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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來源:互聯網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的行為。相比之下,“拒不說明巨額財產來源罪”的罪名,更為準確地反映了本罪的基本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改革開放后,由于國家工作人員獲得收入的途徑越來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則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極小的財產差別變得越來越大。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社會的實際情況,在《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增設了這一罪名。1997年修訂刑法又將其適當修改,納入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犯罪之中。

隨著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整個社會反腐倡廉的呼聲日益高漲,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打擊腐敗分子、制止貪污行為上發揮了重要作用。

歷史沿革

改革開放前,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由國家撥付,國家干部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國家工作人員的巨額財產容易被發現,因此,當時沒有必要規定這種罪行。改革開放后,國家工作人員獲得收入的途徑越來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則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極小的財產差別變得越來越大。由于非法手段隱蔽,很難查清其真實來源。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社會的實際情況,在《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增設了這一罪名,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這一法律規定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個重要突破,并為懲治這一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1997年修訂刑法又將其適當修改,納入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犯罪之中。

構成條件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客體的復雜是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法內涵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決定的。本罪設立的目的是嚴密法網,是司法機關易于證明犯罪而使腐敗分子難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關于貪污受賄罪難以證實的情況下,把舉證責任部分轉移而設立本罪。因此,首先,從設立該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次,既然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也就必然的侵害了社會主義的財產關系,侵犯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這里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屬于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數量在3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不能說明”具體包括:(1)行為人拒不說明財產來源;(2)行為人無法說明財產的具體來源;(3)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經司法機關查證并不屬實;(4)行為人所說的財產來源因線索不具體等原因,司法機關無法查實,但能排除存在來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為“非法所得”。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犯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辭職后,檢察機關發現其有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行為人不能說明來源的,由于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能以本罪論處。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后又故意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量刑定罪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本罪與“財產雖差額巨大,但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的情況的區別。有的國家工作人員除正常工作外,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長和業余時間從事一些科研、技術咨詢等獲得的報酬可能大大超過其日常工資收入。有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屬從事高收入的職業,獲得的報酬較多:也有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很富裕的親屬朋友,因接受遺產或者饋贈而變得很富有。這些當事人對其財產的來源能說明其合法性,經初步核實無誤,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另外,正確區分本人財產和家庭財產的界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超過差額巨大的部分是指其本人財產,不是指與家庭成員共同的財產。如果家庭成員擁有這部分差額巨大的財產,其身份也是國家工作人員,則應責令該家庭成員說明來源;若該家庭成員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此則不能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論處。

司法認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必須是差額巨大,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本罪的認定關鍵有兩層含義:一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數額巨大;二是對該巨大差額財產,行為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首先,行為人擁有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而且差額巨大。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于別人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于行為人擁有的財產。這里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于行為人合法占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根據《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但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是認定的關鍵,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合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并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其次,行為人不能說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說明"了,但司法機關查實后否定了其說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可見,本罪常常是不作為的方式出現,因為行為人沒有履行其“說明義務”;同時,在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常見問題

“非法所得”的數額計算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3﹞167號),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為人的全部財產與能夠認定的所有支出的總和減去能夠證實的有真實來源的所得。在具體計算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和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財產、支出等一并計算,而且一并減去他們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確屬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個人的非法收入。

(2)行為人所有的財產包括房產、家具、生活用品、學習用品及股票、債券、存款等動產和不動產;行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學習費用、罰款及向他人行賄的財物等;行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稿酬、繼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各種收入。

(3)為了便于計算犯罪數額,對于行為人的財產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從行為人有比較確定的收入和財產時開始計算。

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問題

實踐中,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往往是在沒有被查明證實是否是貪污罪或受賄罪而定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在犯罪主體上,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于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于其他違法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案件

案件一

【要旨】

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的人在立案前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依法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對涉案的巨額財產,可以由其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說明來源。沒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或者說明來源,或者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所提供的證據達不到相應證明標準,或說明的來源經查證不屬實的,依法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并產生息的,可以按照違法所得占比計算孳息予以申請沒收。

犯罪嫌疑人任潤厚,男,某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曾任A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保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B環能公司)董事長。

利害關系人任某一,任潤厚親屬。

利害關系人任某二,任潤厚親屬。

利害關系人袁某,任潤厚親屬。

(一)涉嫌受賄犯罪事實

2001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擔任A集團董事長、總經理,B環能公司董事長,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在職務晉升、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索要人民幣共計70萬元用于賄選;要求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單位為其支付旅游、療養費用,共計人民幣123萬余元;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共計30萬元,被辦案機關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

(二)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

2000年9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共計人民幣3100余萬元,港元43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拿大元1萬元,英鎊100鎊;珠寶、玉石、黃金制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55件。

任潤厚的合法收入以及其親屬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為人民幣1835萬余元,港幣800元,美元1489元,歐元875元,英鎊132鎊;物品20件。任潤厚親屬對扣押、凍結在案的人民幣1265萬余元,港幣42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及物品135件不能說明來源。

【訴訟過程】

2014年9月20日,任潤厚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7月11日啟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同年10月19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同年12月2日,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

利害關系人任某一、任某二、袁某申請參加訴訟。2017年6月2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同年7月25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余元、港元42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拿大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珠寶、玉石、黃金制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35件。

【檢察履職情況】

(一)準確把握立法精神,依法對立案前死亡的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人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任潤厚在紀檢監察機關對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調查期間因病死亡。檢察機關認為,與普通刑事訴訟程序旨在解決涉嫌犯罪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不同,違法所得沒收作為特別程序主要解決涉嫌犯罪人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涉及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因此,涉嫌貪污賄賂犯罪行為人在立案前死亡的,雖然依法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也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其違法所得。本案中,任潤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重大犯罪,雖然未被刑事立案即死亡,但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依法仍應予以追繳,應當通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進行處理。

(二)認真核查財產來源證據,依法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及違法所得數額。辦案中,檢察機關對任潤厚本人及其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情況、任潤厚家庭支出及合法收入情況,進行了重點審查,通過對涉案270余個銀行賬戶存款、現金、155件物品的查封、扣押、凍結,對160余名證人復核取證等工作,查明了任潤厚家庭財產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根據核查情況,將任潤厚家庭的購房費用、購車費用、女兒留學費用、結婚贈與及債權共929萬元納入重大支出范圍,計入財產總額。鑒于任潤厚已經死亡,且死亡前未對本人及轉移至親屬名下的財產和支出來源作出說明,檢察機關依法向任潤厚的親屬調查詢問,由任潤厚親屬說明財產和支出來源,并根據其說明情況向相關單位、人員核實,調取相關證據。對于相關證據證實及任潤厚親屬能夠說明合法來源的工資獎金、房租收入、賣房所得、投資盈利等共計1806萬余元,以及手表、玉石、黃金制品等物品,依法在涉案財產總額中予以扣減。將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名下財產和家庭重大支出數額,減去家庭合法收入及其近親屬等利害關系人能說明合法來源的收入,作為任潤厚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違法所得,據此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利害關系人任某一和袁某對檢察機關沒收申請沒有提出異議。任某二對于檢察機關將任潤厚夫婦贈與的50萬元購車款作為重大支出計入財產總額,提出異議,并提供購車發票證明其購買汽車裸車價格為30萬元,提出余款20萬元不能作為重大支出,應從沒收金額中扣減。檢察機關根據在案證據認為不應扣減,并在出庭時指出:該50萬元系由任潤厚夫婦贈與任某二,支出去向明確,且任潤厚家庭財產與任某二家庭財產并無混同;購車費用除裸車價格外,還包括車輛購置稅、保險費等其他費用;任某二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購車款結余部分返還給任潤厚夫婦。因此,其主張在沒收金額中扣減20萬元的依據不足,不應支持。該意見被法院裁定采納。

(三)依法審查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混同的財產,按違法所得所占比例認定和申請沒收違法所得孳息。經審查認定,依法應當申請沒收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為人民幣1265萬余元、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凍結在案的任潤厚及其親屬名下財產為人民幣1800余萬存款、部分外幣以及其他物品。其中本金1800余萬元存款產生了169萬余元孳息。關于如何確定應當沒收的孳息,檢察機關認為,可以按該筆存款總額中違法所得所占比例(約1265/1800=70.2%),計算出違法所得相應的孳息,依法予以申請沒收,剩余部分為合法財產及孳息,返還給其近親屬。法院經審理予以采納。

【指導意義】

(一)涉嫌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的人立案前死亡的,依法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目的在于解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追繳問題,不是追究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涉嫌實施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行為的人,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犯罪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無論立案之前死亡或立案后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死亡,都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案件中,本人因死亡不能對財產來源作出說明的,應當結合其近親屬說明的來源,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以及提供的證據情況,依法認定是否屬于違法所得。已死亡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或說明來源的,應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并進行調查核實。沒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或說明來源,或者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雖然主張權利但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相應證明標準,或者說明的來源經查證不屬實的,應當依法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申請沒收。

(三)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并產生孳息的,可以按照比例計算違法所得孳息。在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財產中,對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混同后產生的孳息,可以按照全案中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的比例,計算違法所得的孳息數額,依法申請沒收。對合法財產及其產生的孳息,及時予以返還。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案件二

李運來,男,中國共產黨黨員,案發前系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主任、黨委副書記。

一、貪污事實。2007年6月,李運來利用其擔任北京市官廳水庫管理處主任,主管該單位工作的職務便利,個人侵吞本單位公款100萬元。

二、受賄事實。2005年,李運來利用擔任北京市官廳水庫管理處主任的職務便利,介紹河北省某水利公司為官廳水庫的濕地工程施工項目提供石料,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10萬元;2011年4月,李運來利用擔任北京市東水西調管理處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某俱樂部租用管理處房屋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鮑某某購物卡10張,價值99990元;2012年10月,李運來利用擔任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某商務服務公司保留違章建筑、減少損失提供幫助,并收受該公司位于河北的房屋一套,購房款及其他稅費173萬余元;2013年5月,李運來利用職務便利,為某飯店租賃單位所屬房屋續簽合同提供幫助,收受該飯店負責人孫某某30萬元。

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事實。李運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1300余萬元,至法院宣判時,尚不能說明來源的共計1165萬余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11月13日,北京市紀委監委駐市水務局紀檢監察組對李運來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同日,按照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指定管轄,海淀區監委對李運來立案調查,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4月28日,李運來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移送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起訴,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黨紀政務處分】2019年8月13日,李運來被北京市水務局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提起公訴】2019年11月22日,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李運來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1年1月15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運來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萬元。責令其退繳違法所得一千一百六十五萬余元。判決現已生效。

以上內容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紀法微課堂 | 第一百零一期:罪名解讀(十)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微信公眾平臺.2023-11-25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相關問題研究.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11-2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檢察院.2025-09-19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11-25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11-25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 |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11-25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廉潔四川.2023-11-25

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唐河縣人民檢察院.2023-11-25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罪與罰 從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原主任李運來案說起.百家號.202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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