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也稱行政紀律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以及監察機關、人事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政紀的人員依法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依法作出,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章 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歷史上行政處分法律依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條例》,另一個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條例對行政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作了規定,是對國家公務員實施行政處分的主要法規依據。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給予行政處分大致分為三種情況:其一,對違法行為較輕,仍能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可以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其二,對違法行為較重,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給予降職或者撤職處分;其三,對嚴重違法失職,屢教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具體給予違法行為人何種處分,應當由其任免單位、監察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做出。
概念
行政處分,也稱行政紀律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以及監察機關、人事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政紀的人員依法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適用于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分也稱懲戒責任,與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并列。國家行政機關 、團體 、企事業單位內部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治安處罰或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造成一 定的經濟損失 、不良后果的人所采取的一種制裁措施,即通常講的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公務員承擔違法行政責任的主要形式,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法失職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的懲戒措施。
歷史沿革
行政處分是為了實現對國家的有序統治,而對執行政務的各級官員的違紀失職行為所采取的一項管理制裁制度。這項制度可追溯至戰國時期,歷代相沿不輟。清之行政處分制度,在清承明制的基礎上,隨后經歷了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的演變,及乾隆時期,處于一個基本定型、漸趨完善的階段,期間有承襲、有改革、有創立。
我國歷史上行政處分法律依據主要有兩個,分別是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條例》,以及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條例是對國家公務員實施行政處分的主要法規依據。
行政處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法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秩序,保證國家法律的貫徹執行,必須以公務員的行為違法為前提條件。行政處分應嚴格遵循法定原則,行政處分的條件、程序、方式等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權限必須由法律授予,投有獲得法律授權的機關不得對公務員實施行政處分制裁。行政處分應當作為一種開放性的行政行為,應當允許受到公務員違法行為侵害的相對人通過適當形式和途徑參與行政處分,如賦予相對人以行政處分請求權,即要求有權機關依法對公務員予以處分。行政處分應該納人法律救濟范圍,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應允許其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分的對象
行政處分的對象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監委成立后,其監察對象,不僅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
行政處分的種類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警告
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于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于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記過、記大過
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
降級
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
撤職
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并不能晉升工資檔次。
開除
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于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
行政處分期間?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行政處分適用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四、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七、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八、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九、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十、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
(五)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托的; ??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五、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七、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一、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十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十三、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十五、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
十六、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處分的權限
一、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
二、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三、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五、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行政處分的程序
一、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二、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
三、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四、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回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五、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六、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七、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八、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后,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行政處分的申訴
一、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四、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主要有兩個:一個是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條例》,該條例對獎懲的目的、條件、種類及其適用程序,都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同時規定,事業單位也參照執行。另一個是1988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該規定著重對貪污賄賂行為的行政處分作了比較全面和具體的規定,實際上是對1957年獎懲暫行條例部分內容的修改和補充。由于四十多年來各種情況的發展變化,1957年的獎懲暫行條例已不適應當前工作的需要。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該條例對行政處分的種類和適用作了規定,是對國家公務員實施行政處分的主要法律依據。
執行程序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性質不同
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是有關組織依法對其違法違紀的工作人員的懲戒。而行政處罰屬于外部行政行為,是有處罰權的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制裁。
法律依據不同
作出處分規定的法律依據是調整有關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是調整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
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處分是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的,處分決定機關是實施處分的主體;而行政處罰是由行政處罰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機關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
對象不同
行政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行政相對人。
種類不同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申請救濟的途徑不同
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有四種申訴途徑:一是向原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二是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三是向作出該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四是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途徑,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則
一、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第七章 法律責任.中國人大網.2024-04-25
什么叫行政處分?其法律依據是什么?.中國人大網.2024-04-25
清代官員行政處分制度探究.海外網.2024-04-27
公職人員注意:政務處分法要來了!它和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的區別是…….百家號.2024-04-25
政務處分法要來了!“政務處分”與“行政處分”有何區別?.百家號.2024-04-27
行政處分有哪些種類?.中國人大網.2024-04-25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分宜縣人民政府.2024-04-25
什么叫行政處分?其法律依據是什么?.中國人大網.2024-04-25
處分與行政處罰有什么區別?.龍崗政府在線.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