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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
來源:互聯網

彩禮(也稱為“聘禮”“納彩”等),通常是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民間習俗或習慣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員(通常是男方)給付另一方或其家庭的禮金及貴重物品。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彩禮來源于中國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六禮”。作為中國傳統嫁娶禮儀,彩禮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在周代時彩禮相對比較簡單,到了漢朝就有“一饗[xiǎng]之所費,破畢生之本業”的說法。彩禮發展到唐代,已經成為判定婚約關系存在的重要物證。明朝彩禮除了是婚約成立的重要證明要件之外,也起著擔保婚約履行的功能。清朝彩禮對中國傳統婚俗觀念影響已經非常深了。

到了現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彩禮數額持續走高,導致婚姻關系物化,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高價彩禮”因此成為社會的一大痛點。尤其是在一些農村偏遠地區更為突出,引發的社會矛盾正日益受到關注,一些地區為此開展了多種行動進行整治。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開展高價彩禮等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2025年2月,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 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發布,提出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進農村高額彩禮問題綜合治理。2026年1月,為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定義

彩禮(又稱“納彩”等),一般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當地民間習俗或傳統做法,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員(通常為男方)向另一方或其家庭給付的禮金及貴重物品。其法律性質在法學通說中被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所附條件為雙方正式建立婚姻關系。但以下三類財物不屬于彩禮:一是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是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是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歷史沿革

西周時期

彩禮在從西周時期始,關于婚姻的締結便有兩個重要的社會規范:

一是父母之命,媒之言。《滕文公下》中稱:“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從社會風俗來講,婚姻不遵從父母之命,沒有專門媒妁的提親,是會被整個社會所鄙視的,這樣的結合不被認可。

二是男方需要向女方納聘財。據《儀禮·士婚禮》的記載,婚姻的成立有“六禮”的程序,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其中納征是指“使使者納幣以成婚禮”。“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后婚成。”男方向女方下聘財,下聘意味著婚約關系的確立,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得隨意違背婚約。

漢朝時期

彩禮在周朝甚至周以前相對比較簡單,但隨著生產力的提升,彩禮也開始“水漲船高”。東漢王符在《潛夫論·浮侈篇》中這樣介紹當時普通人家的彩禮:“一饗之所費,破畢生之本業。”通俗地講,就是拿彩禮的時候,一頓飯的工夫,一家一輩子攢下的錢就沒了。雖然有些夸張,但也足以說明彩禮之高。同樣,《漢書·王莽傳》記載:“聘皇后黃金二萬斤,為錢二萬萬。”可見,哪怕皇帝娶媳婦也要很高的彩禮。

自古以來,人們就對婚姻的儀式感倍加重視。《白虎通義·嫁娶》明確指出:“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贄。”除納征執布帛外,其他五禮都需執雁而行,大雁代表著婚姻的堅貞不渝,這便是后來的奠雁之禮。“用雁者,取其隨時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逾越也。”

唐朝時期

唐朝將聘禮作為判定婚約關系存在的重要物證。《唐律疏議·戶婚》載:“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云:‘聘則為妻。’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在沒有婚書的情形下,將男方下聘禮,女方受聘財這樣的社會通俗做法也視為法律上的婚約成立,某種程度上承認聘財是婚約成立的事實要件。如白居易《井底引銀瓶》詩中寫到:“聘則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可見,下聘禮代表著婚姻的正式締結。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法律對聘財的認定標準相當寬松,對聘財的形式及數量并無嚴格的限定。如唐律中“聘財不拘重輕,但同媒約言明納送禮儀者方是。”重要的是在形式上完成“納征”之禮。“‘聘財無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立法者的意圖非常明確,聘禮不以錢物多少為限,只要雙方具有以此作為聘禮的共同認識,即為法律所認可。對聘禮的具體形式,法律并未有明確限制,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聘禮不論財物多寡,不論禮物之形式,但是聘禮又需要莊重雅致,以表達對婚姻的尊重。這就是唐律所說“若鄉間為貨之物,如巾帕之類,不得即為聘財。”

明朝時期

聘禮除去是婚約成立的重要證明要件之外,也起著擔保婚約履行的功能。在悔婚、妄冒(指婚禮中的冒名頂替等欺騙性行為)、違律為婚(違反法律的規定結婚)幾種情形下,法律分別根據男女雙方在婚姻締結中的過失程度予刑罰處罰,以及規定過錯方返還聘禮或不追聘禮。對于女方悔婚,《大明律》甚至規定女方需“倍追財禮給還”,即將“財禮”雙倍返于男方。這里的“財禮”一定程度具有成婚定金的性質。

清朝時期

清朝梁永康在《冠縣志》中這樣描述當時的下聘之禮:“婚期前日,男家具儀物送至女家,曰通道路,喜盒二抬或四抬八抬不等,內盛首飾、布正、糖菜、干菜及酒肉、生雞鵝類,取納采奠雁之義,女家亦送妝,皆由貧富而有厚薄。”除去首飾,還用鵝代雁取古之奠雁之禮,彩禮對中國的傳統婚俗觀念影響已經非常深了。

新中國

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彩禮是“三轉一響”,即自行車、手表、縫紉機和收錄機。后來開始流行三大件:電視機、冰箱、洗衣機。改革開放后,變成了“三金一銀”加“一冒煙”,三金一銀指的金項鏈、金戒指、金手鏈和銀鐲子,一冒煙指的是摩托車。現在,隨著收入越來越高,日子越來越富裕,彩禮水漲船高。在一些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彩禮錢動輒十幾萬元甚至數十萬元。

彩禮風俗

收取彩禮是中國性現象。自2000年后,中國約有超過79%的婚姻收取彩禮,山東省以超過89%的比例成為最流行收取彩禮的地區,河北省廣東省、安徽、甘肅省等省收取彩禮占比也較高。直轄市彩禮收取占比均較低,上海市占比37%,為全國最低,天津市重慶市和北京的比例分別為66%、56%和5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海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區等偏遠地區的比例也較低。

“10萬元”在所有彩禮金額中出現頻率最高,占比約為11%,其次是“2萬元”和“5萬元”,占比分別約為10%和8%。除此之外,還出現了較多百萬級高價和88888元、66000元等“吉利價”。綜合看,當前彩禮的全國均值約為7萬元,浙江省以約22萬的平均值高居第一,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等地區也較高,海南省西藏自治區等地較低,約為1萬元。獨生子女群體的彩禮金額平均值約為78000元,明顯高于非獨生子女群體約56000元的水平。

“附加彩禮”較為普遍。男方除了要以現金或存折方式贈與女方“直接彩禮”外,往往還要以實物形式贈送女方“附加彩禮”。其中,約75%的贈送珠寶首飾,約43%的贈送房產,約41%的贈送家用車,贈送名貴煙酒、家電、家具的也較多。這些實物價值往往較高,甚至比“直接彩禮”高出多倍。按照當前中國農村家庭的平均收入水平計算,彩禮總金額要花費一個家庭5年以上的積蓄。同時,約有64%的彩禮金額是由女方家長確定的,婚后彩禮的70%也由女方家長支配,只有30%返贈給新婚家庭支配。

各省由于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等不同,彩禮數額有差別。比如陜西省結婚彩禮一般為3到15萬元,黑龍江省和安徽省平均在10萬元左右,江蘇省廣東省經濟發達的地市有的則高達幾十萬元甚至更多,但總的特點是彩禮主要發生在農村,并且逐年上漲,遠遠超過當地農村平均收入水平。彩禮形式多樣,除金錢形式支付外,還包括房屋、車輛、金銀首飾等貴重財物。

菏澤市的彩禮一般是3斤3兩,這里指的是100元鈔票的重量,大約是14.35萬元。但現在又出現“萬紫千紅一片綠”,就是1萬張5元鈔票,加1000張百元鈔票,這已是15萬元,至于“一片綠”,就是一片50元的鈔票。青島市的彩禮,事業單位編制的新娘子10萬元彩禮,若是公務員編制,需要15萬元。威海許多家庭都不要彩禮。

彩禮與婚約的關系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或者定婚。婚約成立后,男女雙方產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約在歷史上大致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約,二是近現代婚約。早期古代婚約,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無婚約即無婚姻”。訂立婚約的主體多為雙方的尊親屬,即所謂的“父母之命”。此婚約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任意違約,也不得任意解除。發展到近現代的婚約,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多數由當事人本人訂立,通常沒有什么法律約束力,全憑雙方自覺履行,在解除時也不需要過多理由,需要解決的問題只是毀約人是否應當承擔毀約責任。

嚴格意義上講,婚約問題與彩禮問題并不一致,兩者有一定的聯系,但各有各的情況。從中國的立法規定及審判實踐中的認識來看,彩禮問題與婚約之間無必然聯系,訂立婚約不一定都要給付彩禮,彩禮問題與婚約的關系也并不如影相隨。有時候雙方訂立婚約,并基于婚約而給付彩禮;有時雙方之間并無婚約,也會發生給付彩禮的現象。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了彩禮返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沿襲了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未作修改。該條對彩禮返還規定的條件非常嚴格,僅在未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情況下才支持返還的請求。但是,近些年來,給付了彩禮的男女雙方大部分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并已共同生活,實踐中對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掌握的標準又非常嚴格,使得大多數案件均無法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1款。對于雖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生活時間較短,彩禮數額較大,男方無明顯過錯的情形下,女方提出離婚,是否能根據具體情況按比例適當返還彩禮,無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但是,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會導致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甚至可能對鄉村振興和脫貧攻堅等國家重大戰略部署產生一定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了彩禮返還條件,對于以下情形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買賣婚姻

法律不禁止收彩禮,禁止借彩禮為名買賣婚姻,我們國家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索要彩禮不等于買賣婚姻。買賣婚姻的特點:1、最大特點:索取大量財物的目的;2、違反當事人的意愿;3、形式多樣,常見的有高價彩禮、拐賣婦女;4、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

涉彩禮案件司法解釋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確定于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該《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結合,形成邏輯完整的彩禮糾紛法律適用規則。其主要涉及內容為: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予以打擊。《規定》明確,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確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

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規定》同時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確了幾類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明確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

彩禮返還糾紛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爭議問題是婚約雙方的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規定》充分考慮上述習俗,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婚約財產糾紛。此類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考慮到實踐中,彩禮的給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約當事人,雙方父母也可能參與其中,為尊重習俗,同時也有利于查明彩禮數額、彩禮實際使用情況等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承擔主體,《規定》明確,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二是離婚糾紛。考慮到離婚糾紛的訴訟標的主要是解除婚姻關系,不宜將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為當事人,故《規定》明確,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完善彩禮返還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雖規定了彩禮返還問題,但在法律邏輯上,尚有兩種情況未予規定,需要完善相關規則:一是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二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在第一種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閃離”的情況下,如果對相關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舉全家之力給付的高額彩禮,會使雙方利益明顯失衡,司法應當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一方面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規定》對此用兩個條文予以規定。

對社會意見的回應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200余份反饋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對反饋意見高度重視,逐份進行了梳理和研究。就其中的擴大訴訟主體范圍、規定嫁妝處理規則、明確借婚姻索取財物具體形式、共同生活界定等意見,反復進行研究。

首先,關于訴訟主體范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適當將訴訟主體由婚約當事人擴大到其父母,符合傳統習俗,但如果擴大到其他親屬,將導致過多人牽涉訴訟,嚴重影響訴訟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對于有的婚約當事人父母早亡,由其他親屬撫養長大并在彩禮給付接收中代行父母職責的情況,《規定》在起草過程中已對此予以特別關注。但是,考慮到個案千差萬別,亦無明確的法律或習俗概念界定該類人員,為保證司法解釋準確清晰,《規定》未作擴大表述。實踐中,如出現此種特殊情況,可以基于習俗,參照適用本《規定》處理;

其次,關于嫁妝處理規則。作為與彩禮相伴相生的婚嫁習俗,嫁妝目前仍較為普遍,但不同地區、不同家庭可能存在較大差別。為此,《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均明確在彩禮返還時要考慮嫁妝情況,即應當扣減已經共同消費或已經添附到男方財產上的嫁妝數額。此外,傳統上一般認為,離婚時,尚存的嫁妝應歸女方,現實生活中亦對此爭議不大,從審判實踐情況看,僅就嫁妝返還產生的糾紛極少,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未就嫁妝返還問題再作單獨規定,邏輯上可以參照本規定處理。后續以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為主,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

第三,關于借婚姻索取財物具體形式。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彩禮在實踐中的界限不能簡單以是否有結婚意愿作為區分標準,因為有的情況即使當事人有結婚意愿,也可能借機索取財物,且結婚意愿作為主觀因素在訴訟中亦需要客觀事實證明,實踐中當事人很難舉證證明。有意見提出,收受彩禮后攜款潛逃或者短期內多次以締結婚姻為名收取高額彩禮后無正當理由悔婚的,應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據《規定》第二條,請求對方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踐中,如果情形嚴重的,甚至已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對該種行為應當堅決予以打擊。

第四,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共同生活多長時間即可以不需要返還彩禮。考慮到彩禮返還比例不僅需要考慮共同生活時間,還要考慮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不同因素疊加會出現各種不同組合,規定具體的時間反而可能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故《規定》未就具體的生活時間進行規定。實踐中應當依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認定。此外,有意見提出,不應將是否孕育作為彩禮返還的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對婦女權益的保護,考慮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撫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規定》明確將此作為酌情減少彩禮返還甚至不予返還的考量因素,以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對相關內容的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反饋意見,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孕育子女”修改為“孕育情況”,以涵蓋終止妊娠等情形。再比如,將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和第六條中的“共同生活時間”修改為“共同生活情況”,以指引法官在考量共同生活事實時,不能簡單計算時間長短,還需要綜合考慮是否實際一起居住、未實際共同居住的原因等情形。

相關案例

劉某與朱某(女)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為“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為“五金”。雙方分別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生糾紛,于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不到三個月。婚后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發生部分費用。離婚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但最后只返還80萬。

2020年9月,王某與李某(女)登記結婚。王某家在當地屬于低收入家庭。為與對方順利結婚,王某給付李某彩禮18.8萬元。李某于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于2022年2月起訴離婚,并請求李某返還彩禮18.8萬元。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無存續可能,準予離婚。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及王某家庭經濟情況,王某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于數額過高,事實上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酌定李某返還彩禮款56400元。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李某相識戀愛。按照當地習俗“上門提親”時,趙某給付禮金6.6萬元。2021年2月,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于是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2021年3月雙方發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娘家生活,后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商一致。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但人工流產。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6.6萬元及購車款15萬元。審理法院認為,趙某訂婚時給付李某的6.6萬元,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屬于彩禮。關于趙某給付的15萬元購車款,結合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可以確定給付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亦屬于彩禮性質。考慮彩禮的實際消耗以及李某曾有終止妊娠等具體情況,在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判決李某返還17萬余元。

2022年下半年,劉某(男)與張某在網上相識并戀愛。2023年3月,張某到劉某家與劉某及其兒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雙方舉辦婚禮。2023年10月,雙方分手。期間,劉某向張某多次轉賬共計31500元,其中金額為520元的轉賬有五筆共計2600元;張某亦通過微信向劉某轉賬4500元。劉某、張某相互轉賬時均未備注用途。劉某認可張某在共同生活期間有購買床上用品及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支出。劉某以上述款項系彩禮性質為由,起訴請求張某返還全部轉賬款。審理法院認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習俗辦理了結婚儀式,結合雙方互有轉賬的情況、劉某的特殊轉賬金額、張某為家庭的開支、雙方的共同生活時間等,在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并非劉某單方面為共同生活付出,應認定劉某的轉賬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并不具有彩禮性質,故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孫某經人介紹相識,為了締結婚姻,王某給付孫某彩禮20萬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孫某按照習俗舉辦婚禮,之后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孫某生育女兒王小某。王某和孫某舉行婚禮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4年10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孫某撫養。后雙方因彩禮返還問題協商不成,王某起訴請求孫某返還彩禮20萬元。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開支。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孫某養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視的。分手后,女兒王小某亦由孫某直接撫養。若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育子女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孫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相關爭議

彩禮在性質上是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即“在廣大的農村地區,老百姓操勞多年,傾其所有給付彩禮,是迫于地方習慣做法,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之的。這種目的性、現實性、無奈性,都不容否認和忽視。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涵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但由于各地風俗習慣不同,人們對于彩禮的認知存在很大差異,特別是在具體案件中,由于當事人雙方立場、訴求及利益的不同,對于哪些財物應當計入彩禮范圍,哪些財物屬于贈與或正常往來,陪嫁物品如何折價等,均存在爭議。

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近年呈上升趨勢,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惡性刑事案件。高額彩禮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jí],反而可能成為矛盾糾紛的導火索,不僅不利于婚姻關系的建立和長期穩定,甚至容易引發兩個家庭之間的對立、矛盾和沖突,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司法審判要立足社會現實,注重通過案件審判,引導人們向上向善向美,倡導建立以感情為基礎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堅決反對包辦、買賣婚姻,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是彩禮最重要的特征,在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給付目的的情況下,應當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實事求是地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既要依法保障婦女權益,也要考慮高額彩禮負擔對給付彩禮一方生活的影響,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治理措施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文件在“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中再次提到“扎實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中原地區一直高度關注農村地區的彩禮異化問題,并陸續出臺了各層次的系列文件。全國各地也在根據中央精神,針對“天價彩禮”采取各項舉措進行治理。比如,最近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戴家埔鄉發起的簽署“抵制高價彩禮承諾書”活動、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舉行的新時代文明婚戀倡導活動暨尋找“最美丈母娘”啟動儀式,就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與熱議。

樹立正確的婚姻觀,持續深化男女平等觀念。愛情是婚姻的基礎,厘清婚姻為何而發生,才能從觀念上破除“天價彩禮”的滋生土壤,切實保障兩性權益。女性人口缺失導致傳統上禮儀性的彩禮被過度物化,湮滅了愛情是婚姻基礎這一原則,一些有兄弟的女性甚至成為“換婚”的犧牲品,嚴重違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理念。

引導適婚青年樹立自己的家業自己創、提升個人能力的奮斗觀,同時要面向中老年父母群體,淡化“給子女完婚才算盡了父母責任”的傳統觀念。在代際責任重的農村地區,父輩為子女籌劃婚事的內驅力強,但這種觀念不僅會消減適婚青年的自我奮斗意識,而且會降低老人的福利水平,同時也不利于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持續推進新型城鎮化與鄉村振興戰略中城鄉間、區域間資源合理配置。一方面,提升農村人口教育水平與職業保障,加強人力資本投資,提升人們對健康婚戀觀的認知;另一方面,繼續推進大型調查研究,全方位掌握地區性婚姻實踐特征,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

注重保護未婚大齡男性生存發展權益。大量過剩男性成婚問題無法通過引進國際新娘來解決,省際通婚也只是將一地的男性婚姻擠壓轉嫁到另一地。因此,須持續關注農村成婚困難男性生活及家庭養老情況,進行對口幫扶,并加強社區及整個社會對大齡未婚群體的社會包容度。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綜合治理的監督約束機制。完善生育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并堅決執行有關禁止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維護出生人口性別比平衡。盡快在法律法規層面明確收取彩禮的規則,破除彩禮與婚約的依附關系。鼓勵和支持各地將禁止收取“天價彩禮”納入“村規民約”,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充分發揮村民的監督作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約束、自我凈化的良性機制。

推廣婚俗改革試點經驗,構建綜合治理的長效機制。擴大婚俗改革試點覆蓋面,取得經驗后加快向全國推廣。鼓勵各地婚姻管理部門綜合分析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水平、歷史文化特點等,建立彩禮費用分區域指導性限定機制和高價彩禮征信制度。針對未婚青年故意抬高結婚籌碼、為婚后奠定財產基礎的“啃老”行為,加強教育引導,從源頭予以制止。探索對民間普遍存在的“媒人媒婆”行為進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婚霸”“媒霸”逼婚、哄抬婚價等行為。

提供服務和保障,形成綜合治理的激勵引導機制。加快完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適當提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加大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投入力度,把對婚姻和新婚家庭的支持作為東西部定點幫扶的重點項目之一,解除部分家庭嫁女的后顧之憂。制定為響應“零彩禮”號召的新人提供就業崗位和創業支持的政策。鼓勵婚姻服務類社會組織,優先為“零彩禮”婚姻提供更多公益性專業服務。

深入推進移風易俗,完善綜合治理的文化引導機制。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保證中央推進移風易俗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開展對天價彩禮、鋪張浪費、低俗婚鬧、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的綜合整治。大力推廣集體婚禮、紀念婚禮、慈善婚禮等特色突出、文明節儉的現代婚禮。利用多種渠道,積極宣傳“零彩禮”家長和家庭典型。發揮基層紅白理事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倡導文明婚俗,對陳規陋習進行制止和規勸。

2025年5月,甘肅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工作方案提出,力爭到2025年底,高額彩禮、人情攀比、大操大辦等婚俗陋習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到2026年底,婚俗陋習顯著減少,彩禮數額逐步下降。方案明確要以縣(市、區)為基本治理單元,2025年6月前,由縣級黨委、政府根據當地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實際制定農村彩禮倡導性標準,在群眾普遍接受的基礎上適時進行調整,推動倡導性標準逐步下降,鼓勵“零彩禮”“低彩禮”。

2025年9月1日,部分省份農村高額彩禮問題綜合整治經驗交流會召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會上表示,農村高額彩禮問題是文化習俗、性別失衡、城鄉差距等多方面因素交織造成的,必須持續用力、久久為功。要聚焦重點任務和重點地區,堅決打好農村高額彩禮整治攻堅戰、持久戰。扎實開展彩禮狀況摸底調查,加強農村婚戀公共服務,依法規范彩禮行為,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此外,還要探索建立既治標更治本的長效機制,如扎實推進鄉村建設行動,提高鄉村宜居宜業水平,更好解決農村青年生產生活的后顧之憂;根據農村適婚群體的情況,有針對性給予幫扶和指導,幫助他們提高能力、增收致富、改善生活水平,提高婚戀成功率;依法依規出臺一些“低彩禮”和“零彩禮”激勵措施,讓家庭切身感受到移風易俗帶來的實惠好處。針對高額彩禮問題,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提供司法指引;民政部推動修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推進婚俗改革試點,倡導文明婚俗;農業農村部牽頭開展大操大辦問題治理;共青團中央、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等部門積極指導各地搭建婚戀服務平臺,提供婚戀公益服務。不少地方將彩禮問題納入村規民約,充分發揮紅白理事會、道德評議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加強自我管理山西省鹽湖區出臺的《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社區)紅白理事會工作的指導意見》里,明確規定了婚嫁中的多項標準,其中彩禮金額原則上不超過6萬元。一些地方還探索通過“低彩禮”“零彩禮”激勵措施,引導人們積極轉變觀念。寧夏回族自治區當地對支持婚俗新風尚的群眾除提供榮譽獎勵外,還在產業扶持資金、創業貸款、社區工作者招錄等方面予以支持。

2026年1月,為進一步統一涉彩禮糾紛案件裁判標準,積極回應司法實踐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主要體現:以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具有彩禮性質,可按照彩禮裁判規則予以處理;應注重區分消費性支出與彩禮給付行為;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三點裁判要點。

指導意見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中提出:推進農村婚俗改革試點和殯葬習俗改革,開展高價彩禮、大操大辦等移風易俗重點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

2025年2月23日,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 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公布,提出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推進農村高額彩禮問題綜合治理。2月24日,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央財經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祝衛東表示:“針對高額彩禮問題,要結合實際拿出約束性規范和倡導性標準,也要加強對農村適婚群體的公益性婚戀服務和關心關愛。民眾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轉變需要有個過程,農村移風易俗要避免用疾風驟雨、‘一刀切’的辦法硬干蠻干”。

2025年10月16日,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農業農村部副部長江文勝表示,要指導各地按照法定程序深化村規民約制修訂工作,鼓勵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基礎上,對農村彩禮金額、禮金限額以及農村宴席可辦理的類別、桌數、菜品費用等提出倡導性標準,讓農民群眾操辦事情有據可依。談到高額彩禮時,中央精神文明建設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胡凱紅表示,中國地域遼闊,各地風俗各異,不能一刀切,也不能簡單化,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充分尊重歷史、文化因素。

參考資料 >

王丹 | 彩禮糾紛現狀及司法應對.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1

全國彩禮大數據:浙江最高海南最低.今日頭條.2023-12-11

中國古代彩禮漫談.今日頭條.2023-12-11

彩禮到底是給誰的?南方和北方的彩禮是一回事嗎?.澎湃新聞.2023-11-17

(受權發布)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環球網.2025-04-24

中央農辦:針對高額彩禮問題要結合實際拿出約束性規范.百家號.2025-02-25

焦點訪談|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 中央一號文件這樣“劃重點”.百家號.2025-02-25

購車款是否算彩禮、如何區分消費與彩禮 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央視新聞-百家號.2026-01-09

【柳州文物知多少】“三轉一響”,老柳州靚仔結婚必備彩禮!.今日頭條.2023-12-12

彩禮風?“彩禮瘋”.今日頭條.2023-12-12

實現婚俗改革“零彩禮”目標難在何處.今日頭條.2023-12-12

全國各地結婚彩禮一覽表.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1

實務要點解讀: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1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3-1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12-11

城陽法院“法官在你身邊”為您講解高額彩禮返還相關法律問題.今日頭條.2025-07-06

民法典:關于彩禮的五件事.微信公眾平臺.2023-12-11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01-18

結婚不到3月閃離,106萬彩禮被判返還80萬?!最高法釋疑.百家號.2023-12-12

男子給106萬彩禮結婚不到3個月離了 法院判返還彩禮80萬元.閩南網.2023-12-11

彩禮糾紛現狀及司法應對.百家號.2023-12-12

中國發布丨治理高額彩禮,讓婚姻始于愛!最高法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百家號.2023-12-12

治理“天價彩禮”須多措并舉.天津長安網.2023-12-11

#甘肅部分地方彩禮上....新浪微博.2025-05-23

中央農辦部署加強農村高額彩禮問題綜合整治.騰訊網.2025-09-02

新華視點丨遏制農村高額彩禮,該如何發力?.騰訊網.2025-09-08

403 Forbidden.中國政府網.2023-12-11

新華鮮報|向“天價彩禮”說“不”!最高法司法解釋1日施行.新華網客戶端.2025-08-04

中央一號文件|2025年中央一號文件發布 提出扎實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百家號.2025-02-25

農業農村部:鼓勵對農村彩禮金額、禮金限額等提出倡導性標準.上觀新聞.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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