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神甫事件,又稱馬賴,是1856年清朝廣西西林知縣張鳴鳳處決非法傳教的法籍天主教神甫馬賴的外交沖突事件,法國借此聯合英國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
1844年中法《黃埔條約》簽訂后,法國獲得在廣州市、廈門市、福州市、寧波市、上海市五大通商口岸地區的傳教權,清政府無權組織教堂修建,并嚴禁中國人對傳教相關事宜進行破壞。但部分傳教士除在通商口岸地區施行傳教活動外,依仗領事裁判權在中國境內擅自出行,在五大通商口岸外的中國內地進行傳教或進行非法活動,企圖借宗教傳播形式分裂中國,引起內地民眾不滿。1853年夏,法國巴黎外國宣道會傳教士馬賴(1814-1856)由澳門入境,經廣州至貴州興義馬鞍山,再由貴州天主教會派遣至廣西西林縣建立傳教據點。馬賴在廣西西林縣勾結土豪鄉紳,吸引地痞流氓入教,為非作歹,引起當地民眾強烈不滿。但得時任知縣黃德明的庇護,馬賴未得懲處。1856年初,新任西林知縣張鳴鳳警告馬賴離境未果,后逮捕馬賴及25位中國籍教徒骨干。2月29日,因馬賴態度惡劣,張鳴鳳未依照《中法黃埔條約》(1844年)將其移交法國領事館,直接處以死刑。但英法兩國以此為借口,夸大事實,要求中國政府給出足夠補償,否則便以武力對中國進行壓制,并借機挑起第二次鴉片戰爭。
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后,清政府被迫求和。1858年6月,清政府戰敗并簽訂《天津條約》,在傳教事宜上再度被迫讓步,允許法國商民、傳教士自由出入內地、自由傳教,其活動范圍從通商五口擴展至全國各地。且在《天津條約》合約章程補遺中要求將張鳴鳳革職充軍,并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地區開設教堂以供傳教所需。外國宗教勢力進一步入侵中國,中國國家主權遭到更深層次的破壞。
事件背景
英法虎視眈眈
英國通過第一次鴉片戰爭獲得了巨大利益后,美國、法國也紛紛逼迫清政府簽訂條約,擴大在華利益。1844年(愛新覺羅·旻寧二十四年)10月24日,清朝與法國在廣州黃埔簽訂了不平等條約《黃埔條約》,《黃埔條約》中第二十二款中規定了法國人可以在五口通商之地建設教堂傳教,并且“倘有中國人將佛蘭西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第二十三款中規定“佛蘭西無論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遠入內地,聽憑中國官查拿,但應解送近口佛蘭西領事官收管;中國官民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佛蘭西人,以傷兩國和好”。還逼使清政府于1846年2月20日發布了對天主教的弛禁令,并同意將康熙建立的天主堂,“除改為廟宇民居者”外,一律發還給天主教徒。傳教士開始進入中國傳教,這些傳教士通常擔負法國殖民事業的先鋒。早在十七世紀初,法國傳教士便以傳教為名,深入越南各地從事資源調查和政治、軍事活動,為軍事入侵做準備,在法軍侵略時,傳教士們緊密配合,為法軍作向導或直接參加戰斗,成為殖民活動的得力助手。
廣西社會動蕩
第一次鴉片戰爭后,清政府被迫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國開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鴉片戰爭后,廣西也成為西方列強的侵略目標,鴉片和廉價商品的大量輸入和傾銷,不僅毒害了廣西人民的精神和健康,還嚴重破壞了廣西的社會生產力,農民大量破產,傳統的自然經濟開始解體。當時的鴉片販子以廣州市、上海市作為最大的輸入口岸,而廣西與廣州有西江水路相通,交通十分便利,從廣州走私進口的鴉片,有相當一部分向廣西傾銷,使廣西各地煙館林立,由于鴉片大量輸入,廣西煙毒泛濫成災,吸食鴉片者的范圍幾乎涵蓋各個階級。此外由于洋貨不斷輸入廣西,對廣西社會的傳統經濟產生了巨大沖擊,破壞了傳統的家庭手工業,農民大量破產,流離失所,成為流民。
西林地理位置特殊
馬賴所以要選擇西林作據點,是因為西林具備別處沒有的一些特殊條件:第一,西林縣的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如果占據西林,則向云南省、貴州省、廣西三省發展十分便利。當時法國也在謀求滲入與越南接壤的中國西南邊疆,將中國的西南三省與越南共同劃入成為法國在亞洲的勢力范圍內。法國政府派馬賴來華主要目的就是于此。第二,西林位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西部最邊遠的地區,遠離省城桂林市,政府勢力并不強大,便于馬賴活動。同時西林交通閉塞,經濟文化落后,素有“廣西盲腸”之稱,有大量土匪、流氓、煙販、娼妓、賭棍等社會渣滓,又是苗、彝、壯、漢等多民族聚居之地。因而馬賴將自己的活動地點定在西林縣,即意圖利用這里錯綜復雜的形勢進行自己的活動。
馬賴潛入廣西西林
1852年,巴黎外方傳教會委派該會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總會計李莫瓦(Le pere Libois)為兩廣教區主教。雖然清政府已經解除對天主教的限制,但活動范圍只準許在五口通商之處,嚴禁傳教士進入內地傳教。所以,其進入廣西的幾次嘗試都未成功。1852年,馬賴從法國來到香港,李莫瓦派其從貴州省去尋找進入廣西的辦法。1854年春,馬賴到達貴州,在法國傳教士李翁士(Le pere Lions)的幫助下,從當地彝族教徒處了解廣西西林縣山區有從貴州遷去的彝族農民,其中有三人曾經受洗信教,其余的人常來往貴州和西林之間,和貴州彝族親友過往甚密。馬賴意識到自己可以利用這一點,于是他立即在當地彝族農民中尋找同去西林的人選,最后選中了白滿、盧家兩兄弟、巫老五和一個年輕寡婦曹桂英,這幾個人很快就受洗信教。經過準備,馬賴一行于1854年6月,打扮成彝族農民走親戚的樣子,從貴州省到了廣西泗城府城(今凌云縣),隨后轉到西林縣落腳,開始了自己的活動。
事件過程
馬賴傳教,引發民憤
馬賴道一行人到達西林后,在傳教過程中,由新發展的中國教徒向當地農民群眾宣講教義,宣稱只要信奉天主,便可免災消難,并稱本教為解救受苦受難的大眾的使者,使用贈送藥品等拉攏人心的手段或言語威脅,恐嚇等手段以吸引當地農民參教。
西林縣當時各族多有于家中設祖先牌位以祭祀祖先的習俗,這與馬賴所提倡的受洗入教,信奉雅威的觀念相違背,于是嚴令教徒拆除家中的祖先神位,不準掃墓拜祖,在民情民俗方面引起西林縣官紳及民眾不滿。并以“宣揚邪教,煽動宗族不睦”為理由向縣衙告發馬賴,以求對其進行處罰。但緣于馬賴重金賄賂縣官黃德明,黃對其多加包庇,最終以查無實據了案。隨后,馬賴又吸收大批地痞無賴、煙鬼賭棍入教,奸淫婦女,搶劫村寨,無惡不作,引起西林縣大批地方紳士和群眾不滿,對其十分仇視,要求縣衙對其加以懲處。
馬賴被捕
1855年夏,當地群眾向西林縣衙報告,馬賴于安定鎮外三十華里的白家寨活動頻繁,或存在不正當意圖。知縣黃德明名義上對馬賴進行審訊,實則是為馬賴通風報信,馬賴聽聞消息后遂前往貴州興義與安龍縣等地進行躲避。1856年,黃德明調任,由張鳴鳳接任西林縣知縣一職。張鳴鳳繼任后,對擾亂當地生活、引起民眾憤恨的以馬賴為首的天主教團體進行清掃。先后將馬賴最得力的教徒、作惡多端馬子農、林八等人捉拿歸案并判處死刑,并公開告示禁止外人擅自潛入西林傳教,借傳教之名為非作歹。并嚴厲警告馬賴禁止于此傳教,令馬賴限期離開西林。但馬賴不顧禁令警告,始終隱蔽在教徒家中以陰謀煽動教徒,意圖引起當地民眾對知縣不滿。
在當地民眾要求懲辦馬賴的呼聲下,知縣張鳴鳳派人傳訊馬賴,1856年2月24日,派黃才等人率差役前往瑤山村搜捕馬賴。馬賴由教徒白滿、盧朝明、盧成學和白望林陪同下藏匿在西林縣城紳士羅恭葉家,伺機離開廣西壯族自治區。黃才等人沒有捉到馬賴,便將教徒盧保成、盧英龍、盧成剛、盧成江、黃丁玉、陶望貴及馬賴的傭人巫老五、傳教員曹桂英逮捕,押送回縣。在知情教徒的配合下,于咸豐六年正月二十日(1856年2月25日)在西林縣城羅恭葉的后園抓獲馬賴。
馬賴之死
張鳴鳳原本僅打算招馬賴開堂審訊,在馬賴承認自身罪行后勒令其出境或押送至廣州交與法國領事認領處置。但馬賴被捕的消息一經傳出,許多對馬賴不滿的群眾紛紛指控馬賴在西林縣傳教期間犯下敗壞民俗、擾亂治安、侮辱婦女等種種罪行。于是張鳴鳳組織升堂審訊,對馬賴進行審訊,但馬賴態度惡劣,面對審訊或拒不回答,或一味抵賴。當審問曾供認幫助馬賴與土匪聯絡的白滿時,白滿見到馬賴后一改供詞,反口抵賴并對張鳴鳳進行辱罵。張鳴鳳便將白滿斬首,并警告馬賴應伏罪認錯。馬賴見白滿被斬,自覺死無對證,態度更加惡劣,張鳴鳳大怒,下令掌嘴三十。馬賴被打之后,大耍無賴裝死躺下,張鳴鳳又令再打五十大板。
馬賴兩次被打之后,認為知縣張鳴鳳絕不可能傷其性命。因此當張鳴鳳派人勸說其承認錯誤,就答允送其出境交由法領事處置后,態度仍十分頑固,一言不發,企圖等待法國領事會出面交涉。私下勸說無效之后,張鳴鳳再次開堂審問,再次詢問馬賴是否認罪,馬賴卻依仗外國傳教士身份,辯稱來中國傳教有《黃埔條約》作依據,并且是奉天主的意愿,其有權到任何地方傳教。又稱《黃埔條約》規定對于進入內地的傳教士,只能就近解送法國領事,不能虐待、截打。而張鳴鳳不過是個小小的知縣,竟無故關押、刑罰法國傳教士,違反了中法《黃埔條約》的規定。張鳴鳳則稱逮捕其不僅是因為其擅自入境、非法傳教、敗壞民俗,更是因為其在中國境內勾結包庇匪徒、奸污婦女等,并傳喚有關人證當堂對質。馬賴無法辯解,遂不理會任何提問,還威脅稱“諒你一個小縣官,奈何不了我這個法國傳教士”。張鳴鳳大怒,對其動大刑。不久,馬賴就死在刑具之下,張鳴鳳下令將其斬首示眾。1856年2月29日,馬賴和白滿的首級都被掛在城門外示眾。
事件后續
中法兩國交涉失敗
教案發生后,恰逢英國要求修約,便教唆法國以此為由引發事端,法國皇帝拿破侖三世正欲為“圣教”立功博法人的擁護,便同意英國這一請求。法國駐華代辦顧隨于7月25日致函欽差大臣葉名琛,引用中法《黃埔條約》第二十三款中關于遠入內地的法國人,清方只能解送就近的法國領事官收管,不得毆打、傷害和虐待的規定,言及清政府這一行為傷害了無辜的受害者(即馬賴),要求清朝立即釋放被羈押的九名教徒,并歸還其他教徒財物。葉名琛拒絕了法方的無理要求,并表示《黃埔條約》規定的傳教范圍只有五口之地,西林縣屬于內地,以馬賴為首在中國內地作亂的天主教團體必須受到嚴懲。
7月30日,顧隨進一步向葉名琛提出四項賠償要求:(一)將西林縣知縣張鳴鳳革職充軍;(二)欽差大臣給予正式照會,告知上項處分業已執行;(三)在邸報上公布該項處分并曉附上諭;(四)清朝皇帝需通諭全國,若再有官員發生類似違約行為,一概比照此案辦理。此外,顧隨還請蓋蘭上將在廣州市和澳門集結兵力,以便向欽差大臣葉名琛施加壓力。但葉名琛則堅持拜上帝會“乃天主教之別名”,允許外國人在五口通商之地傳教和解除基督教禁令是引發太平天國運動的根源。在寫給顧隨的回復中,指出馬賴潛入廣西壯族自治區這件事本身具有非法性,并特別指出“不少基督教徒都參加了叛亂”,對于顧隨提出的四項賠償并不作回復。
1857年2月25日,中法之間又開始新的交涉。布爾布隆于3月4日致函葉名琛,稱法國對華的下一步行動在很大程度上將取決于中國方面的賠償態度。4月4日,布爾布隆再次致函葉,威脅葉如果十五天之內仍無滿意答復,則按中國不予賠償辦理。葉名琛未回復。直到1857年12月12日葉名琛才答復布爾布隆:據廣西按察使轉據西林知縣張鳴鳳稟報:1856年2月24日并無拘拿馬神甫和白聞、依溺思等拷打殺死之案,當時監獄中亦無上述人犯。唯該年3月間曾抓獲“妖言惑眾,糾伙拜臺,奸淫婦女,搶劫村寨”的廣東人馬子農,經審訊供認不諱后處決。馬子農與馬賴“名既不同,籍亦不合”。因此,葉名琛認為馬神甫被殺一案“想是貴公使誤聽人言,此事應亦毋庸議矣”。葉名琛未作深入調查,僅聽張鳴鳳的片面之詞就作出“此事應亦毋庸議”的結論是輕率的與錯誤的。但即使葉名琛確認馬賴已被正法并接受一切賠償條件,也來不及了,法國侵華專使讓-巴蒂斯特·路易·葛羅此時已達中國,英法聯軍已做出進攻廣州市的部署。
交涉失敗,戰爭爆發
中法兩國交涉未果,雙方談判一直拖延。而克里米亞戰爭后,法國政府便與女王陛下政府磋商對華的聯合行動。法國駐英國大使西格尼和英國外相克勒拉得恩商定:兩國聯合,為馬賴被殺事件提出賠償要求,并以聯合出兵至白河口的軍事行動增添對中國的脅迫,使其對廣州及其他地方的中國人的敵視行為予以圓滿答復,同時督促清政府盡快實現早已提出的修約要求。1856年10月,“亞羅號”事件發生。當月23日,英國借口“亞羅號”事件,發動海軍炮轟廣州市。緊接著,法國借口“馬神甫”事件,由讓-巴蒂斯特·路易·葛羅全權負責,率領一支法軍侵入中國。英、法兩國正式出兵,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清政府戰敗,1958年5月29日,清政府被迫派瓜爾佳·桂良、花沙納為全權代表赴天津市談判。
事件結果
簽訂《天津條約》
清朝戰敗被迫求和,美俄也趁火打劫,1858年6月,清政府被迫與英、法、美、俄四國分別簽訂了《天津條約》。條約規定清政府賠還從前沒收的天主教堂,并允許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教堂。并給予法國人在中國建造教堂、醫院、學堂、墳地等,一定程度上給予外國用地自由,并規定若有中國人對其蓄意破壞,依照此條約可對破壞之人進行嚴懲。此外,由于法國此次以宗教為借口開展戰爭,在《天津條約》中,更規定“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并允許基督教、天主教等均可來中國自由傳教,各國不斷派遣傳教士深入廣西壯族自治區各地,紛紛建立教堂,發展教徒,利用傳教來搜集政治、經濟、軍事等情報。在西林縣,先后建立3座教堂,并宣布教堂周圍10里之內的田地山林為教堂所有,百姓不得耕種。且《中法天津條約》合約章程補遺中要求將張鳴鳳革職,并永不錄用,張鳴鳳后被革職充軍。自此,中國國家主權遭到進一步損害。
事件評價
“馬神甫事件”作為中國近代史上較早的帶有宗教性質的案件,盡管披著宗教外衣、以宗教糾紛的形式出現,但實質上是法國等外國侵略勢力對中國內地進行侵略統治的一次試探。張鳴風身為西林知縣,處死在當地為非作歹、霍亂百姓的天主教傳教士馬賴,符合當時中國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一定程度上捍衛了國家主權,激勵全國人民投入到反侵略斗爭中去。但一定程度上意氣用事,忽視了相關條約法規的約束,為英、法等國侵略中國、開始第二次鴉片戰爭提供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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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遺址
馬神甫事件遺址位于田林縣定安鎮東新街,遺址建于清光緒22年(1896年),以泥瓦結構為主,占地面積約2040平方米。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后,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法國在西林縣內勒索白銀2萬兩,用于建造教堂,馬神甫事件遺址因此得以修建保留。994年7月8日公布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四批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
參考資料 >
右江民族博物館“西林教案”遺址.右江民族博物館.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