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是指社會成員通過書信、電話、電報、訪問等形式,向社會組織、管理者反映個人或集體意愿的一種社會政治交流活動。在我國是指人民群眾個人或集體,向各級黨和政府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種組織管理機構及其領導人反映情況,陳述意見、建議,提出申訴和要求的社會政治交往活動。
信訪制度是中國特有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之一,創建于新中國成立伊始,1957年正式形成。此后,隨著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經歷了信訪情勢的變化與制度調整、信訪制度的破壞與以特殊方式的開展、信訪制度恢復重建以及信訪制度的功能轉換和制度完善四個階段。
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具有保障群眾參與社會治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功能,既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力量。在推進社會治理中,信訪工作通過反映社情民意、完善政策措施,發揮著協調社會關系的作用;通過處理信訪問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發揮著促進社會公正的作用;通過開展矛盾風險排查化解、服務保障重大活動,發揮著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這些都貫穿社會治理的全過程,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構建現代社會治理格局作出了重要貢獻。
概念
“信訪”的詞源及定義
“信訪”一詞,是新中國成立后在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1963年12月,國務院秘書廳發布《信訪檔案分類辦法》,在中央國家機關內部文件較早使用“信訪”一詞。1971年,《紅旗》雜志刊登《必須重視人民來信來訪》一文,把人民來信來訪稱為“信訪”、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稱為“信訪工作”。1986年,《漢語大詞典》把“信訪”一詞列入,解釋為“群眾來信來訪的簡稱,指人民群眾致函或走訪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并要求解決某些問題”。這樣,“信訪”一詞逐漸成為一個有確定涵義的專業名詞。
國務院于1995年制定、2005年修訂的《信訪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對“信訪”作了定義,《信訪條例》所稱的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FAX、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p>
信訪的本質屬性
信訪本質屬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信訪是一種活動。信訪活動的主體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由社會成員主動發起的活動;活動的形式主要包括寫信、走訪、網上投訴等。信訪活動指向的對象是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等行使公權力的部門和組織,體現了社會成員與公權力部門和組織的互動,實質是公民與國家之間關系的反映。信訪活動的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反映了社會成員參與國家治理、維護個人權益、進行民主監督的意愿。
第二,信訪是一種權利。信訪權受法律的認可、保障和規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進行信訪活動,公權力部門和組織應當對信訪活動所承載的內容予以妥善處理。信訪權作為一項權利,是人民群眾主體地位的體現,表明了國家對信訪活動的認可,意味著國家需要通過相應的程序及職權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保障該權利的實現。
第三,信訪是一種制度。信訪制度是國家在法律規范、組織機構體系、工作運行機制等方面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目的是依法按程序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訪活動、保障其信訪權利。信訪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發揮著參與治理、保障權益、民主監督等功能。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有益補充,信訪制度是黨和國家機關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重要渠道;作為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信訪制度是法定的特殊救濟渠道或程序,承擔著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和權利救濟功能,發揮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歷史演變
我國的現代信訪制度從確立之初歷經了幾次功能演變,考察我國現代信訪制度的發展進程,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信訪(1921年至1949年)
即信訪的雛形時期,這一時期的信訪制度可以說尚未真正形成,有信訪行為,但沒有制度規范。
安源工運的開展
1921年,安源煤礦的兩個工人給毛澤東寫信,反映他們的情況,毛澤東非常重視,去煤礦找寫信人了解情況,推動了安源工運的開展。
1930年初階段
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初中央工農民主政府通過的憲法大綱、土地法、勞動法等,規定人民有權向民主政府寫信和面談,行使民主權利,對民主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抗日戰爭階段
抗日戰爭時期的信訪活動涉及的問題范圍很廣,例如軍隊與當地群眾的各方面關系問題、殘疾軍人的安置問題、土地糾紛問題等。革命根據地的紅色政權建立后,共產黨所領導的各級蘇維埃政府為建設民主政府廣開言路,傾聽群眾意見,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和監督。1931年,江西省興國縣高興區蘇維埃政府設置了控告箱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控告箱上寫著“蘇維埃政府機關和經濟機關有違反蘇維埃政綱、政策及目前任務,離開工農利益,發生貪污浪費、官僚腐化或消極怠工現象的,蘇維埃公民無論何人都有權向控告局控告?!碑敃r,當地許多群眾都和毛澤東等領導同志談過話。1942 年抗日戰爭的困難時期,毛澤東題詞:“自己動手、豐衣足食”,解放區開展了大生產運動,也是直接起因于人民群眾給毛澤東寫信,反映公糧負擔太重。信訪工作密切了軍民關系,為奪取抗日戰爭勝利準備了物資基礎。
新中國成立后
1949年中共中央遷到北平市,8月份就正式成立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了。由中央書記處書記、常委任粥時兼任主任,該室的主要任務就是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成為了我黨最早的專職信訪機構。1950年初,中央書記處政治秘書室撤銷,成立了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室,該室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處理人民來信。
這段時期的信訪活動,在形式和體制上比較分散,基本沒有專門的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機構或個人;內容多涉經濟生產、生活問題和軍民關系問題;由于解放區范圍有限,群眾來信或來訪群眾往往可直接面對中央首長,從而得到比較高效和公正的解決。
信訪制度形成期(1950年至1966年)
這一時期的信訪制度和組織體系逐漸完備起來。
首次提出
1950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室向毛澤東同志報告群眾來信來訪情況時,首次提出來把處理人民來信來訪作為一項專門工作。此時,新中國還沒有制定自己的憲法,信訪制度也并不完善,但信訪卻作為一種憲政意義上的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對于黨和政府改進工作、密切黨群關系、克服官僚主義有著重要意義。
重視處理
1951年5月6日,毛澤東對中央辦公廳秘書室《關于處理群眾來信的報告》作出了批示:“必須重視人民的通信,要給人民來信以恰當的處理,滿足群眾的正當要求,要把這件事看成是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加強和人民聯系的一種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輕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義的態度。如果人民來信很多,本人處理困難,應設立適當人數的專門機構或專門的人處理這些信件。如果來信不多,本人和秘書能夠處理,則不要另設專人。”這個批示既指出了黨和政府對待和處理人民來信所應當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態度,又提出了具體做法。此后,各級領導機關根據訪數量,指定了專人兼管,或另設置專門機構負責處理信訪工作。這個批示極大地推動了全國信訪工作的建立和發展,直到現在,仍然是指導信訪工作的根本方針。
正式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1951年6月7日頒布的《關于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也被視為我國信訪制度正式確立的起點。在中央人民政府方面,剛開始有三個單位受理人民來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秘書廳和總理辦公室。到1951年10月,三個合并為一個。
規范完善
1954年12月,國務院秘書廳人民接待室成立,專職人員16人,到1956年擴編為30人。從1951年7月至1954年6月的三年中,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委和直屬機構中,有12個部門設立了專門的信訪機構,到1957年初,基本上都設立了專門的信訪接待機構。同時,各級地方國家機關的信訪機構也不斷建立起來1961年至1965年,信訪機構迅速發展,信訪工作人員不斷擴充:省級信訪機構進一步規范化,一般都成立了信訪處、信訪辦或信訪科;不僅各級地方政府的信訪機構得到了完善,而且不同的職能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也設立了信訪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的信訪制度(1976年至今)
從1979年1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到1982年2月,是信訪制度轉型的過渡時期。在這個短暫的歷史時期中,無論是國家投入處理上訪問題的人數還是解決問題的數量,都是史無前例的,信訪也迅速從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邊緣位置走到了中心位置。信訪作為一種非常規的化解矛盾的方式,成為人民突擊解決問題的利器。
成立機構
此時信訪工作的制度化程度大大提高,1979年8月30日“中央機關處理上訪問題領導小組”成立,從中央機關抽調1000名干部擔任宣傳員參加落實政策工作。1980年9月,撤銷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人民來訪聯合接待室,中共中央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分設接待室。1979年至1981年期間,全國各地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信訪部門迅速完善從機構到人員的數量增長幅度在50%—100%之間。根據《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1982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分別成立信訪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在辦公廳設信訪處;各級黨委和政府可聯合設信訪辦公室。
完善規章
1982年2月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的召開和《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的通過標志著信訪制度真正進入了新的時期。為更好地推進信訪工作,全國各地進一步建立完善相關工作規程。從中央到地方還組織多種形式的信訪干部培訓班、研討會,以此促進信訪工作人員素質的提高。
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信訪條例》,標志著我國信訪工作開始向法制化邁進。中央各部門、不少省市政府也陸續發布了行政規章、工作辦法、暫行規定等,信訪制度日益趨于規范。
改革制度
而上世紀90年代以來,由于轉型期各種社會矛盾的大量涌現和公民權利意識的增強,信訪量也持續上升,改革現行信訪制度的呼聲也日益強烈。198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局、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同時撤銷,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成立,2000年2月更名為國家信訪局。
創新展望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社會治理工作,強調“堅持社會治理為了人民,善于把黨的優良傳統和新技術新手段結合起來,創新組織群眾、發動群眾的機制,創新為民謀利、為民辦事、為民解憂的機制,讓群眾的聰明才智成為社會治理創新的不竭源泉”,黨中央多次提出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完善信訪制度的明確要求。信訪部門要緊跟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緊貼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緊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找準著力點和突破口,繼續在信訪工作改革創新上下功夫,不斷提升信訪工作法治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
基本原則
群眾路線原則
“群眾路線”是中國共產黨長期革命和建設經驗的總結,是毛澤東思想活的靈魂的基本方面之一,是黨的科學的領導方法,是歷史唯物主義的生動體現。現代信訪正是我黨堅持群眾路線的一種表現方式,是我們黨在艱苦的歲月中創造的。通過信訪,使我黨了解了群眾的聲音,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通過信訪,使部分群眾參政議政;通過信訪,把黨和人民緊密聯系在一起??梢哉f信訪在黨的發展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中國共產黨作為我國的執政黨,同時黨內信訪又作為我國信訪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在信訪的改革中要堅持群眾路線原則。
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應該把人民群眾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標準。要始終堅持“人民滿意”的價值追求,把人民群眾的權益受到公平對待、利益得到有效維護作為評價信訪工作的重要標尺。建立健全信訪事項監督評價機制,堅持信訪工作由群眾評價,受群眾監督,進一步增強信訪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切實保障信訪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切實提升信訪事項辦理業務規范化水平,推動問題更加高效解決。嚴格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精益求精辦理群眾來信,耐心細致接待群眾來訪,努力保證信訪群眾每一個訴求都能得到認真負責處理,信訪群眾從每一件信訪事項解決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創造經得起歷史檢驗、經得起人民評判的工作業績。
屬地管理原則
強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是為了適應中央、地方合理分權的行政管理體制,便于信訪問題盡快、就地得到解決。因此,除垂直管理系統外,信訪問題的處理要首先劃分層級,由信訪問題屬地黨委和政府負責。
在信訪工作實踐中,對“屬地管理”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以信訪人戶口所在地為劃分標準,另一種是以信訪問題發生地為劃分標準。原來認定信訪問題屬地,大多以信訪人戶口所在地為準,但隨著經濟發展,人口在不同地域間流動已成常例,從有利于解決問題考慮,現在大多把信訪問題的發生地認定為信訪問題屬地。
依法處理原則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推進信訪工作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信訪工作中的具體運用。特別是《信訪工作條例》頒布實施,將信訪工作法治化水平提升到新高度,為新時代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的規范、引領和保障作用。依法規范信訪工作,全面落實《信訪工作條例》,健全完善法規制度體系,嚴格信訪事項辦理程序,提升工作標準化規范化水平。依法按政策處理群眾信訪訴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信訪事項辦理中感受到權益受到公平對待、利益得到有效維護。依法維護信訪秩序,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在全社會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
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
“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強調信訪工作既是處理群眾反映問題的過程,又是疏導群眾情緒、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的過程。
之所以要堅持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是由信訪工作的性質決定的。信訪工作是黨和政府體察社情民意、聽取群眾呼聲的重要渠道,是幫助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對群眾進行教育引導的重要途徑。信訪問題錯綜復雜,內容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涉及群體利益的沖突和矛盾,也有關系公民個人生活的具體要求。群眾信訪提出的要求不一,其中多數是有實際困難和合理要求的,但也有一些是要求無理或過高,一些是沒有什么實際訴求而只是存在認識和心理問題的。因此,做好信訪工作,不僅僅是對信訪問題簡單地做出一個處理意見,還必須把開展工作的過程,變成密切聯系群眾的過程,變成疏導群眾情緒的過程,變成為群眾排憂解難的過程。
渠道和方式
來信來訪
人民群眾來信的方式,主要有個人來信,集體聯名來信,機關單位來信等,其中以個人來信為主。從來信的內容上大體可分為:申訴、揭發檢舉、批評建議、詢問政策、通報情況、提供信息等幾種類型。另外,還有極少數的匿名信,個別反動信件等。各類來信內容的比例隨著社會政治和經濟形勢發展的不同時期而變化。在大規模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的高潮之后,各類申訴信件的比例逐年下降,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隨著改革、開放、搞活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來信的內容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反映黨風、民風、社會風氣等現實問題的來信和各種批評建議、咨詢政策等“參政”、“議政”方面的來信顯著增加。
電話信訪
為了加強與群眾的聯系,越來越多的城市開通了市長公開電話??梢哉f,市長公開電話的設立,使城市的管理和廣泛聯系群眾等方面的工作躍上新的臺階,開創了新的時代。市長公開電話一般設在政府的信訪部門或其他指定的辦事機構,有專人值守,24 小時接聽群眾來電,解答各種問題。市長公開電話拉近了政府與群眾的距離,為群眾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網上信訪
網上信訪是公民用自己真實的信息注冊后,以用戶名、密碼登錄黨政機關開通的網上投訴受理系統,表達訴求或查詢辦理情況。依托國家信訪信息系統,堅持“陽光”操作、透明運轉,將信訪事項辦理流程、方式和結果全部在網上公開,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群眾能夠實時查詢辦理進度和有關情況,避免往返奔波,減輕“訪”累,并可對處理結果作出評價。
群眾走訪
走訪形式,是指信訪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有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面談,提出信訪事項。根據走訪人數,即同一時間到同一國家機關反映同一信訪事項的實際人數,可分為個體走訪和集體走訪;根據走訪反映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可分為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的走訪,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的走訪。
人民建議征集
電子郵件信訪起步較早,主要集中于民意和社會信息的收集,如“局長信箱”,“市長信箱”,“市民信箱”,“民意信箱”等。民眾將電子郵件作為載體進行上訪,政府可以網上受理民眾通過電子郵件反映的問題。 2009年,國家信訪局內設國家投訴受理辦公室受理“電子郵件”渠道的“網上投訴”。
處理程序
登記
登記,是信訪工作的第一道程序,也是信訪法規應當首先加以規定的內容。信訪部門接到來信或來訪后,對于每個人、每件事都應登記卡片。登記的事項有下列內容:姓名、住址、事由和要求等,均要有所記載,力求做到有案可查。為了更有利于做好這項工作,相應地要求來信來訪者應出具書面訴狀。訴狀應載明的事項有:姓名、年齡、職業、住址、事由和要求,并提供一定的證據。
甄別
在法定期限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收到的信訪事項進行甄別,決定是否受理。
(1)甄別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是否存在不予(不再)受理的情形,從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按照分類處理要求,甄別適用信訪程序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可以在轉送有權處理機關時提出建議。依法分類處理是貫穿信訪事項從受理到辦理、復查、復核全過程的一項基本原則。從受理環節看,具體可分為3種類型:
①適用信訪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對屬于《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衡量是否屬于其他法定程序,有3條標準:投訴請求屬于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調整范圍;投訴請求能夠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程序處理;經過該途徑處理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
②依法履職。對屬于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③信訪程序。對不屬于以上兩類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
(3)按照簡易辦理的要求,甄別是否適用簡易辦理,可以在轉送有權處理機關時提出建議。
適用簡易辦理的事項包括:
①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爭議不大、易于解決的;
②提出咨詢或意見建議、表達感謝,可以即時反饋的;
③涉及群眾日常生產生活、時效性強,應當即時處理的;
④行政機關已有明確承諾或結論的;
⑤其他可以簡易辦理的。
不能適用簡易辦理的事項包括:
①上級信訪部門、行政機關交辦的;
②可能對信訪人訴求不予支持的;
③已經進入或依法可以通過法定行政程序處理的;
④涉及多個責任主體或集體聯名投訴的重大、復雜、疑難等不宜簡易辦理的。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信訪部門甄別的期限為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對于以信件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收到日期以郵件到達之日郵戳和有關部門接收登記郵件日期為準。對于以走訪形式提出的,應以信訪人到專門設立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之日為準。
告知
經過甄別,對屬于不予受理、不再受理情形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使信訪人明確得知。
受理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進行甄別后,認為屬于受理范圍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在15日內做出不同的處理。具體有以下3種處理方式:
(1)轉送。這是指信訪部門對于決定受理的信訪事項,根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權限和級別管轄,將信訪事項轉到有權對實體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
(2)交辦。這是指各級信訪部門對于轉送的信訪事項中有比較重要的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要求有權處理機關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并提交辦結報告。接受交辦信訪事項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接受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部門。
(3)報請。這是指各級信訪部門認為情況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并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這類情形主要包括:已經或可能引發群體性聚集或集中投訴行為;已經或即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較為廣泛的影響;已經或可能對公共秩序造成較大危害;信訪事項疑難復雜;其他需要本級黨委和政府作出決定的情況。對于情況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除了及時、準確、全面地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外,還應該提出有利于問題解決的措施、方案和建議,供領導決策參閱,充分發揮好參謀助手的作用。
對信訪部門的程序性受理,《信訪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失職行為的行政處分,明確信訪部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調查核實
調查要遵循主動調查、全面調查、信訪當事人參與3項原則。調查的時限必須以不影響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內作出辦理決定為基本要求。
調查主要有4種方式:
一是聽取信訪人陳述,這是一種為信訪人提供主張其權利、陳述其理由和提供證據事實的程序規定;
二是要求信訪當事人(包括信訪投訴對象、相關利益方等)說明情況,既可以要求其口頭說明,也可以要求其書面說明,還可以要求信訪人和被投訴的有關組織、人員共同到場說明情況,確保雙方當事人都有陳述、申辯的機會和權利;
三是向第三人、證人和相關方進行調查,以證實信訪人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擴大信息來源,準確查明事實;
四是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作出處理意見
辦理機關開展完調查活動后,以調查認定的事實為基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
(1)適用信訪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有權處理機關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序,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理。
①期限上,按照其他法定途徑的規定期限辦理。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但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中沒有具體程序和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復。這與《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實現了有效銜接。
②形式上,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務辦理專用印章,告知信訪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和期限。
(2)適用信訪程序辦理的,有權處理機關可以運用解釋說明、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及時妥善處理。
①一般辦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序作出信訪處理意見。期限上,根據《信訪條例》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形式上,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告知信訪人申請復查、復核的途徑和期限。
②簡易辦理。期限上,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梢援敿创饛偷?,應當當即出具處理意見。形式上,除信訪人要求出具紙質處理意見書外,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手機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復信訪人。發現不宜簡易辦理或簡易辦理未妥善解決的,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按《信訪條例》規定的一般程序繼續辦理。屬上級信訪部門或者行政機關提出簡易辦理建議的,應當向提出建議的單位反饋情況并說明理由。按《信訪條例》規定的一般程序繼續辦理的信訪事項,辦理時限從按照簡易辦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計算。
處理意見送達
適用信訪程序作出的信訪處理意見,需制作送達回證,包括送達文書及件數、送達方式、送達地址、送達時間、信訪人簽字及意見、代收人簽字及代收理由、送達人簽字、備注等內容,最后由承辦單位蓋章。有關送達要求參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適用信訪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徑作出的行政處理,送達適用相關規定。
處理意見執行
有權處理機關對信訪請求作出支持性處理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
對于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機關一般不適用強制性的程序,不一定啟動調查等程序,而是認真研究信訪人提出的建議意見,并回復信訪人。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研究和論證,約見信訪人聽取有關情況。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建議意見,應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對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進國家機關工作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應給予獎勵。
對于控告檢舉類事項,有權處理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定及時調查、核實和處理。信訪人實名提出控告檢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回復。
復查復核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歸檔立卷
信訪文書的立卷,就是將已經處理完畢并且有查找保存價值的一件件零散文書,依其內在聯系,分門別類地組成一個或數個案卷。其意義在于保持文書之間的聯系,方便檢索和利用,保護文書的完整,有利于管理,并為積累檔案奠定基礎。所以,信訪文書的立卷,應該象各級領導機構的其他文書的立卷一樣對待,不能交接無手續,保管無次序,平時不立卷,甚至一火焚之,全不歸檔。信訪人員要將各種信訪文書,在年度終了時,結合辦案情況逐項進行清理登記。在此基礎上,對有保存價值的信訪文書單獨歸檔保存。立卷時,可根據作者、問題、時間、名稱等特征立卷。人民來信應單獨立卷,文書材料多的要專人專卷;文書材料少的,按人和同類問題合并組卷,卷內按姓氏筆畫、拼音字母音序等方法排列。要注意將原信、復信、結案報告等同一案件的有關材料放在一起,以保持文件之間的聯系。信封及信封上已加蓋郵戳的郵票要同時歸卷。同時,還要根據卷內文書保存價值程度確定保管期限,編排卷內文書張號,填寫卷內文書目錄和備考表,擬定案卷標題,填寫案卷目錄,按規定向檔案部門移交。
影響意義
適應社會發展,建立健全了信、訪、網、電四位一體的信訪渠道架構,為群眾反映訴求提供多種選擇。
適應信息化發展進程,建立健全了陽光信訪工程,做到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
適應群眾需求,建立健全了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的配套制度,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適應雙向互動、外部監督需要,建立健全了信訪事項滿意度評價體系,著力提升信訪工作親和度和公信力。
信訪制度是我國特有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長期以來,其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信訪不僅是民意訴求的重要渠道,而且也是社會利益協調機制中的“均衡器”、“減震閥”。通過信訪反映的大量信息不僅反映了當今社會管理中的不足和漏洞,而且也是社會管理者和執政者創新社會管理、加快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的重要參考。
相關條例與文件
信訪事項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FAX、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各級機關、單位領導干部應當閱辦群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定期下訪,包案化解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市、縣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聯合接訪工作機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機關、單位聯合接待,一站式解決信訪問題。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信訪事項錄入信訪信息系統,使網上信訪、來信、來訪、來電在網上流轉,方便信訪人查詢、評價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對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對屬于本系統下級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應當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提出。
對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能夠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或者本系統上級機關、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本機關、單位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接收情況以及處理途徑和程序;不屬于本機關、單位或者本系統職權范圍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的信訪部門或者上級機關、單位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政法部門處理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事項、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事項的告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機關、單位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受理機關;受理有爭議且沒有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的,由共同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機關、單位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單位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黨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單位受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單位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黨委和政府,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和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接到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應當向上一級信訪部門報告,同時報告國家信訪局。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國家信訪局接待群眾來訪工作規則
為維護來訪群眾合法權益,規范接待來訪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等法規文件,制定本規則。
工作職責
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及其領導同志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來訪。交辦、轉送、督辦來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疑難來訪問題,綜合分析來訪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同志反映重要來訪情況,向地方和部門通報群眾來訪及來訪事項處理情況,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建議。
工作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堅持依法逐級走訪;堅持樹立正確導向。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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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群眾來訪提出的信訪事項應及時、全面、客觀、準確登記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
對屬于國家信訪局受理范圍的,以及下級機關、單位受理辦理存在程序不規范、責任不落實等問題的來訪事項,一般應進一步接談,詳細了解情況。
對進一步接談的來訪事項,要通過信息系統向接談員分配接談任務,同時在排號單上加蓋接談印章,填寫接談室號,交來訪人作為接談憑證。
對登記疏導的,登記人員要認真傾聽群眾反映的訴求,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疏導、政策解釋和路徑指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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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接談人員要核對來訪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閱看相關材料,聽取來訪人的陳述,詢問有關情況,引導來訪人詳細敘述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講清事實和理由,核實來訪登記信息,并在信息系統中錄入以下內容:來訪人反映問題的主要情況、訴求及理由,來訪人以往的信訪過程及有關機關、單位的辦理情況,本次來訪處理情況,告知來訪人的內容。
2. 接談后,對于轉送、交辦、督辦的來訪事項,引導來訪人返回屬地,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反映并配合調查核實處理。有法定途徑的,引導來訪人配合有關機關、單位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3. 對疑難、復雜、敏感及群體性、政策性等來訪事項,可協調相關地方、部門進行聯合接待。
(三)處理。
對群眾來訪事項應在15日內按下列方式處理:
1. 對依照職責屬于中央和國家機關、單位或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2. 對涉及省級及以下機關、單位或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
對來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按照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引導來訪人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反映涉訴問題的,引導來訪人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
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已作出處理、復查意見且在請求復查、復核期限內,來訪人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不予受理。對復核意見不服,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對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向來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疏導引導工作。
特殊情況處理
(一)異常情況處置。
來訪人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員應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1. 在機關周圍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2. 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3. 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4. 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5. 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6. 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來訪人患病情況的處置。
1. 來訪人在接待過程中患病需緊急救治的,應迅速通知醫務人員到場,必要時送醫院急救。
2. 來訪人患有惡性傳染病的,應迅速通知北京市衛生健康部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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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訪人贈送中央領導同志的禮品,原則上不予接受,并做好解釋,表達謝意。
來訪人的食宿、交通等費用自理。
工作紀律
接待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信訪局各項工作紀律。在接待過程中,不得擅自向來訪人就來訪事項的處理作實質性的表態或透露內部研究的情況;不得接受來訪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與來訪人或者來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接待工作人員應當回避,不得干預接待工作或擅自辦理來訪事項。
參考資料 >
“告官”不成換“訪官”,但警惕不要走上違規“絕路”.今日頭條.2023-12-02
李文章: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 全面履行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中國政府網.2024-01-16
李文章:貫徹群眾路線 做好信訪工作.中國政府網.2024-01-10
李文章: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 全面履行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政治責任.中國政府網.2024-01-10
網上信訪十問.國家信訪局.2024-01-12
中共中央 國務院印發《信訪工作條例》.中國政府網.2024-01-19
國家信訪局接待群眾來訪工作規則.國家信訪局.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