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是一種法律實體或安排,允許個人(稱為委托人)將財產或資產轉讓給另一個人或實體(稱為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在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管理、保護和分配這些資產。信托通常受一份法律文件,稱為信托契約或信托協議的約束,這個文件規定了信托的目的、資產和權益分配方式等。信托也可以有一個或多個受益人,他們受益于信托資產的收益或本金。
信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英格蘭。最早的信托是為了滿足貴族家庭的財產管理和繼承規劃需求而設立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信托制度逐漸演化和發展,擴展到了商業和慈善領域。信托在美國也得到廣泛應用,成為財產規劃和資產管理的重要工具。之后逐漸擴展到國際范圍,成為跨境財產管理和資產保護的手段。
信托具有多種作用,包括代人理財、聚集資金、規避和分散風險等等,可以根據個體需求和目標進行定制,為財產管理和規劃提供了多種選擇。
歷史沿革
起源
信托行為的產生:信托行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數千年前的古埃及,具體而言,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2548年的一種稱為“遺囑托孤”的做法。在古埃及,個人可以通過遺囑來規定他們的遺產,確保其妻子繼承財產,并為子女指定監護人,同時還需要有見證人來證明這一遺囑。這種以遺囑的方式來委托他人管理財產并使繼承人受益的做法,可以看作是最早的信托行為之一。當時的信托行為更多地是一種原始的和自發的做法,而不涉及復雜的經濟關系。
信托概念的產生:信托概念的源自《羅馬法》中的“信托遺贈”制度。《羅馬法》是由古羅馬帝國末期的國王蓋烏斯·屋大維所制定。根據《羅馬法》,在財產按照遺囑分配時,可以直接將遺產授予繼承人。但如果繼承人無法或不具備接受遺產的能力或權利,那么根據信托遺贈制度的規定,財產可以委托或轉移給第三方,以確保繼承人受益。這一制度幫助規避了《十二銅表法》中規定的“只有羅馬市民才能成為遺囑指定的遺產繼承人”的限制。隨后,這一制度逐漸演變成一種普遍適用的制度。在古羅馬時期,信托遺贈還沒有具備經濟上的重要性,因此它仍然是一種無償的民事信托,而不是有目的的商業經營。信托財產主要包括實物和土地,而非現代證券。
信托制度的產生:在13世紀,英國出現了一種名為“尤斯”(Use)制度,被廣泛視為現代信托制度的先驅。當時,教會擁有巨大的權力和影響力,因此許多農民在去世時選擇將他們的土地全部或部分捐贈給教會。這導致許多土地最終被集中到教會手中。由于教會享有特權,不需要向封建領主支付土地租金,這直接威脅到了封建領主的利益。為了保護封建統治階級的權益,國王亨利三世頒布了《沒收條例》,禁止將土地捐贈給教會。為了仍然向教會捐贈土地,同時又不違反法律,教徒們創造了“尤斯”制度。根據這一制度,教徒首先將土地轉讓給第三方,要求受讓土地的第三方管理土地財產,并將所有收益交給教會。這種制度依賴于雙方之間的信任,信托制度也由此誕生。
發展
美國
18世紀中期,商事信托制度被引入美國。美國政府鼓勵個人追求財富。1822年,紐約農民火災保險貸款公司成立,經營不動產抵押貸款和承包房屋家具險,標志著商事信托組織在美國合法化。1822年后,其他專業信托公司也相繼成立,旨在通過財產轉移、財產管理、資金融通、資本積累和社會福利等功能,實現企業資產增值和獲利的目標。1913年,美國《聯邦儲備銀行法》頒布,美國國民銀行正式獲準兼營信托業務,使商業銀行兼營信托的業務有了更快發展,金融信托業務由此而完全形成。
英國
1863年,英國政府創立了國際財政公司,這一舉措將英國的信托制度從傳統的民事領域擴展到商事領域,催生了專門經營商業信托的行業。1886年倫敦信托安全保險有限公司成立,這是倫敦第一家辦理信托業務的機構。1888年,英國成立了倫敦法律保證信托協會。1893年,英國頒布《受托人法》,對專業信托公司和其他受托法人的信托業務進行了規范,允許他們獲得因信托服務而提供的合理報酬,并雇傭代理公司(如證券經紀人或律師事務所)來履行約定的義務。1908年,英國政府正式成立了受托人辦公廳,其在倫敦設有總部,并在各大城市設立分支機構,以法人身份承辦信托事務,進一步體現了商事信托的工具性和價值。至此,較為完善的民事信托業務制度得以確立。
中國
1919年,聚興城銀行上海分行成立信托部。這是中國最早經營信托業務的三家金融機構之一,標志著中國現代信托業的開始。在1921年,中國通商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是中國第一家專業信托公司。1933年,上海市興業信托社成立,是舊中國官辦信托之始。1935年,中央信托局成立,是當時全國范圍的官辦信托機構。1979年1月,福建投資企業公司(后規范為福建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簡稱華福公司)成立,10 月成立的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是中國開始恢復信托業務的標志。2001年4 月28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為中國信托業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基本信息
信托的卓越靈活性使其適用范圍廣泛,能夠幫助人們實現各種不同的目標。信托的種類多樣,分別取決于其性質和適用法律。為深入理解信托的本質,有必要了解不同種類信托及其特點。
概念闡釋
信托(Trust)是指一種法律關系,其中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財產的行為。信托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包括以資產為核心、信任為基礎、委托為方式的信用委托和受托行為,都可以在法律上被視為信托。同時,信托也是一種財務管理方式,其核心是資產管理,建立在互信基礎上,依賴委托的機制。在現代社會中,信托通常涉及資金或與資金相關的財產形式,因此它還具有資金流通的功能。信托通常由信托機構或國外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因此也被稱為"金融信托"。金融信托是一種金融業務,結合了資金融通、融資和財產管理,它在金融領域具有重要地位,其主要目標是管理委托人的資金和財產。
信托主體
信托關系的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建者,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根據法律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的職責包括提供信托財產,確定受益人以及受益人的權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督受托人履行信托職責。委托人在信托關系中起到決策和監督的作用,確保信托的目的得以實現。
受托人:受托人負責管理和處置信托財產,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有責任遵循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恪盡職守,誠實守信,以最大程度地維護受益人的權益。受托人通常是擁有財務和管理專業知識的律師、會計師、信托公司等專業人員或機構。在中國,受托人通常指的是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它們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受益人: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個人、法人或者根據法律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可以是第三方受益人,也可以是委托人(可唯一)或受托人(不可唯一)。信托的受益人是最終從信托中獲益的人,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在公益信托中,受益人是社會公眾,而信托的目的是為社會福祉作出貢獻。
這些主體共同構成了信托關系,其運作依據信托文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托財產的合法管理和受益人的權益得以充分保護。信托在滿足不同財務和法律需求的情況下具有廣泛的靈活性。
信托客體
信托的客體主要指信托財產。信托構建在以信托財產為核心的法律關系之上,若缺乏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將無法存在。信托財產包括兩個方面:
受托人獲得的信托財產:這是指受托人在承諾信托后所獲得的財產。這些財產是信托關系的實質基礎。
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置信托財產而獲取的信托利益:這也屬于信托財產的一部分。它代表著受托人在信托財產管理過程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
信托財產的范圍十分廣泛,涵蓋了所有以財產上的利益為依據的權利。除了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等一些無法以金錢衡量的權利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可用金錢衡量的權利,例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以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的組成部分。
信托財產特點
獨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財產: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如果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并且在其死亡、法定解散、法定撤銷或破產時,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處理。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信托仍然存在,信托財產不被視為委托人的遺產或清算財產。
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自己的固有財產分開管理,分別記錄賬務,不得混淆兩者。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的個人財產。
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盡管受益人享有對信托財產的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存續期內,受益人并不擁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物上代位性:在信托期間,信托財產的形態可能會發生變化,但其本質和性質保持不變。例如,信托財產可以由不動產變成現金或其他資產形式,但仍然被視為信托財產。
隔離保護功能:一旦信托關系成立,信托財產超越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個人財產,具有隔離效應。受托人的債權人不能主張信托財產,因為受托人僅享有名義上的所有權,即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而不是實際的所有權,且不可撤銷。這為信托提供了保護,尤其在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方面,信托具有獨特的優勢,使其在資產管理和資源配置方面非常有吸引力。
信托關系
信托關系是指在信托行為中,涉及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三方之間就信托財產形成的法律關系。這三個角色,即委托者、受托者和受益者,統稱為信托關系人,可以是法人單位或個人。在信托關系人中,有時兩方可以同時擔任不同角色,但有時則不可兼任。例如,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可以同時是受益人;而在宣言信托中,委托人可以兼任受托人。
確立信托關系需要滿足三個關鍵條件:
信托的法律特征
信托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信托財產的特殊法律效力
信托一旦成立,即依法產生法律效力,這一效力涵蓋了信托關系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內部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信托關系人與第三方之間的外部權利和義務關系。不論是內部還是外部關系,都圍繞著核心問題——信托財產展開,并受制于信托財產獨特的法律地位。
具體來說,信托財產具有三大法律效力:
信托財產投資的法定性
由于信托財產的特殊性,英國對受托人的投資項目進行法定限制。1961年3月8日通過《受托人投資法》(Trustee Investment Act),將受托人的投資劃分為三類:
這些法定限制旨在確保受托人在信托財產的投資方面采取明智和謹慎的做法,以維護受益人的權益。
信托分類
根據信托內容的不同,可以將信托分為以下幾種主要分類:
根據信托關系成立的標準:
根據信托目的的標準:
根據信托事項的法律立場:
根據信托標的物(信托財產)為主體的標準:
根據受托人的義務為標準:
根據受托人是否收取報酬以盈利為目的的標準:
根據設立信托時涉及的地區范圍:
這些分類方法幫助區分不同類型的信托,根據其目的、法律地位、財產類型以及受托人的職責和報酬等方面的特征。
按投資標的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根據投資標的的不同,信托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 工商企業信托: 工商企業信托旨在為生產、服務和貿易等類型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包括并購資金、流動資金和項目資金等。這類信托計劃可采用不同方式,如股權類、債券類或夾層融資,以滿足不同企業的融資需求。
2. 基礎設施信托: 基礎設施信托專注于投資大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如市政工程、公共設施、水務系統、交通道路和能源通信等。信托公司通過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并參與這些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開發。通常,這些項目具有政府或高信譽企業支持,因此具有較低的風險,而且提供相對穩定的投資回報。
3. 房地產信托: 房地產信托涉及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并由信托投資公司代表委托人管理和處置。這種信托方式是中國廣泛采用的房地產融資方式之一。房地產信托通常具有較高的收益水平(約9%左右),但也伴隨較高的風險。
4. 礦產信托: 礦產信托主要通過信托貸款融資,投資于礦產資源開采等相關業務,為投資者提供固定的資金收益。這類信托通常具有較大的融資規模和高風險,但也帶來高預期回報率(約10%左右)。
5. 藝術品信托: 藝術品信托將資金主要投資于藝術品市場,通過藝術品投資組合,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為投資者提供分享藝術品價值增長的收益。藝術品信托包括藝術品質押融資信托和藝術品投資信托基金兩種形式,旨在將藝術品資產轉化為證券。
這些不同類型的信托根據其投資目標和標的物的性質,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選擇,各自具有不同的風險和回報特點。
根據投資方式和委托人的人數,信托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按投資方式分類:
按委托人的人數分類:
單一資金信托計劃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委托人的數量和性質。單一資金信托通常由機構(如銀行)擔任委托人,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則多為自然人。此外,它們還在管理方式和資金運用方面存在差異。
信托職能
對受托人破產的保護
設計財產管理體制時,保護預付財產免受信托人的破產風險至關重要。在信托中,雖然信托財產以受托人的名義持有,但與受托人的自有財產是分開管理的。因此,當受托人破產時,信托財產不會并入破產財產中。這對于那些廣泛從事交易活動的受托人,特別是金融機構,如信托投資公司、從事委托理財的銀行或證券、保險公司等,以及一般企業作為民事信托或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情況尤為重要。因為這些機構的固有商業風險往往存在,信托可以確保信托財產免受這些風險的影響。
當然,在信托之外的財產管理制度中,也存在保護被管理財產免受財產管理者(即受托人)破產風險的情況。從這個意義上說,避免財產管理者的破產風險并不僅限于信托。例如,關于保留客戶有價證券的情況,如果證券公司將所有權授予客戶,根據所有權法,這些財產可以避免受到財產管理者的破產風險的影響。此外,證券公司在購買有價證券時,將有價證券的所有權直接轉移到客戶名下。根據這種法理,如果保留的財產是物品或有價證券,除非無法區分混合財產,否則基本上都可以避免受到財產管理者的風險。然而,問題在于,當客戶保留的財產是貨幣時,在信托之外的體制中,將貨幣預留給他人時,原則上,隨著占有權的轉移,貨幣的所有權也要轉移。因此,在所有權法上,不能像信托那樣保護客戶保留的貨幣。客戶只能主張對財產管理者的債權保護。相比之下,信托中的貨幣只要得到單獨管理(只要不與受托人的自有貨幣混合在一起而無法區分),受托人的破產風險就不會涉及信托財產,這是信托最大的優勢。
優先權利的創設
保護信托財產免受受托人破產影響的同時,也涉及到創建一種優先權的制度。這意味著,對于信托財產而言,與受托人個人的債權人無關,只有受益人和信托債權人才能主張對信托財產的權利,這賦予了受益人優先權。雖然通過設定擔保權也可以賦予特定人優先權,但信托不僅僅是一種擔保權式的優先權。對于作為信托財產而被分開管理的財產,在受益人享有排他性利益方面,信托比擔保更具優勢。
信托所創建的優先權最重要的特點是可以自由確定受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通常情況下,當涉及到同一債務人的多個債權時,是否可以確定某些債權優先于其他債權存在不同的觀點。如果各方達成一致,可以決定優先順序,但即便如此,在債務人破產時,沒有達成一致的債權人(即無關系的債權人)之間的協議在破產清算中可能不會生效。然而,在信托中使用時,賦予受益人的權利由信托行為(信托合同)決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信托行為的內容可以自由決定。因此,可以在受益人之間設定優先順序。實際上,在住宅貸款債權信托和企業養老金信托中,已經出現了這種情況。此外,在股份公司中,雖然可以通過發行優先股來確定股東之間的優先順序,但信托更加靈活。
財產權的轉換功能
信托具有實現財產權的轉換功能,所有者可以將其所有的土地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并在交換中取得受益權。與土地所有權的受益權化相關的轉讓方法是基于受益權的轉讓方法進行的。因此,對于以證券化形式存在的受益權,根據受益權轉讓協議以及受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可以有效地進行轉讓。設定對抗條件是一個必要的問題,但通常情況下,根據記名債權轉讓的要求,必須通知受托人并作出承諾。相反,對于以證券化形式存在的受益權,將根據有價證券法處理,善意取得等也是被認可的。例如,如果從原受益人A轉讓給B,然后再從B轉讓給C,即使AB之間的轉讓無效,只要C是依法善意取得的,那么在信托終止時,不動產可以交付給作為信托財產的C。雖然在民法上不承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但由于信托受益權已被證券化,實際上可以認可不動產的善意取得。關于這種信托的使用方法,有人認為它可能規避了民法的原則或可能視為違法而無效。然而,在將信托受益權證券化時,如果原受益人達成合意,而后續的受益權取得人也接受了這種受益權的存在,那么從實質上來看,這不會損害相關人的利益。
實際案例
賈躍亭信托案例
2017年9月14日,據公眾號“曝料”披露,賈躍亭正在申請不可撤銷信托,將自己的財產轉移給子女。根據信托文件上賈躍亭的簽字,賈躍亭為其中一個女兒蒂芙尼公司 Jia留下了7500萬美元(約合五億人民幣)的信托基金,并指定甘薇為信托基金的守信委托人。賈躍亭的其他孩子也將獲得相等的信托基金。賈躍亭在破產之前設立了這個信托,并遵守了相應的條件。
根據披露的信息,賈躍亭將這五億資金設立了一個單一信托,并約定受益人為他的兒女。資金只能存入銀行的定期存款中,銀行分發利息給兒女,而本金被視為安全的。這意味著信托資金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信托公司,債權人可能無法追討信托資金的本金。
通過將財產放入不可撤銷生前信托中,賈躍亭成功地將財產從個人名下隔離開來,保護了信托資產的安全。債權人通常無法追討信托中的資產,因為這些資產不再屬于賈躍亭個人的財產。
賈躍亭信托案例表明,信托的設立可用于實現資產保護的目的。財產通過信托的形式轉移后,不再歸屬于委托人個人,從而保證了信托資產的安全,并為受益人在未來提供了財富。
特朗普的父親信托案例
弗雷德特朗普在1995年被診斷患有阿爾茲海默癥后,開始將財產轉讓給他的子女,并使用GRATs作為這一過程的工具。他雇傭了紐約著名的房產評估師馮安肯對GRATs中的25套公寓進行評估,并據稅收報告顯示,這些房產的總價值為9390萬美元。然而,據《紐約時報》報道,通過對比附近相似樓盤的市價,這些公寓的估值明顯低于其實際價值。隨后的幾年里,這些公寓以接近10億美元的價格被唐納德·特朗普出售。弗雷德特朗普在轉讓財產給子女時使用了GRATs,并可能通過低估財產的方式獲取了稅務優惠。通過將財產轉入GRATs,并授予自己保留年金,弗雷德特朗普保留了對財產的收益權利,并在財產最終被轉讓之前獲得了相關收益。然而,低估財產的估值可能引發了對財產估值合理性的爭議,尤其是在后來這些房產被以高價出售的情況下。通過使用合適的信托結構,個人可以有效地轉移財產,并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財產稅和其他相關稅務的影響。
劉強東信托
劉強東在與章澤天結婚之前設立了一個特殊的信托,該信托名為VISTA,設立在維爾京群島。這個信托與一般信托不同,維爾京群島的信托法規定委托人可以決定誰來管理信托財產。劉強東在設立信托時決定自己來管理信托財產。這意味著他可以自由決定如何處理和運用信托資金。這個信托的設立與劉強東的預支工資安排相呼應。劉強東的預支工資安排是,未來十年每年只有一塊錢的基本工資,沒有獎金。而他的信托財產將成為他在婚后的財產,即使離婚了,章澤天也只能分到五塊錢。通過將財產轉入信托中,劉強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他的財產,并且根據自己的意愿來管理和運用這些資金。維爾京群島的信托法使得劉強東能夠決定誰來管理信托財產,增加了他對財產的控制權。
知名信托機構
中信集團
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名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于1979年由榮毅仁同志在鄧小平同志的支持下創立。2002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進行了體制改革,更名為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并獲得國家授權作為投資機構。2011年,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整體進行了改制,成為國有獨資公司,更名為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信集團),并發起設立了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信股份)。在2014年8月,中信集團將中信股份的100%股權注入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公司中信泰富,實現了境外整體上市。
平安信托
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9日,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30億元。在2002年2月,該公司獲得中國人民銀行的批準并完成了重新注冊登記。2010年5月24日,公司更名為“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平安信托是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也是中國平安在香港聯合交易所(2318.HK)和上海證券交易所(601318)整體上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平安信托的注冊資本已經經歷了六次增資擴股,增加到目前的人民幣130億元。
瑞銀信托 (UBS Trust)
瑞銀信托成立于1890年,總部位于瑞士蘇黎世。該公司是瑞銀集團的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信托業務的公司,提供資產管理、遺產規劃等服務。瑞銀信托以其專業的技術和良好的聲譽,在全球范圍內均有廣泛的客戶群體。該公司的客戶主要為高凈值個人和企業,其信托業務在歐洲和亞洲地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摩根大通信托 (J.P. Morgan Trust)
摩根大通信托成立于1799年,總部位于美國紐約。該公司是摩根大通集團的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信托業務的公司,提供資產保護、遺產規劃等服務。摩根大通信托以其專業的技術和良好的聲譽,在美國及其他國家和地區均有廣泛的客戶群體。該公司的客戶主要為高凈值個人和企業,其信托業務在美國和歐洲地區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相關概念
通常,經營信托業務的機構是那些擁有社會理財職能的金融機構。這些信托機構的主要任務是代表特定目的管理和處置信托財產。這些信托財產通常以貨幣的形式存在,這使得信托業務自然而然地涉及金融功能,尤其是中長期金融功能。因此,信托業作為金融領域的一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一起,共同構成了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也因此與其他產業組織有著明顯的區別。
銀行業與信托業
在1995年之前,中國的銀行業和信托業存在相互交叉的情況。信托業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銀行業,信托業務往往被納入銀行業務體系,導致信托業的獨特功能無法充分發揮。因此,有必要將銀行業與信托業分開,以發揮信托業的特色。銀行業與信托業的區別如下所示:
金融業與信托業
金融信托業與證券業之間存在著關系和明顯的區別。目前,信托公司廣泛參與證券業務,包括證券承銷、證券自營和證券交易等。從國際經驗來看,為了風險防范、防止不當行為以及充分發揮專業特長,證券業與金融業和信托業的職能分離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管理模式。以日本為例,其《證券交易法》第65條規定禁止銀行、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活動或充當證券交易中的中介。這是因為證券業具有高度的投機性和風險,而信托業更注重安全性和穩定性。因此,信托業與證券業在客戶責任方面存在明顯不同。
保險業與信托業
在全球范圍內,保險業和金融信托業都構成了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都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并受到政府較嚴格的監管。盡管保險業和金融信托業在業務特點上有明顯區別,不像銀行業和金融信托業那樣形成錯綜復雜的關系,但它們在許多方面仍然存在密切的聯系,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這些因素表明,盡管保險業和金融信托業在業務上存在差異,但它們在金融體系中有著緊密的關聯,相互影響并共同構成了金融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 >
【家族跨代繼承專題】典型案例分析之賈躍亭:信托隔離債權人.微信公眾平臺.2023-10-18
美國媒體深挖特朗普家族“逃稅門”:5.5億遺產稅實繳不足一成.人民日報.2023-10-18
防小三防分家防要債!大佬們怎么玩轉信托.新浪財經.2023-10-18
中信集團簡介.中信集團官方網站.2023-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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