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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
來源:互聯網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并于2020年12月3日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年9月,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開展了2023年度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認定了20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

文件意義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的發布與實施,旨在完善中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作為《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號)的實施細則之一,是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依據,也是對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附加監管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實施早期糾正機制的基礎。

文件內容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明確評估目的。識別出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布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切實維護金融穩定。第二,確定評估方法。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再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第三,明確評估流程。每年確定參評銀行范圍,收集參評銀行數據進行測算,提出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結合監管判斷,對初始名單進行必要調整,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后發布。

文件解讀

出臺背景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表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規模大、復雜程度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度強,一旦出現問題,可能對金融體系產生較強的傳染性,對宏觀經濟運行也可能產生較大的沖擊。因此,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范圍內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從2011年起,金融穩定理事會每年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名單,并已經形成比較明確的監管政策框架。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框架指引,各國也結合自身實際建立了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s)監管政策框架。

2018年11月,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中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考慮到銀行業在中國金融體系占有重要地位,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4家銀行均已入選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制定了《評估辦法》,為后續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實施附加監管要求奠定基礎。

評估方法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明確了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評估范圍、評估流程和工作分工,從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四個維度確立了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指標體系。在具體評估時,將向參評銀行發送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收集參評銀行數據并開展評估。

評估流程是:首先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然后再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確定后,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后續監管

《評估辦法》發布后,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制定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擬從附加資本、杠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還將建立早期糾正機制,推動系統重要性銀行降低復雜性和系統性風險,建立健全資本內在約束機制,提升銀行抵御風險和吸收損失的能力,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在制定和實施附加監管要求時,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充分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銀行資本補充需求和服務實體經濟等因素,合理安排出臺時機。針對不同組別和類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根據經營特點和系統性風險表現,分類施策,匹配差異化的附加監管實施方案,設置合理的過渡期安排,確保政策影響中性,穩妥有序實施。

以上內容摘錄:

文件動態

2018年11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中國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政策框架。

2020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明確了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基本規則。

2021年1月1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正式開始實施。

2021年11月,《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的附加監管細則與中國首批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出爐,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于2020年數據,評估認定了19家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包括6家國有商業銀行、9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和4家城市商業銀行

2022年9月,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展了2022年度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認定19家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其中國有商業銀行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9家,城市商業銀行4家。

2023年9月,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開展了2023年度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認定了20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其中國有商業銀行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9家,城市商業銀行5家。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從低到高分為五組:第一組10家,包括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寧波銀行江蘇銀行廣發銀行上海銀行南京銀行北京銀行;第二組3家,包括中信銀行、浦發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第三組3家,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第四組4家,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第五組暫無銀行進入。

銀行名單

2021年度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

2021年11月,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基于2020年數據,評估認定了19家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其中國有商業銀行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9家,城市商業銀行4家,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從低到高分為五組:第一組8家,包括平安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寧波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北京銀行;第二組4家,包括浦發銀行、中信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第三組3家,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第四組4家,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第五組暫無銀行進入。

2022年度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

2022年9月,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展了2022年度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認定19家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其中國有商業銀行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9家,城市商業銀行4家,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從低到高分為五組:第一組9家,包括中國民生銀行光大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寧波銀行廣發銀行江蘇銀行上海銀行北京銀行;第二組3家,包括中信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浦發銀行;第三組3家,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第四組4家,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第五組暫無銀行進入。

2023年度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

2023年9月,根據《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開展了2023年度中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認定了20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其中國有商業銀行6家,股份制商業銀行9家,城市商業銀行5家。按系統重要性得分從低到高分為五組:第一組10家,包括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寧波銀行江蘇銀行廣發銀行上海銀行南京銀行北京銀行;第二組3家,包括中信銀行、浦發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第三組3家,包括交通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第四組4家,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第五組暫無銀行進入。

文件原文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

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301號),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評估目的。對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進行評估,識別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每年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根據名單對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差異化監管,以降低其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防范系統性風險。

(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

評估中使用的數據為集團并表數據,并表范圍按照銀保監會監管并表范圍確定。

(三)系統重要性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系統重要性是指金融機構因規模較大、結構和業務復雜度較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較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難以替代的關鍵服務,一旦發生重大風險事件而無法持續經營,可能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不利影響的程度。

二、評估流程與方法

(四)評估流程。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開展一次:

1.確定參評銀行范圍。

2.向參評銀行收集評估所需數據。

3.計算各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4.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監管判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作出調整。

5.確定并公布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

(五)評估方法。采用定量評估指標計算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并結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監管判斷,綜合評估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

(六)參評銀行范圍。若某銀行滿足下列任一條件,則應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范圍:

1.以杠桿率分母衡量的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在所有銀行中排名前30。

2.曾于上一年度被評為系統重要性銀行。

(七)數據收集。銀保監會每年根據本辦法制作數據報送模板和數據填報說明。數據填報說明包含各級指標及定義、模板較上年的變化等內容。參評銀行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寫并提交上一會計年度數據。銀保監會進行數據質量檢查和數據補充修正后,與中國人民銀行共享參評銀行的監管報表、填報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

(八)系統重要性得分。銀保監會在完成數據收集后,計算參評銀行系統重要性得分。除第三部分另行規定計算方法的情形外,每一參評銀行某一具體指標的得分是其該指標數值除以所有參評銀行該指標的總數值,然后用所得結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點計的該指標得分。各指標得分與相應權重的乘積之和,即為該參評銀行的系統重要性得分。

(九)閾值和分組。得分達到100分的銀行被納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按系統重要性得分進行分組,實行差異化監管。各組分界值如下:

第一組:100分至299分。

第二組:300分至449分。

第三組:450分至749分。

第四組:750分至1399分。

第五組:1400分以上。

銀保監會后續可根據實際年度數據測算結果,商中國人民銀行并報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金融委)批準后,對閾值和分組進行調整。

(十)監管判斷。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根據其他定量或定性輔助信息,提出將系統重要性得分低于100分的參評銀行加入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的監管判斷建議,與初始名單一并提交金融委辦公室。

使用監管判斷的門檻應較高,即只在個別情況下改變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確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

(十一)名單確定和披露。系統重要性銀行初始名單、相應銀行填報的數據和系統重要性得分、監管判斷建議及依據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審議。系統重要性銀行最終名單經金融委確定后,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

(十二)信息報送與披露。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執行人民銀行牽頭制定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統計制度,按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相關統計數據。系統重要性銀行應于入選后通過公開渠道披露本辦法第十五項至第十八項規定的上一會計年度各項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

(十三)評估流程與方法的審議和調整。金融委每三年對本辦法規定的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審議,并進行必要調整和完善。行業發生顯著變化、現有評估流程與方法不能滿足防范系統性風險實際需要的,金融委可對評估流程與方法進行額外審議。

三、評估指標

(十四)一級指標。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參評銀行的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等一級指標,評估其系統重要性程度和變化情況。

(十五)規模。評估參評銀行規模時,采用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作為定量指標。

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作為杠桿率分母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和調整后的表外項目余額之和,按照《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原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發布)規定的口徑計算。該指標權重為25%。

(十六)關聯度。評估參評銀行關聯度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金融機構間資產,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資產余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2.金融機構間負債,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交易形成的負債余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3.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指銀行通過金融市場發行的股票、債券和其他融資工具余額。該指標權重為8.33%。

關聯度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十七)可替代性。評估參評銀行可替代性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通過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支付額,指銀行作為支付系統成員,通過國內外大額支付系統或代理行結算的上一年度支付總額,包括為本銀行清算的支付總額和本銀行代理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清算的支付總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2.托管資產,指上年末銀行托管的資產余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3.代理代銷業務,指銀行作為承銷商或代理機構,承銷債券,代理代銷信托計劃、資管計劃、保險產品、基金、貴金屬等業務的年內發生額。該指標權重為6.25%。

4.客戶數量和境內營業機構數量,指銀行的公司和個人客戶數,以及在境內設立的持牌營業機構總數。該指標權重為6.25%。

可替代性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十八)復雜性。評估參評銀行復雜性時,采用下列定量指標:

1.衍生產品,指銀行持有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余額。該指標權重為5%。

2.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證券,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類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類的證券余額。該指標權重為5%。

3.非銀行附屬機構資產,指銀行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該指標權重為5%。

4.理財業務,指銀行發行的非保本理財產品余額。該指標權重為5%。

5.境外債權債務,指銀行境外債權和境外債務之和,其中境外債權指銀行持有的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直接境外債權扣除轉移回境內的風險敞口之后的最終境外債權;境外債務指銀行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債務。該指標權重為5%。

復雜性類指標總權重為25%。

四、實施

(十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二十)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摘錄:

參考資料 >

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不斷完善——從“大而不能倒”走向“大而不會倒”.新華網.2023-11-03

《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3-11-03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國家金融管理監督總局.2023-11-03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的通知(銀發〔2020〕289號).中國人民銀行.2023-11-03

央行、金融監管總局發布!認定20家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證券時報網.2023-11-03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答記者問.中國政府網.2023-11-03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2022年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中國政府網.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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