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Betrothal),又稱婚約或定婚,指男女雙方訂立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婚約成立之后,男女雙方產生未婚夫妻身份;訂婚并非要式行為,不是結婚前必須先踐行的法律程序;不須訂立書面契約,也不須交換禮物,且不須媒或證人,僅當事人合意即可。
婚約制度產生于奴隸社會,自西周公國王朝創立“六禮”的婚娶制度至今已有3000余年的歷史;東漢時期,“六禮”入律,其社會地位從禮儀、習慣法上升為制定法,其后一直延續至清代;中華民國,逐漸演變成訂婚習俗,并沿用至今。中國在1950年制定、1980年修訂的《婚姻法》對訂婚未曾提及。
在中國古代,婚約是婚姻的必備要件,婚約一旦達成,不得無故反悔;婚約形式主要有婚書、私約及聘財,新中國成立后,提倡婚姻自由,但基于傳統文化和訂婚習俗的婚約現象仍大量存在,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矛盾和糾紛也不少見,因此,婚約的遵守有利于提高誠信、守約意識。
婚約的由來
母系氏族時代男不娶、女不嫁,基因傳承主要通過野合婚和走訪婚的形式,男女之間沒有經濟上的往來,子女也屬于女方家族所有。母系氏族社會晚期出現了從妻居的對偶婚,但是不管男子在女方家生活多長時間,創造了多少財富,生下幾個孩子,他死去之后也得歸葬本家。進入父系社會以后,男娶女嫁的從夫居成為婚姻主流,女子的生育與勞動成果都屬于男方家族所有。為了彌補女方的損失,聘禮便出現了。當男方向女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錢或實物以后,女方便負有在一定期間內與男方結婚的義務,婚約由此而生;如果沒有足夠的聘禮,可以使用服役婚,即男方也可以先入贅女方家,三年之后就可以帶妻子回家;婚約在歷史上大致經歷了早期型婚約與晚期型婚約兩個發展階段。
歷史沿革
商周時期
在中國,據說黃帝時期已經有了聘禮,商代始有議婚,禮儀并不完備,因而被周譏為“禮不備”。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周代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內容,就是“婚娶以禮”的禮制規定,婚姻實質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在古代社會,婚姻是雙方家族、家庭的事情,與愛情無關,訂立婚約也著眼于祭祀祖宗、延續子嗣,講究“門當戶對”,并不征求婚約當事人雙方的任何意見,家主的考量和喜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他們可以根據交情指腹為婚,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為子孫訂婚。婚約涉及的各方如媒人、主婚人、婚姻當事人及其家族等均要嚴格守約。婚約未經解除,各方均不能將當事人另行婚配。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均有記載,同姓之間不能結婚,旨在避免婚后不育或是生產的小孩不健康、先天不足。且宗族的穩定發展也需要通過“同姓不婚”達到避免“其生不蕃”和“娶于異姓,所以附遠厚別”的目的。
六禮
周代的“娶妻”需要一套完整的禮法程序,其婚姻形式要件是“婚姻六禮”,這個傳統習俗始創于西周公國,而后為歷朝所沿襲,“六禮”大體上可分為“定婚”與“成婚”兩個階段,其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征都與婚約有關,納吉是其中正式達成合意的環節,但于禮而言,其他環節亦不可缺少,納采、問名是前行之禮,納征是后續之禮,全部完成,定婚之禮方可謂圓滿。
婚書
婚書在周朝就已經出現了,《周官》中就有管理婚姻事務的“媒氏”負責頒發婚書的記載,當時的婚書是寫在竹簡或木櫝上,男女雙方各執一半,作為婚姻的憑證和依據。
漢代
漢朝成立后,很快在士大夫階層恢復了早已崩壞的周代禮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兩姓之誼、三書六禮重新出現,漢朝效法秦制以法家管控,通過均田制、租調制等開始了嚴格的戶口登記制度,將庶人婚姻締結牢牢納入法律的控制范圍。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婚姻禮儀以周朝六禮為主且更重門第,這一傾向影響深遠,直到唐朝的士大夫階層依然保持著“家之婚姻必由于譜系”的要求。
在東漢時期,“六禮”入律,其地位由奴隸社會的禮儀、習慣法上升為制定法,其后一直延續至清代。有婚約始有婚姻,無婚約即無婚姻,婚約的訂立與否,關系著婚姻是否合法、合禮。
唐朝
唐朝是封建社會的全盛時期,女性地位較高,而此時期的婚姻制度出現出歷史上少有的開放特點;李治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布的《永徽律疏》(簡稱唐律),是我國封建時代制定并保存下來的一部最完備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的《戶婚》規定:“子女未征得家長同意,已經建立了婚姻關系的,法律予以認可,只有未成年而不從尊長者算違律。”,從法律上為青年男女的自由擇配提供了依據。同時,婚書正式進入法律文本,《戶婚》主要是規范婚書帶來的財產糾紛問題,直接明確了聘財在婚約中的地位,這使得唐朝的婚書在具有禮制色彩的同時,同時具備了契約性質。
唐代提倡聘娶婚,但還屬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范疇之內;父母往往并不征求當事人同意,即便年輕男女有了中意對象,還是要通過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來最后解決問題,而聘財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財只是絹帛一尺也算數。
宋朝
宋朝對六禮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婚姻締結過程中雙方對出身門第的關注度相較前朝有所下降,士大夫階層與庶人的分野變得相對模糊;一方面從法律角度擴大了六禮的適用范圍,使其從皇族、品官推廣至整個庶人階層,另一方面,將六禮簡化為四禮,納采和問名合成一步,請期和納征并成一步,只余納采、納吉、納征、親迎四禮。
婚書中所書的財產信息均將視為男女雙方的承諾,需對其負法律責任,其中所包含的契約精神,遠超前朝,婚書依照男左女右格式,分別寫上男女姓名、生辰八字、籍貫以及祖宗三代名號等;宋朝婚書這一重契約屬性極為實用,為后世所繼承。
明清
六禮、婚書的世俗意義及法律為明清兩朝所承襲,婚書的主要用途除證明婚姻合法性之外,主要在于厘清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時至清朝,婚書進一步簡化,直接以男女雙方基本情況為主,這一情形在清末尤其明顯,如宣統年間的婚書甚至不寫祖上信息,男女雙方的訂與回不過寥寥數十字。
彩禮
在明清時期,彩禮是證明婚約成立的形式要件,男女雙方在訂婚過程中必須交付一定的彩禮,婚姻才能被當時的禮法所認可。彩禮是區分“禮合”和“野合”的標志,具有重要的倫理價值;彩禮是因勞動力轉移而補償女方家庭經濟損失的對價,彩禮也是用作懲罰違反婚約行為的手段,有利于保障婚姻的穩定性;明清戶婚律規定,在女方違反婚約后,男方如果不愿與女方繼續成婚,有權要求女方雙倍返還彩禮;相反,如果男方自身違反婚約,將無權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童養媳
清代的婚姻形式多樣,主導的婚姻形式仍舊為聘娶婚,在貧困人家和貧困地區,有些家庭難以承受聘娶婚的聘金聘禮,產生童養媳現象,是一種先收養女童至家中,待女童成年與收養家男子結婚的習俗,男女雙方家庭都可以為此節省一大筆嫁娶費用。
自由婚約
自主婚的核心是有別于父母長輩做主的包辦式婚姻的婚姻形式,在清代已開始實行起來;如果子女出門在外自己定婚并結婚,清代法律承認其婚姻效力;但只定婚而未結婚,父母長輩又在家鄉為其定婚,必須依從父母長輩的定婚。另外,清代的自由結婚是有限度的,自由結婚不一定是由自由戀愛產生的。自由結婚很多是需要媒人作中介,所稱為自由婚姻,有些是未經父母之命,有些卻是經父母同意后而結合的。
其他婚約形式
指腹婚或童婚,也是一種定婚方式,在清代非常流行,因為滿、蒙、漢皆習慣于指腹婚,并且習慣法也承認其法律效力,婚姻的最終完結要經過其他程序的配合。此外還有入贅與招夫、選婚、指婚、冥婚等。
階級意識
中國古代的封建社會就是階級社會,它的階級性在婚姻制度上體現的相當明顯。在夏商周三代即嚴格實行貴族內部婚姻,對貧富要求比較苛刻,貴族只能與貴族聯姻;而奴隸也只能娶奴隸之女為妻。秦漢時期婚姻制度的貧富之限則有所松動,但依然還是很受限制的。三國時魏立“九品中正制”,嚴格區分貴族官僚與庶民之間的界限,法律直接規定良賤不得通婚,即使均為官僚,但官品等級高低相差懸殊的也難以通婚。至兩晉南北朝時,婚制上的尊卑等級格外森嚴,門第婚盛行;婚姻講究門第家世,此時法律不僅禁止良賤通婚,而且士族與庶族聯姻,亦被視為“失類”。若士族與庶族婚配則會遭到彈劾與攻擊甚至是法律的制裁。南梁大士族王源將女兒嫁給庶族滿氏,受聘錢五萬,被御史中丞沈約彈劾,“滿氏姓族,士庶莫辯……王滿聯姻,實駭物議”,批評王源“惟利是求,玷辱流輩”。唐律嚴禁良賤通婚,其中《唐律》中規定主人為奴娶良人女為妻者,主人處徒一年半,女家尊長徒一年,婚姻斷離;奴自行娶良人女為妻,主人知情者處杖一百,斷離;以奴婢冒充良人嫁娶良人為夫婦者,徒二年;奴婢自行冒充良人嫁娶,處二年,“各還正之”,還其奴婢本色。宋元明清各朝均沿襲此條。良賤不婚之規定則即維護了封建等級制度,又對皇權構不成威脅,因此才可能保留至清,乾隆朝之后隨賤民地位的改變逐漸趨于寬緩。
民國時期
辛亥革命喚醒了中國人的自主意識,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成為那個時代年輕人最時髦的口號。民國時期,訂婚仍是男女婚娶的一個必要程序,雖然傳統的婚約制度依然具有強制力,得到了法律的保護,但并不能進行強制執行,而只能是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民國的訂婚經歷了父母做主,父母為主兼與當事人議定,及當事人做主征得父母同意的三個階段。
20世紀初期,漢族地區的青年男女年齡達到16至20歲,就可以談婚論嫁,以命格、財產、金錢、門當戶對為條件,婚前男女當事人不用見面,完全聽從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很多地區基本上仍是按照“三書”、“六禮”的習俗程序進行。
民國初年, 北洋政府的大理院對定婚作如下解釋:“定婚為成婚之前提,據現在繼續有效之前清現行律載,男女定婚,寫立婚書,依禮聘娶,又載雖無婚書,但曾受聘財者亦是等語,是婚約必備此要件之一,始能為有效成立,茍無一具備,雖已成婚,于法律上仍不生婚姻之效。”
20世紀20年代開始,男女雙方訂婚、結婚、離婚甚至同居、解除同居等均需登報聲明,是中華民國的一種風潮、時尚;其中以訂婚啟事數量最多,訂婚啟事的作用,除了新人秀恩愛外,也有讓雙方親友有目共賞,更是婚約的文字憑證,免致悔約的作用。
抗日時期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在陜甘寧邊區等革命根據地或解放區領導建立的民主政權,大都有專條甚至數章規定訂婚或婚約,其中《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山東省膠東區修正婚姻暫行條例》《修正陜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淮海區婚姻暫行條例》等專門法規。
法規關于婚約的規定主要有六個方面:一是婚約的訂立,強調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不得訂婚;訂婚時不得索取錢財。二是婚約的效力,規定婚姻不以訂婚為必經手續,婚約不得強迫履行。三是婚約解除的情形,包括另一方在婚約訂定后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故違結婚期約、生死不明滿兩年、有重大不治之病、婚約訂定后受徒刑之宣告等。四是訂婚和解除婚約的程序,要求訂婚有婚書和證人,訂婚和解除婚約須到區級以上政府備案或登記。五是婚約解除時的責任,強調過失方應賠償無過失方所受的損害。六是抗日軍人婚約的特別保護,規定抗日軍人解除婚約須經軍人本人同意等。
這些婚約立法的特點是突出“婚姻自由”“反對強迫、包辦、買賣婚姻”等原則,男女婚姻須雙方自由、自主、自愿,第三者不得干涉;訂婚男女雙方,有一方不愿意繼續婚約或結婚的,均得請求解除婚約;雖然反對包辦婚姻,但不禁止媒人、婚書和證婚人;雖然反對買賣婚姻,但不禁止訂婚中訂婚戒指、定情信物之類的“紀念性質之物品交換”,并且規定訂婚禮物在婚約解除時可以返還,也可以不返還。
新中國
中國現行婚約立法受新中國成立初期反對封建婚姻制度的影響,1950年《婚姻法》對婚約內容只字未提,1980年修訂《婚姻法》也未對婚約內容予以增訂。基于傳統文化和訂婚習俗的婚約現象仍大量存在,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矛盾和糾紛也不少見。
中國有關部門對婚約問題所作的解釋自建國以來從未間斷過。如1950年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 會在《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中提出: “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訂婚的最低年齡男為19歲,女為17歲”;1953年該委員會在《有關婚姻問題的解答》中再次提出:“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男女自愿訂婚者,聽其訂婚。但別人不得強迫包辦”;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中指出:“現役軍人的婚約關系應予以保護”;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就婚約中的彩禮返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傳統習俗
三書六禮
三書
按照中國傳統的禮法,三書指的是禮聘過程中來往的文書,分別是:聘書、禮書、迎書。聘書是訂親之書,在訂婚時交換;禮書是禮物清單,當中詳列禮物種類及數量,過大禮時交換;迎書是迎娶新娘之書,結婚當日接新娘過門時用。
六禮
“六禮”是我國古代婚姻禮制的典型形態,包括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個環節。六禮有非常繁復的程序,根據在婚姻締結過程中實現的效果,“六禮”大體上可分為“定婚”與“成婚”兩個階段。其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征都與婚約有關,宋朝時將六禮簡化為四禮,納采和問名合成一步,請期和納征并成一步,只余納采、納吉、納征、親迎四禮。
藏族習俗
丹巴縣梭坡鄉的莫洛村在選擇通婚對象時,過去有著嚴格的禁婚范圍:同一父系血統的男女雙方不能結婚,而母系血統三代以后的男女雙方可以結婚。隨著對外交流方便與社會經濟條件逐漸發達,年輕人所處的對象大多是外村之人,幾乎沒有本村通婚的情形。藏族訂婚一共有三步,算生辰八字,提親,提親成功后定下婚禮日期。
嘉絨藏族青年男女一般是自由戀愛,雙方情投意合之后,男方家會主動請求拿到女方的生辰八字,之后便帶著二人的生辰八字到寺院請喇嘛或者是當地的貢巴測算。雙方八字合適加上門當戶對之后,男方家一般會派三個人去女方家提親,分別是媒人和兩位男性內親,父母雙方的兄弟長輩都可代表男方內親。
在提親時,會帶著象征吉祥如意的兩根哈達與10斤青稞酒, 媒人的主要任務就是撮合兩個家庭,介紹雙方情況。這個過程中,如果女方認可男方的提親,是要以收下“酒”這種食物、媒人和雙方共餐作為重要標志的。 如果親家再回贈酒,就說明對方對這門親事非常滿意,對于提親者而言,是值得夸耀的。通過一起吃飯,讓提親者能夠感受到被接納的感覺, 從而使相對比較陌生的兩家人建立起相互團結的關系。
其他國家
俄羅斯人,男女雙方經媒人撮合,感到滿意時,小伙子和媒人須帶上酒去姑娘家。這天姑娘家會邀請親朋歡聚,熱情招待。姑娘的父母和親友們嘗過男方的酒,習慣上即訂了婚,并得到了社會的公認。
中非有個民族訂婚時,小伙子也必須攜帶一葫蘆酒偕同父母一起去姑娘家。如果姑娘父母都同意這門親事,先各嘗一口酒,之后,遞給兩位親家嘗一口,再遞給姑娘嘗一口,最后小伙子本人也嘗一口。這樣、男女雙方嘗過酒,也就算是締結了婚約。
泰國的彈族人、印度的卡斯族人和馬來半島的土著訂婚時,男女送檳榔。東南亞和斯里蘭卡的有些民族訂婚時,男方一定要送椰子。馬里人訂婚,男方絕不能忘記送可樂果。這無疑同送荼、送酒的意思一樣,在他們的眼里,檳榔、椰子和可樂果,是幸福吉祥的象征。
在約旦,請人提親成功后,男女雙方應該商定日子去當地的清真寺訂婚。按禮俗,訂婚那天一般姑娘不去清真寺,而由他的父親作代表。屆時教長坐在中間、小做子仲出一只手放在教長膝上,姑娘的父親則伸出一只手按在小伙子的手上,上面蓋上一塊手帕。之后、姑娘的父親當著教長和眾親的面說:“你的妻子就是我的女兒。”教長念一段《伊斯蘭教圣經》表示祝福,男女的婚姻就算得到了真主認可,成為合法婚姻了。
坦桑尼亞的哈亞族人訂親不是觸手,而是摸腳。在這個民族,女兒的婚事全由父母包辦,本人不得過間。兒子到結婚的年齡,父母就會物色姑娘并請人提親。要是女方允諾,兩位家長就要帶一些禮物去會見姑娘的父母,并按族規俯下身子,摸一下姑娘父母的腳。這一舉止是感謝的表示,又是訂親的正式手續。假如“摸腳”之后,有一方反悔,另娶或另嫁,對方就可以禱告祖靈、給予懲罰。
英國人歷來禮節繁瑣,訂婚禮儀也比較復雜。他們一般要舉行如下活動:向父母、親友、社會宣布訂婚,然后拍訂婚照、互相贈送戒指、舉辦婚慶舞會、應酬各方面的祝賀信。按習慣,在向社會宣布時還要在當地報紙上發一則啟事。
在羅馬尼亞,訂婚那天,小伙子到達姑娘家時,女方的親友會守在門口,把他拒在門外。按禮俗,他必須背誦一首關于愛情的古謠,才獲準進門。進門后,女方長輩長找不同的女性戲耍小伙子,直到小伙子當著親友們的面,把自已心上人的相貌描繪正確,女孩才帶著嬌羞,在家人朋友的簇擁下與他相見,訂下山海之盟。
婚約性質
契約說
英美法系通常采取契約說,認為婚約是作為本約的結婚契約的預約,是一種獨立的契約。婚約一旦成立,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婚約中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但是,婚約是一種身份上的契約,與一般的財產法上的契約有著本質的區別, 因此,當事人之間的結婚義務,僅能由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而不能強制履行,附加在婚約上的任何違約條款,也都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英國和美國一般沒有單獨的婚約制度,婚約被認為是婚姻合同中的一種類型,即婚前協議,適用婚姻合同的有關規定。而婚前協議與婚約并非同一概念, 二者之間存在較大區別。婚前協議是指準備結婚的雙方就未來婚姻中的婚姻財產、撫養權利等問題所簽訂的契約。它與一般的合同一樣,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約定違約金條款,一方違約時,對方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而同時它內容廣泛,不僅涉及人身關系,還包括財產關系。
非契約說
德國、意大利和瑞士等歐陸法系國家采取非契約說,認為訂婚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只是一種事實,因此沒有契約的效力,婚約對男女雙方也不存在法律上的拘束力。
《德國民法典》第1297條規定:“1、不得根據婚約而訴請締結婚姻;2、就婚姻不締結的情形而做出的違約金約定無效。”由此可見,該法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并規定了婚約的不可訴性;《意大利民法典》第79條規定:“法律既不要求必須締結婚約,也不要求在違反婚約的情況下必須執行婚約。”可見婚約并非結婚的必經程序,而且締結的婚約也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瑞士民法典》第91條規定:“1、不得依據婚約提起履行婚姻的訴訟;2、不得訴請給付為出現違反婚約的情況而約定的違約金。”
中國現狀
中原地區訂立婚約的行為只是一種民間習俗,它僅屬于一般社會關系的層面,自新中國成立至今,并未正式納入法律強制的范疇內。婚約在社會生活中固然會對訂約雙方產生一定的道德拘束力,但婚約的履行全憑自覺自愿,即使違約,由此而生的損害賠償也僅是一方對另一方情誼上的照顧。因此,訂立婚約的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而是一種情誼行為。
中國澳門地區采非契約說,《澳門民法典》第1473條規定:男女雙方所訂立之承諾締結婚姻之合同,既不賦予任一方要求締結婚姻之權利,亦不賦予任一方在合同不被履行時,要求施以任何處罰或收取非屬于第一千四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其他損害賠償之權利。即使有關處罰或賠償系由違約條款產生者亦然。
婚約作用
區別妻妾身份
封建社會實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大清律例增修匯集成》記載:“聘為妻,奔為妾”,六禮不備謂之“奔”。正式通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定迎娶的女子才是妻。妾的實質近似于婢,妾只能“納”,而不能“娶”,妾是沒有資格經過聘定程序訂立婚約的,否則就觸犯了“停妻再娶”之罪。
約束婚約各方
婚約具有法律約束力,隨意悖約、毀約將受到法律制裁,清代法律還對假冒當事人身份嫁娶、婚約期限未至而強娶或婚約期限屆至而違期等進行了詳細規定。由此可見,婚約的效力相當于現代法上的婚姻登記,而迎娶則只是儀式而已。
婚約的形式
古代婚約形式主要有婚書、私約及聘財。
婚書
婚書是男女兩家達成的許諾結親的法律文件,類似于合同,由通婚書(男家向女家提出定婚請求的文書,類似于要約)、答婚書(女家同意男家定婚請求的文書,類似于承諾)構成,由男女雙方主婚人、媒婆畫押,一式兩份,兩家各執一份,并由官府登記備案。婚書記載婚姻當事人情況、主婚人、嫁娶日期、彩禮種類及數量等內容。
私約
私約即未向官方機構登記報備的婚約,稱為私約。根據清代法律,私約雖缺乏公權力機關登記備案的程序,但也被官方承認并受法律保護,對締約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聘財
聘財在今天又稱為“彩禮”“定禮”,包括聘金與聘禮,可以二者齊備,也可只備其一。古代律例均規定收受聘財亦是婚約成立的標志。聘財的存在,除了單獨具有婚約的效力外,在訂有婚書、私約的情況下,聘財還可以增加婚書、私約的效力。另一方面,聘財的返還,則意味著婚約的解除。
婚約解除
古代
根據《唐律疏議·戶婚》的規定,女方悔婚除了杖六十外,仍需繼續履約;若另許他人尚未成婚,則杖一百;如果前夫不娶,女方須返還聘財,才能與后夫成婚;另許他人已成婚者,則刑罰升級為徒一年半,并返還聘財。男方悔婚只是喪失了聘財,但不追究刑責。
元明之際,對女方悔婚責任有一定的減輕,并增加了女方悔婚的法定情形,這些情形以斷例的形式逐漸確定下來;如未婚夫犯罪,女方可以悔婚。沒有下彩禮者,如同沒有婚約,女方更是可以自由選擇;一旦成婚,即便夫犯重罪,妻只能從一而終。明代明律減輕了對女方悔婚的刑罰,同時對一女二嫁的情形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即后訂婚之男方,若明知此女尚有婚約依然還要堅持訂婚的,則與女方連坐。若在前未婚夫不愿再娶悔婚的未婚妻,則在后婚約有效,且以女方雙倍返還在前聘禮為代價,彩禮被視為定金。
明代原則上認可在前婚約的效力優于在后婚約,男方享有履約的優先權。若男方悔婚,相較于唐律,明代規定“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男方此時亦承擔民刑雙重責任。這一重大變化當是自宋代以來婚姻制度不斷沖破傳統觀念束縛,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價值逐漸得到認可之結果,清代亦如之。
現代
婚姻具有濃厚的倫理道德色彩,一方主動違反婚約,如不存在對方患有惡疾、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故違婚期、再次與他人訂婚、訂婚后被判處刑罰等合理事由,該行為本身就被視為具有過錯。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5條的規定,彩禮返還不考慮違反婚約的行為,男方在違反婚約后仍可請求返還彩禮,屬于無過錯的彩禮返還規則。《婚姻法》為了防止父母利用婚約包辦婚姻和早婚現象,對婚約采取了不禁止也不保護的原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應該也有類似考慮。在男方違反婚約后,如果司法解釋拒絕其請求返還彩禮的話,可能會有違反婚姻法的嫌疑。相反,法律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不會有類似擔憂,一方面女方接受彩禮的行為本身就有違反“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規定的嫌疑,應當予以糾正,另一方面彩禮本不屬于女方,返還彩禮屬于物歸原主,女方并未遭受實質的財產損失。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效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 、(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
傳統功能
在明清時期,彩禮是證明婚約成立的形式要件,男女雙方在訂婚過程中必須交付一定的彩禮,婚姻才能被當時的禮法所認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彩禮決定著婚姻關系的存亡。
首先,彩禮具有重要的倫理價值,是區分“禮合”和“野合”的標志;現代社會沒有人再會把彩禮當做認定婚姻是否合法的標志,其倫理價值顯然已經消退。
其次,彩禮是補償女方家庭經濟損失的對價,在成婚后,女性本人生活勞動的場域就從女家轉入男家,與其丈夫共同“從(男方)父居”生活,女方家遭受勞動力損失;《婚姻法》仍然基于經濟補償功能為彩禮貼上“婚姻商品化”的標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繼受了《婚姻法》的規定,依然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司法實踐已經表明,這并不能實際解決彩禮問題。
最后,彩禮是用作懲罰違反婚約行為的手段,新中國成立以后,雖然這一傳統并未消失,某些地方依然保留著通過彩禮懲罰違反婚約行為的婚俗習慣。
功能轉變
在功能轉變以后,彩禮在婚姻家庭中將會產生更為積極的效應,可以促進彩禮向私法性質的轉變;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把彩禮認定為附結婚條件的民事贈與,但仍沒有根本改變對彩禮的否定態度。在彩禮的功能轉變為資助新生家庭的共同生活之后,可以改變彩禮和婚姻的依附關系,消除婚姻商品化的印記,實現由“封建糟粕”向“私事”的轉變,為彩禮給付和返還提供正當合理的私法基礎。
其他用途
除資助新生家庭的共同生活外,彩禮可能還有以下用途:第一,女方父母把彩禮據為己有,或為滿足自己好逸惡勞、揮霍浪費的惡習,或留作將來應對突發事件,抑或留作“后半生”養老,動機不一而足;第二,有些家庭重男輕女觀念比較濃厚,會把女兒結婚所獲彩禮移作兒子結婚時的彩禮;第三,女性本人把彩禮移作他用,受到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部分女性會將其用于奢侈攀比、揮霍浪費的活動。
糾紛爭議
訴訟主體資格
按照傳統觀念,為子女完婚是父母的責任,彩禮大多要由父母來承擔,甚至由全家共同舉債所獲得。而在女方接受彩禮后,彩禮未必會被全部用于新生家庭的共同生活,女方父母在事實上也具有一定的支配權;在個別案件中,法官將彩禮返還的訴訟主體局限于男女本人,男方父母無權訴請返還彩禮,女方父母也無返還彩禮的義務;這種情況不僅有違情理,也不符合社會現實。
彩禮的范圍
在實踐中,男方給付女方財物的時間,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訂立婚約之時,第二個階段是從訂立婚約到登記結婚之前。若認定第二個階段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則對男方不甚公平。除此之外,雙方還會有諸如“過節費”“改口費”“離娘錢”“上車費”“三金首飾”等價值少則幾千元多則上萬元的贈與以及隱形的其他大額支出;是否將這些支出認定為彩禮在實踐中有較大分歧。
共同生活的標準
當事人解除贈與合同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溯及力,男方僅能請求女方返還用于共同生活后的剩余彩禮,以保障家庭關系的穩定性和女性利益,如何認定用于共同生活的彩禮價值就成為關鍵。由于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且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裁判標準不統一。
訴訟時效
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過程中,征求意見稿曾規定有關當事人必須在一年內請求返還彩禮,但正式稿刪除了該限定,意味著彩禮返還糾紛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但很多當事人贈與彩禮之時,雙方均對未來共同生活抱有合理期待,解除條件尚未成就,只有在一方違反婚約或者解除既有的共同生活時,雙方確定無法在將來共同生活,導致贈與目的全部或部分無法實現的,解除條件才能成就,男方自此時有權請求返還彩禮,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因婚致貧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例外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人可以在離婚后請求返還彩禮。彩禮對男性本人和男方父母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因獲得彩禮的資助,可以在新生家庭中獲得較為理想的生活水平,后者可能因承擔彩禮負擔而陷人貧困。
國外婚約
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規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訂契約。則此婦非其妻。”在羅馬民法中,無婚約的結合只能視為姘居,不成其為婚姻。《漢謨拉比法典》和《羅馬法》均賦予婚約強大的效力。《墨西哥民法典》第139條規定,訂婚須以書面形式制作為社會所公認的婚約,這一規定增加了婚約的確定性,增強了婚約對雙方的約束力。至中世紀,歐洲寺院法對婚約極為重視,將婚姻視為神的意志,婚約一經訂立,法律上即有準夫妻身份,互負貞操義務。
近現代的歐美國家,因自由及人權意識的覺醒,普遍廢止了“婚約為婚姻有效成立的前提”的規定,婚約的法律效力進一步降低,更談不上請求強制履行結婚義務。但這些國家并不將婚約視為純粹的道德問題,而是普遍對婚約予以法律調整。
相關事件
2023年11月,丘北法院順利調解了一起因彩禮產生糾紛的案件,原告王某(男)和被告李某(女)經人介紹認識后,按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并開始同居生活,但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后,雙方因缺乏足夠了解,性格不合,經常因瑣事爭吵,最終矛盾激化,當事人就彩禮、嫁妝等發生糾紛,于是原告王某將被告李某起訴至丘北法院。承辦法官進行“背對背”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女方愿意退還部分彩禮錢,該案以原告撤訴告終。
2023年11月11日,四川涼山發生一起兇案,父子兩人持刀在麻將館內追砍一男一女,據知情人稱起因是女方悔婚拒退彩禮,30萬彩禮只退了15萬,男方多次要求女方返還剩下彩禮未果,隨后男方父子持刀傷人。兩名犯罪嫌疑人當場被控制,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
2023年5月1日,在中間人的見證下,甄女士兒子和同村女孩舉行訂婚宴,并支付女方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金戒指;甄女士夫妻和兒子共同立據承諾結婚一年后,將婚房產權加上女孩名字;5月2日,按當地風俗,女方舉行回門宴,當日下午,兩位準新人回到婚房發生關系。
5月4日,女孩向陽高縣警方報警稱被甄女士兒子強暴,男方家屬認為是房本未加名女方才報案,但女方對此予以否認;甄女士兒子5月5號被刑拘,6月26號起訴到法院,8月24號在陽高縣法院開庭,9月6日法院宣布延期宣判。
參考資料 >
Kiddushin -- Betrothal.chabad.org.2023-11-24
“六禮”中定婚節點辨.中國社會科學院.2023-11-24
試論婚約解除后財物糾紛的處理.中國法院網.2023-11-24
從《紅樓夢》看我國古代婚約制度.中國法院網.2023-11-24
古代人是如何結婚的?六禮缺一不可.微信公眾平臺.2023-11-25
周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兩個問題辨析.法制日報.2023-11-25
婚書禮法志:并不浪漫的婚姻契約論.智慧普法平臺.2023-11-25
周朝已有婚書 宋朝時要書寫祖宗三代名號等.中國新聞網.2023-11-25
唐代的婚姻制度.北京法院網.2023-11-25
古人結婚有這些儀式,每一步都有講究.百家號.2023-11-25
論彩禮的功能轉化與規則重構.澎湃新聞.2023-11-25
我國清代的婚姻類型.北京法院網.2023-11-25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演變及其現實意義.榆林法院網.2023-11-25
文繡和陸小曼打破舊婚姻 民國女登報解婚約屬前衛.中國作家網.2023-11-25
民國畫報里的婚戀故事,看愛情觀的時代變遷.新浪看點.2023-11-25
民國時期的結婚證長這樣!那時的婚禮講究“三書六禮”.搜狐網.2023-11-25
傳承紅色法治基因 賡續紅色法治血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1-25
古人說的“三書六禮”到底是什么……這些中國傳統婚俗你聽沒聽過?.澎湃新聞.2023-11-25
古代悔婚男女民刑責任一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11-25
【以案釋法】彩禮問題起糾紛,法院調解促和諧.澎湃新聞.2023-11-25
女方未退彩禮男方追砍兩人?四川涼山警方:兩嫌疑人當場被控制,原因待調查.百家號.2023-11-25
“訂婚強奸案”最新進展,法院: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延期宣判!.封面新聞.202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