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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綠孔雀案
來源:互聯網

云南綠孔雀案又稱為綠孔雀棲息地保護案,是2017年,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對于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對綠孔雀蘇鐵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以及熱帶季雨林和熱帶雨林的侵害危險,所提起的公益訴訟,該案系中國首例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

2017年3月,環保組織“野性中國”在云南恐龍河自然保護區附近進行野外調查時,發現綠孔雀棲息地恰好位于在建的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向原環保部發出緊急建議函,建議暫停紅河流域水電項目,挽救瀕危物種綠孔雀最后完整棲息地。同年7月12日,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和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消除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水電站建設對綠孔雀蘇鐵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以及熱帶季雨林和熱帶雨林侵害的危險,立即停止該水電站建設,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域植被進行砍伐等。

2018年8月28日,該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開庭。2020年3月20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同年12月3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在2021年世界環境司法大會上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評為世界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評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案件背景

綠孔雀是國家I級重點保護野生鳥類,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全球性瀕危(EN)物種等級,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中被列入附錄Ⅱ中。經2013年至2014年調查發現,云南省綠孔雀種群數量不到500只,綠孔雀在云南的核心分布區位于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流域中上游楚雄彝族自治州雙柏縣以及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雙柏縣境內恐龍河州級自然保護區是全球最重要的綠孔雀棲息地之一。

2011年6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批復同意戛灑江一級水電站開展前期工作。2012年2月3日,云南省環保廳(現云南省生態環境廳)批復同意了該電站三通一平工的程環評報告書。2014年8月19日,環境保護部(現生態環境部)批復了水電站建設項目環評報告書,原則同意新平公司環評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

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以下簡稱戛灑江電站)于2016年3月29日開工建設導流洞,總裝機容量27萬千瓦,計劃2017年11月大江截流,2020年底全部機組投產。根據環評報告,該電站蓄水運行后,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楚雄彝族自治州雙柏縣綠孔雀重要棲息地中的低海拔河灘、河谷以及緩坡林地將被淹沒。該水電站建設還配套有清庫(即砍伐河道兩邊樹木)、道路修(改)建工程。

案件經過

2017年3月,環保組織“野性中國”在云南恐龍河自然保護區附近進行野外調查時發現綠孔雀,其棲息地恰好位于正在建設的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該水電站的建設將毀掉綠孔雀最后一片完整的棲息地。為此,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護中心”和“野性中國”向原環保部發出緊急建議函,建議暫停紅河流域水電項目,挽救瀕危物種綠孔雀最后完整棲息地。同年5月,原環保部環評司組織環保公益機構、科研院所、水電集團等單位座談,就水電站建設與綠孔雀保護問題展開交流討論。

因項目已開始建設,“自然之友”于2017年7月12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和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消除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對綠孔雀蘇鐵等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以及熱帶季雨林和熱帶雨林侵害的危險,立即停止該水電站建設,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域植被進行砍伐等”。該案立案受理之后,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審理。

2018年3月7日,開庭審理前,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告與被告進行了證據交換;8月27日,原告與被告進行了長達六個半小時的庭前會議。

案件審理

一審

2018年8月28日,綠孔雀棲息地保護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開庭。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兩被告在“紅河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項目的大壩建設、清庫砍伐、蓄水淹沒等相關行為是否是生態破壞行為,是否對淹沒區的生態構成重大風險”。同時,庭審中,“水電工程淹沒區內國家一級保護植物陳氏蘇鐵是否是國內發現群體數量最多的地區”,也引起了雙方的爭議。本案經過三個半小時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后休庭。

原告方意見

原告認為,被告水電工程淹沒區所涉及的楚雄彝族自治州雙柏縣和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區域,是瀕危野生動物綠孔雀在中國現有種群數量最大、密度最高的重要棲息地,電站建設對綠孔雀關鍵性棲息地具有重大環境損害風險,極可能導致綠孔雀種群區域性滅絕。為此,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政府文件、大量視頻、照片、專家意見、文獻、證人證言等,證明綠孔雀在該水電工程淹沒區河灘上飲水、覓食、開屏求偶、沙浴、嬉戲,即淹沒區河灘地是綠孔雀重要的棲息地。

原告專家證人、中國科學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劉健博士在庭審中說,他在該水電工程淹沒區綠汁江調研時發現,綠汁江分布有上千株陳氏蘇鐵,被告的水電項目將對淹沒區蘇鐵種群造成毀滅性影響。不僅如此,除了綠孔雀和蘇鐵,專業人士在調研過程中還發現淹沒區有千果欖仁紅椿木、多種蘭科植物等國家二級保護植物,以及黑頸長尾雉褐漁鸮綠喉蜂虎等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里的生物多樣性之所以這么豐富而獨特,是因為這里還保存有原始的熱帶季雨林植被及溝谷中的熱帶雨林片段。而該水電工程將嚴重破壞該地原始的干熱河谷季雨林生態系統,造成無法估量的生物多樣性損失。但該項目的《環評報告》中不僅未對季雨林做全面調查和客觀評估,對熱帶雨林也只字未提。

被告方意見

被告認為,綠孔雀的主要棲息地位于恐龍河自然保護區內,動物可能會越過保護區界活動;雖然它們有時會在淹沒區河灘地活動,但該區域并不是綠孔雀的棲息地。

關于保護植物蘇鐵,被告辯稱,該項目在進行環評工作時,僅看到6株蘇鐵,并未發現大量蘇鐵存在,且是元江蘇鐵。如果工程在清庫工作中發現珍貴物種,將及時采取措施。

兩被告認為其并無主觀惡意和過錯,未對淹沒區的生態構成重大風險,因此不應承擔原告訴稱的責任。

一審判決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淹沒區是綠孔雀棲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會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未對陳氏蘇鐵進行評價,新平公司也未對陳氏蘇鐵采取任何保護性措施。戛灑江一級水電站若繼續建設,將使該區域珍稀動植物的生存面臨重大風險。

2020年3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新平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的戛灑江一級水電站建設項目,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對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的后續處理,待被告新平公司按生態環境部要求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后,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由被告新平公司向原告自然之友支付為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8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

二審

2020年12月31日,備受關注的上訴人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上訴人中國水電顧問集團新平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電建集團昆明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二審一案,當天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淹沒區對綠孔雀棲息地及熱帶雨林整體生態系統存在重大風險,在生態環境部已要求建設方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基礎上,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是否應永久停建應由行政主管機關根據環境影響后評價等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案件影響

2017年7月21日,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致函新平公司,責成該公司就該項目建設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接到自然之友起訴后,戛灑江一級水電站項目于2017年8月主動停工。

2018年6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發布了《云南省生態保護紅線》,將綠孔雀等26種珍稀物種的棲息地劃入生態保護紅線。

2020年3月25日,自然之友山水自然保護中心野性中國阿拉善SEE基金會四家環保組織正式向生態環境部提交書面建議書,懇請生態環境部依法撤銷《關于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和《關于責成開展云南省紅河(元江)干流戛灑江一級水電站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函》,讓戛灑江一級水電站永久停工,切實保護綠孔雀在中國最后一片面積最大、最完整的棲息地。

“云南綠孔雀案”系全國首例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在2021年世界環境司法大會上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評為世界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評為“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相關評價

“云南綠孔雀案”被譽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的經典創新性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態環境損害消滅在源頭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協同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全國人大代表、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遺產博物館副館長郭進評)

“云南綠孔雀案”是我國首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預防性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件的特點主要集中在“預防性”三個字上。在此之前在司法審判中我們更多側重對環境發生損害事實之后的重建與修復,而較少考慮如何對事前的風險進行防控與預判,本案在司法實踐中首次彌補了這一空白,在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中,體現出“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司法保護原則。(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蘇靜巍評)

綠孔雀案”充分展示出中國司法在自然保護中具有的不可替代作用。在環境審判中應用預防性的基本法律原則是必不可少的。這一原則是審理“綠孔雀案”的中國法官認可的,“綠孔雀案”具有里程碑意義。各國法官越來越多地號召理解并吸收各國所接受的環境法原則,并且在判決中維護環境權利,以有效地解決環境問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法律司司長帕特麗夏·卡梅里-莫博特評)

參考資料 >

“云南綠孔雀案”在昆明中院開庭審理.人民網.2018-08-30

“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立即停止水電站建設.澎湃新聞.2024-02-21

“云南綠孔雀案”.澎湃新聞.2024-02-21

綠孔雀種群數量估計不足500只,請保護好它們的棲息地.澎湃新聞.2024-02-21

中國最后五百只綠孔雀棲息地遭“水電”威脅,政府啟動整改.澎湃新聞.2024-02-21

云南綠孔雀案后續:四機構致函環境部請求撤銷水電站環評批復.www.thepaper.cn.2020-03-25

云南綠孔雀棲息地遭“水電”威脅,預防性環境公益訴訟獲立案.澎湃新聞.2024-02-21

“云南綠孔雀案”在昆明中院開庭審理.今日頭條.2024-02-21

“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今日頭條.2020-12-31

“云南綠孔雀”公益訴訟案二審宣判:維持原判.今日頭條.2024-02-21

挽救綠孔雀最后完整棲息地 首例瀕危野生動物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開庭.今日頭條.2024-02-21

“云南綠孔雀案” :全國首例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人民法院報.2024-02-21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法律司司長談“綠孔雀案”——中國司法在自然保護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微信公眾平臺.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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