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自治區人事廳、原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職責整合,劃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3.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擬訂自治區人員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自治區商務廳。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區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監督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就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并組織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自治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自治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解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自治區級企業勞動模范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辦法,負責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自治區表彰獎勵工作,承擔評比達標表彰和自治區級表彰等工作,承辦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開展的自治區級表彰獎勵活動。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一)受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信訪事項,擬訂信訪維穩工作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二)完成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財務、建議提案答復、政務公開等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信息化建設;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政研室)。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協調專家咨詢;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承擔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管理有關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資格證件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復議、應訴、調解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法制宣傳教育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安置方案審核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承擔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承擔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務內控管理工作和內部審計;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實施;承擔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基建、政府采購;承擔有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
(四)就業促進處。擬訂就業創業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健全全方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參與擬訂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承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派遣、“三支一扶”計劃實施等工作;擬訂國(境)外相關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就業信息化建設,實施就業統計監測制度。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作;負責區內設立中外合資(合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政審批許可工作;按規定承辦調配人員事宜;組織實施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艱苦邊遠地區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科技副縣(市、區)長選派及科技特派員工作。
(六)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技能人才培訓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技能考核能力水平評價政策;擬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并監督實施;指導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并組織實施;負責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培養和選拔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繼續教育政策,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疆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準或備案事宜;研究制定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戒、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
(九)農民工工作處。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勞動關系處。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并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自治區級企業勞動模范評定工作;開展臨時工行政許可。
(十一)工資福利處。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深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和完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加強工資分配管理;擬訂統一發放工資政策。
(十二)養老保險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十三)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金領取、規劃和標準;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四)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完善工傷認定和鑒定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工作;擬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工傷保險協議服務管理單位準入標準。
(十五)農村社會保險處。制定和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措施和標準;協同基金監督機構擬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并監督基金的安全運行;指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督導擴面征繳工作。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并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十七)調解仲裁管理處。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跨地區、有影響力的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負責仲裁員的管理、培訓等工作。
(十八)信訪辦公室。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和工作規章制度,監督指導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人民群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九)勞動監察處。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州、市)開展勞動監察執法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大案要案、跨地區案件進行指導。
(二十)人事處。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政審;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社會團體的管理;承擔自治區評比達標表彰,承辦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開展的自治區級表彰獎勵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現任領導
陳志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書記、副廳長
帕爾哈提·加拉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副書記、廳長
高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扎曼·沙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張海,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廳黨組成員
樊海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徐風,一級巡視員
朱堅,一級巡視員
李寧,社會保險中心黨委書記、副主任
樊愛銀,社會保險中心黨委副書記、主任
阿不都熱合曼·蘇伯,自治區公共就業服務中心黨委書記
張蓉,公共就業服務中心黨委副書記、主任
沈平江,公共就業服務中心黨委委員、副主任、二級巡視員
孫戎,二級巡視員
劉懷章,二級巡視員
獲得榮譽
2020年12月15日,被確定為“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
2021年2月25日,被黨中央、國務院授予"全國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2021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監察處被擬表彰為“全國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先進集體”。
2021年12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策法規處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授予“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優質服務窗口”稱號。
參考資料 >
機構職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2-12-28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1年度部門決算公開說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2-12-28
領導之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22-12-28
關于公布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和能效領跑者名單的通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2021-04-09
全國脫貧攻堅1981名先進個人和1501個先進集體名單發布.澎湃新聞-新華社.2021-06-20
關于公示全國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擬表彰對象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2-12-28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表彰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優質服務窗口和優質服務先進個人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2-12-28
關于公示全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優質服務窗口和優質服務先進個人擬表彰對象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