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旗,是清代旗人為了提高出身而抬升旗籍的一種制度,意指將某旗佐領下某家族人,抬入地位較高的旗分中。由包衣佐領(奴仆組織)抬為本旗非奴仆的旗人組織一旗分佐領者,雖然未出原旗,也叫抬旗。
自努爾哈赤創立八旗制度后,八旗旗主即有不斷更迭。到了順治七年十二月愛新覺羅·多爾袞死后,八旗旗主再一次發生變動,致使八旗制度發生了一次重大變化,即由地位平列的八旗,變成了地位不同的上三旗與下五旗。上三旗為正黃、鑲黃、正白,下五旗為正紅、鑲紅、鑲白、正藍、鑲藍。為了破除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的隔閡,鼓勵下五旗人建功立業,而建立了“抬旗”制度。抬旗最早發生在順治八年。形式上分為由包衣佐領、管領下人拾入滿洲旗和由下五旗抬入上三旗等形式。被抬旗人員分為皇太后及皇后母家抬旗和官員抬旗。
漢軍出旗在客觀上促進了八旗基層組織建制的完善,同時也反映了清廷對八旗基層旗人生活狀況的關注,例如乾隆七年發布的《籌漢軍歸籍移居諭》中提到八旗軍生計艱窘的問題。
制度背景
滿族入關之后八旗有了上三旗與下五旗之分。上三旗為正黃、鑲黃、正白,下五旗為正紅、鑲紅、鑲白、正藍、鑲藍。上三旗地位高貴,人多勢眾,構成了八旗的核心;下五旗是諸王、貝勒、貝子等宗室貴族的分封之地。發展到后來,旗主權力被削弱,八旗全歸皇帝統領。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分治造成了正身旗人社會地位事實上的差別。上三旗守衛皇城,在皇帝外出時擔任扈從,是皇帝最倚重的親軍。下五旗除守衛京城外,還被大批派往各地駐防戍衛。為了破除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的隔閡,鼓勵下五旗人建功立業,皇帝特別建立了“抬旗”制度。
歷史沿革
根據現有文獻記載,抬旗最早發生在順治八年。是年九月初七日,內翰林秘書院大學士、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洪承疇趁順治帝親政之際,自請“準臣入鑲黃旗烏金綽哈固山牛錄下”,被準“聽從其便”,遂歸入鑲黃旗漢軍第五參領第三佐領。康熙八年,皇帝諭令將皇后兄弟佟國綱、佟國維及其父佟圖賴之原管勛舊佐領,由漢軍正藍旗抬入漢軍鑲黃旗。康熙帝二十七年,孝康太后之弟佟國綱上疏,要求“臣家族籍,既懇祈睿鑒,改隸滿洲”,并得到皇帝允準,遂入滿洲鑲黃旗。乾隆朝繼后那拉氏,原隸滿洲鑲藍旗,乾隆十三年晉皇貴妃,母家抬入正黃旗。三十一年斷發變故之后,那拉氏母家仍撥回本旗這是清代唯一一個后妃抬旗之后復降回本旗的例子。愛新覺羅·旻寧十四年,冊立皇貴妃鈕祜祿氏為皇后,其家由滿洲正紅旗抬入鑲黃旗。皇貴妃孝莊文皇后于咸豐五年尊為康慈皇太后,其母家抬入滿洲正黃旗。咸豐帝繼位后,將原配孝德皇后母家抬入鑲黃旗。慈禧家族原隸滿洲鑲藍旗,尊為太后之后抬入滿洲鑲黃旗。愛新覺羅·載淳皇后阿魯特氏家族原隸蒙古正藍旗,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將皇后之父三等承恩公崇綺本身一支抬入滿洲鑲黃旗。
抬旗人員分類
皇太后及皇后母家抬旗
皇帝即位后,皇帝生母被尊為皇太后,太后母族會抬旗,此外,皇后冊立禮成后,皇后母家也抬旗。皇太后、皇后母家抬旗,一般由下五旗滿洲、蒙古、漢軍拾入上三旗滿洲或漢軍。后妃母家抬旗由包衣佐領、管領下抬入上三旗滿洲者較多,如康熙帝的定妃、純裕勤妃、孝恭仁皇后,愛新覺羅·弘歷的令懿皇貴妃魏佳氏、皇貴妃慧賢皇貴妃、淑嘉皇貴妃金佳氏等。這是因為清代皇帝、皇子的妻妾,有不少是納自從包衣中所選的秀女。
官員抬旗
旗人官員抬旗,多數因有軍功或奉職勤勞、政績突出。用乾隆帝的話來說,前者為“下五旗大臣軍前效力年久者,原有抬旗之例。”’后者為“向來下五旗大臣官員內,有因宣力出色,特恩抬入上三旗者。”雍正五年(1727年),正藍旗軍人河南巡撫加兵部尚書田文鏡,以政績突出,被命抬入正黃旗。這是抬旗作為褒獎酬勞之舉的一個典型例子。當然也有一些旗人官員并無功績可言,卻也得到抬旗的厚遇。這些人多數由于與皇帝關系密近,因受到賞識而特恩抬旗。
抬旗形式
由下五旗抬入上三旗
下五旗滿洲旗人可抬入上三旗,而且不僅下五旗滿洲旗人可抬旗,下五旗中的蒙古、漢軍旗人也可以抬旗。從現有的實例看,漢軍旗人抬旗,都是抬入上三旗中的漢軍旗,還沒有抬入滿洲旗的。蒙古旗員,有的抬入上三旗中的蒙古旗,有的則抬入上三旗滿洲。
由包衣佐領、管領下人拾入滿洲旗
《清會典事例》載:“順治九年議準:內務府三旗佐領內管領下官員,有軍功勞績,奉特旨令其開出內府佐領內管領者,各歸上三旗旗下佐領。五旗王公府屬(即包衣)……惟有軍功勞績,或奉特旨,或由王公奏準,令其開出府屬佐領者,各歸本王公所屬旗下佐領,或歸上三旗旗下佐領。其父子兄弟閑散者,準其帶出。現有職任者,不準帶出。”以后,包衣旗人的抬旗基本上按照這一規定實行的。從實例上來看,這些人都是抬入滿洲旗。
作用與影響
作用
八旗是清代最具民族特色的社會組織,它是滿洲統治者維護其統治的根基。因此,清歷代統治者都不斷維護并完善八旗建制,使之發展成為體制嚴密、等級分明的組織形式。“抬旗”則為八旗轄制下的旗人升轉提供了一種方式。
影響
抬旗在客觀上促進了八旗基層組織建制的完善,它亦清楚地表明清廷對八旗已經擁有了絕對的支配權。清中后期,因功抬旗已經殊為少見,與皇族的特殊關系成為旗人地位迅速攀升的重要砝碼。不過,有一點是非常明確的,八旗內部漢軍、蒙古、滿洲間的親疏之別始終甚于上三旗與下五旗之間的等第之分,旗人在八旗這個封閉組織之中的流動始終帶有滿洲統治者居于主導地位的清政權統治的鮮明特色———構筑旗民分治的二元統治體制,確保旗人的特權地位; 在八旗組織之內,亦始終不渝地追求滿族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歷史證明: 被八旗緊緊囊括其中的各色旗人,包括清廷格外眷顧的滿洲旗人,非但沒有成為捍衛清政權的中流砥柱,發生在他們身上的日益嚴重的生計問題反而成為清廷難以應對的痼疾,并最終拖垮了清王朝。
相關事件
康熙帝十二年( 1673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吳三桂舉兵叛亂,威逼正黃旗包衣漢軍云南巡撫朱國治從叛,朱國治“罵賊不屈,遂被害”。時隔五十六年,雍正七年( 1729 年) ,雍正帝以其忠于清朝,盡節殉國,特下令其子孫“出包衣,歸于正黃旗”。
歷史評價
從抬旗制度中,我們不僅看到了八旗滿族(包括蒙古、漢軍旗人)內落后的領主制、奴隸制的殘留,旗人身分的特殊性,而且看到由于皇帝與王公身分之不同,直接影響到各自屬下奴才身分地位的高下,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反映出滿族內部等級關系的森嚴及其復雜性。(評價來源:杜家驥《清代八旗制度中的“抬旗”》)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