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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賬
來源:互聯網

呆賬是指超過償付期限且經多次催收仍無法收回,長期處于呆滯狀態并可能轉為壞賬的應收款項,通常因債務人無力償還或失聯而形成。

符合破產清算、死亡失聯、重大災害或法律追償無果等條件的債權可被認定為呆賬,會計處理需區分計提與核銷階段,金融機構需經法律程序確認債務人清償能力喪失后,履行多級審批程序方可核銷,并執行賬銷案存原則及計提呆賬準備;審計環節需對撥備合理性進行評估;稅務處理上允許稅前扣除相關款項,但需提供合法證據支撐。

基本概念

定義

呆賬是一個經濟領域術語,指已過償付期限,經催討尚不能收回,長期處于呆滯狀態,有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款項。對于金融企業來說,按照財政部2017年印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規定,其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符合一定認定條件的,可確認為呆賬。

概念辨別

呆賬和壞賬是兩個在財務和會計領域經常使用的術語。呆賬強調三年以上既不增加也不減少的無法收回的往來賬,并且不能確定將來是否能收回;壞賬強調企業無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款項。企業由于發生呆賬、壞賬而產生的損失,就是呆賬損失、壞賬損失。

呆賬認定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者死亡,金融企業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金融企業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5)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金融企業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6)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7)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終止或中止執行后,金融企業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對借款人和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曉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9)由于上述1至8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金融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10)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1至9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1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金融企業的國際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的,金融企業經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

(12)金融企業經批準采取打包出售、公開拍賣、轉讓等市場手段處置債權或股權后,其出售轉讓價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可認定為呆賬。

參考資料:《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呆賬核銷

條件

第四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債權或股權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1)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債權或股權可認定為呆賬。

第五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z)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以及透支利息、手續費、超限費、滯納金可認定為呆賬。

第六條 金融企業經采取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學貸款呆賬認定標準及核銷所需相關材料》(附3)所列認定標準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可認定為呆賬。

參考資料:《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程序

第七條 呆賬核銷應遵循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戶、逐級上報并經審核審批、對外保密和賬銷案存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 金融企業申報核銷呆賬,應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資企業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及審核審批材料。呆賬核銷申報材料內容應包括債權、股權發生明細情況,借款人(持卡人)、擔保人或抵質押物情況,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的追索情況及結果,被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符合條件的銀行卡小額貸款呆賬核銷除外,可采取清單方式進行核銷。

(2)經辦行(公司)的調查報告,包括呆賬形成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的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理由,債權和股權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情況等。

(3)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的呆賬,不得核銷。

第九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應提供財產清償證明、追償證明等內外部證據。無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金融企業可憑財產追償證明、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內部證據進行核銷。內部證據必須經相關人員簽章確認。

財產追償證明或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見等。

法律意見書應由金融企業內部法律事務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條 債務人在同一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該金融企業訴訟并取得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或雖有財產但難以或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余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

第十一條 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經過訴訟并取得無財產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或者雖有財產但難以或者無法執行的法院終結或者終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業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必須提供確鑿證據,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上報、審核審批,并從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中核銷。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核銷呆賬,必須嚴格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并提供申報材料,由上級行組織審查并簽署意見。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不得受到其他機構或個人(包括債務人)的干預。

第十五條 下列債權、股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1)除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內容外,借款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金融企業未按規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實施必要程序追償的債權;

(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3)因行政干預造成逃廢或懸空的金融企業債權;

(4)金融企業未向借款人、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5)其他不應核銷的金融企業債權、股權。

參考資料:《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呆賬準備

定義

貸款呆賬準備金,又稱“貸款損失準備金”或“信貸損失準備金”(Loan Loss Provision)是從銀行經營收入中提取并留存的一部分儲備資金,用于抵補貸款的固有損失。此處的“固有損失”指的是“內在損失”(Inherent Loss),內在損失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可用的估計資料顯示貸款的價值可能受到了損害,將來發生的一件或兩件事情將證明損失的事實;二是損失的數量可以合理地估算出來。因此對于一些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所導致的損失,銀行是不能在現在的會計年度提取準備金的。

作用

呆賬準備金的作用有兩方面:

1、審慎會計原則要求銀行計提呆賬準備金。審慎原則是國際公認的會計準則,它要求對利潤的估計要謹慎,對損失的估計要充分。在現實中,銀行貸款的損失是在所難免的,計提準備金既是對貸款內在損失的估價,又是為補償損失提供資金準備。

2、呆賬準備金是銀行持續穩健經營的重要保證。風險是銀行與生俱來的。對不良貸款設置呆賬準備金,單獨作為一項負債或作為資產的備抵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反映,并把當年提取的呆賬準備金當作獲取利潤的一項費用。在發生壞賬損失的當年,就不會因沖銷壞賬而給銀行的利潤帶來沖擊,也可避免對銀行資本的過度侵蝕,確保銀行持續、穩健經營。

形成原因

商業銀行形成呆賬的原因

1.由法律風險引起的呆賬。

2.由于政府干預導致呆賬。

3.經濟波動造成的商業銀行呆賬。

4.商業銀行對借款人信息掌握不全面導致呆賬。

5.借款人誠信缺失導致呆賬。

企業形成呆賬的原因

1.產品老化與市場滯銷導致企業資金沉淀。

2.銷售合同爭議與糾紛引發的應收款。

3.誠信不足以至三角債惡性循環。

4.受騙上當而蒙受損失。

5.自身企圖不良而蒙受損失。

6.瀆職用權而蒙受損失。

7.利用職務犯罪挪用資金。

8.應收款超過時效追訴困難而蒙受損失。

9.企業的其他應收款主要是指非貨款以外的債權反映。其他應收款發生呆賬、壞賬的表現有下列情況:一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資金到期不歸還,由于債務方生產經營困難。無力償還瀕于破產倒閉;二是企業外個人借欠資金,由于債權方不重視或人事變更。單位變動,債務方無力償還;三是企業內人員借欠資金,企業不清收或人事變更,債務方無力償還;四是供銷、采購人員借欠資金,企業或個人不及時結賬清收,或因人員變動無力償還等;五是企業領導借欠資金,領導任職或單位變動不及時歸還,或不及時結賬等。

參考資料 >

銀行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相關備查資料須完整合規.今日頭條.2024-01-2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57號).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24-01-25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dfjrjgj.yn.gov.cn/html.2024-01-22

..2024-01-20

呆賬的判定標準?.會計通.2024-01-22

..2024-01-20

..2024-01-20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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