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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是一部部門規章,其制定目的是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證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發展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于1996年6月3日發布,自1996年9月1日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2004年5月1日已廢止。

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章 申請、考試、發證

第四章 審驗、換證、注銷

第五章 附則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證和駕駛員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道路上駕駛民用機動車輛的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申請領取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全國有效。

第三條 本辦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學習駕駛證(以下簡稱學習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臨時駕駛證(以下簡稱臨時駕駛證)。

第五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持證人的身份證件號碼、姓名、性別、出生日期、長期住址、國籍、準駕(學)車型代號、初次領證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記錄,并有發證機關印章、檔案編號和持證人的照片。臨時駕駛證還應記載有效區間。

機動車駕駛證式樣由公安部規定。

第六條 準駕車型代號表示的車輛及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為:

準駕車型代號 表示的車輛準予駕駛的其他車輛的代號

A 大型客車B、C、G、H、J、M、Q

B 大型貨車C、G、H、J、M、Q

C 小型汽車G、H、J、Q

D 火三輪 E、F、L

E 二輪摩托車 F

F 輕便摩托車

G 大型拖拉機

H 小型拖拉機

K 手扶拖拉機

L 三輪農用運輸車

J 四輪農用運輸車 G、H

M 輪式自行專用機動車

N 無軌電車

P 有軌電車

Q 電瓶車

第七條 駕駛證有效期六年。初次領取的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學習駕駛證有效期為二年;臨時駕駛證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第三章 申請、考試、發證

第八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向長期居住地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在暫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暫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身體條件:

(一)申請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駕駛證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請其他車型駕駛證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兩眼視力不低于標準視力表0.7或對數視力表4.9(允許矯正);

(三)無赤色盲

(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

(五)四肢、軀干、頸部運動能力正常,但左下肢殘疾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三)在吊扣機動車駕駛證期間的。

(四)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增駕的除外)。

第十一條 初次申請學習駕駛證的年齡:

(一)申請大型客車、無軌電車學習駕駛證為21至45周歲;

(二)申請大型貨車學習駕駛證為18至50周歲;

(三)申請其他車型學習駕駛證為18至60周歲。

第十二條 需要學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申請學習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號碼、護照等),在暫住地申請的還應交驗暫住證(暫住期為一年以上),外國(地區)人還應交驗居留證件(居留期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請大型客車學習駕駛證的,由省級車輛管理所按公安部規定審批;

(四)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與相關知識合格后,核發學習駕駛證。對持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駕駛證。

第十三條 持有駕駛證需要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申請學習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增駕申請表》;

(二)交驗駕駛證;

(三)申請增駕大型客車、無軌電車的,須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駛大型貨車的經歷。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增發學習駕駛證。對持增駕學習駕駛證并掌握駕駛技能的,經考試合格的,換發駕駛證。

第十四條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復員、轉業、退伍人員交驗居民身份證號碼和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三)現役軍人交驗軍人身份證件和省軍區以上證明;

(四)交驗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

(五)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駕駛證。

第十五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并在境外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三)交驗外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四)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后,核發駕駛證。

第十六條 持有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外國(地區)人,可以分別申請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申請時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交驗護照等入境身份證件;

(三)交驗居留證件(申請駕駛證居留期為一年以上,申請臨時駕駛證居留期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驗外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

(五)接受身體檢查。

車輛管理所對符合規定的,經考試合格后,分別核發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

第十七條 關于考試科目的規定。

(一)考試科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與相關知識、場地駕駛、道路駕駛。

(二)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及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按照《考試科目表》(附件一)的科目進行考試。

(三)持外國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駕駛證或國際駕駛證的,考試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道路駕駛。

駕駛經歷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四)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的,考試科目為道路駕駛。

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小型乘座車、摩托車駕駛證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駕駛考試。

第十八條 考試的內容、方法、合格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辦理。

第四章 審驗、換證、注銷

第十九條 車輛管理所應對持證人按以下期限進行審驗。審驗時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驗合格的,在駕駛證上按規定格式簽章或記載,持未記載審驗合格的駕駛證不具備駕駛資格。

(一)對持有準駕車型A、B、N、P駕駛證的、持有準駕車型C駕駛證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和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年審驗一次;

(二)對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的,兩年審驗一次,免身體檢查。

第二十條 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注銷準駕車型A、B、N、P。

第二十一條 車輛管理所對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審驗的,可委托外地車輛管理所代審。

第二十二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持證人應當到車輛管理所換證。車輛管理所應結合審驗對持證人進行身體檢查;審核違章、事故是否處理結束,對審核合格的,應換發駕駛證。

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換證的,應當事先申請提前或延期換證,事先未申請并超過有效期換證的,依法處罰后予以換證。

持證人在換證期間,有義務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在暫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決定是否在暫住地申請換發駕駛證。暫住地車輛管理所對申請人的駕駛證、駕駛證登記資料和暫住證審核后,換發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一的駕駛證登記資料為《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附件二)和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條 對持證人發生交通事故或違章的,實行記分管理,并在駕駛證或駕駛證登記資料中記載。對超過違章、事故記錄分數規定的,依法分別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考試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損毀,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書面申報原因并登報聲明,30天后,由車輛管理所審核補發新證。

第二十七條 車輛管理所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注銷機動車駕駛證并在登記資料中注明: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發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超過換證時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接受違章或事故處理的;

(六)持有兩個以上駕駛證的;

(七)年齡超過70周歲的;

(八)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第二十八條 吊銷和注銷的機動車駕駛證,登記資料保留兩年后銷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之間對駕駛證有互相認可協議的,按協議辦理。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入境舉辦有組織的駕駛車輛的活動(汽車、摩托車比賽、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組織有關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駕駛證。

第三十條 駕駛證持有人從事道路駕駛教練的,應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的印章、證表式樣,由公安部統一制訂。

第三十二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考試科目表(略)

注:1、表中數字交、場、路分別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與相關知識、場地駕駛和道路駕駛。

2、“√”表示準駕。

3、“×”表示不準增駕。

附件二: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略)

附件三:

機動車駕駛證登記項目

1、檔案編號

2、姓名

3、身份證件號碼

4、國籍

5、住址

6、電話

7、郵編

8、初次領證日期

9、準駕車型及取得日期

10、審驗記錄

11、違章記錄

12、事故記錄

13、住址變更記錄

14、補證記錄

15、吊銷、注銷記錄

參考資料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04.04.30).中國臺灣網.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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