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違約(英語:Sovereign 違約)是指一國政府無法按時對其向外擔保借來的債務還本付息的情況,包括債務重組、當期本金、利息未如期如數支付,或債務總額超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協議所規定的最高上限。主權違約不僅影響國家的國際信譽,增加融資難度,還可能導致對國內外借款人的債務違約。由于政府在司法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它們很難出現在他國的破產法庭上,這種缺少法律約束的情況下,政府可能會宣布其主權債務違約。主權違約的概率可以通過主權信用評級、信用違約掉期的擔保成本或不同主權債券間的息差來參考。當市場參與者普遍懷疑某國政府償還債務的能力或意愿時,主權債券的貼現率會上升,反映出更高的信用風險。
原因
20世紀80年代爆發的國際性債務危機中,許多的債務國都經歷了失去的十年,而還清拖欠的債務,也不意味著未來能得到更多的貸款,如果各國只是簡單的借越來越多的款而不還,那么在世界實際利率超過本國經濟長期實際增長率從的情況下,相對于收入的債務水平最重要大爆炸,也就是所謂的“龐氏騙局”。
實證研究表明,引發主權違約的關鍵因素通常是債務人——政府在主權債務危機出現時的意圖和行為,而非債權人。對于私人債務而言,債權人可以通過法律條文的規定申請明確的求償,但對于主權債務而言,其用于擔保的資產往往屬于國家財富,在其國內法律體系中屬于豁免部分。即便那些不屬于豁免部分的資產,債權人也很難找到一家合適的法庭申請執行債務契約。這些技術上的問題使得主權債券的所有者往往難以在主權違約事件發生后進行程序性追索,也使得主權國家較之于私人部門更愿意違約。
通常主權債務違約發生前,其主權債券市場利率會顯著高于同期的無風險利率。過高的債券市場利率將增加政府的償債壓力,迫使該國進一步通過發行新債償還舊債,此時市場對其償債能力的質疑將以要求更高的貼現率體現出來。當這一循環達到一國債務總額上限、或者償付能力上限時,債務的違約將可能因政府無力支付下一期債務的本息,或大量債權人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引發。
影響
主權違約帶來的影響可以分為聲譽成本、國際貿易排除成本、國內世界經濟體通過金融市場再融資成本和政府當局的政治成本。這些成本易于定性而難于定量。主權違約通常會導致該國主權債務的短期評級下降,給予潛在投資者消極的信號,從而使潛在投資者拒絕購買該國新的主權債券,使違約國更加難以從市場上融資。研究表明,在主權債務違約發生之后,愿意并確實償付債務的州政府,能比那些繼續拖欠債務的州從市場上獲得更多的融資。
對于新興市場的私人經濟部門而言,其所在國發生主權違約意味著私人經濟部門在外部資本市場上融資的成本也將大幅提高。在1984-2004年的20年間,由于主權違約導致私營部門通過外部市場融資的數量減少了40%,并且這一影響的持續時間延續至主權債務危機發生一年之后。對應的,針對違約國的外國直接投資(FDI)數量也會下降,來自原債權國的投資減少更加明顯,而雙邊貿易額的減少更可持續長達15年。這種貿易的減少可能是潛在投資者對該國信用和風險的評價反應,也有可能是主權債務的債權人對這些國家的投資進行了懲罰性的限制。這些因素共同收緊了面向主權違約國家的現金流量,因而增加了該國私營部門通過市場融資的難度。
新巴塞爾協議對協議各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組提出的新要求,低于最高信用評級的主權債券將會因其存在的風險、較低的安全性和流動性被排除出核心資本之外,這將導致大量銀行不得不改變其核心資本結構并出售掉這部分主權債券。由于政府發行的主權債券的主要賣家往往是大型銀行,一國主權債務違約帶來的影響將是全球性的。主權違約將迫使國家銀行和其他銀行進行類似“再資本化”的行為,有可能因這一行為對銀行流動性的要求觸發當地銀行部門的系統性風險。
Alichi(2008)認為當一國國內經濟十分脆弱時,此時政府會發生類似私營世界經濟體的戰略違約。通常主權違約的解決方式是通過與主要債權人的談判達成重組。如1961年組成的巴黎俱樂部承擔了大量對低收入國家進行債務重組的安排。但主權國家面對外部償債壓力的反應是雙向的:一方面主權國家會為尋求未來可持續的融資渠道而提高還債意愿;另一方面,主權國家也會試圖考慮通過拖延償債以在談判換取有利的條件,如償還時限的延長、利率的下調甚至本息的減免,并承擔償還債務后國內經濟衰退的風險。因此主權國家存在主權債務違約前、后與債權人博弈的意愿和可能。
主權違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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