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海(1953年-2025年3月23日),男,河南省省商丘市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人,因被錯判11年而受到關注。
1997年10月30日,趙作海與村民趙振裳發生沖突,后者失蹤。4個月后,趙振裳侄子報案,警方將趙作海羈押20余天后釋放。1999年5月8日,因村里發現一具無頭男尸疑似趙振裳,趙作海被警方認定為嫌疑人并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11年4月,趙振裳回到村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實后發布公告稱趙作海案件系冤假錯案,將其釋放,并賠償65萬元;同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為趙作海家新建了房屋。在拿到賠償后,趙作海和妻子因傳銷被騙17.5萬元,大兒子為結婚“偷拿”賠償款中的14萬元。2014年,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為趙作海找到一份環衛工的工作。同年,夫妻倆人共同投資四十萬元,公司負責人跑路。2015年,趙作海在追債過程中不慎摔傷住院,家中收入無幾,甚至交不起房租。2017年,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便為其找到一份抄水表的工作和免費住房。2019年末,記者采訪得知,趙作海與妻子仍在吃著保健品,靠工資生活。2025年3月23日,趙作海在河南商丘因病離世,終年72歲。
趙作海所系案件為近年來冤假錯案中的典型案件之一,其案件發生在國家賠償法修正后、實施前,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能動司法理念,參照修正的國家賠償法新的規定精神,這對國家賠償具體施行具有獨特意義。
案件背景
經調查,1997年10月30日夜,趙振晌(趙振裳曾用名,以下皆稱趙振裳)攜自家菜刀在村民杜某某家中向趙作海頭上砍了一下,怕趙作海報復,也怕將其砍死,就收拾東西于10月31日凌晨騎自行車,帶400元錢和被子、身份證等外出,以撿廢品為生。因2009年患偏癱無錢醫治,才回到村里。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柘城縣老王集鎮趙樓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晌已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趙作海殺害。警方將趙作海作為嫌疑對象偵查,羈押20余天,后因證據不足,將其釋放。
案件經過
案件起因
1999年5月8日,河南省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在淘井時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頭、無四肢男尸,被認為是趙振裳。警方將趙作海列為重大嫌疑人,于次日對其刑事拘留,并展開調查。此后,趙作海一直羈押在看守所。 同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趙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初審判決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3年2月13日,省法院經復核作出裁定,核準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判決后,趙作海未上訴。
再審判決
2010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趙作海“殺害”十多年的趙振裳突然回家。此時,趙作海已經服刑11年。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長趙啟鐘在同年5月7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5月1日,商丘市公安局獲悉趙振裳“復活”一事后,當天市、縣兩級公安機關就開展了行動。行動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確認趙振裳的身份,當時已經確認無疑。二是對無名尸體開展偵破,無名尸體的脫氧核糖核酸已經送往公安部進行檢測。三是做好雙方家屬的安撫、穩定工作。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序。同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遞交了對趙振晌身份確認的證據材料。同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開審委會,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明顯的錯案,審委會決定:一、撤銷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復字第13號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號刑事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二、省法院連夜制作法律文書,派員立即送達判決書,并和監獄管理機關聯系放人。三、安排好趙作海出獄后的生活,并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一案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在發布會上表示,他們及時向新聞單位通報案情;省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對不負責任的審判人員追究責任;廣大法官要認真汲取教訓,引以為戒,一定要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人民的生命負責。
案件后續
獲得賠償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袁荷剛介紹說,同年5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宋海萍等院領導趕赴柘城縣對趙作海進行慰問,協調當地政府為其蓋新房,解決生活問題,并誠懇向趙作海及其親屬道歉,懇請諒解。同時,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趙作海詳細介紹了關于國家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征求其對國家賠償的意見。趙作海對法院開展的積極工作和誠懇態度表示滿意,同意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不提出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范圍以外的賠償請求,并接受了65萬國家賠償金。
官員停職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隨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監察室,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室和商丘市紀委有關人員,共同進駐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院展開調查,當年該案的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停職接受調查。同年5月1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紀檢組、監察室決定,當年省高院復核趙作海故意殺人案件的主審法官胡燁停職檢查,調離審判工作崗位,接受培訓,等待處理。
碎尸案告破
2010年5月1日,商丘市公安機關開始重新偵察柘城縣“1999·5·8”殺人南京“1·19”碎尸案。在商丘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公安廳的領導組織指揮下,經過商丘市公安機關30天的縝密偵查,案件成功告破。該案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犯罪人員全部到案,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證據確實充分。
經深入偵查和技術鑒定,公安機關于2010年5月14日檢驗,確定死者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蹤的睢陽區包公廟鎮十字河村東五組村民高宗志。經進一步偵查,專案組認定柘城縣老王集尹樓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陽區張莊村人楊明福、商丘睢陽區張莊村人張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獲悉媒體披露趙作海被無罪釋放的消息后,便相互聯系并分頭潛逃外地。專案指揮部立即派人分頭展開追捕,在有關地方公安機關的配合下,于201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市區內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楊明福,2010年5月22日在天津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李海金,2010年5月24日在遼寧省沈陽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張祥良。
專案偵查人員對涉案人員審訊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并于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對作案、拋尸、埋尸現場進行了現場指認,3人指認相同。2010年5月27日,警方對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和挖掘,在3名犯罪嫌疑人指認的地點挖出了一人頭骨。5月29日,經公安部技術檢驗確認,該人頭骨系柘城縣“1999·5·8”殺人碎尸案被害人高宗志的頭顱,案件順利告破。
經審訊和調查證實,李海金因與高宗志在菏澤市做月餅生意期間產生矛盾,便懷恨在心,預謀將其殺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楊明福、劉院喜(2006年5月24日,劉院喜因搶劫殺人被判處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邊等候,李海金、張祥良將高宗志約至離李海金家不遠的本村西地,幾人將高殺死、肢解并拋尸。為掩蓋尸體不被發現,四人在作案后又將三塊石磙推入扔放尸體軀干的機井內。
案件影響
家庭影響
趙作海在入獄前和妻子趙小齊共育有四個孩子。趙作海入獄后,妻子改嫁并帶走了長子和次子,留下了兩個最小的孩子,由趙作海的姐姐和妹夫幫忙照看。兩個小孩子目前受教育水平較低,影響重大。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說:“任何一宗錯案對于當事人,都是滅頂之災。在趙作海案中,其本人被錯誤羈押11年,而家里的老婆跟人跑了,三個孩子沒有人照顧,有的成了文盲,真正是家破人亡、禍及三代。”他說。
社會反應
趙作海案件的再審與賠償,引起了社會對類似案件的廣泛關注,例如佘祥林案,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和張氏叔侄案等。
同時,趙作海錯案發生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糾錯、問責、賠償,并將每年的“5月9日”定為全省法院“錯案警示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來防范冤假錯案的產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曾公開表示,趙作海錯案的發生是“河南省公檢法的恥辱”,在完成賠償和追責后,河南法院系統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趙作海案大討論,總結教訓。網易北京市網友送給親自過問兩案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幾個字:“憑良心做事,命大克死牛魔王!”
法制影響
刑訊逼供的反思
在趙作海案中,刑訊逼供是其成為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盡管趙作海得到了一些賠償,但這些亡羊補牢式的舉措遠不能撫平因為錯案導致的法治創傷,也不能消弭公眾因錯案對司法產生的不信任感甚至恐慌感。有媒體指出,要消除這種法治創傷,相關部門要糾正錯案,更要堅決清除滋生錯案的土壤。顯然,刑訊逼供是滋生此類冤假錯案的土壤之一,但刑訊逼供還只是表層的土壤,深層的土壤在于有關部門對命案、大案盲目強制要求限期破案,以及一些基層公安部門偵查技術落后、法制意識淡薄,還有對羈押偵查取證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沒有這些深層土壤的支撐,作為淺層土壤的刑訊逼供是不易附存的。
確立沉默權的發展趨勢
有學者指出,中國的司法制度,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人有我有”。公檢法相互制約,無罪推定原則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疑罪從無”漸漸形成共識,名律師也可以在法庭上把“死人”辯活。從理論上講,案件從偵查到審判,只要其中一個環節嚴格依法辦事,任何冤假錯案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在趙作海一案中,趙作海在檢察院多次翻供,檢察院也把案件退回警方補充偵查,而趙作海一返回偵查環節,他面對的就是毒打。據剛剛出獄的他說,他當年都懷疑自己會被打死。因此趙作海選擇了認罪,可以說參與了“證據”的編造。制度的設計,還不足以避免刑訊逼供。在一個公民權利受到尊重的體制下,嫌疑人有權沉默,而且在訟訴程序中,律師會攻擊檢方任何證據上的弱點,使檢方功虧一,警方必須拿出“鐵證”。但確立沉默權是大勢所趨,它是保障基本人權的需要,我們不能因為警方專業能力不足,就讓他們繼續躺在“坦白交代”上睡大覺。
疑罪從無原則的反思
相關學者指出,刑事司法實踐表明,“疑罪從無”原則在中國的貫徹仍有缺憾。在難以收集到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情形下,司法機關常“退而求其次”選擇“疑罪從輕”,即以“輕判”為代價,達到不使犯罪分子逃脫2023年法國網球公開賽的結果。這實際上創造了一個讓司法人員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臺,而被告人也常籍此平臺、以放棄基本訴訟權利來換取輕判的結果。如此一來,冤案的產生就成為可能。近年來曝出的杜培武、佘祥林案、趙作海等令人觸目驚心的冤案,無不是“疑罪從輕”惹下的禍。“疑罪從輕”也注定是“不公正的判決”:在公眾看來,一個罪大惡極的罪犯卻被從輕發落,人們只會感嘆法律對無辜者的不公,對施暴者的寬容,進而懷疑司法的公正性;而對于被追究的無辜者而言,帶給他們的災難將是毀滅性的。
案件反思
賠償方爭議
2010年5月,國家賠償金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是否合理?這一問題引發許多爭議。截止2010年,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對照法律規定,審理機關是中院,商丘中院是賠償義務機關,高院似乎“越俎[zǔ]代庖”了。更為關鍵的是,如果趙作海索賠,當地公安、檢察和法院都有錯,三者都是國家賠償義務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到底是法院部分的國家賠償,還是一個總體方案?如果趙作海對公安、檢察機關的賠償不滿意,趙作海能去哪里申訴和復議?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對于國家賠償,受害人有權提出自己的主張,也肯定有自己的合理要求。從道義上說,國家絕對應該給予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也承諾,可以對受害人進行精神賠償。
還有學者提出:政府在尚未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支付的困難補助費,雖然具備道義上的正當性,但卻絲毫經不起合法性推敲,動用納稅人的錢并沒有經過正當的合法程序認定。比如2010年的趙作海案,其獲得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當中國家賠償金50萬元整,生活困難補助費15萬元整。令人費解的生活困難補助,就引起過輿論的合法性質疑。
案件追責與賠償公開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向趙作海鞠躬道歉。該案6名涉嫌刑訊逼供的警察被追責,但是否追償并不清楚。2014年5月5日,北京律師藺其磊發出兩份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分別寄往河南省、浙江省兩省財政廳,申請公開趙作海案和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金的財政支出來源,以及對冤案責任人追償的情況。藺其磊的申請,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6條的追問:“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專家建議,從法規上細化追償追責和監督程序,同時所有國家賠償案件都要公開,接受監督。關于追責和追償,《國家賠償法》除了第16條規定,還有第31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財政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37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另據《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該項費用屬于財政一般預算支出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支出”款下的一項,名目即為“國家賠償費用支出”。藺其磊認為,國家賠償金是很大體量的支出,不應該讓普通納稅人為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的官員買單。這也是他追問3起冤案是否就國家賠償展開追責追償的初衷。2011年1月,國務院出臺《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該條例“征求意見稿”曾提出“追償”標準:“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該征求意見稿曾引發爭議,網友普遍認為“偏輕”,但正式出臺的條例將其刪除,代之以模糊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屈指可數”的追責案例當中,河南趙作海案的“制造者”——河南省柘城縣公安局主抓刑偵的原副局長丁中秋、刑警大隊原大隊長羅明珠等6人——曾被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6名被告人在辦案過程中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構成刑訊逼供罪。2011年6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6人中5人獲刑,另一人免予刑罰。
“你問二審結果?這我不知道,后來也沒通知我。有沒有追償也不知道。”2014年5月11日,趙作海在電話中說,他還惦記著,一名參與刑訊的民警在他出獄前夕潛逃,警方發過通緝令,此后再無下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目前遵循的是“誰侵權、誰賠償、誰追償”的原則。即侵權機關、賠償義務機關與追償機關“三合一”,決定追償的是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追責的則是“有關機關”,而撥付賠償款的是財政機關,并沒有追償權。徐利平律師認為,追償追責的主體機關往往與其工作人員唇齒相依,導致追償程序難以啟動,陷入“自己追責自己”的悖論。他認為,國賠案追償率之所以低,主要是責任單位包庇。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姜明安表示,很多案件不一定要追償,即工作人員不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節,其次是時間太久遠、當事人退休,另一方面則歸咎于沒有落實,“一些明顯有刑訊逼供的案件,當然屬于要追責追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改期間,行政法學權威應松年教授曾建議“所有國家賠償案件都要公開”,無論案情、賠償金額多少都要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蝕劑,也許這是最好的辦法。”但這條建議最終沒有寫入正式法條。
人物后續事件
公民代理
2010年10月,趙作海被釋放之后,首次作為公民代理,出面幫助其他案件的受害者維權。在記者的采訪中,他說明自己目前代理了一起發生在21年前的命案,此案將在河南開封市禹王臺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作海的代理是無償行為,“除了食宿、路費,不收當事人一分錢”是趙作海維權行動中最為響亮的公益口號。趙作海的維權之旅第10站選擇了成都市,并與成都一律師事務所談妥了長期合作意向。趙作海表示:“讓我代理,可能會有些新聞效應,會督促政法機關合法辦案。”
不過媒體表示,趙作海們根本不可能成為救世主。熊德明在溫州市維權后就說,她不是“討薪英雄”,希望民工首先走正常法律渠道。公共事務還是要由公共權力解決,靠法律制度解決。
2010年11月10日,趙作海在成都的合作律師接受專訪時,爆出一條有關合作內幕的消息:趙作海公益維權的背后,還隱藏著一個更為長遠、龐大的利益鏈條。有關媒體對此表示,公益并不意味著免費,公益更不意味著不能獲得一定經濟利益,只要這種經濟利益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不濫用公眾的信任。許多公益律師,就是從其他案件收取律師費用以支撐他們的公益訴訟。從這個意義上講,背后存在“利益鏈”的趙作海比高調喊出“除了食宿、路費,不收當事人一分錢”口號的趙作海更真實。
之后,“中國民告官網站”站長藺文財和趙作海的“女友”李素蘭正在打響趙作海爭奪戰,藺文財認定趙作海已是違法的人,沒資格再代理公民訴訟,而李素蘭則態度堅決地要求趙作海回家。鑒此,趙作海決定放棄代理公民訴訟,回到家中種田度日。趙作海東奔西走后,“65萬的國家賠償,半年間只剩下40萬了”。
有媒體人指出搜尋相關報道,發現在趙作海的公民代理生涯中,唯有一回得以在法庭上講話,但并沒有吐出珠璣,后來只得坐到旁聽席上一言不發。隨著時間的推移,趙作海的老實木訥和見識短淺,越來越令藺文財感到失望,“藺趙二人行”逐漸式微,趙作海品牌維權的夢想最終落空。這次開除趙作海,雖然從表面上看,是藺文財指責趙作海和有夫之婦戀愛,“他自己都在犯法,這樣一個人怎么能繼續幫別人打官司呢”,深層次原因卻在于發現利用老趙做公民代理并不是發財之道。離開背后策劃的老趙已經“泯然眾人矣”。
身陷傳銷
趙作海在出獄拿到的65萬國家賠償款后,便想用手頭的錢重新在社會上立足。2011年過年時,趙作海因家里花銷過大試圖賺錢,其妻子李素蘭便將一項名為“西部大開發”的項目介紹給趙作海,并聲稱每人一份要3萬元,只要達到一定級別月收入至少2萬元,每月還能有6000元獎金。同年3月份,趙作海隨妻子前去寧夏實地考察該項目后,先后拿出14萬進行投資。同年8月,趙作海在聽到新聞后確認自己上了傳銷的當,累計被騙17.5萬元。對此,趙作海總結說,“沒文化,缺少知識,人家要騙你很容易。蹲監獄,和社會脫節了十來年,你看不到社會的發展,跟不上形勢,就得吃虧。”夫妻兩人也為此產生了矛盾。
2012年4月,趙作海帶著妻子在商丘市歸德路開了個小旅社,由于不懂經營,旅社很快收支不平衡,8個多月后旅社關門,損失4萬元。
趙作海被釋放后,其大兒子趙西良請假回家。趙作海為大兒子找了媳婦,還將政府為自己蓋的二層小樓送給大兒子一家住。2010年10月,趙作海發現大兒子從他賬戶上取走了14萬元,氣憤地告訴大兒子“不還錢就別住小樓”,但還錢無果。還有媒體報道,他的親戚借起錢來毫不手軟、還起錢來卻百般困難。因此,趙作海不愿借錢,也和親戚們產生了隔閡。
投資失敗
夫妻投資
2013年,趙作海經人介紹,開始往商丘市一家投資管理公司投錢,最后一筆錢總共30萬元,包括部分賠償金和之前賺的利息。他妻子李素蘭也將自己的10萬元積蓄一并投入。“俺兩口子放了40萬塊錢。為啥放在那個地方?為了想吃點利息。”趙作海說,錢放家里是死錢,花得太快。“投資公司運營得很好,每月都是提前一天或者兩天就把利息打過來了。我們一放就是一年的期限,1萬塊錢每月利息就是200塊錢,我們就是吃個利息。”
2014年4月24日,趙作海當上了環衛工。記者前去商丘市探訪獲悉,趙作海的國家賠償款只剩下不足20萬元,打算留著給另外兩個兒子辦婚事。為了生活,他干起環衛工作,開始的兩個月以來,雖然起早貪黑有些辛苦,但他覺得靠勞動吃飯,心里踏實,思想愉快。“為了生活,才干這一行,打掃衛生。”61歲的趙作海說,這是商丘市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他安排的工作,3月份開始干,每天負責打掃約150米長的路段,一個月1000多塊錢工資。作為環衛工,趙作海每天五點起床,騎自行車到垃圾收集站,取走三輪垃圾車和工具,再趕到責任路段,開始清掃。排著清掃路面、撿零星的廢紙、垃圾和運垃圾就是他每天重復的工作。跟大家和諧相處的日子,讓趙作海也很享受。
2015年初,趙作海因為道路改造,每天起早貪黑,上下班還需要繞很遠的路,實在不便,便辭了職。之后就指望著投資回報的利息生活。
按照投資公司的計算,40萬的本金,夫妻倆人每月可固定獲息8000元,但在領取了一次收益之后,投資公司主要負責人突然跑路,夫妻二人本息無歸。
2015年07月,依靠利息生活的趙作海前去要賬,卻遭遇推搡,病倒入院,一起要賬的人湊了2000塊錢給其看病,病情稍微好轉,他就趕緊出院回了家。失去了生活來源,趙作海的生活陷入困頓,房屋租賃費已經拖欠了幾個月,遲遲交不上去。備受打擊的趙作海,大多時候呆在家里,回想出獄以來經歷的一系列變故、騙局。趙作海表示:“我也想明白了,自己不適合經商,要是錢能要回來,也不再投資,不再干其它的了。我回到農村,回到以前,還能維持生活。要是沒有這個錢的話,我就當一個乞丐,流浪街頭。”
2017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又給趙作海提供了每月只上1天班、月薪1800元的抄水表工作和免費住房。
夫妻矛盾
2015年7月,在發現夫妻倆人投資被騙后,趙作海有了最壞的打算,但卻得不到妻子李素蘭的響應,她說,要跟趙作海離婚。“錢討回來討不回來,我都不跟趙作海生活了。”李素蘭說,當年趙作海在她和女兒危難之時收留了自己,說明他很有愛心,自己為了報答他,就跟趙作海結合了。5年來,洗頭、洗腳、捶背……自己打工養活自己的同時,還無微不至地照顧趙作海,盡量彌補他的傷痛,讓他開心過晚年。但沒想到外界都說自己不是好女人,一些侮辱和謾罵不堪入耳,自己受不了了,“堅決要離婚”。說到委屈之處,李素蘭甚至淚流滿面。聽著妻子的哭訴,趙作海沉默了很久,無奈又木訥地說:“外界一些非議,妻子頂不住了,要跟我離婚,我也非常難過。”
人物近況
2019年10月,記者獲悉,趙作海與妻子靠在商丘市中院抄水表、在梁園區法院收拾會議室兩份工作生活,每月收入3600元。夫妻倆仍熱衷于保健產品,住在商丘中院為他們租的三室兩廳里,平時一起出去買菜或者看別人打麻將。
2025年3月23日,趙作海在商丘市因病離世,終年72歲。據其親屬透露,趙作海遺體已安葬于老家柘城縣老王集鎮趙樓村。
類似案件
參考資料 >
趙作海冤案六被告人刑事判決書 【(2011)龍刑初字第7 2號】.云南昆明律師網.2023-12-06
趙作海因病去世 曾蒙冤入獄11年獲65萬元國家賠償.新京報-抖音短視頻.2025-05-09
趙作海:法院安排了工作并租房,仍在吃權健產品.澎湃新聞.2023-12-07
商丘警方:“趙作海案”肯定是錯案.中國青年報.2023-12-06
趙作海被無罪釋放.中國青年報.2023-12-06
坐冤獄11年 趙作海獲賠65萬元.中國青年報.2023-12-06
趙作海:社會太復雜 開店、進傳銷、投資被騙 65萬賠償款沒了.成都商報.2023-12-08
趙作海65萬賠償花掉大半 苦笑稱為生活做環衛工.央視網.2023-12-07
趙作海65萬國家賠償金耗盡 妻子不堪非議欲離婚.央視網.2023-12-07
趙作海:人生如戲.中國青年報.2023-12-06
最高法發布25件國家賠償典型案例.中青在線.2023-12-07
糾正錯案,更要清除滋生錯案的土壤.中國青年報.2023-12-06
省高院“趙作海案” 復核主審法官 停職檢查.時政要聞.2023-12-07
致趙作海坐冤獄11年 商丘柘城殺人碎尸案告破.大河網.2023-12-07
趙作海陷傳銷被騙17萬 嘆跟不上世界.新京報.2023-12-27
825:一個本該為零的數字.中國青年報.2023-12-07
河南高院院長談“眼花法官”:若再犯 副院長該辭職.網絡新聞聯播.2023-12-07
突尼斯:面包不能換來順從.中青在線.2023-12-07
罪犯不坦白,就無法破案?.中國青年報.2023-12-07
“降格起訴”又一次褻瀆法律.中國青年報.2023-12-07
趙作海應得賠償不該由“上級安排”.中國青年報.2023-12-27
國家賠償要讓納稅人明白埋單.中國青年報.2023-12-06
律師申請公開趙作海等案國家賠償金來源及追責情況.央視網.2023-12-27
趙作海的維權利益鏈并不可怕.中國青年報.2023-12-06
趙作海怎么成了救世主?.中國青年報.2023-12-06
讓趙作海回家吧.中國青年報.2023-12-06
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新華社.2023-12-27
呼格吉勒圖父母獲賠205萬:內心傷痛無法抹平.中國法院網.2023-12-27
遲到的正義:呼格吉勒圖被宣告無罪 內蒙古高院道歉.民主與法制網.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