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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標罪
來源:互聯網

串通投標罪(英文名:crime of collusion in entering bids)是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投標人、招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串通投標罪的犯罪形態包括結果犯和情節犯兩種。司法實踐中,認定罪與非罪,關鍵在于情節是否嚴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情節不嚴重的,屬于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名詞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招標人和投標人。單位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中國刑法所規定的串通投標罪行為是投標人之間共同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是必要共犯,即串通投標罪的犯罪主體要么是投標人共同串通投標的共犯,要么是投標人與招標人共同串通投標的共犯。串通投標罪不存在片面共犯。只要構成犯罪,就必定是共同犯罪。

陪標人不具有投標人的資格。串通投標人的基本特征是損人利己。串通投標罪的犯罪活動動機是串通投標人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國家、集體或者公民的合法利益。由于陪標人對是否獲得工程項目不知情,對獲取非法利益不知道不追求,因此陪標人不具有投標人的構成特征,不可能成為串通投標罪的共犯。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投標市場秩序。在承包建筑工程或承買大宗商品時,承包人或者買主按照招標公告的標準和條件提出價格,填具標單,叫投標而公布標準和條件,提出價格,招人承包或者承買,叫招標。招標與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一種常用的競爭方式。這項制度在中國建筑工程等領域普遍推行。但是,有的不法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共同排擠其他投標人;有的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上述行為,違背了公平公正競爭原則,嚴重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損害了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以及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應當給予刑事處罰。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標的行為會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但仍決意為之,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的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的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為了自己中標而獲取不法利益;有的為了排擠、陷害其他投標人;有的出于江湖義氣;有的礙于情面;有的迷戀女色;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利益的行為。

“投標人”,是指在投標競爭活動中,決定并影響投標報價的參與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是指在投標過程中,暗中商量好抬高或者壓低標價等行為;“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是指由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而使招標人無法達到最佳的競標結果或者其他投標人無法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參與投標競爭而受到損害的情況;“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是指投標人與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相互勾結、影響、破壞和干擾招標秩序,使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行為。如投標人通過非法手段買通招標人提前獲得報價條件和信息;招標人在審查、評選標書時,對同樣的標書實行差別對待,或對不同的投標者實施差別對待,甚至故意讓不合格投標者中標等。

串通投標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由于串通投標報價,而使招標人無法達到最佳的竟標結果或者其他投標人無法在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參與競爭投標而受到損害的;造成招標投標工作嚴重混亂的;使招標人蒙受重大損失的;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標的;多次實施串通投標行為的;造成惡劣影響甚至國際影響的等情形。

主要特征

串通投標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又侵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秩序,還侵害了國家、集體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招標、投標是一種競爭性很強的市場交易方式,其優越性在于優勝劣汰,使整個社會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倘若當事人通過串通投標的不正當手段排斥他人的正當競爭,就會使招標投標活動喪失其原有功能,進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兩方面的行為:

一是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這通常表現為投標人之間相互通氣,彼此就投標報價形成書面或口頭的協議、約定,或者就報價互相通報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競爭,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投標人間相互約定,一致抬高投標報價。(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一致壓低投標報價。(3)投標人之間約定,在類似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低價位中標。(4)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約定給沒有中標或者棄標的其他投標人以“棄標補償費”。這里,須區分這樣幾個概念:投標報價、標底和標價。所謂投標報價,是指投標人向招標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價位。標價一般來說應當以招標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為計算的基礎,并考慮中標率、投標企業的未來、競爭人數、競爭者投標條件等因素,在投標總額預算中加入適當百分比的利潤形成。

法律條文

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5月15日,公通字〔2022]12號)第六十八條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犯罪形態

串通投標罪的犯罪形態包括結果犯和情節犯兩種。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1.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在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認定罪與非罪,關鍵在于情節是否嚴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情節不嚴重的,屬于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標罪與串通投標違法行為的界限,關鍵在于該行為的情節嚴重與否,情節嚴重者構成犯罪,否則不以犯罪論,對于何為情節嚴重,應當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在認定情節嚴重與否時,應當考慮犯罪手段是否惡劣、是否屢教不改、行為的結果及社會影響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本罪與賄賂罪牽連行為的認定

在行為人犯串通投標罪的同時,往往可能牽連犯有賄賂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標人賄賂招標人許以特定經濟利益,誘使其泄露標底,或者招標人接受賄賂,泄露標底等商業秘密。由此可見,基于本罪特點,往往可能出現牽連犯罪的情況。對于此種牽連犯罪行為,因無法律的特別規定,應依法理,適用以一重罪處斷為宜。

不能定罪情形

1.投標人在投標前雖有串通報價行為,但在發包底價之下中標的,即使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也不能定罪;

2.在發包方底價之下中標的,投標人在投標前曾因串通投標受到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也不能定罪;

3.投標人在投標前雖然有串通報價的行為,但沒有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的不能定罪。

以上三種情況不能定罪,是因為上述行為既沒有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也沒有損害國家、社會、公民的合法利益。

情節與量刑

依照《刑法》第223條的規定,犯串通投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依照《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223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第223條、第231條的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在適用刑罰時,要注意在判處自由刑的同時,一并判處罰金刑,或者單獨適用罰金刑。也就是說,不管主刑如何判處,都不能不判處罰金刑。

2、本罪只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即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或者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共同實施犯罪才能完成,屬于必要的共犯。如何確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應負的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原則處罰。

犯罪打擊

串通投標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主體多元化、犯罪手段隱蔽化、犯罪鏈條組織化的新特點和新動向,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損害了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根據相關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點:

全領域全鏈條打擊

招投標活動涉及領域廣泛、環節眾多,串通投標行為在多個領域和環節滲透,嚴重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土地承包等多個經濟領域。在具體方式上,包括招標方在擬定招標方案時與投標方內外勾結,招標代理機構居中牽線,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圍標陪標等多種類型。對于此類案件,一方面要秉持全領域覆蓋理念,無論案件發生在哪個領域、哪個行業,均堅決依法懲處;另一方面注重全鏈條懲處,對串通投標黑灰產業鏈條上各個環節的利益相關人員進行全面懲處,確保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依法精準定性

隨著實踐發展,串通投標犯罪手段不斷迭代升級,呈現出隱蔽性強、衍生犯罪多樣的新特點。出現了多種新型犯罪手法:招標方為意向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參數,表面合法,實則暗箱操作;招標代理機構通過不正當手段控制評標專家評分賬戶,虛假評分;投標人為了規避大數據監控,采用階梯式布點報價的方式進行圍標。面對這些復雜的犯罪手法,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深入審查招標文件、電子數據、行為手段、資金流向等核心證據,建立實質違法性判斷標準,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同時,對于案件中涉及的行賄、受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等其他犯罪行為,依法數罪并罰,實現對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

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在依法懲治串通投標犯罪的過程中,突出從嚴懲處的總基調,通過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等手段“打財斷血”,徹底鏟除犯罪分子的利益鏈條。依法判處罰金,并判令追繳犯罪人通過賣標所得的違法收入。同時,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綜合考慮個案的犯罪情節、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充分運用法律和政策資源,確保量刑的精準性和合理性。

用好司法、協同治理

積極踐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審理串通投標案件的同時,通過梳理招投標活動存在的隱患,向行業主管部門制發司法建議,提示資質審查、評標規則設計、電子招標系統安全防控等環節存在的高發風險。發現主管部門在招投標監管中的薄弱環節,隨即發出司法建議書,可以指出問題,并可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形成了預防和打擊串通投標犯罪的工作合力,實現了“辦理一案、預警一域、規范一行”的效果。

相關案例

202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依法懲治串通投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兩部門指出,串通投標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主體多元化、犯罪手段隱蔽化、犯罪鏈條組織化的新特點和新動向,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損害了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公布6件人民法院審結的串通投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明確了法律適用標準,統一了裁判尺度,為有效懲處犯罪、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指引。

案件一

被告人張某串通投標案——依法懲治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青島市某公司通過招標系統發布招標需求,被告人張某作為該公司員工,負責主導資源方招標。為使投標人武某(另案處理)競得該項目,張某指使其他評委給武某聯系的圍標公司打高分,并親自“協調”有不同意見的評委,評委迫于壓力,將評分賬戶賬號及密碼交與張某的下屬員工。隨后,該員工進入評委的評分賬戶,給圍標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聯系的圍標公司最終中標。中標后,青島某公司與該圍標公司簽訂營銷框架合同,合同約定項目報價金額400余萬元。后圍標公司將該項目轉至武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實施。

裁判結果

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青島某公司負責招標的工作人員,通過操控評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競爭,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遂以串通投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張某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民營企業自主開展的公開招標中“操控評委打分”的串通投標典型案例。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民營企業招投標過程中,部分投標人盲目追求利益,通過關聯公司圍標、與招標單位人員串通等違法犯罪手段來謀求中標,損害民營企業利益。本案中,張某作為招標公司負責招標的工作人員,明知投標人使用關聯公司圍標,仍通過引導、干擾、代替評委打分的方式為圍標公司謀取高分,使圍標公司成功中標。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標市場秩序,也損害了招標人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人民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充分考慮了其涉及招標人與投標人內外勾結,多次“協調”多名評委給圍標公司打高分等情節,損害招標單位民營企業利益,認為不宜適用緩刑,體現了堅定保障民營企業利益,堅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經濟秩序和良好營商環境的決心和態度。

案件二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標案——依法懲治農村生產經營領域的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甌市某鎮某村將本村茶山經營管理權對外公開招標。當地茶農、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參與競標。在王某甲的提議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標報價,計劃中標后共同經營該項目。投標當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親友等13人的名義報名參與,并在現場威脅其他投標人,恐嚇招標方工作人員。此外,王某甲還在場外向其他投標人承諾給予每人1000元的陪標費,以阻止他人繼續參與投標,并在中標后實際給予參與投標人共計1.6萬元。最終,王某甲以35.5萬元的投標報價順利中標。該項目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經營。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與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標過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脅、賄賂等非法手段,損害村集體和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均構成串通投標罪。其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作用較小,系從犯。二被告人均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從輕處罰。綜上,以串通投標罪分別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判處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農村生產經營領域的串通投標典型案例。茶產業是福建省的支柱產業之一,公開招投標是農戶取得茶山經營權的主要形式。近年來,日益增多的茶山經營權領域串通投標行為,損害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茶農的經濟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從事茶葉生產經營活動的當地茶農。在公開招投標活動中,為獲取茶山經營權,二人串通投標報價,犯罪金額雖未達到立案標準,但通過威脅、賄賂等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標,亦屬情節嚴重。人民法院依法準確認定二被告人構成串通投標罪,有力維護了茶產業公平競爭秩序,為促進鄉村振興發展提供了堅實司法保障。同時,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本案系農民在承包土地期間的個人犯罪,且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損失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遂依法區分主從犯,分別裁量刑罰并宣告緩刑,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注重人民群眾的實際感受,彰顯了司法溫度。

案件三

被告人李某瓊受賄、串通投標案——依法懲治醫療領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瓊系湖南省新寧縣某醫院院長。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處理)向李某瓊推銷核磁共振設備,并承諾給予好處。李某瓊遂讓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參加圍標,并根據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設備各項參數,安排招投標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標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上海市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兩家企業參與圍標,最終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合同標的額為823萬元。事后,周某斌為感謝李某瓊在采購核磁共振設備上提供的幫助,送給李某瓊35萬元。另查明,李某瓊另受賄856萬余元,詐騙844萬余元。

裁判結果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瓊在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與投標人共謀,通過設定特殊設備參數的方式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李某瓊利用擔任新寧縣某醫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在藥品及醫療耗材采購、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891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某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84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李某瓊具有立功、坦白、退繳部分受賄犯罪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李某瓊以受賄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二萬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零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醫療領域腐敗與串通投標交織的典型案例。近年來,腐敗與政府采購招投標亂象相互交織的問題較為突出,部分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以設定特定條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標者,嚴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本案中,監察機關在調查被告人李某瓊涉嫌犯受賄罪期間,發現其涉嫌串通投標、詐騙的犯罪線索,遂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李某瓊作為招標方,與投標人周某斌共謀,通過量身定制招標參數的形式組織多家公司圍標,構成串通投標罪。事后,李某瓊收受周某斌所送35萬元,構成受賄罪。李某瓊的串通投標行為與受賄行為系兩個獨立實施的犯罪行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人民法院對李某瓊犯受賄罪與串通投標罪決定數罪并罰,準確全面評價犯罪事實,依法嚴懲醫療領域內外勾結串通投標行為,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確保市場良性運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件四

被告人袁某、趙某串通投標、行受賄案——依法懲治教育領域的串通投標行為

基本案情

2021年間,為中標云南省富寧縣某公立學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統一配送項目,被告人袁某向與富寧縣某領導關系密切的鄭某(另案處理)行賄60萬元,請托其幫助被告人趙某實際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為本次招標代理機構,以達到操縱該項目招投標的目的。云南某立公司成為該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后,袁某向趙某行賄60萬元并伙同其通過“拆分售賣標段”的方式,在投標過程中由招標代理機構事先審核投標書,協商多家投標公司的標書內容,內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標該項目的食品配送單位,中標金額共計6565.55萬元。招投標期間,袁某共收取賣標費400萬元,行賄120萬元。調查期間,袁某主動退贓11萬元,趙某主動退贓55萬元。

裁判結果

云南省富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趙某相互串通,通過賄賂、買賣等非法手段謀求意向中標人中標,嚴重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串通投標罪。袁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并向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行賄,數額較大,分別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趙某利用其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財物,幫助投標公司順利中標,數額較大,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綜上,對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對被告人趙某以串通投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七十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教育領域的串通投標典型案例。教育是國之根本,依法從嚴懲處學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統一配送環節的串通投標犯罪,不僅是保障學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關乎國家的發展和民族的未來。本案中,被告人袁某、趙某等人以行受賄、圍標、賣標等多個手段串通招投標,內定招投標代理機構及中標食品配送單位,嚴重干擾校園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學生飲食健康需求,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構成潛在威脅。對此,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數罪并罰,進一步加大適用財產刑力度,通過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等措施,全力“打財斷血”,彰顯了堅決斬斷教育領域圍標、串通投標利益鏈條的鮮明態度,守護青少年健康成長、維護教育民生安全、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堅定決心。

案件五

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標、偽造印章案——偽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標,應依法數罪并罰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天津市某復印照相刻章店偽造了以下印章:天津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力管理專用章1枚、天津市某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支隊印章2枚、天津市某區衛生院印章1枚、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專用章2枚、天津市某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張某(另案處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資質及工作人員名義、串通投標報價等方式圍串標,仍在天津市寧河區多個公開招標工程項目中幫助張某借用天津某達公司、某坤公司等資質,并使用偽造的天津市某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力管理專用章、天津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專用章制作了9張虛假的社保繳費單交給張某。張某最終中標,中標項目金額846萬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偽造了趙某艮等3張居民身份證。

裁判結果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王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構成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構成偽造身份證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標罪中系從犯,可從輕處罰。遂對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對被告人王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串通投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身份證件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人民法院日益精準把握串通投標罪及其關聯犯罪的構成要件,堅持依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準確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性質和罪名。當行為人實施了多種犯罪行為時,嚴格依據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審慎判斷是否應當數罪并罰。司法實踐中,串通投標犯罪行為往往與行賄、偽造證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形成復雜的犯罪鏈條,給司法認定帶來較大挑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期實施了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犯罪行為,隨后在張某的授意下,利用偽造的印章制作虛假社保繳費單,用于冒充其他公司職員串通投標,其行為侵犯了多種法益。人民法院針對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行為,堅持分別單獨進行法律評價,并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彰顯了法律權威。

案件六

被告人潘某受賄、串通投標案——制發司法建議,推動招投標領域綜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杭州市某平臺發布了富陽區某公共建設工程項目招標公告。被告人潘某系該項目業主單位代表。投標人俞某、袁某(均另案處理)提前獲知該招標項目后,借用十余家建筑企業資質參與投標,并統一安排商務報價下浮率,以階梯式布點報價方式規避大數據監測,促使袁某控制的某建設集團入圍第二輪專家評審。袁某通過行賄手段拉攏潘某,指使其在評標時給予目標企業高分,并通過其他中間人賄賂相關評標專家、項目代理公司員工,使某建設集團獲得明顯高分,最終中標工程項目。在該項目中,潘某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袁某賄賂款現金125萬元。另查明,2017年至2023年間,潘某利用擔任杭州市某集團有限公司前期部主任、總工程師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2萬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標報價,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潘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從輕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上,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潘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五十二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公共建設項目中的串通投標典型案例。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招投標領域權力集中、資源密集、程序專業,涉及資金巨大,串通投標行為與腐敗犯罪交織,嚴重擾亂公共資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作為涉案項目業主單位代表、評標專家,為袁某控制的投標公司打出明顯高分,并收受他人賄賂。人民法院針對串通投標犯罪與腐敗行為等相互交織的特點,通過多層次、多維度依法懲處關聯犯罪,加大了整體打擊力度,有效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判決生效后,人民法院貫徹以案促治司法理念,做實做優“抓前端、治未病”工作。針對工程領域利益風險突出的特點,人民法院時刻聚焦由此產生的腐敗及串通投標共性和個性問題,及時向相關單位發送司法建議,會同研判招投標運行過程中關鍵環節的廉政風險點,研究具體招投標監管過程中存在的盲區和漏洞,制定切實有效的招投標全鏈條全領域監管舉措,并狠抓跟蹤落實,接收單位積極響應并回函通報情況,協同推動招投標領域綜合治理。

參考資料 >

串通投標罪.串通投標罪.2025-05-20

串通投標罪的認定和辨析.法制網.2025-05-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三).于都縣人民政府.2025-05-20

串通投標罪的特征及認定.中國政府采購網.2025-05-20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依法懲治串通投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中國法院網.2025-05-20

懲治串通投標!兩部門公布6起典型案例.騰訊網.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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