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本海國際法》是拉薩·奧本海創作的國際法學著作,原著第一版出版于1905-1906年。1998年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翻譯出版。
該書分上、下兩卷,上卷主要探討平時法,下卷主要探討爭端法、戰爭法和中立法。該書內容廣泛、材料翔實,概括了主要西方國家宣揚的國際法原則和實踐,反映了西方國際法的主要動向。盡管原書出版已經多年,但它在國際上仍然很受重視,很有影響。在奧本海去世后,先后由其學生羅克斯伯、麥克奈爾、赫希·勞特派特修訂,于1955年出了第八版。該書被認為是國際法領域的重要著作之一,對國際法的發展和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內容簡介
《奧本海國際法》是國際法經典著作,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后,即確立其作為國際法經典著作的地位,其后經過八次修訂,歷來是最為流行的一種國際法教材,廣泛流通。本書迄今仍被作為國際法最經典教材。
在第八次修訂的三十七年后,第一卷由詹寧斯和瓦茨修訂出版,此舉深受國際法學界的歡迎。新版考慮到國際法的發展,擴大了范圍和內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領事關系、條約法等的新的補充;還涉及到外層空間、恐怖主義、環境保護、南極洲、人權等問題。新版第一卷內容比第八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為兩冊五個部分。新版維持原來的水平和聲譽,是進行國際法教學和研究的主要參考著作,對實際工作者也大有裨益。
作者簡介
拉薩·奧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1858~1919)是近代著名國際法學者,被譽為“現代國際法之父”。
成書過程
18世紀末、19世紀初,近代國際法得到了充實和完善,同時也得到長足發展。這一時期以兩次海牙和平會議為標志而結束。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對于國際法的發展有顯著的成績。當時的英國是航海大國和海洋強國,在全世界都有它的殖民地和利益,為了和平解決爭端和利用國際法保護其海外利益,便顯得非常重要。在這種社會和歷史背景下,奧本海適應英國和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歷時多年,編輯和撰寫了《奧本海國際法》。
奧本海曾于1912年修訂《奧本海國際法》,作為《奧本海國際法》的第2版。他臨終前還在準備《奧本海國際法》第3版的修訂,但是未能完成,后來由他的學生羅納德·羅克斯伯勒完成第3版的修訂。第4版是由麥克奈爾和赫希·勞特派特共同修訂完成的。這幾次修訂都沒有做較大的變動。從第5版到第8版都是由赫希·勞特派特進行修訂的。1955年出版了《奧本海國際法》第8版第1卷“平時法”。1992年第1卷又由詹寧斯和瓦茨修訂出版,此為第9版。新版第1版內容比第8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為兩冊5個部分,同時考慮到國際法的發展,擴大了國際法的內容和范圍,補充了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領事關系、條約法等新的內容,還涉及到外層空間、恐怖主義、環境保護、南極洲、人權等新的國際法領域。
作品思想
奧本海認為,法律是一個社會內人類行為規則的總體,它的存在主要有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有一個社會。第二,在這個社會內必須有一套人類行為的規則。第三,必須有這個社會的共同同意,作為法律的這些規則應由外力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至于這些規則應否是成文的規則,或者在這個社會內應否有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那不是必要條件。因此,法律的存在就不限于國內社會;而哪里有社會,哪里就有法律。
關于國際法的概念,奧本海認為,國際法是一個名稱,用以指文明國家認為在它們彼此交往上有法律約束力的習慣和協定規則的名稱。在古代和中世紀前半期并沒有國際法,它主要是基督教文明的產物。他的這種觀點是不符合歷史的,實際上無論是在古代中國、古希臘等都是有國際規范的;他用“文明國家”一詞,將許多歷史悠久而現在卻遭受帝國主義壓迫的落后的國家排除在了國際法主體之外,這個定義顯然是有利于帝國主義的對外掠奪政策的。
在論述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時,奧本海寫道:國家,當人民在他們自己的主權政府下定居在一塊土地之上時,一個國家就存在了。國家的存在必須有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有人民;第二,必須有人民所定居的土地;第三,必須有一個政府。第四,必須有一個主權的政府。奧本海認為,國家是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既然國際法是以作為主權國家的共同同意為根據的,因此國際社會的成員國是彼此平等的國際法主體。國家,就它們的力量、領土等方面來說,本來不是平等的;但是,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盡管它們之間可以有種種差別,它們在原則上是不平等的,這是由于它們在國際社會內享有主權的結果。
關于國際法的淵源,奧本海指出,“正如我們看到水流在地面上一樣,我們也可以說我們看到法律規則流在法律領域上。如果我們要知道這些規則是從哪里來的,我們就必須逆流而上,直到它們的起點。我們找到這些規則發生的地方,那就是它們的淵源。因而,國際法的兩個主要淵源就是:(1)國際條約,這是各國明示的同意;(2)習慣,這是各國以暗含的同意或以行為表示的同意,即默示同意。同時還有其他一些淵源,如:一般法律原則,法院判決,學者著作(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奧本海作為實證主義者,否認自然法是國際法的淵源。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奧本海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國際法的規范不可能自然而然地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除非由國內法令批準。他強調說,現在沒有,將來也永遠不會有一個統治各國的中央政權,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改變了他的這一看法,他開始認識到國際聯盟的必要性。他甚至在他的另一本著作《國際聯盟及其問題》中說要退出國際聯盟是不可能的,這種說法近乎承認了國際聯盟是凌駕于主權國家之上的政權。
關于國際法的領域,奧本海認為近代國際法是基督教文明的產物。它最初起源于基督教國家之間,而且幾百年來只限于這些國家。在過去許多世紀中,基督教國家和回教國家彼此仇視,基督教國家和佛教國家之間沒有經常的交往。但現在的情況是:國際法已經不承認國際社會的成員資格因宗教或文化不同而有任何區別了。
奧本海以格老秀斯作為分界點,論述了古代國際法及近現代國際法的發展變化,同時介紹了現在的各國際法學派。
奧本海在《奧本海國際法》中,詳盡論述了作為國際法宅體的國家,它所具有的基本權利,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所作的任何侵害行為之后所應承擔的國家責任。國際法的客體包括國家領土、公海和個人。在戰爭法卷中,奧本海指出,解決國際爭端有幾種方式。和協解決的方式有:談判、斡旋和調停、和解、仲裁、司法解決、軍備的裁減和限制等等;強制解決的方式有:反報復、報復、平時封鎖、干涉等;直到利用戰爭來解決爭端。
在《奧本海國際法》中,奧本海也提出了一些荒謬的主張。例如,他認為國家只有通過“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這在當時形勢下,使帝國主義列強得到借口來拖延對新國家的承認,拒絕給新國家以國際法主體的平等權利。再如,他提出國家為自衛的目的而對他國作某些侵犯,在國際法上是允許的。由此,列強可以隨意侵犯他國。
奧本海的另一個觀點是:依據條約,一國對他國有權進行干涉,并舉1906年美國依據1903年哈瓦那條約干涉古巴,1914年依據1903年美巴條約干涉巴拿馬共和國為例。這實際上是為帝國主義的侵略行徑尋找法律依據。
作品影響
《奧本海國際法》的出版發行,是對國際法的一大貢獻,極大地促進了國際法的研究和發展,已成為世界上最為流行的一種國際法教材,是世界公認的權威著作。
它自初版之時起,就以其卓越的表現為它在學術界贏得了不菲的贊譽,而幾經再版,憑其為國際法學說的發展所作的獨創性的貢獻更奠定了它在國際法領域中不可動搖的學術權威的地位。
事實上,它的影響不僅僅只在學術領域,就其整體而言,它體系完整,內容充實,注釋詳盡,資料豐富,論述清晰而嚴謹,因而,它不僅為各國政府在進行國際行為制定對外政策時所常常借以引證,而且還經常為海牙國際法庭在審查國際糾紛時所引證。
出版信息
該書最早被翻譯成中文并在中國出版集團有限公司是在20世紀30年代初,當時岑德彰翻譯了第3版的《奧本海國際法》,此書由商務印書館出版。
1954年,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編譯委員會翻譯出版了第7版《奧本海國際法》,當時是內部發行,只印了3000冊。
1971年中國法學家王鐵崖和陳體強合作翻譯了《奧本海國際法》第8版第1卷“平時法”,并由商務印書館出版,“供內部參考使用”,當時兩位譯者用的都是筆名——石蒂和陳建。直到1981年此書才在國內公開發行,同時也將譯者名字改為王鐵崖和陳體強本名。
1994年王鐵崖、陳公綽、湯宗舜和周仁又將《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翻譯成中文,并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于1995年出版發行。
參考資料 >
奧本海國際法.豆瓣讀書.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