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案是1995年發生在河北石家莊市的一起冤假錯案。1994年8月11日,河北省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發現了一具女尸,衣物脫落且被雜草掩蓋。1994年9月23日下午,根據群眾舉報,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騎著藍色山地車的聶樹斌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后聶樹斌因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5年4月27日被執行死刑。
2005年王書金(在河南省滎陽市抓獲的河北省廣平縣籍逃犯)自認該案是他犯下的,并且在公安局交代了一些未公開過的案件細節,一審判決后,王書金因公訴人未起訴其在河北省西郊玉米地犯下的案件而上訴。
《河南商報》發表了 一篇標題為“一案兩兇 誰是真兇”的報道在全國引起了轟動。此后聶樹斌的家人、代理律師以及許多新聞界、學術界人士都為此奔走、呼吁,希望重審聶樹斌案。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提審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并于2016年6月8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聶樹斌的母親送達了再審決定書。2016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2017年3月30日,聶樹斌母親張煥枝收到河北高院寄送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各項賠償共計268.13991萬元。聶樹斌案平反后,2017年10月,聶學生使用國家賠償金在醫院做了手術(膀胱病變)。他們重新裝修了舊房子,給兒子聶樹斌留了一個房間。
聶樹斌案是一起重大冤案,前后歷時二十余年方成功改判。該案體現了國家對人權保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正義和法治的精神,是衡量我國人權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的標志性案件。此案復審后,被評選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人物背景
聶樹斌,性別男,漢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河北省鹿泉市下聶莊村人,初中文化,原鹿泉市綜合職業技校校辦工廠(鹿泉市冶金機械廠)工人。
康某1,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是技術科的一名繪圖員。1994年時36歲。
案件經過
1994年8月5日,大約在下午五點,康某1騎車離開液壓件廠。8月8日,同事發現康某1沒有來廠里上班。8月10日上午,康某1的父親康某2向公安局報案稱康某1失蹤。下午,康某2和康某1的朋友余某某等人聯想到其上下班需要經過的玉米地,便在該區域尋找康某1,最終在石家莊市西郊孔寨村西玉米地邊發現了康某1的連衣裙和內褲,發現時衣服都卷成一卷塞在雜草里。8月11日上午,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找到了一具已經高度腐爛的尸體,旁邊還有一輛自行車,經辨認,死者是康某1。發現尸體后,警方立即進入現場進行調查,當日下午對其尸體進行了檢驗。
一個多月后,警方抓獲了一名犯罪嫌疑人——聶樹斌。河北省《石家莊日報》和《社會治安報》刊登的報道記錄了當年警方抓捕聶樹斌的過程,具體為:當時有群眾舉報有一個20多歲的年輕人經常在附近閑逛,行為鬼祟,總是在女同志上廁所時跟過去,該男青年騎一輛藍色的山地車。警方認為該男青年可能是殺害康某1的嫌疑人。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被刑事拘留。1994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被逮捕。
一審
公安機關偵查認定康某1 系被聶樹斌強奸殺害,于是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以強奸婦女罪判處聶樹斌死刑,決定執行死刑。
法院判決認定:“聶樹斌交代了強奸后勒死康某1的犯罪經過,并帶領公安人員指認了作案現場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點,與現場勘查一致;聶樹斌對康某1生前照片及被害現場提取物進行了辨認,確認系被害人照片及所穿衣物;聶樹斌所供被害婦女的體態、所穿衣物與被害人之夫侯某某、證人余某某所證一致。據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聶樹斌攔截強奸婦女,殺人滅口,手段殘忍,情節和后果均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奸婦女罪、故意殺人罪。對于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因有被告人聶樹斌多次供述,且與現場勘查吻合,供證一致,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之規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聶樹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婦女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聶樹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量刑過重,其系初犯、年齡小且認罪態度良好,希望從輕處罰。
二審
1995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二審,所認定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認為“一審認定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的事實、情節正確,證據充分。聶樹斌攔截強奸婦女,殺人滅口,情節和后果均特別嚴重。聶樹斌所述認罪態度好屬實,但其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不可以免除死刑。原判決對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賠償數額適當,對強奸婦女罪量刑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維持對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銷對聶樹斌犯強奸婦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與故意殺人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聶樹斌死刑”。
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再審
關鍵人物
王書金,1967年12月生,廣平縣人。2005年1月18日,王書金在河南省滎陽市一個磚廠打工。民警核查王書金的身份時,他報了十幾個假名字,最后他承認自己叫王書金,并自認自己殺過人,共交代了六起案件,其中四起強奸殺人案,兩起強奸案。
王書金與聶樹斌案的牽連
河北省邯鄲市廣平警方將王書金帶回派出所調查,并核查王書金交代的六起案件,其中一件便是1994年夏天他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害了一名婦女。邯鄲市警方到石家莊調查時得知,該案已經告破,兇手就是聶樹斌,已經被判處死刑并執行。
王書金在公安局交代了殺害康某1的過程,他稱自己當時拽倒了騎車的康某1,掐暈之后將其帶到玉米地,實施了強奸行為并殺害了康某1,王書金還兩次帶領警方前往玉米地指認犯罪現場。王書金還交代了一個隱蔽的細節,該細節當年從未有媒體報道過,也并未公開:自行車上有一串鑰匙。王書金交代自己作案時將鑰匙扔到了草叢中。
有民警表示,即便王書金自認自己是聶樹斌案的兇手,也不代表這是真相,因為案發時王書金在玉米地附近一百多米遠的一個工地打工,很可能知道案件的一些細節。
王書金案的程序
2006年3月,檢察機關對王書金提起公訴,控訴其涉案四起,但并不包括石家莊市西郊玉米地的強奸殺人案。在程序上,王書金案與聶樹斌案并無交集,但是兩個案子在一些重要事實的認定上有交集。王書金認為,他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犯罪事實(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具備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情節,司法機關應當從輕處罰。
2007年3月,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書金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書金犯故意殺人罪和強奸罪判處死刑。 2007年4月,王書金以未起訴他在石家莊西郊玉米地的奸殺案為由,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訴。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王書金案上訴案作出二審裁定,法院認為王書金對石家莊西郊玉米地案供述的細節(包括作案的具體時間、手段、受害人的身高等)與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以及尸檢不一致,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并報最高院進行死刑復核。
實際上,許多人認為,王書金自認河北省西郊玉米地的案子,并且為之上訴,是希望拖延執行死刑的時間。但王書金認為自己這是覺得對不起聶樹斌家,希望給他平反。
輿論推動和復查
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報》發表了 一篇標題為“一案兩兇 誰是真兇”的報道,報道中稱,聶樹斌被處決十年后,一個疑似真兇出現,聶樹斌可能是冤枉的。該報道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轟動,并引起了河北省高層的重視。
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員會政法委表示,立即成立由省委政法委牽頭、省公檢法司機關參與的聯合調查組調查聶樹斌案,一個月內公布結果。卷宗顯示,當時調查組對聶樹斌案中是否存在對聶樹斌進行刑訊逼供進行了調查,但那時得出的結論是未發現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行為。直到2005年底,對本案的調查仍未有明確的結果。12月19日,河北省公安廳新聞發言人又向《南方周末》稱:“調查一直在進行,只是難度太大了。”多年后的兩會期間,多家媒體采訪河北省高院得到的回復都是正在對本案核查中,尚不能得出該案是冤假錯案的結論。
2011年9月,長期關注冤案的山東律師李金星自費邀請專家學者和律師,于9月11日在石家莊市舉辦一場關于聶樹斌案的研討會。會后,與會的五六十名律師學者聯名發表《關于盡快啟動聶樹斌案再審程序的呼吁書》。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從2013年2月22日起就開始寫文章每日一呼,希望啟動聶樹斌案的再審程序。據徐昕教授自己統計,他發表的關于聶樹斌案的微博,累積轉發62萬余次。種種行動讓聶樹斌案重回公眾視線。
2014年全國兩會期間,河北高院院長衛彥明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如果最終確定不是王書金做的案,就沒有必要核查聶樹斌案。這個表態引起了巨大的爭議(此前已經判決不能認定王書金是本案的兇手)。
總結而言,在推動聶樹斌案的再審的過程中,媒體以各自的調查和采訪為案件的信息披露提供了渠道,也讓聶樹斌的家屬和代理律師的聲音被公眾聽到。公眾媒體以輿論的力量推動著案子的前進,使得本案持久地處于公眾視線中。
家屬和律師申訴
2005年,聶樹斌家人從記者處得知王書金承認西郊玉米地案是他犯下的。后聶樹斌的母親張煥枝找到律師李樹亭,請他代理聶樹斌案的申訴。律師協助張煥枝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各個部門申訴,請求重審聶樹斌案,但是面臨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聶樹斌的家人從未收到過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聶樹斌案發生在1996年以前,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可以不向被告人家屬送達判決書。李樹亭多次到河北高院索要判決書,都被以正在閱卷為由拒絕。直到2007年,李樹亭才從康某1的家人中獲取了原審的判決書。
從2005年到2014年,聶樹斌的家人委任了六任律師,但一直未爭取到閱卷機會。王書金案一審判決后,聶樹斌家人和代理律師向最高院和河北省高院申訴,請求再審。但2007年11月5日,最高法院立案庭回復張煥枝:“收到你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一案的申訴材料后,根據我院關于分級負責處理申訴案件的規定,已函轉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請你與該院聯系。此復。”隨后便是三年的杳無音信。2010年4月,張煥枝與李樹亭解除委托,隨后,聶家委托北京律師劉博今。
直到再審啟動后,2015年3月,張煥枝的代理律師在山東省高院首次查閱到了相關卷宗。律師認為當年判處聶樹斌死刑在程序和實體上都存在很多疑點。聶樹斌母親和律師表示閱卷范圍之廣遠超預期,“出乎意料”,很滿意。法官說,閱的是原卷,可復印拍照。
制度變化
“2010年‘兩個證據規定’頒布和此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開始在中國確立。2013年,中央政法委也發布相關規定,提出要堅持疑罪從無和證據裁判原則,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堅守嚴防冤假錯案的底線。”2013年,最高法院的院長和常務副院長也表態要關注冤假錯案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再審啟動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和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決定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復查;12月22日上午,合議庭法官會見了聶樹斌的近親屬和其代理律師,向他們送達了立案復查決定書。
2015年4月28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聶樹斌案復查聽證會。2016年2月,山東高院認為聶樹斌案“案件重大、復雜,案發歷史久遠”。此外,還先后四次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復查期限。最終,聶樹斌案復查期限再次延長至2016年6月15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一年半的復查,認定原審判決缺乏能夠對聶樹斌定罪的客觀證據,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審認定聶樹斌犯下強奸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審查后,同意山東高院的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依法提審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審。 本案依法糾錯,在山東高院復查和最高法再審期間,河北省有關部門和原辦案單位給予了積極配合和支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指派五名檢察人員全面審查了本案原始卷宗、復查材料及本院收集的相關材料。
再審調查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將依法組成合議庭,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審理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云騰擔任審判長,合議庭全體成員進行了閱卷,還到案發現場進行核查,并查看了聶樹斌原工作單位、死者租住地和上班路線等,詢問了本案部分原辦案人員和相關證人,咨詢了刑偵、法學專家,并先后5次約談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全面、充分聽取意見,對于申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意見,合議庭均認真審查,慎重對待,明確回應,依法保障其查閱案卷、調查取證等訴訟權利,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意見;及時發布相關審判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再審審理情況將依法適時向社會公布。
最高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意見在聶樹斌案再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最高檢成立了聶樹斌案再審辦案組,辦案組成員分別獨立審閱了所有材料,形成了20余萬字的閱卷筆錄。辦案組2016年10月31日赴河北省開展證據復核工作,梳理相關證據材料,并且“對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來源,隱蔽性證據,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在案證據缺失等焦點問題進行了嚴格細致審查,將有利于認定和不利于認定的證據都列入表格逐一分析”。最終,辦案組將一份對聶樹斌案事實和證據認定的檢察意見書《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提交至最高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改判聶樹斌無罪。主要理由是:
1、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確定性,原審判決所采信的尸體檢驗報告證明力不足。當年尸檢未對尸體進行全面解剖,“尸體檢驗報告僅憑尸體頸部纏繞襯衣,即作出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結論,依據不充分,結論不具有唯一性,原審判決認定聶樹斌用隨身攜帶的花襯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頸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的依據不足”。
2、作案工具來源不清,原審判決認定花襯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聶樹斌偷拿了花襯衣(作案工具),且聶樹斌偷花襯衣的動機不足。
3、聶樹斌始終未能供述出被害人攜帶鑰匙的情節。現場中發現了一串鑰匙,但是聶樹斌從未提到過該鑰匙的存在以及位置。
4、原審判決所采信的指認筆錄和辨認筆錄存在重大瑕疵[cī],不具有證明力。卷宗記錄聶樹斌對花襯衣進行辨認,但是卷宗中未附有提供給其辨認的照片;對于自行車的辨認,辨認對象和混淆物差異明顯;對現場和衣物的指認,未附照片,亦無證人在場,指認的真實性存疑。
5、證實聶樹斌實施強奸的證據嚴重不足。案發后,被害人的衣物中并未檢測出精斑,“原審判決認定聶樹斌實施強奸行為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依據法律規定,不應認定其犯強奸婦女罪”。
6、聶樹斌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疑問。(1)群眾提供的線索與案件缺乏直接關聯,由此認定聶樹斌是犯罪嫌疑人缺乏依據。(2)聶樹斌一方面始終認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作案的基本事實,尤其是對關鍵情節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復不定,有悖常理。(3)聶樹斌供述偷拿花襯衣的情節因證人證言而變化。(4)其到案后的五日內供述缺失。
再審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鑒于原審被告人聶樹斌已經被執行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并依法作出再審判決。
再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認為,“原判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奸婦女罪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但是,綜觀全案,本案缺乏能夠鎖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作案的客觀證據,聶樹斌作案時間不能確認,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不能確認,被害人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聶樹斌被抓獲之后前5天訊問筆錄缺失,案發之后前50天內多名重要證人詢問筆錄缺失,可以證明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的重要原始書證考勤表缺失;聶樹斌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與在卷其他證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再審結果
2016年12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聶樹斌強奸婦女案公開宣判,原審認定聶樹斌強奸殺害婦女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辦案人員對有關證據缺失沒有作出合理解釋,依照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認定聶樹斌有罪,最終判決了聶樹斌無罪,再審程序已經終結。再審判決在評判本案原辦案人員當年的行為和事后的解釋時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這一表述,具有重要導向作用。這里的常理,就是普通老百姓都懂得、普遍認同的道理,就是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時,應當考量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
案件后續
國家賠償
2017年3月30日,聶樹斌母親張煥枝收到河北高院寄送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聶學生(聶父)、張煥枝(聶母)申請國家賠償作出賠償決定。賠償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52579.1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26.482萬元,精神撫慰金130萬元(該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為冤錯案國家賠償史上最高,超過了此前呼格吉勒圖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張煥枝個人的撫養費6.4萬元,各項賠償共計268.13991萬元。聶樹斌母親張煥枝表示,對賠償決定書中的內容無異議,不會申訴,“它(賠償決定書)生效期還有一個月,就等待它生效吧。”
家屬狀況
聶樹斌被判處死刑并執行后,聶樹斌的父母認為如果兒子確實犯下了罪行,理應承擔責任,但是他們內心并不相信兒子會是一個強奸殺人犯,他們也曾申訴過,卻無疾而終。
聶樹斌案平反后,2017年10月,聶學生使用國家賠償金在醫院做了手術(膀胱病變),并將家里的舊房子進行了翻新,給兒子聶樹斌留了一個房間。
意義和影響
聶樹斌案是一起冤案,但是前后歷時二十余年方實現改判,幾十年間很多律師、學者、警察以及司法者的奔走,該案體現了國家對人權保障的高度重視,也踐行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方針和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健全了冤假錯案防范和糾正機制,體現了正義與法治的精神,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堅定立場。最高人民法院也指出,聶樹斌被再審改判無罪后進行的國家賠償,是衡量中國人權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的標志性案件。
聶樹斌案將推動中國的法治發展,其得以再審和糾錯,得益于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高度重視冤假錯案;得益于社會的普遍持續的關注;得益于人們司法觀念的進步;得益于中央主導下的司法改革。聶樹斌案樹立的典范,有助于成為今后其他類似案件糾錯的范例,還提出了一系列預防冤錯的要求。
《檢察日報》評聶樹斌案的三大標桿意義:獲得了社會公眾和司法機關的高度關注,彰顯了司法公信力;反映了我國法治進程的艱難坎坷,要吸收經驗,強化人權保障、程序公正等理念;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體現。
聶樹斌案被人民法院報評選為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影響力大、公眾關注度高、案件疑難復雜、審理難度大,具有重大借鑒作用。
參考資料 >
“聶樹斌案”:死去的與活著的.共產黨員網.2025-05-14
關注聶樹斌案.中國法院網.2023-01-17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中國法院網.2023-01-17
學術前沿 | 劉計劃:刑事冤錯案件的程序法分析 ——以聶樹斌案為例.微信公眾平臺.2025-10-01
聶樹斌案再審判決全文公布 九方面認定原審證據不足.環球網.2023-01-17
《今日說法》 20161210 “聶樹斌案”十年調查.CCTV.節目官網.2023-01-17
河南媒體曾報道“一案雙兇”打破聶樹斌鐵案.海外網.2023-01-25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再審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5-05-14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04-25
聶樹斌案獲賠268萬余元 聶母:我心里很平靜.時刻.2025-10-02
聶樹斌案——歷時22年的重大冤假錯案糾錯案件(2016).正義網.2023-01-18
法制日報盤點2017年十大案件:聶樹斌案、于歡案在列.中國青年網.2023-01-18
最高法評聶樹斌案:后續引發的國家賠償是衡量人權保障標志性案件.新京報.2023-01-18
官網評選年度十大案件 令計劃受賄案入選.上觀新聞.2023-01-25
重磅丨對話聶樹斌案“真兇”王書金:那個人就是我殺的.紅星深度.2023-01-18
聶樹斌案復查“苦旅”:河北復查十年無果,異地復查終于再審.騰訊新聞.2023-01-18
接力長跑12年,“聶樹斌案”背后的律師、學者.鳳凰網財經.2023-01-18
最高檢檢察意見是聶案民意的法律解讀.搜狐新聞.2023-01-18
兩個《證據規定》有關證據排除規則的理解和適用.國家檢察官學院.2023-01-18
聶樹斌案復查第四次延期 再次延長三個月.新華網.2025-09-26
揭秘聶樹斌案再審檢察意見“出爐”始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01-1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023-01-18
無罪!聶樹斌被執行死刑21年后,最高法再審改判!.央視新聞.2023-01-25
聶樹斌家屬獲賠268萬,精神損失費史上最高.環球網.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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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獲賠268萬余元 聶家表示不申訴.中國新聞網.20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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聶樹斌案平反一年 聶父母:再好好活幾年 新房仍有兒子房間.中國青年網.2023-01-18
聶樹斌案改判無罪的法治意義.人民網.2023-01-25
聶樹斌案警示了什么.手機央廣網.2023-01-25
檢察日報:聶樹斌案改判在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三大標桿意義.澎湃新聞.2023-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