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英文名:light pollution),是指各種光源對周圍環境及人類生活和生產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現象,是繼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污染之后的一種環境污染。國際上一般將主要光污染分成3類,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晝和彩光污染。常見的光污染多為鏡面建筑反光、夜晚不合理燈光等。
光污染的概念最早在20世紀30年代由國際天文界提出,認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發亮,而造成對天文觀測的光干擾。光污染主要特點有來源廣泛、性質特殊、時空集中、侵害具有相對性等。光污染對人類健康危害顯著,不僅會損害人類視力,引發頭痛、頭暈、神經衰弱及失眠等中樞神經系統病癥,還可能誘發癌癥,影響情緒健康。2024年,發表于《神經科學前沿》的一項研究還表明,光污染可能與阿爾茲海默癥風險顯著相關,會導致夜間心率加快、胰島素抵抗增加,并引起失眠。此外,光污染還會導致生態問題,如光污染會影響動物的自然生活規律,破壞植物體內的生物鐘節律等。
光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包括將光污染納入環境防治與立法范疇、治理玻璃幕墻建筑反光、改善城市照明系統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已將光輻射明確列為污染防治對象。2025年11月,生態環境法典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其中增加了光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定義
光污染是指各種光源對周圍環境及人類生活和生產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的現象。光污染的概念最早在20世紀30年代由國際天文界提出,認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發亮,而造成對天文觀測的光干擾。雖然與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噪聲污染相比,光污染還是一個較新的概念,但從國際通行的標準來看,光污染不僅僅是讓星空“消失”的“天文光污染”,更嚴重的是它對人類和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所形成的“生態光污染”。
光污染,作為繼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污染之后的一種新的環境污染,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在學術界尚無定論,有學者將其界定為照明燈具、城市建筑裝飾等產生的對人、物和環境造成的干擾或負面影響的光能量或光輻射;亦有學說認為光污染泛指影響自然環境,對人類的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娛樂帶來不利影響,損害人們視察物體的能力,引起人體不舒適感和損害人體健康的各種光。光污染是由外溢光或雜散光的不利影響造成的不良照明環境,狹義地講,即為障害光的消極影響。其中,“外溢光或雜散光”即“照明裝置發出的光中落在目標區域或邊界以外的部分”;“外溢光或雜散光的數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們煩躁、不舒適、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對一些重要信息(如交通信號)的感知能力,甚至對動物、植物亦會產生不良的影響時,即稱之為障害光”。
分類
依據不同的分類原則,光污染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國際上一般將主要光污染分成3類,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晝和彩光污染。
白亮污染
白亮污染的產生主要來源于特殊材質建筑物表面對于自然光的反射,通常包括玻璃、大理石等。這些特殊材質表面會在太陽直射的條件下向不同方向反射,若材料表面凹凸不平,則可能會產生更加嚴重的聚光或者散光的作用。這種現象在中午或者太陽光線強烈的時候影響加劇。經過反射,太陽光的強度會加強數倍,長期處于高強度光線中,會對眼睛健康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除此之外,由于聚光作用,被反射光照射的物體表面溫度會急劇升高,照射室內環境會造成室內環境異常升高,照射燃點低的物質則可能會引起燃燒,從而發生火災。不光是室內環境遭受影響,過度強烈的光照條件會影響城市綠化植被的正常發育,甚至會縮小過路司機的可視范圍。以此造成安全隱患。除了太陽光,人造光同樣會產生白亮污染,其作用機理相同于自然光,而由于人造光源相較于自然光的特異性,經過反射會對人體健康產生更大的威脅。在黑夜,這些表面建筑材料經過光線的照射,會成為新的“反射光源”。
人工白晝
人工白晝是指在黑夜,城市一些不必要的,如營造氣氛用光、廣告宣傳用光等效果疊加,造成城市黑夜背景亮度過高的現象。這種光污染影響最大的就是天文觀測,過亮的夜空使我們無法看到亮度低的星星,近年來,很多城市,尤其是我國的發達城市,在黑夜幾乎不能用肉眼觀察到星星。而據統計,北半球城市夜晚肉眼可觀測到的星星數量在千顆以上。而造成此種情況除了大氣污染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人工白晝。除此之外,人工白晝還可以通過破壞授時因子的途徑來改變人們的正常作息,造成人們晚上難以入眠,白天精神不振的現象。對于一些需要在夜間交配繁殖的昆蟲而言,人工白晝的危害顯得更加嚴重。城市過度的使用夜間照明設備,與之相伴的則是能源的浪費,在這種種因素的影響下,城市的整個生態系統都會遭到破壞。
彩光污染
彩光污染顧名思義是指彩色光源的過度使用而引起的污染。比如廣告燈牌,led顯示器,酒吧等娛樂場所的炫目燈光。其中影響較大的就是黑光燈,這種光源由于含有超高的輻射量,不僅會在直接照射時對人體產生不利影響,甚至當人體已經離開傳染源時,影響仍然在持續,其特點明顯不同于常規光污染的污染源。光污染除了可以按照上述國際上公認的方法進行分類,還有一些是依據不同標準而對光污染進行分類的。眩光污染是指光線亮度高或者光源與其背景亮度相差過大的一種強光照射的污染。雜亂光污染是指不斷閃爍的光源或者不斷變換顏色的光源產生的污染。紫外線、紅外線屬于不可見光,也屬于光污染的一種。
主要特點
(1)來源廣泛
光污染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城市建筑物采用大面積鏡面式鋁合金裝飾的外墻、玻璃幕墻所形成的光污染。二是城市夜景照明所形成的光污染。隨著城市夜景照明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大功率、高強度氣體放電光源的泛光照明和五彩繽紛、閃爍耀眼的霓虹燈照明,以及夜景照明泛濫使用形成了嚴重的光污染。此類污染主要包括大氣光污染、侵擾光污染、眩光污染、顏色污染等。三是家庭裝潢引起的室內光污染。此類污染主要是由于室內裝修使用了磨光大理石、釉面或鏡面磚墻等各種涂料反射光線。
(2)性質特殊
光污染在性質上有其獨特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大氣污染、水污染與土壤污染相比,光污染屬于物理型污染。由于光污染無味且無固定的形態,因而不能像水污染等其他污染一樣通過分解、轉化和稀釋等方式得到消除或減少。其次,光污染屬于感覺型污染,只有感受到光才可能受到光污染的影響。例如,高速公路上的反射光,只有高速公路上行進的駕駛員才會遭受;商業街的白亮廣告牌,也只有路過、停留或居住在附近的人才會感受到。最后,光污染屬于能量型污染,光污染會隨距離的增加而減弱;反之,越接近污染源損害越大。以眩光為例,人對眩光的感覺和光源的面積、亮度、光線與視線的夾角(仰角)距離及周圍背景的亮度是正相關的,越接近光源傷害越大。
(3)時空集中
所謂時空集中,具體指的是光污染發生的時間和空間均存在集中性。首先,時間集中。在時間上,光污染多發于夜間。例如,夜間各大商場公共場所娛樂場所使用大功率、高強度的氣體放電光源,使得夜間照明亮度過高造成污染。其次,空間集中。在空間上,光污染主要發生在光源多、亮的區域。由于城市是光源相對集中的區域,因此城市也是光污染比較嚴重的區域。相比之下,農村則由于光源少,光污染相對來說影響較小。
(4)侵害相對
光污染的損害程度與個體的身體素質、對光的感知或耐受程度等有關系。例如,紐約州特洛伊市倫斯勒理工學院照明研究中心做了一個實驗,對兩個不同年齡段(即青少年和成人)的參與者夜間褪黑激素抑制大范圍光線的水平進行了為期兩周的測量。將所有參與者的晝夜節律調整到一致的情況下,使所有參與者都暴露于兩種白光源下相同的時間,每次結束后測量絕對褪黑激素基線水平。結果顯示,青少年和成人有很大的區別。
危害
調查和研究表明,夜間室外照明光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破壞夜空環境,嚴重影響天文觀測
在無月亮的夜空,只有自然的光輝、黃道光、彌漫的銀河光和暗于目視極限量等(6等)的星場夜空光,對應的天空亮度平均為21.6個星等/口”(星/等口為天文單位),相當于照明常用的亮度值2.1x10-4cd/m2。在這樣的天空亮度下,人眼可辨認天空恒星在5 000顆以上。“星重平野闊,月涌大江流”,“天街夜色涼如水,臥看牽牛織女星”等詩句是對寧靜美麗,星光燦爛夜空的絕紗的描繪。然而,隨著城市夜景照明的發展,夜空亮度大幅度上升,如日本東京、大阪等大城市的夜空亮度在20世紀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就達到約15.5星等/口”(5.8x10-2cd/m2).又如北京市中心平日夜空亮度達17星等/"(1.3x102-2cd/m2),節日天安門廣場夜空亮度達15.9星等/口”(4.1x10-2cd/m2),也就是說20世紀90年代初,北京市中心夜空亮度就已接近日本大城市的水平,比自然夜空亮度高出100倍以上。又據上海市城區夜間環境亮度分布調查,上海不同地區不同天空高度角測得的平均亮度見下表。表中所列的平均亮度也大大超過世界上其他城市。如澳大利亞的坎培拉的平均夜空亮度13.13x10-2cd/m2,又如日本Tetsuei Lizukd等人測得的東京夜空亮度為4x10-2cd/m2。
據研究,自然夜空亮度只要增加10倍,人們不僅會失去了繁星點點的美麗夜空,而且對天文觀測也造成嚴重的影響,天上的許多星星看不見了。如位于南京東郊的紫金山天文臺,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地平線上5°~10°的西方天空可看到亮度為6~7星等,在15°范圍內用3cm普通望遠鏡可看到9星等,到90年代,隨著城市的擴大和城市照明的發展,該臺的西方15°范圍內,除天狼星外,許多星星都看不見了,就連負幾星等也“失蹤”了,而15°到天頂的天空也只能看到6星等。可是天文臺的東方,未受城市燈光的影響,與西方相比,能看到的星星相差5等之多,可見城市燈光對天文觀測影響之大。
(二)干擾人的生理節律,危害人體健康
夜間室外照明,特別是建筑物的夜景照明產生的干擾光,有的直射到人的眼睛造成眩光,有的通過窗戶照射到室內,把房間照得很亮,影響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打亂人的生物鐘的節律,危害人體健康。1984年德國在調查人們對晚上照明環境的反應時發現,當朝向人臉面的照度達11x時,對房間內的明亮程度和感到對健康有影響持“強烈”或“中等”意見的人數增加很快;另外,澳大利亞和德國的研究認為,若方向性的光強大于幾百坎德拉時,就會感到太亮了。又如德國巴伐利亞州市通過對200位市民的調查,其中有1/3的人抱怨晚間睡眠受到室外燈光,特別是過亮的霓虹燈的干擾,有2/5的人反映不能人睡,而且感到頭昏、眼花、耳鳴、咳嗽,乃至引起哮喘。
(三)對交通(含陸地、海上與空中交通)的影響
(1)對陸地交通的影響
對陸地交通的影響主要是指室外夜間照明產生的干擾光,特別是眩光對汽車或火車司機的視覺作業造成不良的影響,降低司售人員的工作效率,甚至引發交通事故;對旅客的正常視覺活動,如走路,識辨路標、路障及周圍環境狀況等也會造成影響;此外,就是影響為交通運輸作業提供視覺信息的信號燈、燈塔和燈光標志等的正常工作,降低其工作效能。雖然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在車輛上安裝了不少先進的視覺信息的采集設備,而大量的信息還是靠人眼視察,因此,排除干擾光對交通信息源的影響,成為解決光污染對陸地交通影響的重點。
(2)對空中交通的影響
航空港照明分機場照明和障礙物照明兩部分,其中機場照明又分飛機著落照明、導航照明和其他照明(含指示信號照明、位置表示照明、應急照明和禁區照明)。機場照明種類多,系統復雜,照明燈具的光強、配光和光色在法律上都有相應的規定。包括指揮塔和候機樓在內的機場周圍的建筑、廣場、道路和通訊景觀照明和機場的航空燈光之間的協調是相當復雜和困難的。特別是飛機著落,駕駛員按規定的飛人角度飛進飛機跑道,往往會看周圍景觀照明,并有可能受到強烈的光刺激,在心理和生理上產生高度的緊張感。這就是夜間室外照明的干擾光對航空安全影響的主要表現。
(四)對動植物的影響
(1)對動物的影響
研究表明,除極少數在夜間活動的動物外,大多數動物在晚上安靜不動,不喜歡強光照射。可是夜間室外照明產生的天空光、溢散光、干擾光和反射光往往把動物生活和休息環境照得很亮,和對人的影響相似,打亂了動物晝夜生活的生物鐘的節律,使之不能人睡和休息。對野生動物和魚類動物,除了可見光影響外,照明器具發射出輻射能量對動物生活和成長也有影響。例如,動物吸收照明輻射能量后,不僅引起溫度變化,而且動物細胞的電場和生活也會發生變化。當金魚放入磁場中,磁場強度越強,魚就越不想吃魚鉺。
(2)對植物的影響
夜間室外燈光對植物的影響,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破壞了植物生物鐘的節律。植物和其他生物一樣,日長夜息,具有明顯的生長周期性,具體表現是植物按體內生物鐘的節律活動,如果夜間室外燈光長時間照射植物,就是破壞植物體內生物鐘的節律,有礙其正常生長,特別是種植在道路兩側的樹木、綠籬或花草等植物。夜里長時間高輻射能量作用植物,就會使植物的葉或莖變色,甚至枯死。
2)對植物花芽形成的影響。光對植物的影響,除光合作用外,還有植物的光周期、屈光性、趨光性和分光靈敏性等,不僅對植物外觀有影響,而且對花芽的形成,葉子的發育都密切相關。人們把植物接受光的時間,稱作日長條件。如果日長比某一時間長時,這樣形成花芽的植物叫長日植物,如春天開花的醒酒草、櫻花和波菜等;日長比某一時間短的植物叫短日植物,如秋天開花的菊花、大麗花、秋英等;還有一種與日長無關的所謂中性植物。而蔬菜和花卉則與日長條件關系密切。如果長時間、大劑量的夜間燈光照射,就會破壞植物花芽的正常生長。
3)對植物休眠和冬芽的形成的影響。樹木在夜間受強光照射,使休眠受到干擾,引起落葉形態的失常和冬芽的形成。樹木休眠和冬芽的形成,除燈光的作用外,氣溫、營養、大氣污染及管理等都有關系。易受燈光影響的樹種有槭樹、日照花、垂柳,特別是橙皮、針樅對光的影響敏感,夜間不能有燈光照射。
(五)對城市環境和氣候的影響
(1)對城市環境的影響
城市夜間室外照明的迅速發展,導致電能消耗的大幅度上升。現在全球每年要消耗2x104億kWh電能(相當于24個三峽電站的發電量)用于照明,生產這些電能要排放十幾億噸的CO2和1000多萬t的二氧化硫。中國照明耗電按總發電量的10%~12%計算,2001年中國發電總量為14323.5億kWh,年照明耗電達1 432.35~1719.9億kWh,約相當三峽電站年發電量(840億kWh)的2倍。目前中國電力生產的2/3為火力發電,火力發電中3/4使用燃煤,按每生產1kWh電,產生的污染物二氧化碳為1100g,二氧化硫為9g計算,每年要排放(7~9)x103萬t二氧化碳和60萬~70萬t二氧化硫。城市照明在美化城市的同時,也消耗了大量資源,并對城市環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2)對城市氣候的影響20世紀末,城市氣候發生的異常現象,如市內氣溫通常比郊區要高幾度。這除了大量地面用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覆蓋,樓群密集,大量空調器的使用外,就是照明設備排放的熱量助長了城市的溫升。研究自由大氣中的空氣運動發現,一種是在水平方向,高度1km以上的自由大氣,另一種是在垂直方向,高度在5km以上的自由大氣。在不同垂直高度上的最大上升氣流速度是變化的。當大量室外照明開放時,在客觀上提高了地面氣流的上升速度。各種熱源對氣流加熱,并和大氣中的二氧化碳結合,隨之上升到空中,形成氣云和“溫室效應”,最后導致城市氣候異常情況的發生。
防治
防治情況
國際情況
光污染問題早在20世紀70年代(1978年)就引起了國際天文學會(IAU)和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的重視,聯合對大氣光污染進行了研究,而且在1979年CIE第19屆大會上發表了《大氣光污染》的研究論文,首次公布了防治光污染的科研成果。此后,CIE和IAU,還有國際暗天空協會(Intemational Dark SkyAssociation,IDSA)等學術團體聯合或單獨對光污染進行了研究,或召開專題研討會,發布了多項研究成果或技術文件:
1)1980年CIE01號出版物《減少靠近天文臺的城市天空光的建議》;
2)1988年CIE和IAU聯合召開了"溢散光國際研討會”;
3)1990年CIE,TC4-21對光對天文觀測的影響進行了專門研究;
4)1991年CIE在墨爾本召開了“干擾光專題研討會”;
5)1994年CIE的X008號特殊出版物《城市天空光一天文學的煩惱》;
6)1997年CIE的26號出版物《限制天空輝光準則》(以前譯為《最低天空發亮指南》;
7)2002年國際天文聯合會與CIE在智利召開的控制光污染的國際學術會議,對光污染問題進行了廣泛的學術交流;
8)2003年CIE,TC5-12,完成了《對室外照明裝置的干擾光控制指南》最終稿。
此外,CIE的68號出版物《室外工作區照明指南》、CIE的126-2000號(原92號)出版物《城區照明指南》、CIE94號出版物《泛光照明指南》和CIE的115號出版物《機動車道路照明推薦標準》和IDSA的《室外照明法規手冊》等技術文件,從不同角度對防治光污染作了相應的規定。
中國情況
1991年楊公俠教授在出席CIE22屆大會的總結報告中,提出中國在城市夜景照明建設中應特別注意防治光污染問題,并引起了照明工作者的重視。隨后有關科技工作者在報刊和圖書中發表了不少有關光污染的文章或研究成果,部分院校與科學院所對城市夜空的天空亮度進行了調查與實測,上海、北京、天津市和重慶市等城市還制訂了有關防治光污染的地方標準或規范,特別是2004年建設部發文(建標[2004]66號)決定由中國建研院負責主編《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一2008)。規范的第七章是光污染的限制。編制組就光污染問題通過對國內外大量照明工程案例和標準規范文獻資料進行了深人的調研實測和分析研究,認真總結其經驗教訓后,制訂出中國防治夜景照明光污染的原則、標準、方法和措施,從而使中國防治城市照明光污染有據可依,步人法制化軌道。
防治原則
(1)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防治城市夜間室外照明產生的光污染,既要防,也要治,但主要是防,要防治結合,力爭做到未雨調繆,防患于未然,使城市夜間照明的功能要求、裝飾需求和減少光污染的要求達到最佳的統一和平衡,而不是光污染出現之后再去治理。
(2)從城市照明的源頭抓起的原則
光污染的來源和造成光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消除這些方面產生的光污染無可非議,也是十分必要的。要徹底防治光污染就必須從城市照明的源頭,也就是從城市照明的規劃,照明工程的設計開始預防產生光污染。這也是落實以防為主的防治原則的關鍵。
(3)加強管理,嚴格執法的原則
城市照明規劃、設計和建設時,不嚴格執行國家和國際上有關防治光污染的法規和標準;另外照明工程竣工后管理不嚴,造成過亮、過暗或光線泄漏現象,成為產生光污染的兩個重要原因。因此,加強管理,嚴格執法是防治光污染應堅持的重要原則。
防治措施
(一)將光污染列入環境防治與立法范疇
光對環境的污染是實際存在的,但由于缺少相應的污染標準與立法,因而不能形成較完整的環境質量要求與防范措施。防治光污染,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有關部門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規定,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1)在企業、衛生、環保等部門,一定要對光污染有一個清醒的認識,要注意控制光污染的源頭,加強預防性衛生監督,做到防患于未然;科研人員在科學技術上也要探索有利于減少光污染的方法。在設計方案時,合理選擇光源。要教育人們科學合理地使用燈光,注意調整亮度,不可濫用光源,不要再擴大光的污染。(2)對于個人來說要增加環保意識,注意個人保健。個人如果不能避免長期處于光污染的工作環境中,應該考慮到防止光污染的問題,如采用個人防護措施:戴防護鏡、防護面罩、穿防護服等。把光污染的危害消除在萌芽狀態,已出現癥狀的應定期去醫院眼科作檢查,及時發現病情。做到以防為主,防治結合。
(二)治理玻璃幕墻建筑反光
減少玻璃幕墻建筑反光,應注意以下幾點:①選材要選用毛玻璃等材質粗糙的,而不應使用全反光玻璃;②要注意玻璃幕墻安裝的角度,盡量不要在凹形、斜面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墻;③可以在玻璃幕墻內安裝雙層玻璃,在內側的玻璃貼上黑色的吸光材料,這樣能大量地吸收光線,避免反射光影響市民。
(三)改善照明系統
很多社會運動家主張盡量使用密閉式的固定光源,使得光線不會被散射。此外,改善光源的發射方法及方向使得所有光線皆射得其所,以盡量減少照明系統的開啟。密閉式照明系統在正確安裝后,可以減少光線泄漏至發射平面以上空間的可能,而照射至下面的光線往往正是射得其所。因此部分政府及組織正在考慮或實行將街燈及露天體育場的照明系統改為密閉式照明系統。由于光線向上射至大氣層后,會產生天空輝光,而密閉式照明系統可以防止不必要的光線泄漏,并能減少天空輝光,同時也可減少炫目的光線,因為光線不再散射,人們受到不必要光線影響的情況變少。而且計劃推行者指出密閉式照明系統能更有效運用能量,因為光線會被照射到需要的地方而非不必要地散射至天空。最普遍的關于密閉式固定照明系統的批評是其美學價值不足。此外歷史上固定照明系統并沒有大型市場,可說是無利可圖。而且由于其特別的照射方向,密閉式固定照明系統有時也需要專業技師來安裝以達到最佳效果。不同照明系統有不同的特性及效能,但經常出現的情況是照明系統錯配,而這便會造成光害。通過重新選取恰當的照明系統,使光害的影響盡量減少。
法律規制
立法論上,中國現有法律體系內尚未設置專門的光污染防治法,亦無關于光污染定義的規范性界定。有關光污染的法律規制直接或者間接地散見于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如《憲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法通則》3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2014年新《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鑒于光環境是整體環境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光污染是環境污染的具體形態之一,上述條文中“等”的表述亦可理解為涵蓋了當時未預見到的其他污染形態,故可認為上述法律規范實際上隱含了對光污染的規制。《物權法》及部分地方性法規中則明確提及了光污染這一環境污染形態,如《物權法》第90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上述規定的內容精神進行了保留,即第294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侵權責任的認定
中國現行法律中并無專門的光污染防治法,光污染侵害相關法律規范的缺位,導致對光污染侵害進行針對性救濟顯得較為困難。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價值取向等抽象法理以及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得以解決。
(一)光污染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環境污染行為具有的主體地位不平等性、環境侵權行為的價值性以及環境侵權后果的嚴重性、漸進性、潛伏性和環境污染過程的間接性和復雜性等特征,3使得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認定上應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對此,《民法通則》第124條、1989年《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中均作出了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則進一步明確“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的內容精神進行了保留,即第1229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光污染侵權責任的認定,亦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二)光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構成要件
無過錯歸責原則在光污染侵權中的具體體現表現為,光污染侵權以光污染行為、損害事實、光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為構成要件。
1.光污染行為。所謂光污染行為,是指所產生的光輻射或光能量排放到大氣等環境之中,使他人人身、財產和生存環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為。如行為人所設置路燈的外溢光、雜散光射入周邊居民的居室內,數量足以改變居室內人們夜間休息時通常習慣的暗光環境,且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范圍,構成光污染行為。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現有法律法規中尚未設置光質量環境標準和光污染物排放標準,造成在光污染行為認定上的不確定性和操作困難。而可以預見的是,在設置了上述標準之后,關于環境污染行為違法性上的認識分歧,也將同樣適用于光污染行為。對此,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即使加害人的排污行為沒有違反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是其排污行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就是違反了保護他人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的法律規定。
2.損害事實。光污染的損害事實,是指光污染行為致使他人人身、財產或者生存環境受到損害的事實。損害事實不僅包括受害人因接觸被光污染的環境而受到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可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后果,如強光導致失明、反射光匯聚引起火災等;也包括那些癥狀不明顯且暫時無法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失結果,如導致受害人難以安睡、失眠、煩躁不安等癥狀,也構成實際損害。此外,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的立法宗旨來講,補償、制裁和預防都是侵權責任法所應具備的功能,故對光污染侵權責任,應當以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威脅和已造成損害兩種情形的危害事實為要件。
3.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光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內在必然聯系。相對于常見類型的侵權糾紛,光污染侵權案件具有科學技術性強、因果關系難以證明等特殊性,若強調直接證明,對受害人的保護將失之過苛。實際上,因果關系的認定與舉證責任的分配緊密聯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3項明確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6條亦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侵權責任法》第66條規定的內容精神進行了保留,即第1230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光污染侵權責任認定中采用因果關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污染者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本文所涉陸耀某訴某某公司案中,法院即以某某公司路燈光污染與陸耀某失眠、煩躁不安癥狀之間的因果關系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某某公司未能舉證反駁為由,認定了因果關系的存在。但顯然,單純依靠舉證責任倒置難以解決因果關系認定這一復雜命題。實踐中,往往要結合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綜合考慮各種學說,必要時還會涉及利益間的價值判斷和權衡。
侵權責任的承擔
民法規制的重點,在于矯正被扭曲了的權利義務關系,故首重對受害人的救濟,而無責任則無救濟。光污染侵權中的責任承擔,亦為實現權利、履行義務、提供救濟的保障。
(一)光污染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2014年《環境保護法》第64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編第7章以7個條文專門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民法通則》第134條、《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21條、第22條則規定了承擔責任的具體方式。《民法典》對上述規定的內容精神進行了保留,第179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其中返還財產、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等責任方式,在光污染侵權中一般不具有適用余地,不予詳述。
1.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消除危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功能已由傳統的事后救濟擴展至積極預防,在損失尚未發生但其發生已經具有現實的可能性時,不必徒等損失發生始給予事后填補,即可對妨害狀態予以調整而給予事先預防。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消除危險均為預防性責任形態,其中停止侵害的功能在于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的擴大,主要適用于正在進行或持續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如本文所涉陸耀某訴某某公司案中,某某公司停止開啟路燈不再使用,即為停止侵害的具體表現。排除危害和消除危險則是分別與現實的妨害和具有現實妨害之虞的危險相對應的責任承擔方式。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責任承擔方式,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三種形式。光污染侵權糾紛中,在賠償損失責任方式的承擔上主要有兩個難點:一是關于損失是否存在及其范圍、程度的證明;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盡管侵權責任法以全面賠償為基本賠償原則,但應由受害人一方對損失的存在及其范圍和程度負舉證責任,前文述及,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之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之因果關系兩種,后者即指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認定的困難在光污染侵權案件賠償范圍的確定上,往往顯得更為復雜。法律規制中光污染環境標準的缺失,導致難以對損害后果進行準確量化,在遇到計算賠償數額等具體執行問題時將因缺少法律依據而陷人困境。本文所涉陸耀某訴某某公司案中,法院即以陸耀某不能舉證證明光污染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為由未予支持其主張某某公司賠償損失1元的訴訟請求。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則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適用,在光污染侵權糾紛中的似乎并無更多可適用空間,但就精神損害賠償可按一般侵權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處理規定予以處理。
(二)光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免責事由
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應由法律規定。因中國尚未制定專門的光污染防治法,有關光污染侵權責任免責事由的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規范性文件之中。根據相關規定可知,光污染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兩種。
1.不可抗力。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民法通則、環境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中都規定了不可抗力這一免責事由,但三者的規定不盡相同,其中1989年《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3款設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2014年《環境保護法》對此進行了修改。新法第64條規定:“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光污染防治法作出特別規定之前,有關光污染侵權責任中不可抗力的免責事由,應遵循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以上述法律為主要依據予以認定。
2.受害人故意。《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4條對上述規定的內容精神進行了保留。對于該項免責事由的適用,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對受害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要求限于故意而不包括過失。即受害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生。二是免除責任的范圍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或者故意引起擴大的損害。三是應與自甘冒險規則相區別。自愿冒險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預見損害之發生而又自愿冒損害發生之危險,而損害結果真不幸發生的情形。自甘冒險規則要求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存在基礎法律關系,基于基礎法律關系中的同意而表現出自愿承擔危險的意思,并對危險具有相對清晰的認識。損害因第三人造成、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構成光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68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上述規定的內容精神進行了保留,即第1175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233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根據上述規定,損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污染者仍不得免責,僅因此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償權。另外,從環境污染的成因、特征以及所適用的無過錯歸責原則看,關于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規定在環境污染責任中幾乎沒有適用的余地,各國環境立法中,也未將其二者作為免責事由予以列舉。故上述三項事由均不構成光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免責事由。需要指出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30條的規定,有關免責事由成立的舉證責任,應由污染者承擔。
相關法律
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民法通則的這條規定是規范相鄰關系的。依現今通行的說法,該條規定并不適用于“光的侵入”這種侵權形式,因為妨礙“采光”都被解釋為影響(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陽光),對于這種“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開頭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燈光的人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條立法的規范范圍。但是作為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條款,僅僅作這種字面的狹義解釋,也未免不符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相鄰關系的侵權類型也在日漸增多,而且該條文在列舉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鄰關系。至于“等方面”具體應包括哪些方面,應當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認識的不斷變化,在司法實踐中作出具體的判斷,也就是應當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來判斷哪些情況還會構成侵害相鄰關系的侵權類型,這樣的話,本文開頭所舉的案例似乎也有適用該條文的余地。
環境保護法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中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34條規定:不可稱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氣、蒸汽、熱氣、臭氣、煙氣、灰屑、喧囂、無線電、光、振動及其他相類者侵入時,有權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的除外。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實質上是保護居家安寧和生活環境,其立法目的是保護環境,所以說不可稱量物侵入這種侵權類型實際上侵害的是環境權,這些侵權類型實質上是基于物權(所有權)的環境侵權。如果是僅僅是禁止不可稱量物的侵入,則可依據該條文予以請求禁止。但如果這種侵入給他人造成財產、甚至是人身損害,僅僅依據該條文予以禁止似乎還不夠,除禁止外,還應當請求損害賠償,這時的侵權損害就應當歸于環境侵權。將不可量物侵入侵權類型歸為環境污染侵權,更有利于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生態環境法典
2025年11月4日,生態環境法典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近日再次亮相——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其中增加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光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責任。
光害等級表
參考資料 >
原來光污染與阿爾茲海默癥風險顯著相關 你知道嗎.百家號.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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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僑務辦公室.2026-0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國政府網.2026-02-25
生態環境法典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再審議 光污染將被依法追責.貴州人大網.2026-02-25
The night sky in the World .inquinamentoluminoso.2026-02-25
光污染地圖2024.光污染地圖2024.2026-02-25
提出波特爾暗空分級.skyandtelescope.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