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稅(Anti-傾銷 duty)是進口國對以低于正常價值(如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在其境內銷售、并對進口國生產相似產品的產業造成法定損害的外國商品,在正常關稅和費用之外征收的一種附加關稅。根據《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一國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出口到其他國家,從而對締約國領土上的既定產業造成物質損害或物質傷害的威脅,或嚴重阻礙在該國建立新產業,這種行為構成傾銷。在實踐中,抵制傾銷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措施是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國的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替進口國的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時,不能采取歧視性做法,對所有被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都要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會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不同稅率。反傾銷稅的稅額通常小于或等于傾銷幅度(即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的差額),并且僅限于實現反傾銷行動。通常反傾銷稅的征收形式有從價稅、從量稅、合并稅以及最低限價等形式。其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反傾銷稅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一般而言,反傾銷稅最終仍應自征稅之日起不超過5年之內結束。
加拿大在1904年通過了歷史上第一部反傾銷法,隨后美國在加拿大反傾銷法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和發展。1994年,美國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生效的《反傾銷協定》的規定,對其國內反傾銷法以及政策作出了相應調整。1994年12月8日,美國國會通過《烏拉圭回合協定法》。該法從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開始實施WTO的《反傾銷協定》。中國的反傾銷立法起始于80年代初,在此之前,甚至沒有人認為中國需要制定反傾銷法。直至80年代,中國頻遭國外反傾銷指控,又沒有相應的法律援引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經過了漫長的被動應訴階段,中國才頒布了反傾銷相關法律,進入主動起訴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反傾銷立法起步較晚,但從一開始便具有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特性。在上個世紀末,中國的反傾銷法案不斷完善,1994 年5月12日,中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01年11月,中國成功加入WTO,2001年11月26日國務院公布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并于2004年進行了新的完善和修改,2004年制定了《反傾銷條例》,該條例一直沿用至今。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在于保護國內產業,抵制外國傾銷,同時由于征收了反傾銷稅,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國內保護產業的就業得到了保障,也維護了國內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
基本信息
定義
反傾銷稅是指進口國政府在正常關稅之外對傾銷產品征收的一種附加關稅。目的在于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當出口國傾銷某種產品,而進口國產業受到損害時,征收相當于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
構成要素
納稅義務人
反傾銷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出口國的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替進口國的進口商承擔反傾銷稅。
征稅對象
征收反傾銷稅時,不能采取歧視性做法,對所有被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都要征收反傾銷稅。征收數額對各個輸出商要有適合的份額。如果不能指定某國所有輸出商的名稱,就可以指定為該國。
稅率
反傾銷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范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傾銷稅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稅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歷史發展
美國
以上信息參考資料:
美國反傾銷法律的發展過程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1904年-1916年):美國參考加拿大的反傾銷法,制定了第一部反傾銷法,但要求證明進口商的掠奪性意圖,且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追究民事損害賠償。
第二階段(1921年-1958年):美國把反傾銷法從反壟斷法中分離出來,并確立了美國反傾銷法的基本框架。美國允許財政部作出傾銷和損害的裁決,并征收反傾銷稅。美國把損害裁決的職能轉給了美國關稅委員會,并規定了時間限制和公開通知。同時首次使用了結構價值的概念。
第三階段(1974年-1988年):美國對反傾銷法作出了重大修改。美國首次對財政部的低于公平價值調查設定了時間限制,增加了對當事人的聽證程序,給予了美國申訴人請求司法審查的機會,對來自國家控制經濟國家的傾銷進行了立法。美國《1974年貿易法》是美國第一部系統規定對外貿易政策的法律文件。美國對反傾銷作了廣泛的修改與補充。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增加了嚴格的反規避措施;對所謂的非市場經濟國家規定了判斷的標準和新的計算外國市場價值的方法;擴大投訴人范圍;加速調查所謂的多次傾銷的短期壽命產品。而在1988年修訂的法案中,也出現了對美國后來貿易影響深遠的”301“條款。
第四階段(1994年-2003年):美國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生效的《反傾銷協定》的規定,對其國內反傾銷法以及政策作出了相應調整。該法從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開始實施WTO的《反傾銷協定》。歐盟和美國政府分別向WTO爭端解決機制提出要求,認為美國的《1916年反傾銷法》與WTO《反傾銷協定》不符。2003年4月3日美國正式通知WTO,根據美國眾議院通過的立法,從2003年4月3日起,美國正式廢止了《1916年反傾銷法》。
歐盟
歐盟反傾銷法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68年。在1958年到1969年的過渡期內,由于歐洲共同體缺乏制定統一的共同貿易政策的權力,反傾銷屬于各成員國的立法范疇。各成員國根據《歐洲共同體條約》的規定,在共同磋商的基礎上,對成員國的傾銷行為采取反傾銷措施,對非成員國則實施反傾銷法。
為統一各國的反傾銷立法,歐共體委員會于1965年5月向部長理事會提交了關于制定歐共體反傾銷法規的建議。與此同時,關貿總協定各締約方于1967年“肯尼迪回合”談判后簽署了關于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解釋和細則,即《國際反傾銷守則》。
20世紀70年代初,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紛紛實行貿易保護主義,歐洲共同體在1973年7月17日公布了第2011/73號法令,加 強了歐共體委員會在反傾銷調查中的權力,增加了協商程序。1977年,為了使新加入歐共體的英國、丹麥和愛爾蘭能夠適用統一的歐共體反傾銷法,歐共體理事會又對1968年反傾銷條例進行了相應修改。1993年11月1日,《歐洲聯盟條約》生效,宣告了以實現經濟、社會、外交、安全、內務、司法等全面一體化為宗旨的歐洲聯盟的誕生,標志著以商品、勞務、人員、資金“四大流通”為特征的歐洲共同體統一大市場的最終形成。
1994年后,歐盟進入了一個頻繁修改反傾銷立法的時期。1994年3月對歐共體反傾銷法進行了重要的修訂,即部長理事會決定征收反傾銷稅的決策程序從特定多數表決制度 變為簡單多數表決制度,同時對反傾銷程序的各個環節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時間限制。
現行歐盟反傾銷法的基本淵源就是理事會《384/96號條例》,即1996年《歐盟反傾銷條例》,它被看做歐盟反傾銷訴訟的“基本法”。
中國
起步階段
中國的反傾銷立法起始于80年代初,在此之前,甚至沒有人認為中國需要制定反傾銷法。直至80年代,中國頻遭國外反傾銷指控,又沒有相應的法律援引來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經過了漫長的被動應訴階段,中國才頒布了反傾銷相關法律,進入主動起訴階段。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反傾銷立法起步較晚,但從一開始便具有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特性。
1994 年5月12日,中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于當年7月1日起施行。其30條規定,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口,并由此對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品造成實質損害或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減輕這種損害或損害的威脅或阻礙。按照第32條的規定,當發生上述情況時,國務院規定的有關部門應依法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
發展和完善
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布第214號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下文簡稱舊條例),方便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相關條款的操作,為中國企業利用反傾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利益提供了依據。1997年頒布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是中國第一部具有真正法律意義的反傾銷法律制度。雖然該條例只有42條, 而且多數條文僅對反傾銷做了簡單的規定, 但仍應肯定其在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取得的較大進步。如在實體法方面, 確定了傾銷與反傾銷的定義, 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的確定方法, 損害的標準以及傾銷幅度的規定;在程序方面, 規定了反傾銷調查的申請人資格、申請書內容、受理申請及進行反傾銷調查的機構及權限等內容, 規定了臨時反傾銷措施和征收反傾銷稅以及反傾銷復審、反規避措施的內容。
加入世貿之后
2001年11月,中國成功加入WTO,11月26日中國國務院公布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下文簡稱新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分為“總則”、“傾銷與損害”、“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的期限與復審”、“附則”六章,共59條。新條例的公布實施,改變了中國反傾銷與反補貼合并立法的模式,并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為基本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為主要規則,包括《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產業損害聽證規則》等部門規章在內的較完備的反傾銷法律制度體系。
2004年中國制定了《反傾銷條例》,該條例一直沿用至今。2004年對《反傾銷條例》的修訂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取得了進步:第一, 統一了反傾銷調查的職能機構,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第二, 引入了公共利益條款。該條款的引入, 避免了片面保護國內產業而損害本國公共利益問題的發生, 保護了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以及與被控傾銷出口產品所在國之間的經貿關系, 具有經濟上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先進性。
2018年4月,中國對《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規則》、《反傾銷反補貼聽證會規則》和《反傾銷調查問卷規則》等部門規章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和修訂。經過二十年來的不斷制定和完善,中國初步建立起包含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多層次的貿易救濟法律制度體系。
其他國家
日本
日本最早在1920年制定了《海關關稅法》,作為其反傾銷制度的基礎。該法規定了正常價值、出口價格、比較與調整、日本產業、重大損害等概念和標準,以及征收反傾銷稅的前提條件和措施。日本在1986年通過了《關于反傾銷稅的內閣法令》,對《海關關稅法》第9條進行了補充和細化,明確了對第三國出口價格、結構價值、臨時措施、價格承諾等方面的規定。日本在1986年頒布了《關于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對執行日本的反傾銷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包括申訴與受理、調查與裁決、負責機構、時間限制等方面。日本在1994年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生效的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對其國內反傾銷法以及政策作出了相應調整,適用WTO《反傾銷協議》的有關條款和規定。
日本全國劃分為東京、橫濱、神戶、大阪、名古屋市、門司、長崎市、函館市、沖繩縣九個關區(AREA),總人數8620人(截至2008財年)。各關區總部為總關(CUSTOMS HOUSE),下轄若干分關(BRANCH OFFICE)及防衛站(GUARD POST)。總部長官將大部分職權授予分關主管處理地區事務。除沖繩關區外,各總關下設四個處,即協調處、執法處、通關處、事后稽查、調查與情報處。截至2008年7月,全國有68個分關,117個支關(SUB-BRANCH)以及9個防衛站。
韓國
根據韓國現行反傾銷政策法規,負責處理反傾銷事務的管理機構主要有兩個,即韓國貿易委員會和企劃財政部,這兩個機構構成了韓國的反傾銷管理體制。韓國貿易委員會(Korea Trade Commission,以下稱KTC)是韓國全面負責反傾銷調查的一個機構。它成立于1987年7月,是根據1986年12月韓國頒布的《對外貿易法》第38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在調查室進行反傾銷調查的基礎上,KTC將采取委員多數通過制方式做出相應的決策。然后,KTC再把反傾銷調查報告和決策結果提交給韓國企劃財政部,并向企劃財政部提出對涉案進口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征收最終反傾銷稅的稅率和期限的建議。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反傾銷政策出臺于1906 年。在全球迄今已經出臺反傾銷政策的94個國家或地區中, 澳大利亞是僅次于加拿大 ( 1904年) 的第二早制定反傾銷政策的國家。澳大利亞于1975年頒布了單獨的反傾銷法《海關關稅 (傾銷)法》,對反傾銷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和明確。該法規定了正常價值、出口價格、比較與調整、國內產業、重大損害等概念和標準,以及征收反傾銷稅的前提條件和措施。澳大利亞在1989年和1992年對該法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第三國出口價格、臨時措施、價格承諾等方面的規定。澳大利亞在1994年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生效的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對其國內反傾銷法以及政策作出了相應調整,適用WTO《反傾銷協議》的有關條款和規定。澳大利亞于1995年通過了《海關法修正案》和《關稅法修正案》,對其反傾銷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以這兩部法律為核心的反傾銷法律制度體系。
南非
南非是世界上第三個最早進行反傾銷立法的國家, 其反傾銷政策最早出現在該國1914年出臺的《海關關稅法》第八條中。1964年, 南非發布了第91號文件, 即《關稅和國內稅法》, 但該法及其修訂法中只有部分內容屬反傾銷法律范疇。1986年9月, 南非頒布了《關稅和貿易委員會法》, 根據該法案的規定, 由關稅和貿易委員會取代貿易和工業委員會, 負責反傾銷調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 由于南非實行種族隔離制度, 世界各國對南非實行了嚴厲的經濟制裁, 南非經濟完全游離于國際經濟之外, 因而南非與國外的傾銷與反傾銷貿易摩擦也相對較少。
征稅形式
從價稅
是以課稅對象的價值或價格形式為標準,按一定比例計算征收的各種稅,征收反傾銷稅時,即按產品進口價格的一定比例征稅。從價稅的計算公式是:
例如,對進口服裝征收20%的從價反傾銷稅,那么如果進口了10000元人民幣的服裝,就要繳納2000元人民幣的反傾銷稅。
從量稅
以征稅對象的數量為依據,征收反傾銷稅時,即按進口產品數量征稅,每單位產品(如每噸)多少金額的稅。從量稅的計算公式是:
例如,對每噸進口鋼鐵征收100元人民幣的從量反傾銷稅,那么如果進口了10噸鋼鐵,就要繳納1000元人民幣的反傾銷稅。
合并稅
新的出口價格與原調查期出口價格之差再加上從量稅或從價稅。
合并稅的計算公式是:
例如,對進口汽車征收5000元人民幣/輛的從量反傾銷稅和10%的從價反傾銷稅,那么如果進口了一輛10萬元人民幣的汽車,就要繳納10000元人民幣的反傾銷稅。
最低限價
最低限價是指進口國政府規定某種進口商品的最低價格,凡進口貨價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則征收反傾銷稅或禁止進口,以達到限制低價商品進口的目的。最低限價是一種從價稅的特殊形式,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國通過降低價格來規避反傾銷稅。
例如,假設中國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鋼材征收20%的從價反傾銷稅,并規定每噸鋼材的最低限價為320美元。如果美國出口商以300美元每噸的價格向中國出口鋼材,那么中國海關就要征收20%×320=64美元的反傾銷稅,而不是20%×300=60美元。這樣,美國出口商就沒有降價的動機,因為他們無法通過降價來減少反傾銷稅的負擔。
反傾銷相關計算
反傾銷稅額計算
進口完稅價格是指經過海關審定通過的CIF進口價格
以上公式參考資料:,其中CIF請參考注釋。
傾銷幅度的計算
傾銷幅度=(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出口價格
征收前提
傾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章第三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商品傾銷大致分為三類:按照傾銷的具體目的,商品傾銷可以分為偶然性傾銷、間歇性或掠奪性傾銷和長期性傾銷三種形式。偶然性傾銷通常指因為本國市場銷售旺季已過,或公司改營其他在國內市場上很難售出的積壓庫存,以較低的價格在國外市場上拋售。由于此類傾銷持續時間短、數量小,對進口國的同類產業沒有特別大的不利影響,進口國消費者反而受益,獲得廉價商品,因此,進口國對這種偶發性傾銷一般不會采取反傾銷措施。間歇性或掠奪性傾銷是指以低于國內價格或低于成本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達到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壟斷的目的。待擊敗所有或大部分競爭對手之后,再利用壟斷力量抬高價格,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這種傾銷違背公平競爭原則,破壞國際經貿秩序,故為各國反傾銷法所限制。長期性傾銷是指無期限地、持續地以低于國內市場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商品。根據《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正常價格的確定方法包括國內市場價格、第三國可比價格和結構性價格。
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中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中國產業造成實質阻礙。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通常是確立法律責任的基礎,對能否發起反傾銷措施起決定性作用。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在確定傾銷對中國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傾銷因素歸因于傾銷。
征收程序
反傾銷調查的發起
首先,政府機構要對進口商品的價格和本國產業的受損情況進行調查,看看是否存在低價傾銷的行為。這個調查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期間政府機構可以要求進口商先交一些保證金,以防止他們繼續傾銷。如果一個國內產業或者它的代表認為自己受到了外國低價商品的影響和損害,可以向政府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這些商品進行反傾銷調查。申請人需要提供證據說明這些商品是在傾銷,并且導致了國內產業的損害。申請人還需要得到一定比例的國內生產者的支持,才能讓政府機構受理申請。在支持和反對申請的生產者中,支持者的產量占二者總產量的50%以上,同時不低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
反傾銷的初步裁定
政府機構在受理申請后,會對申請涉及的商品和產業進行詳細的調查,包括商品的價格、成本、銷量、市場份額等情況,以及國內產業的生產、銷售、利潤、就業等情況。政府機構會根據調查結果判斷是否存在傾銷和損害,并且是否有因果關系。如果初步裁定認為有傾銷和損害,政府機構可以先暫時收取一些保證金,作為未來可能征收的反傾銷稅。如果初步裁定認為沒有傾銷和損害,或者傾銷和損害程度很低,或者申請人撤回了申請,政府機構就會終止調查。
反傾銷的終局裁定
在初步裁定后,政府機構會繼續調查,并在一定期限內作出最終的裁定。如果終局裁定認為有傾銷和損害,政府機構就會正式征收反傾銷稅,并把之前收取的保證金轉化為稅款。如果終局裁定認為沒有傾銷和損害,政府機構就會取消暫時措施,并退還保證金。
行政復審
在反傾銷稅生效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可以根據自己或者利害關系方(包括出口商、進口商、國內生產者等)的請求,對反傾銷稅是否還有必要進行復審。復審是指重新檢查反傾銷稅征收的條件是否還存在或者發生了變化。復審期間,反傾銷稅仍然有效。根據復審結果,商務部可以決定保持、修改或者取消反傾銷稅。有些時候,政府機構會設定一個基準價格,只要進口商品的價格低于這個價格,就會自動觸發調查和征稅。
司法審查
最后,相關個人或組織可以依照2002年11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的《關于審理反傾銷行政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終局裁定或行政復審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納稅期限
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是為了抵消所受到的傾銷的損害,這在必要的期限內才是有效的。具體的征收期限,通常由進口國當局確定。但反傾銷協議仍然規定,“反傾銷稅應一直有效,直至抵消傾銷所造成的損害”,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審查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是否對抵消傾銷是必要的,或者取消反傾銷稅損害是否將重新發生。如果當局經審查,確認征收反傾銷稅不再是合理時,應立即終止反傾銷稅的征收。但是,“反傾銷稅最終仍應自征稅之日起不超過5年之內結束”,即反傾銷稅原則上5年內取消。
意義
保護本國產業
反傾銷稅的目的在于抵制傾銷, 保護國內產業。由于征收反傾銷稅,使得外國商品在進入本國時價格升高,從而削弱外國產品的競爭力,保護本國商品市場。例如,美洲秘魯延長對華鞋類產品反傾銷進口關稅以保護其本國的制鞋生產產業,秘魯國家知識產權競爭和保護研究所(Indecopi)將對華進口的鞋類產品的反傾銷稅延長至2026年。
保護受傾銷行業就業
由于征收反傾銷稅,使得國內的產業得以保留,相關產業的就業人員不會面臨事業風險,可以避免出現失業潮,促進社會穩定。
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
反傾銷措施的實施將改善進口國的貿易條件, 使涉案產品的價格上升, 減少進口國對該產品的需求, 進而限制該產品來自訴訟對象國家的進口。從而使得進口商品和國內商品處于統一起跑線,有利于構建公平競爭的貿易環境。
相關法律
WTO及其成員國的規定
WTO成員在征收反傾銷稅的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方法:一種是美國采取的“追溯征稅”做法,即如果最終裁定傾銷幅度為28%進口商通關時只需繳納28%的保證金,但實際要繳納多少,要待一年后商務部作出復審時再定。為防止最終確定實際交稅的時間拖得過長,《反傾銷協議》規定,在提出要作出反傾銷稅最終估算的數額之后,通常在12個月內最長不超過18個月作出決定,而且如果追溯征稅的稅額超過了最終決定的傾銷幅度,則自作出對反傾銷稅的最終決定之日起的90天內返還進口其超征的部分。
另一種是歐盟采取的“超前征稅”做法,如果歐盟最終裁定對某公司產品征收28%的反傾銷稅,則自該決定之日起一年內,對該產品一律征收28%的反傾銷稅,而不管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實際上是否提高或降低。這種超前征收的稅額超過該進口產品的實際傾銷幅度應在當事方提供了有力證據,并提出退款要求后的12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而且被批準退款應在90天內完成。反傾銷稅不得超過傾銷幅度,一旦征收的反傾銷稅超過了傾銷幅度就產生了一個退款問題,《反傾銷協議》對退款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保障進口商的合法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征收事例
僅為部分案例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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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大麥征收5年反傾銷稅.新京報網.2023-08-05
商務部: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單模光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新浪財經.2023-08-05
商務部:將對原產于澳大利亞的進口相關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海外網.2023-08-05
商務部:中國決定終止對澳大利亞進口葡萄酒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環球網-今日頭條.2024-03-28
阿根廷對原產于中國的汽車及拖拉機散熱器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為期5年.同花順財經.2023-08-05
阿根廷將對原產于中國的吸塵器加征78.51%臨時反傾銷稅.界面新聞.2023-08-05
印度對華樹脂粘合薄砂輪作出反傾銷終裁,建議征收反傾銷稅.新浪財經.2023-08-05
印度繼續對涉華甲苯二異氰酸酯征收反傾銷稅.界面新聞.2023-08-05
韓國對涉華氫氧化鋁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界面新聞.2023-08-05
印度對涉華乙烯基瓷磚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界面新聞.2023-08-05
越南對涉華桌椅及配件作出反傾銷終裁.界面快訊-今日頭條.2023-08-05
韓國對涉華氫氧化鋁征收反傾銷稅.界面新聞.2023-08-05
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光明網-今日頭條.2023-08-05
秘魯更正對華真皮鞋類反傾銷稅.界面新聞.2023-08-05
美國擬對東南亞四國光伏產品征收反傾銷稅,對中國光伏企業影響幾何.今日頭條.2024-12-03
商務部:2月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界面新聞.2025-04-16
越南、韓國對我國鋼鐵出口征反傾銷稅.證券時報e公司-今日頭條.2025-02-24
印度對華保溫瓶征收反傾銷稅.界面快訊-今日頭條.2025-03-20
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間苯二酚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北青網-今日頭條.2025-03-22
印度對華滾子鏈征收反傾銷稅.財聯社.2025-03-25
美對柬埔寨太陽能產品征收3521%關稅.環球時報-新浪微博.2025-04-22
商務部公布最終裁定:5月7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 征收反傾銷稅.環視頻-抖音短視頻.2025-05-06
商務部公告2025年第24號 公布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氯氰菊酯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5-05-06
商務部:對原產于美國、歐盟、臺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傾銷稅.澎湃新聞-今日頭條.2025-05-18
歐盟對華無頭螺釘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界面新聞-百家號.2025-06-19
商務部:對原產于歐盟等地的進口不銹鋼鋼坯等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央視新聞-騰訊網.2025-06-30
中國7月5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白蘭地征收反傾銷稅.中國新聞網-百家號.2025-07-04
美國商務部:將對從中國進口的陽極級石墨初步征收93.5%的反傾銷稅,使實際關稅達到160%.和訊網-今日頭條.2025-07-18
商務部:12月17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相關豬肉及豬副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界面新聞-騰訊網.2025-12-16
墨西哥對涉華空心異型材作出反傾銷初裁.九派觀天下-今日頭條.2026-01-08
商務部公告2026年第3號 公布對原產于美國和韓國的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新華網-百家號.2026-01-13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硬質空心膠囊雙反產業損害終裁.界面快訊-今日頭條.2026-01-20
印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異丙胺作出反傾銷終裁.界面快訊-今日頭條.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