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峰(1968年10月20日-2011年8月5日),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吉林永吉涉黑團伙頭目。
李海峰出生于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頭道溝村。曾是永吉縣星星哨水庫的一名工人。1994年10月24日19時許,李海峰在岔路河電影院門前,因瑣事與被害人李樹先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持吉普車搖把將李樹先當場打死。2001年9月至10月,李海峰在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殯儀館期間,對農(nóng)民工無故打罵、扣發(fā)工資。之后農(nóng)民工逃離工地,李海峰組織人抓回毆打,持槍看押強迫其勞動。2005年7月,李海峰、隋慶東在水庫抓住幾個偷魚小孩。他們以小孩說劉某等人偷魚為借口,將劉某帶到水庫,對其捆綁、毆打。后又將劉的哥哥、岳父等人帶到水庫毆打,逼其承認偷魚,以此勒索5萬元。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團伙成員被公開批捕。2009年,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海峰死刑,并處罰金187萬元。2011年8月5日8時40分,李海峰被執(zhí)行死刑。?
李海峰所犯下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件是截至2011年8月以來吉林市最大一宗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件。該案以涉案人數(shù)之眾、犯罪事實之多、組織存續(xù)時間之長、社會影響之大,堪稱吉林市刑事案件之最。
人物生平
李海峰,1968年10月20日出生于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頭道溝村。曾是永吉縣星星哨水庫的一名工人。
1994年10月24日19時許,李海峰在岔路河電影院門前,因瑣事與被害人李樹先發(fā)生爭執(zhí),持吉普車搖把將李樹先當場打死。原裁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執(zhí)行,刑期已執(zhí)行完畢,但后來法院因本案事實發(fā)生變化決定撤銷原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1997年12月,李海峰通過對銀行做工作,承包星星哨水庫灌區(qū)管理局287.4公頃人工林。1998年6月,李海峰支付灌區(qū)管理局10萬元后,將該人工林以90萬元轉(zhuǎn)包給他人。2000年6月,李海峰為孟某與周某“平事”時,孟某沒給李海峰“面子”,李海峰在永吉縣廟嶺水庫將孟某打傷。
2001年,李海峰修建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殯儀館期間,僅支付部分貨款。同年9月至10月,李海峰在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殯儀館期間,對農(nóng)民工無故打罵、扣發(fā)工資,農(nóng)民工逃離工地,李海峰組織人抓回毆打,持槍看押強迫勞動。2002年4月10日晨,柳世林聽說殯儀館建成后到岔路河鎮(zhèn)找李海峰索要水泥款時,被拘禁、毆打數(shù)小時后被放回。
2004年6月至2005年,趙繼武、李海英(李海峰的姐夫、姐姐)借掌管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殯儀館之機,以要土葬必須交錢為由,勒索萬余元。2005年7月,李海峰以閆某內(nèi)弟砍伐二甲營山片的樹為由,對其毆打、威脅,索要錢款2萬元。同月,李海峰、隋慶東在水庫抓住幾個偷魚小孩,他們以小孩說劉某等人偷魚為借口,將劉某帶到水庫,對其捆綁、毆打。后又將劉的哥哥、岳父等人帶到水庫毆打,逼其承認偷魚,以此勒索5萬元。為了鞏固在當?shù)睾趷簞萘χ械牡匚唬瑸槠浜谏鐣再|(zhì)組織提供經(jīng)濟來源,李海峰通過各種方式拉攏、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此外,李海峰還聚集當?shù)厣鐣e散人員20余人,以被告人齊景海經(jīng)營的紅星飯店為據(jù)點,有組織地實施了百余起違法犯罪活動。?
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團伙成員公捕大會在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舉行,23名團伙成員被公開批捕。2009年,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海峰死刑,并處罰金187萬元。一審后,李海峰等人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法核準后,最終判處李海峰死刑。8月5日8時40分,李海峰被執(zhí)行死刑。?
所涉案件
案件背景
1968年10月20日,李海峰出生在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頭道溝村,曾是永吉縣星星哨水庫的一名工人。該水庫有一片抵押給銀行的林地,貸款40多萬元。1997年12月,李海峰通過對銀行做工作,以承擔星星哨水庫灌區(qū)管理局在銀行貸款45萬元的方式,在未投入任何資金、未提供任何財產(chǎn)擔保的情況下,承包該局287.4公頃人工林。
1998年6月,李海峰支付灌區(qū)管理局10萬元后,將該人工林以90萬元轉(zhuǎn)包給他人,收到承包費53萬元及一輛捷達牌轎車(款物合計60萬元),并協(xié)議其余30萬元承包費以償還灌區(qū)管理局貸款形式支付。李海峰獲取了43萬元及一輛轎車,奠定了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經(jīng)濟基礎。?
案件經(jīng)過
傷害無辜百姓,勒索錢財
1994年10月24日14時許,李海峰與被害人李樹先因瑣事在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電影院附近發(fā)生口角并廝打,后被他人勸阻并離開。19時許,李海峰駕車再次行至該處時被李樹先截住,兩人繼續(xù)口角并廝打。李海峰手持吉普車搖把照李樹先頭部猛擊,將其打倒在地,李樹先被送往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此后,李海峰指使本案的關鍵證人作偽證,致使永吉縣人民法院錯誤認定李海峰為防衛(wèi)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對李海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李海峰于同年10月20日被釋放后,四處宣揚其“打死人沒事”,并以此為資本,擴大自己在當?shù)睾趷簞萘Φ挠绊憽?/p>
2000年6月,李海峰為孟某與周某“平事”時,孟某沒給李海峰“面子”,李海峰糾集李建軍、王貴先、馮國林、齊景輝等人,在永吉縣廟嶺水庫將孟某打傷。
2004年6月至2005年,趙繼武、李海英(李海峰的姐夫、姐姐)借掌管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殯儀館之機,以要土葬必須交錢為由,勒索萬余元。
2005年7月,李海峰以閆某內(nèi)弟砍伐二甲營山片的樹為由,伙同他人將閆某內(nèi)弟抓至李海峰家,對其毆打、威脅,索要錢款2萬元。后來又恐嚇閆某,使閆某神經(jīng)功能紊亂。同月,李海峰、隋慶貴以在其水庫偷魚為借口,令手下劉偉東、王野、韓蒙、冷小峰等10余人,將劉某帶到水庫,對其捆綁毆打,并用開水澆燙,逼其承認偷魚。后又將劉的哥哥、岳父等人帶到水庫毆打,用鉗子夾耳朵,也逼他們承認偷魚。李海峰還令冷小峰、李興春取筆錄寫協(xié)議,以此勒索賠款5萬元人民幣。9月,永吉縣一拉溪鎮(zhèn)居民郭某、王某自家扒炕,在本村西河沿挖沙子,犯罪嫌疑人宋延生倚仗李海峰的勢力,以他們偷他沙場沙子為由,持鐵鍬將郭某胳膊砍成輕傷。
非法拘禁
1999年,李海峰賣給雙陽區(qū)被害人王志軍一批摩托車配件,并商定年底付款。1999年11月,李海峰以王志軍給錢太慢為由,打電話將王約到岔路河鎮(zhèn),伙同被告人隋慶貴、齊景海等人將王志軍拘禁,并對其毆打,同時要求王志軍給家里打電話拿錢放人。在王志軍被拘禁將近11個小時后,王家湊夠錢款交給李海峰,李海峰等人將王志軍放回時又勒索其人民幣1000元。
2001年,李海峰修建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殯儀館期間,曾在被害人柳世林處購買4車水泥,李海峰僅支付部分貨款。在修建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殯儀館期間,李海峰打罵工人并扣發(fā)工資,致使孝感市民工被害人鮑建興、鄒永紅等人不堪忍受逃離工地。李海峰糾集劉偉東、金洪剛、被告人隋慶貴、楊繼勇、韓永大等人將鄒某等人抓住,押回工地后殘忍毆打鮑某等人,并將民工身上財物搜走,持槍進行看押并強迫繼續(xù)勞動。數(shù)日后,湖北民工因無法忍受,乘看押人員不備,將看押人員捆綁后逃離岔路河。2002年4月10日晨,柳世林聽說殯儀館建成后到岔路河鎮(zhèn)找李海峰索要水泥款,被告人劉偉東、齊景海等人受李海峰指使將柳世林帶到齊景海經(jīng)營的紅星飯店進行毆打,后又持刀將柳世林蒙面帶到殯儀館,在火化爐前用鐵鍬再次毆打柳世林并稱欲將柳推入火化爐,直至柳求饒并稱再也不要水泥款后,李海峰等人才罷手,柳世林被拘禁、毆打數(shù)小時后被放回。
尋釁滋事
2004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隋慶貴伙同被告人齊景海、李建軍、金海濤、韓蒙等人到被害人于彬經(jīng)營的龍灣賓館吃飯。席間,齊景海、李建軍等人以上菜慢為由毆打、漫罵服務人員。被害人于彬趕到后,齊景海、李建軍、金海濤將其毆打致輕微傷,與此同時,齊景海、李建軍、金海濤、韓蒙將該賓館部分設施損毀,造成損失價值人民幣5166元。
2006年3月12日晚10時許,被告人隋慶貴同胡建偉、張寶山一起到被害人崔萌經(jīng)營的天億歌廳喝酒,期間隋慶貴向歌廳服務員被害人鄧光麗提出無禮要求遭鄧拒絕,隋慶貴隨即對鄧辱罵并毆打。當崔萌前來勸阻時,隋又對崔進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崔萌、鄧光麗均構成輕微傷。?
壟斷行業(yè),蒙面持械傷人
2003年7月,被告人李興濤為壟斷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民用液化石油氣灌裝行業(yè),勾結李海峰,采取各種手段迫使其他業(yè)戶停止經(jīng)營。同年7月31日,李興濤發(fā)現(xiàn)本鎮(zhèn)居民被害人孫桂林還在繼續(xù)經(jīng)營時,便通知李海峰,同時跟蹤孫桂林。當晚11時許,被告人李興濤電話告知被告人隋慶貴等人孫桂林運罐汽車的行駛路線,被告人隋慶貴、齊景海受李海峰指使與被告人金海濤蒙面持械,在岔路河村委會院內(nèi)將孫桂林及妻子陳淑華打傷,并將運罐汽車砸壞,經(jīng)法醫(yī)鑒定孫桂林腿部所受傷害為輕傷。
拉攏國家工作人員作保護傘?
為了鞏固在當?shù)睾趷簞萘χ械牡匚唬瑸槠浜谏鐣再|(zhì)組織提供經(jīng)濟來源,李海峰不惜重金通過提供交通工具,購買高檔衣物,各種名目的禮金等方式,拉攏、收買岔路河鎮(zhèn)公安機關部分工作人員、當?shù)亓謽I(yè)派出所部分工作人員為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充當保護傘。籠絡、收買原岔路河農(nóng)村信用社主任劉樹林成為其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骨干成員,通過各種違法手段將該信用社資金無償轉(zhuǎn)入李海峰名下,資助其違法犯罪活動。李海峰為了不斷擴大自己的勢力,聚集當?shù)厣鐣e散人員20余人,以被告人齊景海經(jīng)營的紅星飯店為據(jù)點,有組織地實施了百余起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百姓,使當?shù)厝嗣袢罕娫谏a(chǎn)、生活中失去了基本安全感,民憤極大。該組織及其成員的行為,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纳鐣?jīng)濟、社會生活和治安秩序。
公開批捕
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團伙成員公捕大會在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舉行,23名團伙成員被公開批捕。
審判情況
2009年1月20日上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媒體和當?shù)匕傩贞P注的永吉縣李海峰黑社會團伙案做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經(jīng)過法院審理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海峰因犯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等19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187萬元。據(jù)悉,判決書列明李海峰等31名被告人所犯下的種種罪行,長達10萬字,共173頁。判決書列明,主犯李海峰以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秩序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之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之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多人傷亡之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之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之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盜竊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之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之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為追求個人利益破壞農(nóng)田灌溉設施之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罪;在招投標過程中,損害其他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之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以威脅手段強買強賣房屋,情節(jié)嚴重之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海峰系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組織者,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在故意殺人犯罪中致兩人死亡,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在故意傷害犯罪中致一人死亡、三人輕傷,犯罪后果特別嚴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毆打被害人,應從重處罰;在誣告陷害犯罪中犯罪數(shù)額巨大;在破壞生產(chǎn)經(jīng)營犯罪中造成170畝農(nóng)田數(shù)年絕收,情節(jié)嚴重;在聚眾斗毆犯罪中作為首要分子組織多人持械斗毆,致一人輕傷;盜伐林木犯罪數(shù)量特別巨大;濫伐林木犯罪數(shù)量巨大;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犯罪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懲處。
一審后,李海峰等人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法核準后,最終判處李海峰死刑。8月5日8時40分,李海峰被執(zhí)行死刑。?
案件影響
李海峰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件是吉林市有史以來最大一宗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案件,該案以涉案人數(shù)之眾、犯罪事實之多、組織存續(xù)時間之長、社會影響之大,堪稱吉林市刑事案件之最。
各方回應
警方
警方稱,李海峰團伙是吉林市近年來影響最大、當?shù)匕傩兆顬橥春薜纳婧趫F伙。
劉培柱
時任吉林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劉培柱在公捕大會上表示:在對李海峰涉黑案件的處理上,吉林市各級政法機關一定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鏟除這一毒瘤。同時,要求辦案機關深挖李海峰涉黑犯罪團伙的幕后人員和黑惡勢力的保護傘,對黨政機關、政法干警與黑惡勢力相勾結,充當保護傘的,無論涉及到什么人,無論涉及到哪個部門,都要堅決排除干擾,一查到底,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 >
吉林開審涉黑團伙案31人涉20余項罪名.新浪網(wǎng).2024-10-12
吉林市黑社會“老大”李海峰被執(zhí)行槍決.中國新聞網(wǎng).2024-10-12
吉林特大涉黑案首犯被執(zhí)行死刑 涉17項罪名.新浪網(wǎng).2024-10-12
吉林摧毀一特大涉黑團伙 警方稱將深挖其保護傘.新浪網(wǎng).2024-10-12
吉林李海峰涉黑團伙落網(wǎng) 公捕現(xiàn)場涌來萬人(圖)-搜狐新聞.搜狐新聞.2021-09-14
吉林涉黑首惡李海峰身犯19項罪名 一審被判死刑.中國法院網(wǎng).202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