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0“虎鯊”是美國諾斯羅普公司F-5家族最后一個戰斗機,旨在出口銷售。從考慮F-5E后繼機到“虎鯊”項目結束,諾斯羅普公司先后經歷了10年時間,耗資12億美元。
武器裝備
(1)航空機炮 2門20毫米(0.787)M39單管機炮;
(2)火箭 2.75吋火箭發射莢艙;
(3)導彈 對空:AIM-9響尾蛇導彈、AIM-7麻雀導彈,對地:AGM-65小牛導彈;
(4)炸彈 Mk80系列Mk 80系列炸彈。
技術數據
??乘員:1人
??機長:14.2米
??翼展:8.1米
??機高:4.2米
??空重:5,090千克
??發動機:1具通用電氣F404-GE-100渦輪風扇發動機
??最大起飛重量:11,920千克
發展沿革
F-20“虎鯊”是美國諾斯羅普公司F-5家族最后一個戰斗機。F-20在外觀上最大的不同就是發動機的數目由F-5系列的兩具減少為一具。新的發動機采用與F/A-18同級的GE公司F404渦輪扇發動機。這個改變不僅僅是更換發動機,還必須修改后機身,進氣道與進氣口的設計等等,以符合新發動機的性能。此外,F-20的雷達換裝為AN/APG-67,除了提供較多的對空與對地模式之外,最重要的提升是賦予F-20發射中程雷達導引空空導彈的能力,使得F-20正式邁入超視距作戰能力行列。
前期
F-5 系列飛機自 1955 年發展以來,供裝備的飛機已達 2,600 架,銷售到 32 個國家。F-5 家族的型號主要是 F-5A/B,F-5E/F 以及其它供各國修改的派生型別。F-5 在第三世界已成為有名的機種系列,F-5E 今天在第三世界仍是使用很廣泛的機種。
F-5戰斗機 是在尼克松政府鼓勵出口國際戰斗機的政策下,要求用現有戰斗機改型以供出口。項目由美空軍招標,1970 年 11 月,諾斯羅普公司奪標獲勝,于 1972 年 9 月首飛。1973 年 F-5E 開始裝備美空軍,并訓練外籍飛行員,以后銷往世界許多國家。自 1965 年出口以來,F-5 系列飛機占有國際市場 20 余年。
70 代中期,諾斯羅普公司分析系列 F-4、F-5、米格-21戰斗機 以及世界擁有的 4,000 架輕型戰斗機市場。諾斯羅普希望占有約 1,500 架份額,因此,把 F-5E 后繼機擺上了日程。這是使人容易理解的必然發展。
80 年代初期發展的 F-20,技術上比起 F-5戰斗機 有一個長足發展,F-20 起飛重量比 F-5E 雖重 21%。換上 F404-GE-100后。推力增加 80%,空戰起飛推重比達到 1.1,爬升率由 F-5E 的 175 米/秒提高到 272 米/秒。F-20 裝備有 PD 雷達 APG-67(V),搜索距離近 100 公里。采用激光陀螺陀螺穩定平臺,光柵平顯,固態數字計算機。以及包括其它先進電子設備的綜合航空電子系統。外掛點 7 個,可以帶 6 枚AIM-9響尾蛇導彈或 4 枚幼畜空對地導彈。平心而論,F-20 是一個研制成功的飛機,
后期
正當諾斯羅普公司考慮發展 F-5E 后繼機時,卡特政府于 1977 年 5 月發出總統 13 號指令,禁止為出口目的發展與改型飛機,但諾斯羅普公司仍在進行方案設計,1978 年選定了 F404 作為動力。
1980 年 1 月,卡特政府以總統 3 號指令允許發展出口飛機,并可以有選擇地向國外銷售,要求出口飛機水平在 F-5E 與 F-16戰斗機 之問,但政府不提供財政支持。這就是 FX 項目的來由。諾斯羅普公司分析,在 FX 政策約束之下,F-16 不會出口,即以 F-5G 投人競爭。通用動力以 F-16 裝老的 J79 發動機作為出口機型競爭。
諾斯羅普公司董事長,決策人約翰·湯瑪斯以一頁備忘錄形式提出要求,勾劃出型號戰略,強調 R&M (可靠性與維修性)和最小全壽命費用:要求采取 80%F-16 能力與 l/2 F-16 費用政策。
在當時約束 FX 項目技術水平的政策之下,約翰的型號戰略并不顯得有什么大的失誤,但這項戰略在環境變化的影響下,缺乏應變能力。
里根政府于 1981 年執政,放寬了出口戰斗機政策。1981 年 7 月,里根政府指令可以銷售一線飛機給巴基斯坦、韓國。
更為先進的戰斗機出口意味諾斯羅普公司中等水平的戰斗機國際市場不再受到保護,F-5G 面對幻影 2000、米格-23戰斗機、F-16A 的競爭。
為適應與 F-16 的競爭,諾斯羅普公司進一步修改 F-5G 的性能,加強數字電子綜合系統,使用更有威力的 PD 雷達 APG-67(V),以后又增加載油量,進一步把 F404 的推力從 71,171.2 牛頓提高到 80,067,6牛頓(16,000~18,000lbf)。
1982 年空軍要求 F-5G 改進設計成 F-20。
F-20 雖在 F-5G 的基礎上作了很大改進,但 F-5G 的基礎限制了 F-20 水平的進一步提高。F-20 的小噸位就是一個很大限制,因而與 F-16戰斗機 競爭是毫無希望的。
結局
1982 年 5 月第一架飛機出廠,但無訂貨。2 架原型機共試飛 1,500 小時。
1984 年 10 月在韓國蘇灣空軍基地,第一架飛機在 365.76~548.64 米(1,200~1,800 英尺)高度上升橫滾中失事,飛行員死亡;1985 年 5 月第 2 架飛機在鵝灣飛行中失事,飛行員死亡。兩次事故結論,均認為與飛機本身無關,但是給人留下惡劣印象。空軍許多軍官認為,諾斯羅普公司強調 R&M,而實際上并非如此。
1986 年 F-20 與 F-16戰斗機 爭奪空防戰斗機(ADF)采購合同,當時國防部長宣稱,F-20 不能與蘇聯戰斗機匹敵,決定改造 270 架 F-16A 為大陸空防之用。
1986 年諾斯羅普公司結束了 F-20 型號
夭折原因
基本經驗教訓
F-5G 是按低于F-16 性能設計的,后來 F-20 想改進性能與 F-16 競爭,但已經不可能了。F-5G 的基礎更多地限制了發展余地,其性能水平決定了 F-20 的命運。有人說諾斯羅普公司采用 R&M 超過性能的戰略是死亡戰略,在 F-20 特定的環境中是如此。反過來是否可以說性能低于 F-16戰斗機 的戰斗機都沒有前途呢?這可能離不開環境條件。幻影 2000 與米格-23戰斗機 的性能都低于 F-16,但它們在世界上仍占有一定市場。
F-5G 是 F-5 家族的延伸,F-5E 是 F-5A/B 的延伸,后者成功而前者失敗,這說明家族延伸似乎不能脫離具體環境與條件。
與政府政策關系是 F-20 失敗的基本因素之一。F-20 遭遇了先禁止后限制,最終與 F-16 競爭的局面,使諾斯羅普公司處于十分艱難的地位。在這種條件下進行決策是十分困難的,不去順應這種環境的決策肯定是行不通的,關鍵似乎在于如何分析形勢的變化,如何又能適應變化了的形勢,應當有應變方案。諾斯羅普公司隨政府政策被動更改 F-20 的任務與設計,導致徹底失敗。
諾斯羅普公司承擔全部財政支出也是出于無耐。諾斯羅普公司敢于出資發展,是對市場滿懷信心。政府由于不出資本,對 F-20 的出口關心程度相對減弱;相反,在 F-16戰斗機 出口過程中,空軍十分關心,原因除軍事上聯盟需要之外,每銷售一架 F-16,空軍收取 74.5 萬美元。
由于諾斯羅普公司出資發展 F-20,自訂目標,自訂標準,自行決策。完全擺脫空軍監督,所以空軍對諾斯羅普公司關于 F-20 的 R&M 說明持懷疑態度。一反過去對 F-5E 先買先飛,積極支持出口的作法,而是口頭支持。雖有協議備忘錄,但一架飛機也不買,于是在第三世界形成“美國政府都不要的飛機,我們干嗎要買”的看法。
財政政策上的失誤
從 F-20 財政支出統計看。12 億美元的花費主要從 1981 年開始,而 1981 年前 F-16 已經出口以色列、北大西洋公約國。實際上 F-20 已面對 F-16戰斗機 的國際市場競爭。如果這個時候剎車或另作戰略安排,可能會避免這次慘敗。F-5G 與 F-20 投入試制花費猛增,與以前只作地面工作的花費不可比擬。
F-20 投入試制時,指望迅速轉入批量生產,類如 F-5E 的局面。因而在試制上采取了一系列非常措施,比如為研制 F-20,諾斯羅普公司專門組建了生產發展中心(PDC)。集中人員進行設計,生產和裝配 F-20。同時,他們又采用了較多的“硬”工具,以利于轉入批量生產,無疑這種安排是基于對市場估計的信心。由于銷售完全失敗,因而資金投入較多反而使財政損失更大。
從財政決策角度看還有幾次較大的失誤。1984 年 F-20 競爭美海軍 14 架飛機,F-16C 每架 1,100 萬美元,與 F-20 價格相近,結果 GD 贏得合同。
1985 年諾斯羅普公司向美空軍推薦 F-20,每架 1,500 萬美元,包括后勤保障。F-16C 則開始報價 1,800 萬美元,后來減到 1,350 萬美元也包括后勤保障。在這種情況下 F-20 是無法匹敵的。
1986 年美國大陸空防任務需 270 架戰斗機,后來決定不用 F-20,而改用 F-16A,合同總值 6.33 億美元。至此,F-20 宣告徹底失敗。
在價格問題上,由于諾斯羅普公司是自己大量投資,心理上急于回收資金,因而在價格政策上采用了水平線平均價格,即不論你買多少-何時買-都是一個價,而一般政府投資型號的價格政策隨生產熟練曲線而下降。顯然,后一種價格使人易于接受,而采用前一種價格政策的諾斯羅普公司,每次與 F-16 進行國內競爭時都因價格近于 F-16 而落選。假設 F-20 開始以較低價格賣給美空軍。則可能爭取更多國外用戶,也許不會在市場上徹底失敗。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