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目錄包括禁止攜帶和限制攜帶兩個部分。
目錄全文
禁帶物
(一)槍支彈藥類(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軍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3、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令槍、仿真槍等。
4、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地雷、手榴彈等彈藥及各類子彈。
(二)爆炸物品類,包括:
1、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爆管、震源彈等。
2、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以及發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
(三)管制器具類,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淚器、催淚槍、電擊器、電擊槍、防衛器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類,包括:
1、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的)、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易燃氣體。
2、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丙、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等甲類液體。
5、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6、過氧化鈉、過氧化鉀、二氧化鉛、過氧乙酸、過氧化氫等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類,包括:
《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標注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農業部公告(第199號)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等。
(六)腐蝕性物品類,包括:
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類:
《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中規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物類,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傳染病病原體,《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規定的醫療廢物,《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規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等。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
限制物品
發布公告
關于公布《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 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
榕公綜〔2016〕433號
根據《福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福州市公安局會同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制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現予發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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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福州市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規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單品不得超過500毫升(含);摩絲、發膠、染發劑、冷燙精、指甲油、光亮劑、衣領凈、殺蟲劑、空氣清新劑,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含)。而這些物品累計不得超過1000毫升或1公斤(含)。福州地鐵運營人員還特別提醒,凡包裝上有易燃易爆標識的物品,無論規格大小,都屬于禁止攜帶物品。
此外,禁帶的含有易燃物質的生活物品還有,累計超過2公斤的白酒、累計超過5支的打火機、累計超過20盒的火柴。
而對于攜帶影響公共安全、運營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檢查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責令其出站。對于強行進站、拒不出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乘客,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