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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
來源:互聯網

彭宇案是2006年發生在南京水西門廣場的老人摔倒后索賠的民事案件。2006年11月20日上午9點30分左右,老人徐壽蘭在等候公交車時與人相撞摔傷,彭宇上前扶起老人,并與家屬一同將其送到醫院,墊付了200元醫藥費。彭宇隨后否認自己撞到了徐壽蘭。徐壽蘭被診斷骨折,其指認彭宇是撞自己的人,要求其承擔數萬元醫院費,彭宇拒絕后,徐壽蘭向法院起訴彭宇,要求其賠償醫療護理費等共13.6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彭宇徐壽蘭相撞,但雙方均無過錯,根據公平原則,彭宇承擔受害人損失的40%,共四萬余元。二審法院做了大量調解工作,該案以和解結案,但是當事人要求保密。

2012年1月,時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接受記者專訪時指出:“對于調解結果,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發生的意外中,徐壽蘭確實與其發生了碰撞。事后經法院調解,他對結果表示滿意。”在本案中,案發后的新聞媒體以及相關輿論較多地支持彭宇,認為徐壽蘭指認彭宇撞人是居心不良。而該案件引發了全國范圍內的“道德滑坡”現象,法院的公信力遭受了較大的打擊,一些地方出現老人摔倒無人攙扶、做好事反被誣陷等現象,也屢屢被歸咎為“彭宇案”的影響。

一些學者評論認為本案反映出司法公信力不足,新聞媒體的報道不夠客觀等問題,法院應當增強司法公信力,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媒體應拒絕炒作,保持報道的客觀公正。

案件經過

2006年11月20日早上9時30分左右,徐壽蘭(一位64歲退休女職工)在南京水西門廣場公交站等候83路公交車。有2輛83路公交車同時進站,徐壽蘭想要跑到后一輛人少的公交車乘坐。當她跑到第一輛公交車的后門時,與人相撞后摔傷,彭宇(26歲)是當時第一個從后門下車的人,他扶起徐壽蘭,隨后,另一位助人者陳二春主動上前幫忙,與后來趕到現場的徐壽蘭家人一同將徐壽蘭送往醫院,彭宇墊付了200元醫藥費。

經醫院診斷,徐壽蘭摔傷導致左股骨頸骨折,需住院施行髖關節置換術,費用需數萬元。徐壽蘭指認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她以及她的家人要求彭宇承擔數萬元醫療費,彭宇拒絕。彭宇和徐壽蘭一方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先后報警,但未能達成一致。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報警后,依法對該起事故進行了處理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但這份筆錄在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

2007年1月12日,徐壽蘭彭宇訴至南京市鼓樓區法院,指認他將自己撞傷,并索賠包括醫療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3.6萬元。

審判

一審

本案的一審經歷了四次開庭審理,分別在2007年的4月、6月、7月和9月。

第一次開庭

2007年4月26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本案。彭宇的妻子代彭宇出庭答辯,提出的辯護是“原告受傷非被告所導致的,不應該承擔責任”。

第二次開庭

2007年6月13日,本案第二次開庭審理。彭宇答辯時說道“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不是與原告相撞”。當被問到為什么要扶起原告時,他回答“為了做點好事”。原告申請調取事發當日城中派出所接處警的詢問筆錄,但該筆錄因城中派所在房屋維修過程中不慎丟失。在第二次庭審中陷于事實不利地位時,出身于網絡媒體的彭宇對當時處理本案的警官補做的筆錄提出異議,并表示要向有關部門和媒體反映這個情況。7月4日,彭宇便打電話給一位網站論壇版主,表示自己做好事反而被誣告,希望媒體關注。隨后,該版主用短信將相關情況告知南京十多家媒體和網站記者。彭宇于當日向鼓樓區法院提出準許新聞記者采訪庭審的申請。

第三次開庭

2007年7月6日,本案第三次開庭審理。由于派出所對雙方當事人的訊問筆錄已經丟失,派出所在法庭上提交了由原告的兒子在母親住院期間接受詢問時用手機自行拍攝的照片(即對照原始筆錄拍攝的照片),以及根據照片的內容謄寫的材料。訊問筆錄電子文檔的主要內容為:彭宇稱其沒有撞到徐壽蘭;但其本人被徐壽蘭撞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確認了照片中顯示的筆錄的內容,但是彭宇認為這個照片是原告的兒子拍攝的,真實性存疑,旁聽庭審的媒體對此也表示質疑。

彭宇申請證人陳二春出庭,其證言主要內容是:事發當天其在等車,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自己也過去幫忙,但是陳二春并沒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當天下午,陳二春去派出所做了筆錄,是一位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彭宇對陳二春的證言表示認可,但是原告否認陳二春是當天在場的人。

第四次開庭及宣判

200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第四次開庭并對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認定彭宇徐壽蘭相撞,但是原告和被告在本案中均不存在過錯,“按照公平的原則,當事人對受害人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彭宇給付受害人損失的40%,共45876.6元”。

判決中顯示,案件的爭議焦點主要圍繞彭宇與徐壽蘭是否相撞以及應賠償的損失數額問題,具體涉及以下三個:

1、二人是否相撞。法院認為存在二人相撞事實,主要依據的證據鏈如下:

(1)“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達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過并讓老太的家人將她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根據城中派出所對老太的詢問筆錄、對彭宇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彭宇當時并不否認與老太發生相撞,只不過彭宇認為是老太撞了自己。綜合該證據內容并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傷,且系與彭宇相撞后受傷。”

(2)“證人陳先生的當庭證言,并不能證明老太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

(3)“從現有證據看,彭宇在法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

(4)“彭宇在事發當天給付老太200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還”,“綜合事實及分析,認定該款并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

2、徐壽蘭兒子拍攝的筆錄照片能否被采用。法院對此表示可以采信。但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認為筆錄的電子文檔和謄寫材料都是復制品,沒有原件供核對,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其中很多內容并非其本人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沒有權利收集證據。

3、被告應否承擔原告損失。法院認為:原告是在跑向第二輛車的過程中與第一個下車的彭宇相撞,原告無法預見會與被告相撞,被告下車過程中因視野受限,無法判斷車后門左右的情況,因此雙方都不具有過錯,本案應當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給付徐壽蘭四萬余元。

法院宣判后,彭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老太徐壽蘭的代理律師則對判決事實感到滿意,只是覺得40%的賠償比預期要少。

二審

二審的處理結果是2008年3月兩會新聞中心就"司法公正"答中外記者問時,由江蘇高院院長公丕祥向媒體透露的。公丕祥稱,法院對本案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雙方當事和解,案件和解撤訴結案。當事人對和解結果表示滿意,但是當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和解的具體內容。

2012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書記劉志偉接受采訪時稱,“南京市中院在彭宇案二審審理過程中進行過調查取證,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查找到事發當日雙方分別報警時的兩份接處警登記表,其中的‘報警內容’一欄,均記錄了兩人相撞的情況”。因此,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前,彭宇徐壽蘭達成庭前和解協議,其主要內容是:“彭宇一次性補償徐壽蘭1萬元;雙方均不得在媒體(電視、電臺、報紙、刊物、網絡等)上就本案披露相關信息和發表相關言論;雙方撤訴后不再執行鼓樓區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

相關輿論

一審判決后,網友對判決表示強烈質疑,并認為原告徐壽蘭居心不良,她矢口否認證人在場,而證人與其家人的通話記錄則證明她說謊。許多網友還認為彭宇“不應該做好事”,因為壞人會反咬一口。

一位叫寧清平的律師在網上發言稱:“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原則,既然是徐壽蘭主張向彭宇索賠,理應當由徐老太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證明彭宇撞傷她,則徐老太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后果。”他認為本案一審法官“對法律專業要求把握不準,如對自認、強制答辯、傳聞證據的形成要件與處理規則沒有專業理解和把握;沒有把握民法的基本宗旨,因此作出此錯誤的判決”。

二審后,有網友評論認為,彭宇案二審不應該以和解結案,這使得公眾無從了解案件真相,不知悉法院對證據的取舍,不利于法院的形象。同時,還給社會公眾留下了一些疑問,例如老太太的兒子與派出所的關系,警察出庭給原告作證的原因,彭宇是否做好事還吃虧了等等。

相關媒體報道:彭宇案一審判決后,較多的媒體傾向于認為彭宇案一審判決有不妥當的地方,甚至有的媒體認為法院的判決是荒唐錯誤的(例如”法官判決應體現‘天理良心’!(洞頭新聞網)”;“扶人卻被判撞人賠錢南京小伙好心沒好報”(《成都日報》)等),許多媒體報道此事件時,均直接或間接表示彭宇沒有撞到老太,而是老太在訛詐他,有些媒體給彭宇貼上“見義勇為”的標簽,老太則是“老糊涂”“不分善惡”等。也有個別媒體較為中立客觀,認為法院也只是根據證據和人情常理進行的判決,此時,法院也無法取信于所有人。

影響

彭宇案是中國當代法制進程中的一個標志性案件。在其審理過程中,媒體對案件進行了炒作。在媒體的報道下,案件的事實成為了彭宇“好心幫扶反被訛”,由此引發了全國范圍內的“道德滑坡”現象,一審的審判人員遭受了輿論暴力,法院的公信力遭受了較大的打擊,二審的低調處理以及整個法院系統的沉默,使得這個案件長達數年仍在持續發揮影響,最高法院認為司法系統要重視案件過程中產生的輿情風險。

后來一些地方出現了老人摔倒無人攙扶、做好事反被誣陷等現象,許多人認為是受到了彭宇案的影響。此外,人們也將一些事件與彭宇案聯系起來。

1、2009年10月21日上午,許云鶴駕車沿天津市紅橋區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在行駛到紅星美凱龍家具裝飾廣場附近時,看見王秀芝老人由西向東跨越路中心的護欄,后王秀芝倒地受傷。隨后,王秀芝稱其是被許云鶴開車撞倒的,并將許云鶴告上法庭。一審判決許云鶴承擔40%的責任,其中判決書提到,“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遠,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被告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影響”,二審維持原判。該事件被稱為“天津版彭宇案”。

2、2011年,廣東佛山女童“小悅悅”遭兩車連續撞、碾,18個路人未出手相助的事件,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1年10月21日零時32分離世。該事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公眾又據此聯想到彭宇案。《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新浪網,對4065人進行了在線調查,數據顯示,造成社會冷漠的兩大主因之一是彭宇案等案例的影響(有65.7%的被調查者表示彭宇案等案例暗示了公眾做好事可能會吃虧)。

3、2017年,網上流傳一個視頻:河南駐馬店市一女子過馬路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在地,隨后,女子橫躺在馬路上一動不動,期間多輛汽車和多名行人路過,但是沒有一輛車停車查看情況,也無一人上前施救,一分鐘后,該女子遭到另一輛汽車二次碾壓,期間有許多人撥打救助電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通過微博發布長文,重提彭宇案。

評論

北京大學教授傅郁林撰文表示:“在根據彭宇的自認、結合當班交警電子筆錄、通過傳訊交警和原告兒子等目擊者當庭質證、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優勢證明標準,已經基本可以認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擔心理由不夠充分,畫蛇添足地運用所謂‘經驗法則’、以‘人性惡’的個人經驗判斷作為社會一般經驗判斷,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違背證據原理的事實推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傅郁林評論道:“中國司法與傳媒之間本能似地顯現出某種不正常的緊張關系:媒體一旦關注,審判就發生扭曲。”這是因為媒體及其代表的公眾通過綁架權力機關而影響司法,“必須明確賦予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對事實作出綜合判斷的權力,同時應當在民事訴訟法中建立明顯區別于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并可以考慮允許法官在侵權案件證明困難時降低證明標準。”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孟憲忠評論道:“單就個案而言,如果當事人提出保護隱私要求,法院應予以支持,但‘彭宇案’應另當別論,當個人隱私權與司法導向、社會價值取向相矛盾時,法院選擇的應該是維護司法的公正性,采取有利于社會價值取向的措施。”

南京江北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劉志偉在2012年時評論道:彭宇案是一起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公眾輿論解讀為“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院在判定彭宇徐壽蘭相撞這一關鍵事實時,缺少了原始證據支撐(筆錄丟失),因此判決結果受到質疑;2、“法官在一審判決中對原、被告相撞事實認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離了主流價值觀,引發輿論嘩然和公眾批評,導致社會輿論普遍不認同一審判決結果。”3、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前,雙方達成和解,當事人均表示滿意,但是由于保密協議的存在,使得公眾未能及時知曉案件真相,使得案件演化為“社會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彭宇案”不應被誤讀,“不應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志性事件。因此政法部門應該吸取彭宇案的教訓,“努力提高司法辦案水平,營造良好的社會道德環境。”

2014年7月,最高法民一庭審判長李明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等典型案例時提到彭宇案,并認為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依據證據、依據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斷,排除社會輿論的壓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評論道:“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并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后,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而當年的媒體將彭宇塑造成“被冤枉的好人”,使得人們對于該案的誤解越來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對于“扶不扶”的問題,應該由被扶者來證明扶人者將其撞倒。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美好品質,彭宇案不能成為逃避的借口。

案件后續

徐壽蘭

彭宇案被報道后,許多記者找到徐壽蘭家中,希望對其進行采訪,鄰居表示不堪其擾。其家中使用的座機號碼即便已經換了新主人,仍然經常被錯打。徐壽蘭一家于2010年搬離原住址,將房子租了出去。徐壽蘭于2010年8月去世。

彭宇

2015年2月9日晩,中國中央電視臺主題為“謠言亂‘法’法不容”的《焦點訪談》中再次公布,2012年時,事實真相被披露,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案件時,彭宇是承認撞了人的。

一審法官王浩

王浩法官對彭宇案的一審判決引起了社會極大爭議,許多人對判決表示不滿,有人還打電話給王浩進行辱罵。彭宇案后,王浩被調離原任職法院,被安排在了離法院10公里之遙的鼓樓區挹江門街道辦的司法所。雖然相關人員在事后給予了停職、調離和警告的處分,但加強政法隊伍制度建設和思想業務建設仍刻不容緩。

彭宇的代理律師高式東

一審判決彭宇需要向徐壽蘭支付四萬余元,于是有人質疑高式東的專業能力,并且認為“事實清晰的案子最終輸掉了官司”。2008年7月,高式東更換了律師事務所,并在媒體面前低調行事,從不接受媒體關于本案的采訪。對于被問到是否會代理類似彭宇案的案件時,高式東表示不會再涉及類似案件。

參考資料 >

試論司法輿情風險處置中風險管理制度的引入.中國法院網.2023-02-07

南京市政法委書記: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誤讀.中國廣播網.2023-02-07

彭宇案民事判決書.法律家.2023-02-07

[新聞周刊]本周視點:“好人”的困境(20110903).央視網.2023-02-08

“彭宇案”終結之后.央視網.2023-02-07

劉志偉:彭宇案真相不及時披露的反思.央視網經濟頻道.2025-08-13

央視《焦點訪談》披露彭宇案真相——六年后,彭宇承認撞人.央廣網.2023-02-08

《焦點訪談》 20150209 謠言亂“法”法不容.CCTV.節目官網.2023-02-17

法庭外的“審判”.中國青年報.2023-02-08

南京市政法委書記披露彭宇案真相:彭宇真撞人了.北方網.2023-02-08

.中國新聞網.2023-02-08

彭宇案現象的多維度解析.人民法院報.2023-02-08

最高法昨天網上發聲再談彭宇案:彭宇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相撞 “彭宇案”,到底是怎樣被誤讀的.浙江新聞.2023-02-08

南京彭宇案4年后:原告搬家彭宇辭職.正義網.2023-02-07

法制日報:彭宇案真相浮出 誰能淡定?.中國發展門戶網.2023-02-07

南京政法委書記稱彭宇案由于多重因素被誤讀 彭宇曾承認碰撞了老人.十堰晚報.2023-02-07

彭宇案4年后真相大白 承認撞倒老太.新疆法院網.2025-09-24

“彭宇案”暫告一段落 判決引發三大爭論焦點.新浪新聞.2023-02-07

媒體時評:“彭宇案”神秘化加劇司法信任危機.中國新聞網.2023-02-08

南京“彭宇案”最后的結果是以和解撤訴而結案.中國新聞網.2023-02-08

南京“彭宇案”秘密和解.新浪新聞.2023-02-08

法官判決應體現“天理良心”!.洞頭新聞網.2023-02-17

從“扶老人”系列事件看新聞報道中的標簽化與污名化 .華中師范大學 新聞傳播學院媒介倫理案例庫 .2023-02-17

天津南通現翻版彭宇案 助人為樂者陷交通肇事糾紛.中國新聞網.2023-02-08

小悅悅離世 南京彭宇案重審.河北新聞網.2023-02-08

76.3%受訪者承認小悅悅的死讓自己反思.中國青年報.2023-02-17

10年前彭宇案真相到底是什么?今天最高法院正式公開說明丨“扶不扶”之殤.廣東共青團.2023-02-08

法制日報: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人民網.2023-02-08

彭宇案,不應以訛傳訛.中國青年網.2023-02-08

溫度輻射廣度:民事判決差距幾何?.澎湃新聞.2025-12-24

江蘇省出席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中國經濟網.2023-02-08

新擔當,新作為!江北新區召開公安工作會議.南京江北新區.2023-02-08

南京官方稱彭宇承認與當事人發生碰撞 賠償1萬.安徽網.2023-02-08

最高法發布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等四起典型案例.中國法院網.2023-02-08

南京政法委書記:彭宇承認撞了徐老太.淇河晨報.2023-02-17

官方披露彭宇案被誤讀三原因.大西北網.2026-01-01

南京“彭宇案”主審法官王浩調離而非停職.閩南網.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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