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Liquidation of bankruptcy)指的是在企業無法有效應對市場競爭沖擊或管理不善所導致的法定破產,而進入的企業資產清算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經過合法申請和審查程序后,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企業進入破產清算階段。
企業破產清算不僅是企業破產中的關鍵環節,也屬于法律程序,清算工作直接影響著企業債務的清償,并與市場運行機制的完善密切相關。該過程主要與企業經營終止有關的債權人和所有者等相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其合法利益而采取的措施。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后,企業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進行接管,而后開展清資產、核債、處置、分配等工作。
隨著世界經濟不斷發展,企業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與沖擊,世界首個破產制度是16世紀中期英國頒布的《破產條例》,西方破產法興盛于19世紀,融合、完善于 20 世紀。中國隨著改革開放商品經濟背景下,自 2007 年6月1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現了破產法的國際趨同。
歷史發展
其他國家發展
世界上第一部企業破產制度是英國1542 年頒布的《破產條例》,1571 年頒布了《破產法》,之后的1849 年、1861年、1869 年、1882 年、1914 年分別對《破產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逐步形成了獨立的公司破產制度。法國于1838 年設立了獨立的《破產法》,德國于 1855 年頒布《普魯士破產法》新加坡、新西蘭、加拿大也分別在 1987 年、1989 年和 1992 年修改了《破產法》。美國于1800 年頒布了第一部《聯邦破產法》1841 年、1867 年1989 年分別頒布了第二部、第三部第四部《聯邦破產法》,并于1932 年成立了破產法院,1938 年、1978 年對《聯邦破產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西方破產法興盛于 19 世紀,充實、完善于 20 世紀。
中國發展
中國清政府于1906 年制定了《破產律》。新中國成立后,在改革開放計劃商品經濟背景下,1986 年 12 月 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自 1988 年 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試行)》2006 年8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自 2007 年6月1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實現了破產法的國際趨同。破產不等于清算,而是將企業破產分為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破產清算三類,其中前兩類屬于拯救企業的破產制度,企業仍處于持續經營狀態。
概念
破產清算是指在企業破產后,人民法院依法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理、變賣、處理和分配的法律程序。它是破產訴訟程序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涉及到對企業財產的評估、記錄、變賣等一系列步驟,通過清理企業的資產,賣有價值的財產,將所得款項分配給債權人。它確保企業破產后財產的公平處理和合理分配,為經濟秩序的恢復提供有力保障,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維護國家利益。
破產界定
破產清算的界限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債務人宣告破產并進行清算和還債的過程。這也被稱為破產清算原因、破產清算條件或破產界限。企業經營過程中,由于經營不善導致嚴重虧損,使得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并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會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因此企業破產界定包括以下兩方面:
1.因經營管理不善而虧損嚴重:企業經營不善導致嚴重虧損,并且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同時企業資產總額大于債務總額,但應償還債務金額大于可償還資產的情況。如果企業強行償還債務會對正常經營產生嚴重影響,使企業陷入破產境地;
2.企業的信用狀況不斷惡化,導致很難籌集資金來償還舊債,使得企業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并進入資不抵債的狀態。
分類
破產清算是指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后,清理財產、公平清償債務、注銷企業的法律制度。破產清算主要來源于以下三種情況。
直接申請的破產清算
根據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當債務人達到破產規定的界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破產法》第七條)。
可見債務人、債權人以及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都有權申請債務人的破產清算。如果該申請被人民法院受理,并宣告債務人破產,那么債務人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和解失敗的破產清算
和解申請失敗的破產清算
如果債權人會議未通過和解協議草案,或者已通過的和解協議未得到人民法院的認可,人民法院應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布債務人破產。
和解欺詐的破產清算
在債人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也有權裁定和解協議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不執行或不能執行和解協議的破產清算
如果債務人無法履行或不履行和解協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在債權人的請求下,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重整失敗的破產清算
重整申請失敗的破產清算
如果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能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或者重整計劃草案未能在債權人會議上獲得通過或批準,或者已經獲得通過的重整計劃未能得到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重整期間的破產清算
如果在重整期間,債務人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經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不執行或不能執行重整協議的破產清算
如果債務人無法執行或者拒絕執行重整計劃,經管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上述三類破產中,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的企業仍然處于持續經營狀態。
基本程序
提出破產申請
當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時,債務人、債權人和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進行債務人破產清算,簡稱破產申請。申請時需提交破產申請書和相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事實和理由,以及法院認為應列明的其他事項。如果債務人發起申請,還需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相關財務會計報告、員工安置預案以及員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在人民法院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請的請求。
受理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后,需要對申請人的破產資格進行審查,例如國有企業需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而非國有企業需要具備股東或開辦人決定債務人破產的文件。同時,法院還會審查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內容,以及申請理由的充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當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必須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如果是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則法院必須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將裁定書送達債務人。債務人在收到裁定書后必須在十五日內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和職工工資支付以及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等相關資料。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必須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將裁定書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如果申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進行公告。
接管申請破產的企業
在受理破產申請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裁定的內容,需要同時指定一位管理人來接管申請破產的企業。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需要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相關財產。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前成立的合同,如果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管理人有權決定是解除合同還是繼續履行,并需要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管理人在受理破產申請后的兩個月內沒有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在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三十日內沒有答復,視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擔保,視為解除合同。此外,從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給債務人開始,直到破產程序終結,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必須妥善保管由他們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以及賬簿、文書等資料,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他們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在沒有人民法院的許可下,他們不能離開住所地,并且不能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宣告破產
在宣告債務人破產后,人民法院需要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同時進行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稱為破產人,其財產稱為破產財產。破產債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對于享有擔保權利的特定財產,權利人有優先受償權;若優先受償權未能全部受償,剩余債權視為普通債權。
如果破產宣告前,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將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不宣告破產,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蛘邽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盏?;
2.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編報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在破產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會指定一位管理人來接管破產企業,并在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或交付相關財產。同時,管理人還需要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并將其提交給債權人會議進行討論。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管理人需要適時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出售。變價出售破產財產通常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可以全部或部分變價出售。對于無形資產和其他特定財產,也可以單獨進行變價出售。然而,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進行處理。
編報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管理人應及時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并向債權人會議提交討論。該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的名稱或個人姓名及住所;參與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金額;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總額;破產財產分配的優先順序、比例和金額。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破產財產將按以下順序清償:首先是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及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以、政法規規定的補償金;其次是破產人未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再次是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履行同一清償順序下的全部支付要求,則將按比例進行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表決裁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將該方案給人民法院申請可,并由管理人負責執行。
執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如果管理人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他們需要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和債權額,并在公告中明確最后一次分配的內容。此外,管理人還需要確定提存分配額。
1.附條件提存。這意味著對于附有生效或解除條件的債權,管理人必須將其分配額提存。如果在最后一次分配公告日之前,生效條件得以實現或解除條件未能實現,提存的分配額應當交付給債權人。如果生效條件未能實現或解除條件得以實現,提存的分配額則應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2.未受領提存。對于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進行提存。如果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兩個月仍然不領取,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這時,管理人或人民法院應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3.訴訟提存。在破產財產分配過程中,對于尚未解決的訴訟或仲裁債權,管理人應當將其分配額提存起來。如果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兩年仍未能領取分配,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
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
在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詳細說明破產財產分配涉及的各項費用和債權償付情況。這包括支付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以及清償的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等。同時,管理人還需提出請求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報告,向法院說明破產人財產是否足以清償費用并進行分配。若無足夠財產可供分配或財產不足以清償費用,管理人應直接請求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的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后,在1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并發布破產程序終結公告。
注銷企業登記
管理人應在十日內辦理相關手續,包括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破產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公安機關退還破產人印章的回執、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證明和注銷稅戶證明等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工商登記注銷手續。管理人在辦理完注銷登記后的次日起,除非有未決的訴訟或仲裁案件存在,否則人民法院將發布解除管理人職務的決定書,終止其執行管理人職責。
追加財產分配
自破產程序依法終結之日起兩年內,若發現以下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向人民院申請追加分配,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處理:
連帶清償債務
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仍有依法承擔未清償債權的任。根據破產清算程序,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未能完全清償,在破產程序結束后,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仍然需要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會計處理
會計基礎與計量屬性
破產企業會計在確認、計量和報告財務信息時,以非持續經營為基礎。當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后,根據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的特定時間點(如破產宣告日、債權人會議確定的編報日、破產終結申請日等),制定清算財務報表,并由破產管理人簽署。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其資產應以破產資產清算凈值進行計量。破產資產清算凈值是指在規定的環境和時限內,最有可能實現的價值減去相關處置費用和稅費后的凈額。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其負債應以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進行計量。破產債務清償價值是指在不考慮破產企業實際清償能力和折現等因素的情況下,破產企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應該償付的金額。
確認與計量
根據破產程序,破產企業應當根據破產資產的清算凈值對其在破產宣告日的資同時,根據破產債務的清償價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負債也進行初始確認計量。初始確認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將直接計入清算凈值。具體如下:
1.資產負債計量:破產企業應當按照破產資產清算凈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資產進行初始確認計量,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對破產宣告日的負債進行初始確認計量,并在后續清算期間按照同樣的方法進行計量。
2.資產處置:破產企業在清算期間對資產進行處置,應當終止確認相關被處置資產,并將處置所得金額與被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扣除直接相關的處置費用后,計入清算損益。
3.債務清償:破產企業在清算期間進行債務清,應當按照償付金額終止確認相應部分的負債。當償付義務完全解除時,應當終止確認該負債的剩余賬面價值,并確認清算損益。
4.費用和收益: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和取得的各項收益應當直接計入清算損。
5.稅費計算:破產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當計算所得稅費用并將其計入清算損益。所得稅費用僅反映破產企當期應交的所得稅,不包括遞延所得稅。
6.新資產計量:在破產清算期間,如果破產企業通過盤盈、追回等方式取得新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破產資產清算凈值進行初始確認計量,并計入清算損益。
7.新債務計量:破產企業新承擔債務,應當按照破產債務清償價值進行初始確認計量,并計入清算損益。
破產清算會計科目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可以保留破產企業原有會計科目,根據實際需要增設下列會計科目(自行設置明細科目)。
破產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破產清算報表列報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應遵循要求編制清算財務報表,以向法院、債權人會議等相關報表使用者反映其財務狀況、清算損益、現金流量變動和債務償付狀況。
當法院宣告企業破產時,破產企業應根據破產宣告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及相關附注。如果法院或債權人會議要求提供清算財務報表,則破產企業需要根據這些要求確定破產報表日,并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利潤表、清算靈當報表以及債務清償表,并提供相應的附注。
如果破產企業向法院申請裁定破產終結,則需要編制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以及相應的附注。
作用
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
企業破產管理人需要依法展開破產清算工作,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正當程序,以確保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如果不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企業破產事務,會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一些企業因為無力償還巨額債務,可能會選擇廢債或者逃債等不法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也對誠信經營的市場秩序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建立誠信體系是保持市場運行順暢的前提。
推動完善發展市場經濟機制
企業破產清算后,可以為市場競爭和諧環境的建立提供有利條件,推動具有潛力和良好經營機制的企業快速發展。這有助于推進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體系的不斷完善,及時清除落后產能,優化供給側結構。此外,企業破產清算還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好處:
風險控制
風險類型
破產申請的法律風險
1.不可逆的風險:一旦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被法院正式受理就無法退出破產程序。這意味著企業將無法恢復經營并可能面臨資產被清算的風險。
2.加速到期的風險:一旦破產申請被受理,債務人的出資人必須立即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金額,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這會對出資人造成財務困難和資金壓。
3.未到期債權加速到期的風險:破產申請被受理后,未到期的債權將被視為到期。這意味著債權人可以要求立即償還債務,進一步加大了企業的債務壓力。
4.職工安置的風險:企業被宣告破產后,勞動合同終止。破產清算程序的重要任務之一是處理職工債權并安置職工。如果職工安置不妥善處理,將會引發法律糾紛,并可能導致社會不穩定。
破產管理人制度中的法律風險
1.管理人工作人員本身存在的風險問題: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承擔著部分法定權利,但更重要的是承擔著法定義務和法定責任。管理人在工作中針對其法定責任與義務的規定沒有明確標準,例如針對于管理人的各項民事、行政責任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并不能依據有關的勤勉履職來進行完全設定。
2.涉及到職責不能正確執行的風險問題:這指的是管理人與某些債務人甚至債權人勾結串通、濫用職權、未能盡職履責或存在違法行為等,導致清算企業破產期間其他合法權益受損。
控制策略
注意企業與企業及股東之間的獨立關系
企業和股東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同樣地,不同企業之間也是獨立的法律主體。這種獨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可以幫助防止法律風險。企業在資金流轉和人員任用方面需要遵守相應的深圳市會計條例,并且在資產拆借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執行。這些措施可以確保企業和股東之間、以及企業之間的交易是合法合規的。
提升企業的法律行為能力
為了確保破產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企業應該不斷提升自身的法律素養,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企業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合理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其權益。在破產清算過程中,企業可以依靠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流程,合理處理債務問題,保護其資產。同時,企業也應當學會使用法律手段來維權,如通過法律訴訟等方式解決爭議。提高法律使用水平有助于企業更好地應對各種法律風險,并確保其在破產清算中能夠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和利益。
完善破產管理人制度
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清算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其職責是負責管理和處置破產企業的資產,并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其他組織或個人在破產清算中通常只具備輔助或監督的角色。為了確保破產管理人的工作有效進行,需要加強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力度。
加大對現行企業破產政策的宣傳力度
為了讓企業的破產清算得以有序進行,并且嚴格控制法律風險,國家需要持續加強政策宣傳,完善政策和法規體系,改善破產清算的機制與流程,并且加強債務協商和重組工作。只有創造一個合理的破產政策和良好的營商環境,才能夠促進企業破產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各方利益,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安穩運行。
緊現金流,善用債務重組等法律工具
企業的破產主要是因為供應鏈斷裂導致現金流問題,如果企業管理者能夠時刻盯住公司的現金流,并合理規劃各項支出,確保收入和投資的來源與時間節點,能夠更好地管控企業的現金流,保持供應鏈的暢通和穩定,從而避免企業因供血不足而陷入破產風險。
其他國家破產清算
美國破產清算
法律要求
美國破產法是屬于美國聯邦法律的,它由美國聯邦法院來執行。一般而言,在美國各州的法院中是不審理破產案件的。相反,美國破產法專門設置了破產法院,負責審理此類案件。申請破產清算時,法庭將會任命一個破產執行人,此人將企業關閉,出售企業的財產,將出售所得收益分配給債權人,最后解散公司。
特征
美國2005年《破產法》規定無論是外國個人或企業還是美國個人或企業都可以受到美國保護,這點不會有任何區別。因此,在美國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國人也享有相同的破產保障權利。清算財產在債權人之間的分配遵循“絕對優先權原則”(absolute priority rule,APR)。APR 要求只有在債權人得到足額償付后,股東才能得到償付。優先權的次序分別是:
1.破產程序的管理費用(包括申請費、律師費和破產財產管理人費用);
2.具有法定優先權(statutory priority)的索取權,包括稅金租金、未付的工資和受益索取權(benefits claims);
3.無擔保債權人(包括貿易債權人、債券持有者、侵權行為的受害人)的索取權;
4.股東。有擔保的債權人不在此序列中,他們將基于特定的資產受償。
分類
根據美國破產條例的規定,個人或公司可以用以下五種方法宣布破產:
1.解散性的破產。在美國無論是公司或個人都可以申請解散性破產,這種破產通常會同時公布該公司的解散。解散性破產是最普遍的破產方法之一,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來管理申請者的財產,并根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分配資產。
2.政府重新組建。在公司宜告破產的同時,也有可能因其所在地政府的要求,重新組建該公司。這種由政府出面來重新組建公司的方法非常罕見。
3.公司或個人在向法院申請破產的同時,可以同時要求重新組建其公司。該機制允許申請人擁有120天的緩沖期,期間內債權人無法追討申請人的債務,申請人可以利用這段時間來重新評估自己的財務情況,并提出一個計劃來重組自己的經濟狀況。
4.家庭農場重建性的破產。通常發生于小規模的農業或畜牧業公司。
5.個人破產。個人、已婚家庭或個體營業戶,其欠債總數不超過 25 萬美元的情況下,通過個人破產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并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通過分期分批歸還其債務。此種破產方法允許申請人擁有更長的時間來償還所欠的債務。對于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的人來說,這是一種適合的解決財務問題的選擇。
破產清算程序
1.提交破產申請。提交后一般就可以免除其所欠的債務,但也導致了個人或商業組織的破產,破產申請的填寫必須詳細和準確,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為破產的財產進行分配。對破產申請人來說,其申請破產的最大好處是避免了償還其在破產以前的一切債務或可能發生的債務,給予破產申請人一個新的起點去從事其他商務活動。
2.償付債務。美國破產法規定,抵押債權人在償還債務時有優先受償權。如果產不足以償付抵押債權人的債務,剩余部分被視為未經抵押的債權,應和一般債權人按比例獲得剩余財產。政府款項、工資等優先于其他未經抵押債權的償還順序。先前座員工資的債務必須向法院遞交計劃,先支付他們的工資。
3.破產執行人。在破產程序中,法院會指定一位破產執行人,保護并清算破產申請人的財產,償還債務。破產申請人將一切交給執行人,享有權利。執行人有權調查欺騙行為,并出售產償還債務。
4.破產案件的審理。當一個人或公司破產并申請破產時,法院會指定一位破產執行人來保護和清算相關財產,并償還債務。在這個過程中,破產申請人的債權人將不能向其催討債務。此外,如果有多個債權人,則第一個收到或回復法院通知的債權人也不能獲得全部清償,因為其他權人的利益也需要考慮。對于抵押權人而言,他們可以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求首先清償其債務。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來修改或終止禁止債權人獲得財產清償的規定。
法國破產清算
法律要求
法國《破產法》與美國、中國有所不同。其《破產法》(主要是《司法重整與司法清算法》)要適用于所有企業和商自然人。法國的法院有責任調查債務人是否真正陷入了財務絕境,不能僅憑債權人的申請就認定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這表明在法國的破產程序中,法院更積極主動地扮演著主導角色。
特征
法國《破產法》將重整作為破產清算的必經程序,除非重整已經明顯不可能才進入清算程序。在司法重整判決作出后,企業將進入一個觀察期,以制定經濟與社會狀況報告,并提出企業繼續運營或轉讓的建議。只有當這兩種方案都不可能實現時,法院才會宣布進入司法清算。重整觀察期為6個月,必要時可延長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再延長6個月。法國破產法規定在企業經營風險初期就啟動破產預警程序,若企業經營遭遇重大困難,則鼓勵當事人進入破產和解程序。
破產預警程序
從 20 世紀 80 年代起,破產風險預警逐漸受到法國立法者的重視。1984 年 3 月1 日公布的《企業困境預防與和解清理法》規定了盡可能早地發現企業現實或者潛在困難的途徑和措施。法國立法者根據啟動破產預警程序主體的不同對破產預警程序啟動做了不同規定:
破產和解程序
法國立法者修改了關于和解程序的規定,鼓勵當事人避免選擇破產清算、而選擇適用的和解程序。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普通債權人的債權通常只能在具有優先權或擁有擔保的債權得到優先清償后才能清償,而實際上能夠獲得清償的概率非常低。然而,如果啟動和解程序并成功達成和解協議,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因此,許多債權人同意參與和解程序,以幫助債務人擺脫困境并免除部分債務。需要強調的是,和解程序本身并不屬于集體清償程序,而是集體清償程序的“補充程序”或 “前置程序”,它旨在預防企業進入集體清償程序。
法國法律對和解程序的啟動采用申請主義,啟動和解程序的申請必須由困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司法機關不能自行啟動和解程序。困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提交的和解申請應包括企業的經濟、社會和財務狀況,以及對資金方面的需求等內容,并向法院說明解決這些問題的措施。和解程序不僅適用于商業法人,還適用于所有私法人、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
現存問題
破產清算工作缺乏規范性和準確性
為了健全和完善破產會處理原則和規范,需要進一步細化企業破產會計處理。在實際破產清算會計處理過程中,存在會計清算不規范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科目設置不合理、清算步驟和數據受到不利影響,數據準確性無法保證。此外,在破產企業與管理人員進行賬務交接時,存在不規范和不正確的情況,賬務處理流程也存在較大隨意性,造成賬目混亂等問題。因此,需要加強對企業破產會計處理的規范化管理,確在破產清算會計處理過程中準確記錄數據,保證賬目清晰明了。
財務監督力度不足
破產財務監督在破產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強監督力度有助于防止企業破產財產流失和預防腐敗現象,但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部分企業因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償還銀行借款,銀行通常是債權人。由于企業長期無收入,銀行可能會款計提壞賬準備,或在銀行改制時進行核銷。
清算流程不規范、賬目缺乏透明性
破產財務監督在破產管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它能夠有效防止企業破產財產流失以及預防腐敗現象。近年來出現了一些問題,因為一些破產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缺乏對清算流程的了解,導致企業破產資產處理存在許多問題,可能會損害國家和債權人的利益。這些問題包括清算流程不規范、不明確,缺乏透明度;清算賬目未能及時公開,使得破產管理人處置破產資產隨意;未按照評估標準和價格對破產財產進行變賣,導致資源浪費;破產企業資金流向缺乏了解,使得清算流程混亂,進一步加劇了資源浪費現象。
費用支出缺乏合理規劃
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由清算組負責處理和管理破產財產,并需要合理規劃破產費用。但目前尚缺乏破產費用支出的法律規定和統一標準,容易導致破產財產費用開支超出實際比例。同時,對清算過程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可能存在費用支出、收費等方面的混亂問題。一些人員可能會利用此類漏洞,在清算過程中對破產財產進行隨意支出,背離破產清算的目標。
破產清算的國際化差異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跨國公司、合資企業等跨國經濟體占世界經濟發展比重越來越大,但由于各國律制度、文化背景、經濟條件和語言障礙等多種因素相互作用,導致了在破產清算國際化差異的原因,對于跨國公司、合資企業的法律條例界限不夠明顯。補充完善相關制度可以幫助各國在破產清算過程中采用更好的方法和策略,以便更好地實現保護債權人、維護企業穩定和支持經濟增長的目標。
破產債權的清償順序的差異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不同國家破產清算流程趨于國際化,逐步實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國際趨同,但由于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經濟條件等不同,破產清算進程中依舊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例如破產保護側重點的不同、破產程序的效率不同等諸多因素。
中國根據《破產法》規定,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第一順序: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第二順序: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第三順序:普通破產債權。
美國根據《美國破產法典》第726條規定了企業在破產時對不同債權的清償順序,具體的清償順位為:擔保債權、超級優先債權、管理費用、其他優先債權、普通無擔保債權、劣后債權。
英國根據《英國破產法》的規定,破產債權的清償次序依次為:擔保債權、清理費用、優先債權、普通非擔保債權、破產開始后未被償付期間的利息。
會計要素及確認計量的差異
1.中美在會計要素種類上的差異:美國的資產、負債、處置成本、預期收益、預期費用、清算凈資產這六個要素都是反映企業破產清算期間財務狀況的要素;而中國除了擁有資產、負債、清算凈值三個反映財務狀況的會計要素,還有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費用這三個反映清算結果的會計要素。
2.資產要素定義:中國采用破產資產清算凈值計量,而美國則采用預期現金收益計量。盡管兩種計量方式都是基于未來處置后可取得的金額,但中國不僅規定了在通常情況和特殊情況下如何計量破產資產清算凈值,而且還需要考慮清算期間預計收到的金額。相比之下,美國沒有詳細規定如何計量預計收到的金額。
3.負債要素定義:關于負債,中國按破產債務清償價值計量,在后續計量時是需要調整的,而美國則按美國公認深圳市會計條例的要求確認負債,并且金額與破產清算之前一致。但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應付破產費用方面,中國會在“應付破產費用”科目核算,類似于美國的處置成本和預期費用,但兩者的計量方式不同。此外,在美國清算會計中,處置成本和預期費用并非負債,而是單獨計算的。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并沒有規定如何計量預計支出的金額,需要進行專業判斷。
案例
鞍山市全鋼家具廠破產清算(代稱ASQG)
鞍山市全鋼家具廠1984 年建立,系鞍山市地方國有企業,因長期經營管理不善,產品積壓,造成虧損,到期債務不能清償。截至 1996 年3月,根據鞍山審計事務所、鞍山中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評估,全廠財產總值為1788.57 萬元,債務總額為 14147.60 萬元,嚴重資不抵債。
破產清算時間
1996年4月16日,鞍山市全鋼家具廠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并申請破產。法院于1996 年4月16日先行作出準予訴前保全申請的裁定查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申請人全部財產,凍結其銀行的存款。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申請破產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于1996 年5月14日裁定受理。進入破產程序后,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清算組,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財務報表,并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1996年8月19日,破產程序終結。
債權基本情況
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方案
鞍山市全鋼家具廠宣告破產還債后,破產清算組將鞍山市全鋼家具廠整體出售給鞍山華冶動力設備公司。鞍山市全鋼家具廠原有員工由華冶動力設備公司接收,員工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維護。
隨后清算組根據鞍山審計事務所、鞍山中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評估,制訂了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并經過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通過。該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如表3所示。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