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云鶴,男,曾是天津單車苑實體店負責人 ,2009年天津“許云鶴案”當事人。
2008年9月,許云鶴購入車險,至2009年10月期滿。2009年10月21日,許云鶴駕車與違法翻越中心隔離護欄的王秀芝發生交通事故糾紛。之后,許云鶴被起訴索賠。2011年6月16日,許云鶴被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秀芝十萬八千多元。對此,許云鶴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訴。2012年1月19日,“天津版彭宇案”二審維持原判,賠償王老太10.86萬元。隨后,許云鶴不滿判決,懸賞11萬尋目擊證人。
人物經歷
2009年10月21日中午,許云鶴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轎車并道時,與違法翻越中心隔離護欄的王秀芝發生交通事故。事發后,受傷的王秀芝被送往醫院治療,之后向法院起訴索賠。
2011年6月16日,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許云鶴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王秀芝10.8萬余元。許云鶴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訴,并在網上發帖向網友求助,使得這件事情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更多的人知道。2011年8月22日下午,“天津版彭宇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的爭論焦點為車輛是否與王秀芝發生接觸,以及本案是否屬于交通事故案。2012年1月19日,“許云鶴案”二審維持原判,賠償王老太10.86萬元。隨后,許云鶴不滿判決,懸賞11萬尋目擊證人。
相關事件
事件起因
事情發生在2009年的天津街頭,當天王老太出門買菜,由于要橫跨馬路,王老太為少走一段路,便打算直接翻越護欄過去。可由于護桿太高,再加上她的腿腳不好,王老太剛翻上去,就因為失去平衡,直接從欄桿上跌落下來,由于王老太已經60多歲,這一摔使得她躺在地上無法動彈。此時不斷有車輛從王老太身邊經過,現場情況非常危急,王老太很可能有被碾壓的危險,許云鶴正好開車經過,看到老人摔倒后,立刻停車趕過來幫忙,并幫忙呼叫救護車。但王老太卻一口咬定是許云鶴撞倒自己,還開口向許云鶴索賠8萬。最終,許云鶴選擇報警處理此事。經過醫院檢查,王老太共有4處受傷,分別是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小頭骨折、右膝內外側膝關節半月板損傷、右膝前后交叉韌帶及外側副韌帶損傷。醫生得出結論,王秀芝老人是自己摔傷的可能性很小,但這只是一個經驗推斷,并非百分百的結論。與此同時,當地司法鑒定中心經過鑒定,得出許云鶴的車并沒有接觸痕跡的結論,也就是說,根據鑒定報告,許云鶴并未和老人發生碰撞。事后,王秀芝向法院起訴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16萬余元。
一審判決
2011年6月16日,根據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所述,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老太沒有接觸。被告發現原告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即使老太太違章翻越護欄有錯在先,但許云鶴仍需承擔40%的民事賠償責任,賠付醫藥費108000元。許云鶴對此不服,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訴。
法庭調查
2011年8月22日,“天津版彭宇案”二審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圍繞“車與身體是否有接觸”和“是否屬交通事故”兩大焦點進行了調查。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法庭調查,法官宣布“休庭”,下次開庭將進行法庭質證。
二審判決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本案系許云鶴與王秀芝在道路通行中因過錯或意外而發生的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范圍。關于許云鶴的駕車行為是否致害王秀芝的問題,二審認為雖無事故現場監控錄像及目擊證人等直接證據,但根據相關證據亦可認定。交管部門的現場勘查及事發時許云鶴車輛的位置,符合緊急情況下避讓制動停車狀態;司法鑒定意見認為王秀芝的腿傷符合較大鈍性外力由外向內直接作用的特征,且腿傷高度與案涉車輛制動狀態下前保險杠防撞條高度吻合,符合車輛撞擊特征,單純摔跌難以形成;事故現場無致傷的第三方、從王秀芝尚能從容跨越護欄亦可排除其之前被撞受傷的可能性。鑒定單位及人員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接受質詢分析清楚、說明充分,送檢材料亦經過雙方質證。二審認為,上述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王秀芝腿傷系許云鶴駕車行為所致;許云鶴稱王秀芝屬自行摔傷,其停車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許云鶴駕駛機動車未盡高度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40%的過錯責任;王秀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規定,應承擔60%的過錯責任。因許云鶴未履行交強險之法定投保義務,審理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強險的有關規定,判決許云鶴于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醫療費賠償限額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賠償10.7萬余元。
各方回應
網友:從停車位看,似是看到前方突然出現情況,本能向左打方向盤避險,從撞擊護欄的程度可以看出,車速不快。
律師:如果證據不充分就判定司機承擔責任,那以后誰還敢見義勇為?該案的主要問題應該是事實層面,而不是法律層面。目前由于該案相關證據不足,法官確實很難做出判決。如果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就判定司機承擔法律責任,勢必會再次損害社會公共道德體系。(北京律師周澤表示)
案件意義
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對于一些無監控錄像、無目擊證人,且雙方當事人對于事故原因又各執一詞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認定事實是一大難點,本案即具有典型意義。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王秀芝的腿傷是否為許云鶴的駕車行為所致。對此,二審法院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成因鑒定。鑒定機構經過鑒定,認為受害人傷情符合車輛撞擊特征,單純摔跌難以形成。同時,由于事發時并無第三方車輛,且受害人尚能從容跨越護欄,故可以認定王秀芝的腿傷乃許云鶴的駕車行為所致。此外,由于許云鶴違反法律規定,未購買機動車交強險,故而承擔了交強險項下的賠償責任。如果其依法購買交強險,該責任原本是可由保險機構承擔的。
在類似許云鶴案件中,如果在事故中,雙方各執一詞,交警在事故責任單上做出“不做責任認定”的判斷,在人車事故中,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考慮,保險公司一般會按照車輛責任在70%-80%進行理賠。在理賠過程中,首先按照交強險的范圍進行理賠,賠償限額人傷是11萬元,超出部分再按照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如果車主購買了不計免賠附加險,那么在限額內全部賠償金都可以理賠。就以這起案件來看,如果車主買了車險,法院判決的10萬余元理賠在交強險范圍內就可以承擔了。
人物影響
面對摔倒的人,越來越多人猶豫了。浙江金華一位老人摔倒在地,旁人或打120電話,或擋路以免老人被撞,或試圖和老人說話,就是沒人敢扶。并非冷漠或無德。導致“扶與不扶”選擇困境的,是公眾的但心理焦慮。公眾熱議的老太摔倒“訛人”事件,讓人們再次思考,是否有必要從法律層面給予好人“保障”。
學者評論
天津版彭宇案事發彭宇案之后,在案情方面具有相似性,故又被稱為彭宇第二案,引起民間廣泛關注。單純就案件本身的裁判來看,主要是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即王秀芝的受害是否因許云鶴的行為引起,這也是該案最大的疑點。需要說明的是,在訴訟活動中,案件事實的判斷是依據證據規則進行的,由此形成的法律事實與事情的真相即客觀真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前者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認識,法律事實只能盡可能地接近真相,卻無法重現客觀事實。這是現代法治社會普遍面臨的問題。而社會民眾卻懷有樸素的真假、善惡觀念,將對案件真實探求的責任完全賦加于法院法官之上,因此,法官依據案件事實裁判難免會遭致社會公眾的質疑。而此際法官應當做好裁判的說理工作。
對此,《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明確將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作為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也明確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充分表述當事人的訴辯意見、證據的采信理由、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的推理與解釋過程,做到說理公開。這是推行法制、塑造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式。就該案而言,從公開的判決書內容來看,該案的裁判是合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也是有證據可循的。對于社會公眾為此而產生的質疑,則應當通過公開、透明的釋法方式加以化解,做好心證公開與裁判說理工作,使其了解法院裁判的運作原理,增強法院裁判的正當性。如此,法院方能回答社會民眾的質疑,提升社會公眾的認同,并承擔起法制宣傳的作用。
反思本案,之所以能夠引起社會的廣泛爭議,主要在于該案可能引發的道德風險,助人為樂卻要冒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傳統的社會道德行為面臨著現代社會法制的挑戰。如何協調傳統社會道德與法律責任之間的沖突,挽救日益凸顯的道德滑坡成為隱藏在該案背后亟需我們深思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陳衛東評)
參考資料 >
誰能替車主承擔做好事的風險.新浪網.2024-03-14
天津“許云鶴案”的背后.光明網.2024-03-14
“天津彭宇”做好事扶人還是駕車撞人,法醫虛擬解剖還原真相.澎湃新聞.2024-03-14
許云鶴與王秀芝道路交通 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國法院網.2024-03-14
人民法院報.人民法院報.2024-03-14
許云鶴案二次開庭審理 許云鶴:敗訴就會繼續上訴.央廣網.2024-03-14
許云鶴案二審維持原判 賠償王老太10.86萬元.中國新聞網.2024-03-14
不滿判決 許云鶴懸賞11萬尋目擊證人.中國新聞網.2024-03-14
天津版彭宇案庭審調查兩大焦點.鳳凰網.2024-03-14
好人遭“反咬”:中國社會尋求破解“好人難當”困境.人民網.202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