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海案,是指一起1998年發生在中國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的謀殺冤案。
1998年2月15日,趙樓村村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裳失蹤,懷疑已被同村趙作海殺害。作為重點嫌疑人,趙作海被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關押審訊20多天后放出。次年5月8日趙樓村村民在淘井中發現一具男性尸體,疑似失蹤的趙振裳,隨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警方再度將趙作海列入重要犯嫌名單,后一直將其羈押在看守所。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在羈押期間,他曾兩次獲得減刑,先被改判為無期徒刑,之后再次改判20年的有期徒刑。
2010年4月30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趙振裳回到趙樓村。同年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審判決:撤銷該院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月13日,國家向趙作海賠償了50萬元,外加補助15萬元的生活困難費。
在案件偵辦中,因6名參與辦理“趙作海案”的工作人員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后果,且構成刑訊逼供罪。2011年5月27日,龍亭區檢察院以刑訊逼供罪對6名被告人提起公訴。6月26日,龍亭區法院就此案對相關人員作出一審判決。
2020年12月29日,趙作海案入選國家賠償典型案例,最高法: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案。
案件背景
1997年10月30日深夜,趙振裳發現趙作海在杜金惠家過夜,他回家拿了一把菜刀,趁趙作海熟睡時砍了他的頭。趙振裳表示,雖然他在杜金惠家里見到了趙作海,并沒有兩人發生關系的證據,但他只是覺得趙作海趁杜金惠的丈夫不在家的時候這樣做不好,加上多年前趙作海私吞了他1800元工錢,騙他是因為工頭不肯給,于是就砍趙作海一刀。砍傷趙作海后,趙振裳把兇器扔在村東小寺廟后面的路邊。趙振裳既害怕趙作海已經被自己砍死,又害怕趙作海沒死對自己進行報復,所以連夜收拾行李,帶了400元現金和身份證騎著自行車逃跑了。
案件經過
1998年2月15日,趙樓村村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裳自1997年10月離家后,已經4個多月聯系不上了,懷疑已被同村的趙作海殺害。于是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將趙作海作為重點嫌疑人,關押審訊20多天后將其放出。次年5月8日,趙樓村村民在淘井時發現一具無頭、無四肢男尸,村民懷疑是失蹤的趙振裳,遂向柘城縣公安機關報案。警方再次將趙作海列為重大嫌疑人,后一直將趙作海羈押在看守所。
審訊過程
刑訊逼供
1999年5月8日至1999年6月10日,趙作海先后被控制在柘城縣老王集鎮派出所和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辦案人員分班輪流審訊和看守,持續長達33天。3小組24小時不間斷審訊,分組突審兩個人一班,每班8小時輪流訊問,趙作海長時間被銬住,三組是連續訊問,不間斷,不讓趙作海睡覺,也不讓趙作海吃飯。此外,在公安局刑警隊關押期間,有時被銬在摩托車后輪上,有時銬在床腿上,讓他坐在地上,24小時都銬著,上廁所才給打開。趙作海不承認殺人的事,李德領用小木棍,手槍敲趙作海的頭(2010年5月21日,趙作海的頭部瘢痕被商丘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鑒定為輕傷)。
案件存疑
在這起案件中,多個疑點沒引起足夠重視:一是警方確認無頭、無四肢尸體為趙作海所殺后,沒有追查兇器,也沒有確定兇器所能造成的傷痕是否與尸體的傷痕相符。這些,不符合我國法律對殺人罪定性的要求。二是當時尸體已經高度腐敗,警方先后做了四次脫氧核糖核酸都未確定死者身份。所以,警方把尸體確定為趙振裳,有主觀色彩。三是當時警方根據殘尸,對死者身高進行了確定,為1.70米。但實際上,失蹤的趙振裳身高只有1.65米左右。這些,都沒有納入警方的考慮范圍。
證據不足
警方兩次將該案移交商丘市檢察機關后,都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退卷,要求“補充偵查”。趙作海被羈押3年零3個月后,該案被上級政法機關列為重點清理的超期羈押案件,要求迅速結案,或釋放,或判刑。由于證據不足,商丘市檢察院在兩次退卷后,拒絕再次接卷。而警方堅持認為趙作海是殺人兇手,不能放人,造成趙作海在看守所長期羈押。在清理超期羈押的案件時,商丘市政法委等多次就該案召集開會,研討案情。檢察院后提出:公安向檢方移卷,要提供脫氧核糖核酸的鑒定。但由于DNA鑒定沒有結果,檢察院最后放棄了這一疑點,進行了公訴。
審判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1997年10月30日夜,被告人趙作海在與本村婦女杜某某私通時,被也與杜某某有私情的本村村民趙振裳發現,趙振裳持刀將被告人砍傷,被告人逃至家中,持刀躲在自家大門后,等趙振裳追到后,被告人用刀刺向被害人,致趙振裳當場死亡,然后將趙振裳的尸體肢解、隱藏。同年12月,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力終身。次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做出裁定,核準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判決后,趙作海未上訴。羈押期間,他兩次獲減刑,先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后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復查
2010年4月30日,柘城縣老王集鎮趙樓村人趙振裳在失蹤13年后,回到了村中。而此時,因“殺害趙振裳”被判刑的趙作海正在監獄服刑。5月6日,河南省《大河報》發表了題為“你不是死了嗎,咋又復活了?”的報道,公開趙作海冤案。同年5月9日,趙作海被無罪釋放。
賠償追責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遞交了對趙振晌身份確認的證據材料。5月8日下午,河南省人民法院張立勇院長親自主持召開審委會,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賀恒揚列席審判委員會,對案件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一案是一起明顯的錯案。審判委員會決定:一、撤銷河南省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一復字第13號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號刑事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二、河南省人民法院連夜制作法律文書,派員立即送達判決書,并和監獄管理機關聯系放人。三、安排好趙作海出獄后的生活,并啟動國家賠償程序。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審判決:撤銷該院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2010年5月9日,趙作海被依法釋放。同月11日,趙作海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在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中,商丘市中院與趙作海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商丘市中院一次性支付趙作海國家賠償金5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費15萬元,兩項共計65萬元。2010年5月13日,當時任商丘市中院的院長親赴趙作海居住地,將65萬元交到趙作海手中。趙作海撤回賠償申請,并表示以后安心生活。
追責
2011年5月27日,龍亭區檢察院對6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法院審理認為,6名被告人在辦案過程中對趙作海組織、實施了刑訊逼供,導致趙作海被錯定為殺人兇犯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刑訊逼供罪。6月26日,龍亭區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松林、郭守海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丁中秋、羅明珠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司崇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處罰。
各方回應
趙振裳
2010年5月8日上午,記者采訪了趙振裳。趙振裳說:“自己和趙作海是前后院的鄰居,關系不錯,兩人曾一塊到陜西延安打工三年。后來,因為趙作海私吞他的1000多元工錢,兩人關系惡化,加上兩人同與杜某某有私情而結怨。1997年10月30日深夜,趙振裳發現趙作海在杜杜金惠家過夜后,回家拿來菜刀,趁趙作海熟睡,對趙作海頭上砍了一刀,然后將兇器扔在村東小廟后的路邊,身揣400元錢和身份證,騎著三輪車,帶著被子,逃離了家鄉。”
趙小齊
趙作海的妻子趙小齊表示,在趙作海被抓后,她曾被關進附近一個酒廠一個多月,罰跪、毆打,每天只給一個饅頭吃,逼她承認裝尸塊的化肥袋是他們家的,最終辦案民警讓她在口供上簽字,大字不識的趙小齊只得順從,所謂她一看袋子上的補丁就認出是自己縫的一說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產生的。因為這段遭遇,趙小齊留下了后遺癥,至今仍神志時有不清,一看到村里出現小車就緊張。
杜金惠
杜金惠也遭受了刑訊逼供,“當時警方帶走我,讓我承認他倆的事情和我有關系。我不承認,什么都不知道我承認什么?后來他們就用棍子打我。”杜金惠說,自己被控制了29天,天天都被要求承認趙作海是因為她殺了人。“他們說,承認了就沒事了。有這事,不承認也不行。”后來有人給她念一份東西,她沒怎么聽懂,隨后就被要求在上邊簽字。她不會寫字,于是就摁了手印。
抓獲真兇
2010年5月14日檢驗確定死者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蹤的睢陽區包公廟鎮十字河村東五組村民高宗志。經進一步偵查,專案組認定柘城縣老王集尹樓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陽區張莊村人楊明福、商丘睢陽區張莊村人張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獲悉媒體披露趙作海被無罪釋放的消息后,便相互聯系并分頭潛逃外地。專案指揮部立即派人分頭展開追捕,在有關地方公安機關的配合下,于5月14日在商丘市市區內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楊明福,5月22日在天津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李海金,5月24日在遼寧省沈陽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張祥良。在專案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專案偵查人員對涉案人員審訊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并于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對作案、拋尸、埋尸現場進行了現場指認,同時錄音錄像,3人指認相同。5月27日,對現場具有明顯標志的掩埋被害人頭顱現場進行現場勘查和挖掘,在3名犯罪嫌疑人指認的地點挖出了一人頭骨,5月29日,經公安部技術檢驗確認該人頭骨系柘城縣“1999·5·8”殺人碎尸案被害人高宗志被割頭顱,案件順利告破。
經審訊和調查證實,李海金因與受害人高宗志在菏澤市做月餅生意期間產生矛盾,便懷恨在心,預謀將其殺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楊明福、劉院喜(2006年5月24日,劉院喜因搶劫殺人被判處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邊等候,李海金、張祥良將高宗志約至離李海金家不遠的本村西地,幾人將高殺死、肢解并拋尸。為掩蓋尸體不被發現,四人在作案后又先后將三塊石磙推入扔放尸體軀干的機井內。
案件影響
2010年5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兩個規定首次明確了包括“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等6種不能用于死刑定案的證據。這被視作中國刑事證據制度的巨大創新和突破。
趙作海無論拿到多少賠償或補償,都不足以彌補他們一家子所受到的侵犯與傷害。更令人不樂的是,這些款項表面上由國家機關拿出,事實上卻是公職人員犯錯,納稅人買單。雖然,相關責任人正在追究之中,但是這種追究的程度與范圍并不讓人樂觀。而且,背后的問題也許更嚴重。
案件紀念
2010年6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趙作海無罪釋放的5月9日確定為“錯案警示日”
2020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趙作海申請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無罪國家賠償案入選。
參考資料 >
趙作海案入選國家賠償典型案例,最高法: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案.新浪網.2023-12-19
一錯再錯:河南“趙作海”錯案始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院研究院.2023-12-19
趙作海案5名警察獲刑 判決書顯示曾遭多項體罰.搜狐網.2024-06-07
還原趙作海冤案制造過程:妻子曾遭一個月逼供.新浪網.2024-06-08
河南通報趙作海案再審情況:無罪釋放擬賠償追責.大河網.2024-06-07
致趙作海坐冤獄11年 商丘柘城殺人碎尸案告破.搜狐網.2024-06-07
還原趙作海冤案形成過程:鄉村道德審判成推手.新浪網.2024-06-09
趙作海之案該如何反思.新浪網.2024-06-07
以審判為中心視角下的冤錯案件防范.中國法院網.2024-06-08
趙作海案入選國家賠償典型案例,最高法:精神損害賠償第一案_法治中國_澎湃新聞-The Paper.澎湃新聞-The Paper.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