律尚不接受以“同性戀性傾向”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法院對于離婚訴訟,在調解無效后,只有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況下才可做出離婚判決。除了最后一條“其他導致婚姻破裂的情形”作為法官在審判時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判斷的兜底條款,法律規定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較難適用于同妻群體。
第三,以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起訴缺乏法律依據。中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認定無效婚姻關系包含重婚、不適合結婚疾病在內的四條規定,然而都不適用于同妻來解除婚姻關系。
第四,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缺位。這指的是《民法典》對離婚損害賠償限制在五種情形之內,分別是“重婚”“同居”“實施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其他重大過錯”。雖然同妻可能會遇到“家暴”“虐待、遺棄”的情況,但這些情況對同妻的權益保障而言不具針對性;而且,從以往的離婚判決來看,“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也未必適用于同妻群體。因此,一般而言,同妻所面臨的處境并不在這五種情形內,因此無法依據以上條款要求損害賠償。不過,若是訂立了“夫妻忠誠協議”的同妻,可以根據約定來獲得經濟賠償。雖然在部分案例中,對于簽訂“忠誠協議”的案例,法官常會承認其效力,但是,此“忠誠協議”并未上升到法律規范的層次,在判決時存在諸多不確定性。
第五,離婚訴訟取證難度大。這表現在部分同妻離婚訴訟案件會以“證據不足”為由被駁回訴訟請求。這是因為同性戀的同性關系常比較隱蔽,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下,同妻無法獲得足夠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丈夫“出軌”。
同妻現象存法律空白。
同妻離婚判決困擾法官。
因為受社會及傳統觀念的影響,她們大多選擇了沉默。
一部分同妻,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對同性戀配偶大膽地說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在現實司法實踐中,法官卻常常苦惱于找不到解決此類婚姻糾紛的法律依據。
中國的男同性戀中,90%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選擇了婚姻,而他們的配偶大多數對此一無所知。
在中國,每年有80%的男同性戀者走入異性婚姻。
同妻在家庭中長期遭受暴力,她們中有不少人曾被丈夫毆打,許多已出現抑郁癥狀。根據政府的調查統計,同妻基本上都遭受到精神冷暴力,有50%以上遭受肢體暴力。
1/4的男同性戀者曾得過性病,其中大量男同性戀者為了確認自己的性取向,曾和配偶發生過性關系,由此導致了部分同妻傳染上性病,甚至被動感染上艾滋病。
2016年,由中南大學同妻問題研究課題組召開的“中國‘同妻’艾滋病易感性、生存質量及其權益保障研討會”通過的《關于中國同妻健康與權益保障的共識與建議》指出,男同性戀者與其配偶發生性行為時常缺少安全措施,因此出現很多同妻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法律訴訟。中國千萬同妻成艾滋病高危人群,1600萬女子被她們的丈夫置于艾滋病高危人群中。
壓迫根源
社會因素
深層原因:對于男同性戀者進入異性婚姻的現象,社會學家李銀河認為,這主要是由于“傳宗接代”“男大當婚”等傳統習俗的壓力。一個家本位的社會,家庭利益往往置于個人幸福之前。同性戀進入異性婚姻肯定會降低婚姻的質 量。英國西斯敏斯特大學文學研究博士何小培也表示,“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在當今社會依然有極為廣泛的社會認同,而性傾向還沒有成為人們在結婚時考慮的主要問題。
首要原因:法制有待健全。尚無針對防止同妻群體進一步擴大的法律法規。沒有法律強制力的震懾作用,不僅難以遏制同妻群體數量增加,保護同妻的工作的開展也步履維艱。
直接原因:沒有專門的官方的同妻保護組織、針對性的非政府保護組織、自救組織。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同妻保護工作中,非政府組織的天然的特點、優點并沒有發揮出來,救助同妻群體的活動屈指可數,社會影響力也不足。
家庭因素
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理事宋美婭分析,社會普遍認為,婚姻穩定是女性成功的一項重要標準,將婚姻作為女性人生的重要內容。女人在婚姻中仍然處于附屬、從屬的地位。離婚時,女性會考慮因離婚所招致的社會歧視、社會對單身媽媽家庭兒童的偏見等,更有甚者,有些同妻的父母也不支持女兒離婚。
在一個以“異性戀”為運行機制的社會文化環境中,自身為異性戀且受到異性戀文化規訓多時的同妻,在情感上和心理上,自然不可能接受“出軌”的“他者”這樣一位婚姻伴侶。同時,許多同妻或其親友在得知自己丈夫是同性戀的第一反應是如何“挽救”、“治療”或是“改”,這無疑加劇了同妻與同性戀者之間造成婚姻關系維持和解體的雙重困境。
性別因素
全國婦聯婦女研究所研究員、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劉伯紅認為,同妻在婚姻中同樣面臨夫權所帶來的壓迫。同妻不愿離婚的背后是社會對離婚女性的不公正對待,女性對男性經濟上和社會關系上的從屬和依賴,也反映了社會文化對女性婚姻的傳統角色期待。同妻甚至已有孩子的同妻也較多地申請“可撤銷或無效婚姻”以恢復“未婚”身份。
基于性別文化的資源缺乏。中西方文獻研究表明,由于性別差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性與女性在資源占有方而并不平等,多數女性存在著資源缺乏,這種缺乏不僅存在于物質層面,也存在于精神層面。
同妻生活中主要存在著情感缺乏和經濟資源缺乏的困境。從發現丈夫是同性戀者的不可置信、恐慌、甚至絕望的被欺騙后的情感波動到將自身定義為傳宗接代、生兒育女、掩飾身份等目的性的工具,同妻身份所帶來的情感傷害是對其生活最直接也是最猛烈的沖擊。同時,各項生活決策,如是否離婚、孩子歸屬等問題很大程度上受到同妻經濟資源缺乏的限制。這種經濟資源的缺乏既來自家庭內部的資源分配,很大程度上也來自社會文化中女性性別的劣勢,既貧困的女性化趨勢。因此,對于在婚同妻而言,在婚既是一種權宜之后的主觀選擇,也是一種被動的生活現狀。
法律因素
婚姻作為經濟共同體的功能性掩蓋了情感的傷害和文化的震撼。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婚姻法尚未出臺對同性戀者進入異性婚姻及其離婚的相關規定,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并不構成婚外戀的事實,加之取證、論證困難等客觀現實,同妻在訴諸離婚時存在著諸多的制度阻礙。同時“如無重大過錯,軍人不得離婚”、婚姻賠償、孩子撫養權等法律方而的阻礙也成為同妻不得不持續“在婚”的重要原因。
原因提醒
同妻中相當部分的女性存在“性盲”問題,對于性取向之類并不了解,而男同在結婚時通常有意將這一部分隱去不談致使同妻在婚后才發現自己所托非人。
此外,還有少部分同妻出于僥幸心理和對愛情的向往,不愿相信丈夫是男同這一事實,抱著這樣的希望繼續維持婚姻,然后看希望一點點磨成絕望。
解決途徑
社會宏觀層面
社會宏觀層面需要對同性戀增進理解和接納。同妻歸根到底是同性戀的衍生群體,這意味著,解決同妻問題需要同性戀群體拒絕走進同直婚姻,這就需要社會尊重同性戀群體的性傾向,保障他們的婚戀自主權。同妻群體的存在,是進入同直婚姻的男同性戀者造成的,然而男同性戀群體也有其自身的苦衷和不幸。雙方不幸的根源最終都要歸結為社會的傳統道德文化觀念和異性戀霸權主義。
父母家庭層面
父母家庭層面需要對同性戀孩子接納并支持。很多同性戀者進入同直婚姻都是在父母的逼迫之下不得已作出的選擇。因此,當父母得知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時,應當珍惜孩子對自己的信任,盡最大努力接納并從情感上支持孩子。“作為同性戀孩子的父母,要知道孩子是同性戀沒有錯,鼓勵孩子接納自己,坦然接受自己的性傾向”。
社會救助層面
社會層面需要發展社會力量幫助同妻度過難關。例如成立維護同妻權益的實體機構,為尋求幫助的同妻提供支持;呼吁社會及婦聯加大對同妻的關注程度,建立與同妻交流的機構或平臺;同妻也應團結在一起且行動起來,一同建立起勇敢面對不幸婚姻的心態,并主動向外界尋求幫助。
法律層面
國家應當完善婚姻法律制度,保障同妻的合法權益。在具體的法律條款上,可以將“性傾向沖突”納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適用情形;可以將“同妻”情形納入可撤銷婚姻類型;重新界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外延,將“同性同居”納入“同居”范圍之內;需要完善舉證責任制度,鑒于同妻屬于弱勢群體,舉證責任難度大,因此可以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男同性戀丈夫承擔舉證的責任。
法律政策
中國的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到與性別平等相關的內容,這些法律共同保障了中國公民不分性別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各方面均享有平等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在序言部分,確立了憲法是我國根本法的地位,指出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并要求“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因此,憲法關于公民(包括性少數公民)享有平等權益的規定也應當在各地方、各領域貫徹。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修正)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等違法犯罪行為,學校、幼兒園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維權方法
總的來說,同妻群體在中國數量龐大,但可見度不高。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搜索關鍵詞的方式查找相關案例時,輸入“同妻”,檢索結果為0條;輸入“同性戀”,檢索結果為0條。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法院在審理同妻的相關案件時,往往不愿直接指明男方為同性戀者,而女方本人也通常不愿承認自己的“同妻”身份。所以,即使是法院文書,對于同妻離婚原因的表述也相當隱晦,往往表述成夫妻雙方“未能建立真摯的夫妻感情”。
同性婚姻合法化
同性婚姻合法化將對同妻問題的解決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實際上,同性戀不會因為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而就此消失。有些同性戀者因恐同現象而被外界歧視、排擠,這加劇了同性戀群體與異性戀群體的矛盾。
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的有關組織一直致力于倡導性傾向平等。性傾向很難通過外力的干預而強加改變,無論何種性傾向,都不該被歧視。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使同性戀者無需再壓抑自己的情感訴求,與其讓男同性戀者與異性戀女性結婚,造成同妻悲劇,不如讓他們與真正的愛人攜手走入同性婚姻。
加強政府與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合作
龐大的同妻群體以及同性戀騙婚所帶來的健康風險,不僅需要社會的關心關注,更需要政府與非政府組織間的共同合作。這其中,政府具有重要的領導組織作用,在整合資源與創造良好輿論氛圍中有天然優勢。非政府組織則具有政府所不具備的靈活性與信息敏感性,在社會號召力方面也獨具一格,能夠隱秘私人地為同妻群體提供良好的法律援助。社會組織在當下已經處于政府不可替代的地位,是溝通政府與公民的一座橋梁。通過利益表達和協調推動政府和公民合作,有助于社會管理中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必須積極推動組建保護同妻的社會組織。
女性自身提高警惕
女性當發現自己成為同妻時,應及時止損,調查取證。如果直截了當地和丈夫就同性戀的問題吵鬧,則會使對方警惕,增加取證難度。尤其是已生養子女的同妻更要積極取證,根據對方是同性戀騙婚等理由說服法官,將對方列為過錯方,依據保護無過錯方的法律原則,女方更有機會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另外,還應該向婦聯或律師咨詢,一方面傾訴解壓,另一方面更好地準備離婚。總之,同妻要保持理智思考,積極維權,切勿因擔心被歧視和嘲笑而忍氣吞聲、自暴自棄,從而失去生活的信心。
在具體的法律求助層面,同妻可以登錄當地的律師協會網站(如上海市地區的同妻可登錄“上海律協網”),尋找擅長領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律師尋求相應幫助。
法律爭論
律法空白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調研報告指出,當事人基于對方同性戀提及的訴訟請求主要分為四類,即對方是同性戀導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以對方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在離婚糾紛中給予損害賠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同性戀一方少分。提起訴訟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銷婚姻的居多。
在司法實踐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現,女方認為,如果走離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記信息中的婚姻狀況將被登記為離異,而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婚姻,自己的婚姻狀況將會恢復為未婚,況且自己雖與男方結婚,但并未與其發生親密接觸,本身尚系處女,登記為未婚更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李銀河看來,同性戀隱瞞性傾向與異性結婚,“撤銷婚姻是有道理的”。如果按照離婚處理,離異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場會面臨一些障礙,處于劣勢。
中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這就是要求結婚雙方應有‘合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告訴本報記者,有效的結婚合意須符合兩個條件,即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出于有婚姻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結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即意思表示虛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錯誤。
馬憶南介紹,一般說來,許多國家均將意思表示的重大瑕作為婚姻可撤銷或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因。中國《婚姻法》并沒有把意思表示錯誤,比如一方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于重大誤解而同意與同性戀者結婚,作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離婚來處理。
馬憶南建議修改《婚姻法》,擴大可撤銷婚姻的原因,將當事人意思表示虛假(如雙方通謀成立虛構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當事人因受威嚇、脅迫而同意結婚)、意思表示錯誤(如當事人因受欺詐或出于重大誤解而同意結婚)均作為可撤銷婚姻處理。
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告訴中國婦女報記者,中國《婚姻法》在增設“可撤銷婚姻”制度修法討論時,對僅僅把“受脅迫”作為法定事由,是否能進一步擴大,當時就有不同意見。“‘可撤銷婚姻’制度應適當擴大范圍。”
離婚處理
“司法實踐中應當如何處理同性戀者的異性婚姻?”
此類案件當事人雙方可以協議離婚,當事人一方也可以單方提出離婚。當事人一方因受欺詐或出于重大誤解而與同性戀者結婚,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導致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賠償損失
“當事人能否基于對方是同性戀者而要求法院分割財產時多分?”
按照中國《婚姻法》的規定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等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應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尊重當事人意愿,照顧無過錯一方等原則。這里的“過錯”并不僅限于中國《婚姻法》第46條中指明的若干重大過錯,還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侵害婚姻關系的過錯行為。“如果同性戀者隱瞞性取向,另一方因受欺詐而與其結婚,離婚時隱瞞性取向的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時可給另一方多分。”
賠償條件
“當事人能否因對方婚前隱瞞自己的性傾向而提出損害賠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說,《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四項情形是離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發生根據。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條指明的過錯,便不能請求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另一方因受欺詐而與其結婚不能請求離婚時的損害賠償。”
解決之道
1、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條件。法律應該將配偶一方為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依據,這樣最起碼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這樣的依據,很多法院都不會裁定離婚,這樣很難使同妻脫離出來,只要將同性戀作為判定離婚的方式,才會有人大膽邁出那一步。
2、將請求損害賠償擴大化。在立法中,應當將《婚姻法》對于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或者進行擴大說明,除了法律己有的四種情況之外,還應該把配偶一方在結婚時故意隱瞞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導配偶產生錯誤理解,誤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中,這樣可以在離婚的時候給予同妻更多的保證。同時這樣可以保證男性同性戀在結婚時,有所思量,考慮到可能存在的結果,讓他們有所收斂,并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離婚之后不至于沒有經濟幫助。
3、重新定義“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應該將婚姻法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解釋也進行解釋,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單純的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人們必須正視,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者的出現,舊規定己經沒有辦法滿足現 在的需求,法律必須緊跟時代的進步,才能更加完善。
4、完善證據制度。完善證據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個重要方面。現行證據制度不利于受害配偶方的權利救濟。依據“非法證據排除”原則,在認定丈夫同性戀行為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注重取證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公民隱私權的保障。鑒于大多數同性性行為隱蔽性、私密性的特點,同妻依法取證困難重重。僅就一般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做出了規定,中國并沒有就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規定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辦法。面對這樣的事實時,可以采取責任倒置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在同妻列舉出一些不能直接證明其配偶為同性戀的證據時,如果男性同性戀無法提供相反的例證,證明自己并不存在欺瞞或者不是同性戀的證據,就根據同妻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判定,這樣在實際上大大簡化了同妻取證難的問題,從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將無效婚姻范圍擴大。根據一些案例人們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訴訟的時候,希望是判決是無效婚姻,而不是離婚。離婚與無效婚姻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在很多中國人的心里,她們的處女情結,如果是可撤銷或無效婚姻”則可以恢復“未婚”身份。中國同性戀結婚的現象,反映出了社會對于女性弱勢地位的歧視。
根據中國《婚姻法》規定,凡是具有: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肋、迫結婚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些都被判定為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且始終無效。對于無效婚姻的認定也應該適時宜的擴大,因為在雙方結為夫妻的時候,男性同性戀有意隱瞞或者故意引導都是存在欺騙的成分,這種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無效婚姻的處理也是有因可循。
現況報告
統計數量
2006年,據有關專家估計,中國男同性戀者有2000萬。中國著名社會學家劉達臨教授估計男同性戀者80%以上會選擇結婚,其中90%會進入婚姻或已經在婚內。2009年,中國同妻的數量已至少在1600萬以上。
2015年根據最新調查報告:中國1600萬以上的同妻,超九成受過家庭暴力,其中38.7%遭受肢體暴力,15%遭受嚴重家庭暴力,37.6%遭受家庭冷暴力。
社會活動
2009年3月27日至28日,在山東省青島召開了中國首屆同妻會,此次會議由粉色空間性文化發展中心發起組織,來自山東、遼寧省、南京、陜西省、江蘇省、河南省等地男同性戀者的妻子以及前妻作為代表參與,青醫附屬醫院的張北川教授出席會議并進行了講話。議會人員包括九位同妻、一名已婚男子、兩名粉色空間的工作人員等。前來參加會議的同妻中,已經離異的4位,留在婚內的5位。與會者年齡最小的26歲,最大的54歲。會上同妻們組織成立了“同妻家園”草根組織,關注更多的女性。2011年7月,中國同妻家園公益網站及論壇正式開放。經過討論與商議,大家在此次會議上達成了多項共識,發表了同妻聯合聲明。
2015年12月11~13日,中國同妻艾滋病易感性、生存質量及其權益保障研討會在長沙市召開。
劈除謠言
造成同妻問題的根源并非是同性婚姻未合法,除此之外還有更深層的原因。
根據人口普查,美國麻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多年,但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性婚姻是由女同性戀者組成的。不少男同性戀者基于經濟、文化、思想方面的理由拒絕同性婚姻。
同妻問題的根源,源于騙婚男同性戀者的自私、軟弱、貪婪,即使同性婚姻合法,高昂的代孕費用也不是一般人能承受起的。這也是為什么美國同性婚姻從多州合法到全國合法的數年來,依然有63%以上的男同性戀者步入異性婚姻,而且這個比例也沒減少過。
除去社會壓力、父母壓力,一個傳宗接代的工具才是男同性戀者最想要的,如果是一個有道德的男同性戀者,那么他就算迫于父母壓力或社會壓力,也會和女同性戀者形婚或者爭取出柜嘗試一下,然而騙婚的更多的是那些連嘗試出柜都不敢的懦夫。
形婚,顧名思義,形式婚姻,男同性戀者與女同性戀者形婚獲得的利益遠沒有騙婚的大,和女同性戀者結婚完全就是利益關系,還可能在中途產生各種糾紛,男同性戀者可能得不到對方孝順公婆、洗衣做飯、生兒育女等實質性的利益,因此騙婚的男同性戀者缺乏道德感。如果有道德三觀,因為被父母逼迫,那么可以選擇公平公正的形婚,而不是去騙婚。顯然那些把責任推卸到社會、父母身上的借口是完全立不住腳的,更何況九成以上的同妻還遭受了家庭暴力,父母和社會并沒有逼騙婚的男同性戀者去打人。
相關知識
同性戀去病化
1990年,第43屆世界衛生大會批準了《國際疾病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ICD-10)的第十次修訂 ? ,不再將同性戀列為精神疾病。2018年6月,世界衛生組織發布《國際疾病與相關健康問題統計分類(ICD-11)》(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11th Revision),刪除了所有與性傾向相關的診斷編碼 。
201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通知,要求“2019年3月1日起,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當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進行疾病分類和編碼。”這也就是說,“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這一觀點已經得到了中國官方衛生部門的認可。
一些男同性戀者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如為了緩解來自家庭的催婚壓力)針對異性戀女性進行“騙婚”,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有違道德,對同妻群體造成了巨大傷害,但男同性戀群體本身不應單純因自己的性傾向而受到外界的無端歧視和譴責。
國際承諾
在2018年6月18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38屆會議上,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國際組的負責人蔣端公使表示:“中方反對一切形式的歧視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的歧視、暴力和不容允現象。”
中國代表團在日后再次重申了這一發言內容。在2020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44屆會議上,在與防止基于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互動對話時,中國代表團發言道:“中方反對一切形式的歧視和暴力,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暴力和不容忍現象。
相關節目
2005年,中國中央電視臺播出記者柴靜做的一期題為《以生命名義》的節目,這是國內主流媒體首次深入探討有關“同性戀”和“同妻”群體的話題。一位“同妻”說,“由于傳統社會的認知障礙,她們不僅得不到性滿足,很多還要遭受冷落、漠視和家庭冷暴力。為了維護婚姻制度,她們大多選擇了沉默。
相關影片
參考資料 >
調查稱中國有1600萬“同妻” 離婚判決困擾法官.新浪女性.2015-01-05
中國學者呼吁關注“同妻”的困境和權益保障.新華社.2025-05-24
千萬同妻成艾滋病高危人群 多數曾遭性冷落.搜狐.2015-04-1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3-01-09
中國大陸(內地)首屆“同妻”問題討論會(同妻會)在青島召開.新浪博客.2023-01-09
同妻自述壓抑婚姻生活:我只是傳宗接代的工具.新浪.2016-06-05
同妻.人民中國.2016-09-18
中國代表團在人權理事會第44屆會議與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暴力和歧視問題獨立專家互動對話時的發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和瑞士其他國際組織代表團.2023-01-09
再見南屏晚鐘.豆瓣.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