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全,漢族,南宋末年,出身在江南一個武將世家,其先世為汝南縣人。其《元史》 之傳記,因歷史原因,對其記載出現偏差,未能正確反映其真實出身。
沙全主要事跡
沙全十八歲,在湖北投軍,隸劉整帳下。后隨軍入川抗元。
景定二年,劉整以瀘州十五郡降蒙古,沙全與之同行。宋軍追之,全力戰得脫,授管軍百戶。
至元五年,孛兒只斤·忽必烈命劉整領都元帥事,出師圍襄陽市,沙全為鎮撫。劉整遣沙全率軍攻萬重山、陳家洞諸寨,破之,升千戶,賜銀符。敗宋將張貴,拔樊城,與整軍會。修正陽城,引兵渡淮,敗宋將陳安撫。
至元十二年,劉整死,沙全從丞相阿術征南宋,與宋將張世杰、孫虎臣大戰于焦山,水陸并進,宋人大敗,獲其將校三十三人。從攻常州,克之,乘勝下沿海諸城。
至元十三年,至華亭,沙全戒士卒毋殺掠,宋將遂開門出降,以功授華亭軍民府達魯花赤。
時華亭城內有普照寺,宋淳丙戌,毀于回祿之厄。咸淳甲戌,僧惠思與邑人錢武翼乃重建釋迦殿,越年丙子歲乃成。于是,僧慧辨、頤慧、悟秀以白鎮守沙侯。沙全聞之,欣然致從吏,且厚施之。
時有鹽徒聚眾數萬,掠華亭,沙全出擊之。一人持槍躍出壞垣間,險中沙全坐騎,沙全遂疑邑人反側。遂上書行省,請定奪之策。行省以新附,恐有反側,委萬戶忽都忽等體察,欲屠城。時,沙全與邑士衛謙友愛,衛謙開喻,言邑人未必反,沙全大悟。遂再請于行省,言:“鹽卒多非土人,若屠之,枉死者眾。”以身家性命保邑民不叛,屠城之計劃遂寢。而六千俘虜也竟全活,悉遣屯田于淮北芍陂。賜金符,加武略將軍,賺領鹽場,鎮撫之職如舊。
同年,戰事已息,沙全遂與慧悟、興教等寺僧相為倡率,重修普照寺,創鐘樓、庫堂、西廡,寺遂漸復舊觀矣。
時周邊盜賊逢起,沙全悉招來之,境內得安。此時,華亭一邑,因沙全之力,保全完好,士農工商均未受兵害,又兼沙全力事興復,故一邑之稅負,較北方數省之和還多,事上朝廷,于是至元十四年,華亭縣得以升為府,由行省直轄,委沙全以松江總管府達魯花赤之職。至元十五年,府更號松江區,沙全遂為松江總管府達魯花赤。在任三年,政績著聞。至元十八年,敕命改松江萬戶府達魯花赤,始專領軍政。
至元二十一年末,沙全受中書省右丞大名盧世榮之命,代寧玉戍浙西吳江,為吳江萬戶府達魯花赤。其民族出身即是在此時發生逆轉。
至元二十二年,四月庚戌,監察御史陳天祥彈劾盧世榮。云“今取本人所行與所言已不相符者,昭舉數事:始言能令鈔法如舊,鈔今愈虛;始言能令百物自賤,物今愈貴;始言課程增添三百萬錠,不取于民而能自辦,今卻迫脅諸路官司,勒令盡數包認;始言能令民皆快樂,凡今所為,無非敗法擾民之事。既及于民者,民已不堪其生;未及于民者,民又難為后慮...(宜將)本人移置他處,量與一職,待其行事果異于前,治政實有成效,然后升用未以為遲”。于是,孛兒只斤·忽必烈乃命丞相安童集諸司官吏、老臣、儒士及知民間事者,與盧世榮同赴上都聽御史陳天祥彈文。《元史》載:(四月)壬戌,御史中丞阿拉帖木兒、郭佑、侍御史白禿剌帖木兒、參政撒的迷失等,以世榮所伏罪狀奏曰:“不白丞相安童,支鈔二十萬錠。擅升六部為二品。效李璮,令急遞鋪用紅青白三色囊轉行文字。不與樞密院議,調三行省萬二千人置濟州市。委漕運使陳柔為萬戶管領。以沙全代萬戶寧玉戍浙西吳江。用阿合馬黨潘杰、馮圭為杭、鄂二行省參政,宣德為杭州市宣慰,余分布中外者眾。以鈔虛,團回易庫,民間昏鈔不可行。罷白酵課,立野而、木植、磁器、桑棗、煤炭、匹段、青果、油坊諸牙行。調出縣官鈔八十六萬余錠。”丞相安童言:“世榮昔奏,能不取于民,歲辦鈔三百萬錠,令鈔復貴,諸物悉賤,民得休息,數月即有成效。今之四閱月,所行不符所言,錢谷出者多于所入,引用人,紊亂選法。”阿拉帖木兒、陳天祥等質世榮于帝前,世榮悉款伏。遣忽都答兒傳旨中書省,丞相安童與諸老臣議“世榮所行,當罷者罷之,更者更之,所用人實無罪者,朕自裁處。”下世榮于獄。十一月乙未,帝問忽剌出曰:“汝于盧世榮有何言?”對曰:“近漢族新居中書者,言世榮款伏,獄已竟矣,猶日豢之,徒費稟食。”詔誅世榮,其肉以食禽。
沙全之案
這是沙全一生最為吊詭的一件事。沙全因吳江之命,被牽涉進盧世榮一案,但《元史》本傳卻記載其,是年被孛兒只斤·忽必烈召見,得請復名,榮升隆興萬戶府達魯花赤。
《元史》在此記述再次發生錯誤:沙全被任命的是隆興府(治所在今張家口市張北縣)達魯花赤,而不是《元史》記述的,隆興萬戶府達魯花赤。而且,《元史》本傳,對事前事后不一致的原因,并未述及。
首先,丞相安童指控盧世榮“委漕運使陳柔為萬戶管領。余分布中外者眾”系“引用憸人,紊亂選法”,那么,被召見之前的沙全因是有罪的,而有罪之人獲召見,較為罕見,何況,盧世榮本人被“刲其肉以食禽獺”,而沙全卻輕易的得以全身而退,顯然,是不可理解的。但是,大多研究沙全歷史的人,都忽略了孛兒只斤·忽必烈的一句話“世榮所行,當罷者罷之,更者更之,所用人實無罪者,朕自裁處。”從事后的結果來看,“所用人實無罪者,朕自裁處”是專門為處理沙全而說的。正因為沙全“實無罪者,朕自裁處”,始有至元二十二年之召見。但是,從召見的結果來看,召見本身必須對沙全因何受盧世榮指令但卻不是“憸人”、也沒有“紊亂選法”做出合理的解釋。這就需要了解這個“選法”本身。
至元二年,元廷下詔“以蒙古族充各路達魯花赤,漢族充總管,“回族”人充同知,永為定制。”至元五年,又發布命令:“革罷諸路女真、遼朝、漢人為達魯花赤者,“回回”、畏兀、乃蠻、黨項族依舊。”但是,隨著征戰的需要,以及占領地的擴大,蒙古人手不夠用了,于是,至元六年,又規定,“準許任用“回回”、畏兀兒等色目人為達魯花赤。”漢人,仍被排除在外。在征服南宋的戰爭中,這些規定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漢人充任一把手的情況比比皆是。但隨著統一戰爭的結束,政權開始鞏固,漢族的權力必須受到限制,于是,至元十六年,孛兒只斤·忽必烈再一次詔議“罷漢人之為達魯花赤者”。
而沙全此時的身份是四川省歸附的漢人,顯然,其“吳江萬戶府達魯花赤”的任命,是和至元十六年的敕令相抵觸,所以,對于其系“引用憸人,紊亂選法”的指控,是合法的。那么,如何由“有罪”而至“無罪”、且不能動搖“漢人不能任一把手”這條國策,我想,“朕自裁處”的世祖皇帝也一定很頭疼。當然,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沙全只要將民族出身改到符合敕令的要求上來,一切就會迎刃而解。
結果我們就看到了,今天其《元史》本傳的第一段:“沙全,哈刺魯氏。父沙的,世居沙漠,從太祖平金,戍河南柳泉家焉。全初名抄兒赤,甫五歲為宋軍所虜。年十八隸劉整帳下。宋人以其父名沙的,使以沙為姓,而名曰全。全久居宋,險固備知之。”這種莫名其妙的話。——太祖成吉思汗何時平過金呢?太祖未曾平金,其父又怎么住到柳泉了呢?如無世家所傳,五歲被擄、十八歲當兵、二十多歲隨劉整降元、此前似乎并無涉足江南經歷的毛頭小伙子沙全,又怎么成了“久居宋,險固備知之”的軍事家了呢?——這一切的一切,本傳均不能解釋,而惟其還原他的本來身份后,方可理解。
不過,這些話很管用,沙全被無罪釋放,所謂“二十二年,召見,遷隆興萬戶府達魯花赤,得請,復名曰抄兒赤。未幾,帝以為松江瀕海重地,復命鎮之,賜三珠虎符,卒于官。
參考資料 >
沙全傳翻譯賞析.CH站長資訊.2015-06-10
元史.CH站長資訊.201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