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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狀態
來源:互聯網

戰爭狀態指由交戰國之間敵對關系所形成的狀態,戰爭狀態是一種法律狀態。通常自宣戰或實際爆發戰爭時開始,直到和約簽訂時為止。對于一國而言,戰爭狀態是指在國家遭受外敵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下,將國家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狀態,即國家的軍事、政治、經濟、科技、教育和外交等進入戰時狀態,實施戰時管理體制,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為戰爭服務。

戰爭狀態的存在取決于武裝沖突的存在和交戰國的“交戰意向”,如果交戰國并不宣戰,或者并不將對方的敵對行為視為戰爭,而非交戰國亦不宣告中立,則不構成戰爭狀態。戰爭狀態開始后,交戰國之間的正常關系即告斷絕,開始運用戰爭法。

敵對行動的停止并不等于法律意義上的戰爭狀態的結束,戰爭狀態或者由簽定和約結束,或者由戰勝國單方宣告結束,或者由戰勝國和戰敗國發表聯合聲明或宣言而結束。戰爭狀態結束,交戰國之間即恢復和平關系。

狀態定義

戰爭狀態是指交戰國在戰爭開始至戰爭結束期間的,敵對關系所形成的法律狀態。法律上規定的戰爭狀態的開始和結束,通常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隨著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戰爭開始

戰爭狀態的開始,通常是通過交戰雙方或一方宣戰(或宣布戰爭狀態),或一方使用武力,另一方認為是戰爭行為并繼之以敵對行為。有時國與國之間雖然經過宣戰,雙方處于戰爭狀態,但是彼此之間不一定有實際敵對武裝行動。有些國家之間實際上存在著敵對的武裝沖突,但并不意味著它們之間的關系就是戰爭狀態。有些國家挑起了戰爭,但為了規避戰爭責任,避免承擔戰爭狀態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卻聲明不存在戰爭狀態,而僅存在武裝沖突狀態。

動員令

國家宣告戰爭狀態后, 對用于戰爭的人力、物力進行統一指揮、管理和調度的命令。目的在于把國家武裝力量從平時狀態立即轉入戰時狀態,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贏得戰爭的勝利。動員令發出后,一切被動員征召的人員和物資,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到達指定地點,聽候調配。動員令分為全國總動員令和局部地區動員令兩種。任何違反動員令者要負刑事責任或受軍法制裁。全國總動員令中還可以宣布一定的戰時法,適用于戰爭狀態的非常時期。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動員令”。

宣戰方式

宣戰的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說明理由的宣戰聲明; 另一種是附有條件的最后通牒,當對方在限定期限沒有接受通牒中的條件,即開始采取戰爭手段。同時,敵對的任一方如果認為戰爭狀態已經存在,必須立即通知其他各非交戰國

傳統國際法認為,戰爭的開始必須通過宣戰。格勞秀斯認為“開戰前必須宣戰”,有的學者甚至把宣戰作為判斷戰爭是否正義的一個標準。1907 年的海牙第三公約中的第1條就規定:“締約各國承認,除非有預先的和明確無誤的警告,彼此間不應該開始敵對行為。警告的形式應是說明理由的宣戰聲明或是有條件宣戰的最后通牒。”第2條還規定:“戰爭狀態的存在必須毫不延遲地通知各中立國”。但是國際實踐中,特別是在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規定廢棄將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之后,愈來愈多地出現了不宣而戰的情況。1945 年《聯合國憲章》禁止武力的非法使用以后,國家間所發生的武力爭斗,絕大多數是以非戰爭的武裝沖突來代替正式的戰爭狀態。另外,宣戰中的所謂“最后通牒”就是一種威脅手段,是違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的。因此,宣戰現在不是一項國際習慣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許多戰爭都沒有經過宣戰,這樣就很難區分戰爭與武裝沖突,這就要求將戰爭法的原則和規則擴大適用到國際性和非國際性武裝沖突中,這種新發展的結果是國際法義務與人道主義規則同樣適用于戰爭與武裝沖突。1949年關于戰俘的《日內瓦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未發表宣戰聲明的敵對行為也應該視為戰爭,第三國根據與自己的利害關系或具體情況,可以自行認定武裝沖突是否達到戰爭狀態。

開始時間

關于戰爭開始的具體時間。凡是經過宣戰開始的戰爭,宣戰之時或宣戰文件上指明的時間即為戰爭開始的時間。未經宣戰的戰爭,對其開始時間的認定,國際法尚無明確具體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應綜合各個相關因素進行考察,其中確定交戰國的“交戰意思”所表現出的時間,對于確定戰爭開始的時間通常應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武裝沖突只是雙方使用武力,其開始和結束表現的都是實際行動,不存在法律狀態。

法律后果

交戰國家一旦進入戰爭狀態,它們之間就由和平關系轉為戰爭關系。并由此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交戰國之間一般斷絕外交和領事關系;政治性條約效力終止或受到影響;商務關系一般斷絕或停止執行;交戰國在敵國的公產將被代管;敵國的商船或民用飛機要在限期內離境,否則可能被扣留或征用;交戰國國民在敵國的人身自由和權利受到限制; 私人財產可扣押或折價征用(不得沒收)等。

所適用法律發生變化

戰爭開始后,交戰國之間的關系不再是和平關系,取而代之的是戰爭關系,所以戰爭法和中立法就開始適用。

外交和領事關系的斷絕

戰爭開始后,交戰國間的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一般會完全斷絕。交戰國關閉其在敵國的使、領館。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接受國有一般的義務尊重館舍財產和檔案安全。對于派遣國的館舍,以及僑民的利益,可以委托接受國認可的第三國予以照料。交戰國的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以及使、領館的有關人員有返回其派遣國的權利。這些人員在離境前的合離期限內,一般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條約關系發生變化

受戰爭影響的條約-般僅限于交戰國的雙邊條約,不包括交戰國的多邊條約和商務關系的條約。在國際實踐中,相關條約的效力一般分為以下三類情況:

經貿關系中斷

戰爭開始后,因為交戰國間的政治、經濟、軍事等諸方面都處于敵對狀態,所以交戰國一般會全面斷絕彼此間的經貿往來,甚至包括交戰國人民之間的經貿往來,但是交戰國不能單方面廢除已履行的契約或已結算的債務。

財產和人民交往關系影響

交戰國的財產和人民交往關系嚴重受到影響。交戰國在戰爭中對敵國財產應該區別對待,將其區分為國家財產和私人財產、軍事性質的財產和非軍事性質的財產以及動產和不動產。對于其境內的敵國國家財產,如果是不動產,除使、領館外,可予以沒收,也可以使用;如果是動產則可以沒收。對于占領區內的敵國人民的私有財產原則上不得侵犯,但是可加以限制,如禁止轉移、凍結和征用等。對于可供軍事需要的財產,如橋梁、要塞等,可于必要時予以破壞。另外,交戰國對在海上遇到的敵國公、私船舶及貨物,可予以拿捕沒收,但從事探險、科學、宗教或慈善以及執行醫院任務的船舶除外;對中立國商船上的敵國私產,除可用于戰爭目的的之外,一般不應拿捕沒收;對敵國的公、私航空器及其所載貨物均可拿捕沒收。

在戰爭期間,交戰國對其境內的敵國公民可實行各種限制,如進行敵僑登記、強制集中居住等。但就戰爭許可范圍內,應盡可能地減免對敵國公民人身、財產和尊榮上的限制和強制。

非戰爭的武裝沖突的開始及其后果

非戰爭的武裝沖突沒有正式開始的宣告程序。只要實際武力行為存在,就視為開始了非戰爭武裝沖突。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發生的許多重大國際武裝沖突大都不是戰爭,因為武裝沖突各方不承認有戰爭狀態的存在。這時,該武裝爭斗的后果與戰爭開始的后果不同,在這種武裝沖突爆發時,武裝沖突各方一般繼續保持外交關系和領事關系,同時一般也不發生戰爭所引起的其他法律效果。

戰爭狀態結束

戰爭狀態的結束是交戰各方停止戰爭行動,并全面解決了相關的政治、經濟、領土和其他問題,從法律上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彼此間的和平關系。實踐中,結束戰爭狀態的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種:

締結和平條約

締結和平條約是交戰國之間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和平的一種傳統方式。和平條約的締結和生效,意味著戰爭狀態的結束,從而一切基于戰爭狀態而采取的作戰行為不再被允許,雙方不得再進行攻擊、征用或沒收等行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中國與意大利間戰爭狀態的結束,就是以中、美、蘇、英、法等國家為一方,與意大利、羅馬尼亞等國家為交戰的另一方,通過締結和平條約完成的。

和平條約的主要內容包括:完全停止軍事行動;釋放和遣返戰俘;部分或全部恢復戰前條約的效力;恢復外交、貿易等關系。有些和約還包括賠款或賠償、割讓領土、懲辦戰犯等條款。

發表聯合聲明

交戰國雙方以發表聯合聲明的方式結束戰爭狀態。“二戰”后,蘇聯、中國等國家就是以這種方式與日本結束了戰爭狀態。前蘇聯與日本于1956年10月19日發表了聯合聲明,中國與日本于1972年9月29日發表了聯合聲明。

單方面宣布結束戰爭

指由戰勝國單方面宣布結束戰爭狀態。中國與德國間戰爭狀態的結束,是通過這種方式來實現的。1955 年4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關于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德國之間的戰爭狀態的命令》,標志著中國與德國之間的戰爭狀態的結束。美國總統布什于美東部時間2003年5月1日晚9點(北京時間2003年5月2日上午9點)在從海灣返航的亞伯拉罕·林肯號航空母艦上發表講話,單方面宣布伊拉克戰爭已經結束。

結束的法律后果

交戰國之間的戰爭狀態結束后,兩國的關系恢復為正常的和平關系。相應的戰爭法的規則終止適用,和平法再次適用。一般情況下,因戰爭中斷的外交和領事關系以及經貿關系會得到恢復;中止實施的條約也會恢復效力;對原交戰國家或國民的財產及其他權利的限制也會被取消;等等。

現代國際實踐對于戰爭與武裝沖突的結束和后果有了某些新發展。停戰協定由原來只是臨時性的安排,現在趨向于成為長期、全面停止敵對行動的一種方式。有些停戰協定以后會通過其他的國際法律文件予以確認和保證,從而成為結束戰爭狀態的一種方式。1973年巴黎會議簽訂的關于越南停止戰爭和恢復和平的協議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另外,以前國際法上的戰爭結束及其法律后果問題,基本上都集中于國家之間的戰爭。而現代國際實踐所面臨的問題還涉及個別國家非法使用武力,以及聯合國根據《聯合國憲章》所采取的軍事行動的結束和法律后果。如針對伊拉克科威特非法使用武力的行動,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多國部隊對伊拉克發動了代號為“以色列沙漠之鷹0.50in手槍”的軍事行動。在此行動結束以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又于1991年4月通過第687號決議,重申按照國際法,伊拉克應負責賠償因其非法入侵和占領科威特而對外國政府、國民和公司造成的任何直接損失、損害和傷害。

法律依據

1868年12月21日關于禁止使用爆炸性和易燃性子彈的《圣彼得堡宣言》;1907年10月18日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所制定的公約,例如《關于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關于陸戰時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公約》《關于戰時海軍轟擊公約》《關于海戰時中立國的權利和義務公約》,以及關于戰爭開始公約和海戰時限制捕獲權公約等其他幾個海牙公約。

1925年6月17日《關于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的日內瓦議定書》。

國際法上,在1928年 《巴黎非戰公約》簽訂之前,戰爭是解決爭端的手段,因此是一個合法的制度,甚至戰爭結束后簽訂的和約也是合法的。最典型的是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所簽訂的公約,基本上承認戰爭是合法的。正是由于戰爭所帶來的不僅是指極大的罪惡行為,而且也必然會摧毀人類社會的生存,因此,從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的簽訂起,各國一致同意廢除依靠戰爭解決國際爭端,以及廢棄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各國同意除和平手段外,不得尋求其他手段來解決國家之間的爭端或沖突。國際法是禁止戰爭作為解決國際間爭端的手段,而且還通過了一系列的國際公約,形成了國際上的戰爭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49條規定:“國家依照憲法規定宣布戰爭狀態,采取各種措施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領導全體公民保衛祖國,抵抗侵略。”

實例解析

2013年朝韓沖突

2013年3月28日,美國派遣B-2型隱形戰略轟炸機從本土“奔襲”朝鮮半島。3月29日,金正恩召開緊急會議,指示朝鮮導彈單位嚴陣以待,做好隨時攻擊美國軍隊基地的技術準備。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30日發表特別聲明,宣布與韓國正式進入“戰爭狀態”。

2020年

2020年9月27日,亞美尼亞阿塞拜疆在納卡地區爆發新一輪沖突,雙方均指責對方違反停火協議,率先發動軍事進攻。兩國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

2020年抗疫戰爭

人類與病毒的斗爭,就是一場在全球范圍內全面開戰的“世界大戰”。2020年1月25日,即中國的農歷正月初一中國宣布進入“戰時狀態”,此次中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是一場“阻擊戰”,全國30個省區市相繼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應急響應機制,率先打響了人類與病毒戰爭的第一槍 。

緊接著,意大利捷克西班牙匈牙利葡萄牙斯洛伐克奧地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拉脫維亞愛沙尼亞塞爾維亞黎巴嫩、哈薩克斯坦、巴勒斯坦菲律賓薩爾瓦多、美國、阿根廷波蘭南非秘魯利比亞巴拿馬共和國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危地馬拉、瑞士、亞美尼亞蘇丹等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此后,到3月中旬,就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宣布進入“戰爭狀態”。此后,不斷增多。

2022年俄烏沖突

2022年2月24日,俄羅斯烏克蘭發動軍事行動。俄羅斯方面宣稱該行動旨在保護頓涅茨克州和盧甘斯克共和國、保護遭受基輔政權欺凌和種族滅絕的人,并使得烏克蘭“非軍事化”和“去納粹化”。當地時間10月19日,弗拉基米爾·普京宣布在頓涅茨克、盧甘斯克、赫爾松扎波羅熱市地區實施戰時狀態。此外,自沖突爆發以來,烏克蘭最高拉達已多次延長烏國家戰時狀態。當地時間2022年7月15日,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批準將烏戰時狀態和總動員令從8月7日起延長90天,至2022年11月5日。當地時間2025年10月21日,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批準延長戰時狀態和總動員期限90天,即從2025年11月5日至2026年2月3日。當地時間2026年1月14日,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在全體會議上投票通過,將戰時狀態和總動員期限再延長90天至5月4日。

2023年巴以沖突

2023年10月7日,加沙地帶巴勒斯坦武裝組織向以色列境內發動大規模火箭彈襲擊,襲擊造成5名以色列人受傷,其中1人傷勢嚴重。以色列國防軍發布聲明,表示開始對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哈馬斯)的目標發動空襲,以色列已進入戰爭狀態。

區別

戰爭狀態是指在國家遭受外敵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下,將國家由平時狀態轉為戰時狀態,即國家的軍事、政治、經濟、科技、教育和外交等進入戰時狀態,實施戰時管理體制,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為戰爭服務。

與緊急狀態

戰爭狀態和緊急狀態有著一定的聯系, 但又不完全同于緊急狀態。世界各國的法律對緊急狀態的規定是不同的。有的國家將緊急狀態的適用范圍規定得很寬,只要有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事情發生,都可以宣布緊急狀態。在這些國家中,社會治安受到嚴重破壞時,可以宣布緊急狀態;發生內戰或者國家之間的戰爭時,也可以宣布緊急狀態,戰爭狀態被包括在緊急狀態之中。如美國的全國緊急狀態,就是在遭到人侵、發生戰爭和外敵支持的內部暴亂的情況下實施的一種緊急處置制度。美國曾在南北戰爭、兩次世界大戰、朝鮮戰爭以及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經濟危機期間,宣布全國處于緊急狀態。有的國家則將緊急狀態限定為發生在全國或者其局部的通過國家行政權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險事態,主要是公共秩序遭受到嚴重破壞以及火災、地震、爆炸等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災難性事件。戒嚴通常被理解為是緊急狀態的一種,它是針對緊急危險局勢而采取的特別措施。

參考資料 >

朝鮮宣布與韓進入“戰爭狀態”.人民網.2023-10-20

新一輪武裝沖突爆發!兩國宣布進入戰爭狀態.百家號.2023-10-20

俄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烏克蘭的去納粹化將完成 .俄羅斯衛星通訊社.2023-08-14

烏官員:俄烏“全面戰爭狀態”八個月了,俄所謂“戰時狀態”沒有意義;俄國防部:所有既定目標都已被擊中.每日經濟新聞-百家號.2025-04-16

澤連斯基提議烏國家戰時狀態再延長90天.四川觀察-今日頭條.2025-01-15

烏議會批準延長戰時狀態和總動員令90天.環球網-百家號.2025-07-16

烏克蘭最高拉達批準將戰時狀態再延長90天.央視新聞-今日頭條.2025-10-21

烏克蘭最高拉達批準再延長戰時狀態90天.上觀新聞-今日頭條.2026-01-14

突發!“以色列宣布進入戰爭狀態”.百家號.2023-10-20

“5000枚火箭彈”!以色列進入“戰爭狀態”.百家號.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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