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門處理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中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從新中國成立起至今,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已經走過了初創、中斷、恢復探索、重建發展、整合并軌等多個發展階段。1950 年 6 月,勞動部公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織及工作規則》,根據規則,各地區由勞動部門負責并聘請中華全國總工會、工商行政部門、工商聯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擔負起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工作。1957年7月,勞動部下發了《關于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正式明確中止了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此后,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劃歸到信訪部門承擔起來,1986 年 7 月,國務院下發明確提出要建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規定。2010 年1月公布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將原來分別處理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并,統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職責是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爭議案件等。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本仲裁委員會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仲裁院對仲裁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歷史沿革
中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人事爭議處理制度,從新中國成立起至今,隨著政治經濟學、社會的發展歷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已經走過了初創、中斷、恢復探索、重建發展、整合并軌等多個發展階段。
初創階段 (1949-1956 年)
新中國成立初期,由于存在大量的私營企業,勞資矛盾十分尖銳,勞動爭議數量較多,為了貫徹“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經濟與勞動政策。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經中央批準,1949 年以法令形式公布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勞資關系暫行處理辦法》,提出了處理勞動爭議應該采取協商、仲裁、人民法院審理的處理程序。1950 年 6 月,勞動部公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織及工作規則》;同年 10 月,經政務院批準,勞動部公布《關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和規定》。自此,中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初步創建。當時的國家勞動部專門設立了勞動爭議處理司,負責處理具有全國意義的企業勞動爭議,檢查指導各省、市處理勞動爭議的工作。各省、市勞動局也相應設立了勞動爭議調處科,負責調處公營和私營企業中的勞動爭議事宜。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織及工作規則》,各地區由勞動部門負責并聘請中華全國總工會、工商行政部門、工商聯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擔負起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工作。仲裁委員會主席由勞動局局長或副局長擔任,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勞動局內設有關部門辦理。據此可知:當時負責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辦案機構是勞動局,即國家行政機關在國家行政機關牽頭和主持下,邀請職工代表組織和雇主代表組織共同組成仲裁委員會。辦案人員(即仲裁員)主要以勞動局的工作人員為主,必要時邀請職工代表組織、雇主代表組織和保持中立的咨詢專家,參與處理復雜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員以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為主,即現在所稱的公務員。
中斷階段(1956-1986年)
自 1956 年至 1986 年,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斷了30 年,這與當時中國政治經濟制度的演進密切相關。隨著新中國資本主義工商業逐步完成了社會主義改造,國家進一步強化計劃經濟體制,社會經濟形式和勞動關系形式越來越單一。勞動爭議也越來越少。1953 年受理了 45588 件案件,1955 年下降到 17514 件下降了 61.2%。這些變化,使“在社會主義公有制條件下,資本家階級已經消滅,人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勞動爭議的發展趨勢是越來越少、越來越簡單”成為當時占主導地位的認識。加上當時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上的片面認識,過分強調法律的專政職能,而忽視法律在經濟建設、文化建設,以及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組織和保障作用。自1955 年7月起,陸續撤銷了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包括勞動部的勞動爭議處理司、各地勞動局的調處科,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1957年7月,勞動部下發了《關于撤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正式明確中止了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政務院批準公布的《關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和規定》等規章也隨之自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此后,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劃歸到信訪部門承擔起來,但不再有勞動爭議仲裁的工作形式和程序,也不再存在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員崗位。
恢復和探索階段 (1986-1991年)
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了改革開放的方針后,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蓬勃發展,企業逐漸成為獨立的法人,國有企業中的勞動關系逐步由此前的國家與職工的關系,轉化為企業經營者與職工的關系。企業在用人和工資分配的自主權逐步擴大,職工也有了更多的擇業自由權。在此變化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這一對勞動關系的雙方,因實現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開始出現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再次引起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重視。1986 年 7 月,國務院下發《關于發布改革勞動制度四個暫行規定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建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1987 年7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標志著中斷 30年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得以正式恢復。《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第二章“調解和仲裁機構”第九條規定:“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仲裁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設立仲裁委員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明確了勞動爭議處理的組織機構。在第十條中規定了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組成原則。在第十一條中規定:“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負責人擔任。 勞動行政機關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確定仲裁工作人員若干人”。明確規定了仲裁機構的設置和性質,同時也間接地明確了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仲裁工作人員”的職務身份工作職責和工作特性。《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還在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仲裁工作人員”的回避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事實上也就是對仲裁工作人員行為規范的規定。這可以說是勞動爭議仲裁員管理制度的最初雛形。
重建和發展階段 (1992-2007 年)
1992 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后,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國有企業減員增效、妥善處理下崗職工的政策措施,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勞動爭議明顯增多。同時,事業單位開始逐步推行聘用制,傳統的、僵化的、單純依靠行政手段的人事管理體制被迅速打破,人事爭議更易發生。這個階段,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繼續是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主,并對職工代表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內的“三方機制”作用做了進步明確。仲裁員以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為主,并邀請職工代表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組織、以及法律專業人士參與重大疑難爭議案件的處理。處理人事爭議的機構明確為國家行政機關,但在中國特有的體制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強調了代表黨、政、軍的“小三方”機制。
整合并軌階段 (2008 年至今)
2008 年是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事業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年。2007 年12 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作為深化行政體制改革重要內容的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也在 2008年從中央國家機關開始啟動。其中最引人矚目的,就是撤消了原人事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這兩個部門的主要職能合并,組建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標志勞動、人事業務整合的代表性舉措,即為成立調解仲裁管理司,統籌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和人事爭議處理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建成立后,于2009 年1 月公布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將人事爭議仲裁統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范之中。為了便于工作,2010 年1月公布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將原來分別處理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并,統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至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基本原則基礎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為實體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程序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為配套規章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體系框架基本建成,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正式走上法制化軌道。現階段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制度,進一步強調了行政部門在處理爭議、組成仲裁委員會中的主導地位和作用。
主要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爭議案件;
(四)監督本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活動;
(五)制定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規則;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組織原則
設立原則
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仲裁委員會由干部主管部門代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代表等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奇數。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員若干名。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負責人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工作規則
仲裁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研究本仲裁委員會職責履行情況和重要工作事項。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提議召開仲裁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召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機構設置
仲裁委員會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辦事機構稱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以下簡稱仲裁院),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仲裁院對仲裁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存在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依法由財政予以保障。仲裁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仲裁專項經費等。仲裁院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聘用記錄人員、安保人員等辦案輔助人員。仲裁委員會組成單位可以派兼職仲裁員常駐仲裁院,參與爭議調解仲裁活動。
案件處理
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實行一案一庭制。可以根據案件處理實際需要設立派駐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動仲裁庭,就近就地處理爭議案件。
處理下列爭議案件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設首席仲裁員:
(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爭議案件;
(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案件;
(三)有重大影響或者疑難復雜的爭議案件;
(四)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由三名仲裁員組庭處理的其他爭議案件。
簡單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記錄人員負責案件庭審記錄等相關工作。記錄人員不得由本庭仲裁員兼任。仲裁庭組成不符合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撤銷并重新組庭。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專門的仲裁場所。仲裁場所應當懸掛仲裁徽章,張貼仲裁庭紀律及注意事項等,并配備仲裁庭專業設備、檔案儲存設備、安全監控設備和安檢設施等。仲裁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應當統一著裝,佩戴仲裁徽章。
仲裁員
仲裁員是由仲裁委員會聘任、依法調解和仲裁爭議案件的專業工作人員。仲裁員分為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在調解仲裁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持。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聘任一定數量的專職仲裁員,也可以根據辦案工作需要,依法從干部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軍隊文職人員工作管理部門、工會、企業組織等相關機構的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律師中聘任兼職仲裁員。
權利
(一)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處理爭議案件不受干涉;
(三)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保護;
(四)參加聘前培訓和在職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管理
仲裁委員會聘任仲裁員時,應當從符合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仲裁員條件的人員中選聘。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專職仲裁員和辦案輔助人員。專職仲裁員數量不得少于三名,辦案輔助人員不得少于一名。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并予以公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仲裁委員會聘任的仲裁員名單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仲裁員聘期一般為五年。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員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解聘和續聘仲裁員的依據。仲裁委員會應當制定仲裁員工作績效考核標準,重點考核辦案質量和效率、工作作風、遵紀守法情況等。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聘期屆滿不再續聘的;
(二)在聘期內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履行仲裁員職責的;
(五)其他應當解聘的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擬聘任的仲裁員進行聘前培訓。擬聘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及副省級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的聘前培訓;擬聘為地(市)、縣(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仲裁員聘前培訓。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仲裁員進行社會主義、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和作風建設培訓,仲裁員每年脫產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于四十學時。
仲裁委員會應當加強仲裁員作風建設,培育和弘揚具有行業特色的仲裁文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制定仲裁員培訓大綱,開發培訓教材,建立師資庫和考試題庫。建立仲裁員職業保障機制,拓展仲裁員職業發展空間。
仲裁監督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監督制度,對申請受理、辦案程序、處理結果、仲裁工作人員行為等進行監督。
仲裁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徇私枉法,偏袒一方當事人;
(二)濫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四)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五)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六)故意拖延辦案、玩忽職守;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處理情況;
(八)在受聘期間擔任所在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九)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
仲裁委員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等處理;被解聘的,五年內不得再次被聘為仲裁員。仲裁員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錄人員等辦案輔助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守工作紀律,不得有玩忽職守、偏袒一方當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處理情況等行為。辦案輔助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相關文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已經2017年4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123次部務會審議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Cross-boundary commute — a long hard stretch.中國日報網.2024-01-31
403 Forbidden.中國政府網.2024-01-27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