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信托是一個涵蓋范圍廣泛的術語,不同于美國的Business Trust。在美國,Business Trust指的是以信托形式組成的自愿聯合體,通過當事人的信托契約成立,與法定企業組織不同。美國商事信托的典型例子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業信托。然而,本文所述的商事信托是在廣義上使用的,指代具有私益性質、由商人身份的主體擔任受托人的信托。商事信托的性質可以從法律立場出發,凡是涉及“社會經濟交往”的訴訟范圍內的信托,均被稱為商事信托。也有觀點認為,凡是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托事項,均可稱為商事信托,因為此類信托事項與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密切相關,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和海商法等方面。
歷史起源
商事信托起源于英國中世紀的用益制,最初僅用于家族財產的跨代轉移,目的是規避當時的封建法律對財產轉移的限制。隨著工業革命后英國資本的大幅增長,商業信托應運而生。19世紀初,英國工商界興起海外投資熱潮,商事信托成為資本所有者投資的一種方式。1863年,英國政府財政部成立了首家信托投資公司——國際財政公司,標志著商業信托行業的誕生和發展。商事信托后來傳入美國,并因其政策優勢獲得了更成熟的發展,引領了全球商事信托制度的趨勢。
廣泛應用
商事信托在現代市場經濟體系中有廣泛應用,涵蓋了多種商業信托類型,如不動產投資信托(REITS)、金融資產證券化(FASITS)、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信托網絡開放式基金等。此外,還有各種信托契據(Trust Indentures、Deeds of Trust)。信托制度已成為連接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的唯一制度。
發展現狀
美國
美國信托資產中超過90%屬于商事信托。1994年底,美國信托公司和其他機構型受托人持有的私益信托總資產達6720億美元,其中自由裁量私益信托資產5320億美元,固定私益信托資產1400億美元。商事信托領域的資產高達11.6萬億美元,包括養老金信托、信托型共同資金、資產證券化信托、信托契據型企業和政府債務等。
日本
日本在20世紀初從美國引入信托制度。1995年,日本信托業受托財產總額達2萬億美元,幾乎全部為商事信托,包括開放式基金、不動產投資信托(REITs)和定期儲蓄產品。
臺灣
在中國臺灣地區,獲得許可的信托業務項目主要包括金錢信托、不動產信托、有價證券信托、金錢債權和擔保物權信托。2000年第二季度,信托業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一兆九千二百二十二億元,其中金錢信托占比94%。
主要類型
養老金信托
(pension trust)
養老金信托為企業向退休員工發放養老金而設立。美國的養老基金是資金積累的共同體,由公司雇員的養老金組成,由公司管理和投資。養老基金是養老保險和金融體系結合的產物,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和規模性等特點。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保障了養老基金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促進了穩定性。美國1974年的《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規定了強制受托規則,要求養老金應以信托形式設立。日本建立了完善的養老金保障體系,法律規定建立養老金的企業無權自行運用資金,必須委托中國信托商業銀行、人壽保險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進行運用。截至1997年末,日本養老金信托資產達4786495百萬日元。英國和智利的養老基金分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76%和46%。中國的養老基金面臨著保值增值的問題,學者建議引入信托制度,以獨立法人組織承擔養老保險基金受托人的職能。
信托型共同基金
(Trust-Type Mutual Funds)
共同基金作為一種投資工具,近年來廣受歡迎。它可以公司形式組建投資公司,也可以投資信托形式存在。信托型共同基金的做法是,小額投資者將資金匯集,交由專業投資機構投資于不同標的,由投資專家管理資產,提供專業意見和規模效益。1970年代以來,共同基金成為投資趨勢,美國共同基金總金額至1997年5月已超4萬億,半數以上以信托形式存在。
特殊目的信托
(Special Purpose Trust, SPT)
資產證券化在現代金融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特殊目的信托是為了資產證券化而成立的信托關系。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信托機構締結信托契約,將特定證券轉化為受益權,受托人將其分割發行受益證券,通過證券承銷商出售給投資者。特殊目的信托在金融資產證券化中的應用廣泛。
不動產投資信托
不動產投資信托(REITs)是開放式基金的一種,投資于不動產或不動產抵押及其組合。1960年,美國國會批準REITs成為投資工具。1997年5月,美國REITs資產總額超過980億美元。2003年,美國REITs市場價值超過2200億美元。
救濟型信托
(Remedial Trusts)
救濟型信托用于解決公司法或管理程序中的爭議。美國《國內稅收法案》1986年的修訂旨在便利這類信托。該法第468B條規定了可以成立DSF(Designated Settlement Fund),實踐中得到了應用。
中國實踐
中國于2001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隨后修訂和制定相關法規,規范信托制度的商業利用。與西方信托法制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在信托基本理論的立法規則和商業信托的市場角色方面存在一定差距。這些差距表現在觀念沖突、信托產品的難以溝通制約了商事信托業的擴展、應淡化關于委托人的地位和權利的規定等方面。
參考資料 >
商事信托產品.立信而托.2024-11-06
商事信托: 制度特性、功能實現與立法調整.中國法學創新網.2024-11-06
《信托法》實施20年促進行業規范穩健發展 訪《信托法》起草人之一蔡概還.武漢市地方金融工作局.2024-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