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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來源:互聯網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目錄包括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兩個部分。

目錄全文

福州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

禁帶物

(一)槍支彈藥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仿真槍等。

4、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及各類子彈。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震源彈等。

2、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三)管制器具類,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類,包括:

1、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易燃氣體。

2、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丙、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等甲類液體

3、紅磷七彩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

4、白磷(白磷)、硝化纖維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質。

5、、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6、過氧化鈉過氧化鉀二氧化鉛過氧乙酸過氧化氫等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類,包括: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標注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農業部公告(第199號)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等。

(六)腐蝕性物品類,包括:

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類:

《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中規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類,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的醫療廢物,《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規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限制物品

發布公告

關于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 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榕公綜〔2016〕433號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6年12月23日

相關報道

根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規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摩絲、發膠、染發劑、冷燙精、指甲油、光亮劑、衣領凈、殺蟲劑、空氣清新劑,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而這些物品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福州地鐵運營人員還特別提醒,凡包裝上有易燃易爆標識的物品,無論規格大小,都屬于禁止攜帶物品。

此外,禁帶的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還有,累計超過2公斤的白酒、累計超過5支的打火機、累計超過20盒的火柴。

而對于攜帶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檢查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責令其出站。對于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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