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緹[tí]縈救父"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孝道典故,記載于《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故事發生在西漢王朝時期,淳于緹縈的父親淳于意被冤枉受肉刑,她勇敢上書劉恒,請求廢除這種殘酷的刑罰。這不僅使父親免受肉刑之苦,也感動了漢文帝,推動了刑罰的改革。
緹縈的毅力和勇氣成為弘揚孝道的典范,后來成為戲曲和詩歌創作的素材,流傳至今。淳于意從前當過官,后來棄官行醫,救死扶傷,深受民間尊敬。他的女兒緹縈以堅定的意志為父辯護,最終實現了伸冤雪恥的目標,同時也影響了漢文帝對刑罰的觀念。這個故事在中國文化中具有深遠的影響,成為弘揚孝道和正義的代表之一。
故事出處
史記
原文
文帝四年中⑴,人上書言淳于意受賂,以刑⑵罪當傳⑶,西之⑷長安⑸。意有五女,隨而泣。意怒,罵曰:“生子不生男,緩急⑹無可使者!”于是少女淳于緹縈⑺傷父之言,乃隨父西之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⑻中稱其廉平⑼,今坐法⑽當刑⑾,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⑿不可復續⒀,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終不可得。妾愿入身⒁為官婢,以⒂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書聞,上悲其意⒃,此年即除肉刑法⒄。
譯文
劉恒十三年,有人上書告發淳于意受賄。按照刑法應當專車押送他向西到長安去。淳于意有5個女兒,跟著(囚車)在哭。淳于意生氣,罵道:“生孩子不生男孩,危急時沒有人能幫忙。”這時小女兒淳于緹縈因父親的話感到悲傷,就跟父親向西到達長安。上書說:“我的父親擔任官吏,齊地的人都說他清廉公平,如今犯法應當獲罪受刑。我為(受刑而)死的人不能復生感到悲痛,而受過刑的人不能再長出新的肢體,即使想改過自新,也沒辦法了。我希望舍身做官府中的女仆來贖父親的罪過,讓(他)能改過自新。”她的書信被皇上聽到后為她的意愿感到悲傷,這一年也廢除了肉刑法。
注解
⑴文帝四年中:公元前177年。
⑵刑:此指砍手足的刑罰。
⑶傳:專車押送。
⑷之:到……去。
⑸長安:漢朝國都,今陜西西安市。
⑹緩急:緊急。
⑺少女緹縈:最小的女兒緹縈。
⑻齊:古地名,今山東省,齊地。
⑼廉平:廉潔公平。
⑽坐法:因為觸犯法律,犯法判罪。
⑾當刑:判處肉刑。當,判決,判處。
⑿刑者:此指遭受砍手足刑罰的人。
⒀續:連接,接續。
⒁入身:古時刑律可把罪人收入官府為奴,此指這種懲罰。
⒂以:表示后者是前者的目的,相當于現代漢語的“以便”。
⒃書聞,上悲其意:得知信后,皇帝哀憐她的意愿(孝心)。
⒄此歲中亦除肉刑法:這段時間有誤,據《史記·孝文本紀》,文帝廢除肉刑當在文帝十三年,所以前文所說文帝四年與此矛盾,當作文帝十三年。
注①索隱名意,為齊太倉令,故謂之淳于意也。
注②索隱緹音啼。鄒氏音體,非。
注③正義晉書刑法志云:“三皇設言而民不違,五帝畫衣冠而民知禁。犯黥[qíng]者阜其巾,犯劓[yì]者丹其服,犯臏者墨其體,犯宮者雜其屨,大辟之罪,殊刑之極,布其衣裾而無領緣,投之于市,與眾棄之。”
注④集解李奇曰:“約法三章無肉刑,文帝則有肉刑。”孟康曰:“黥劓二,左右趾合一,凡三。”索隱韋昭云:“斷趾、黥、劓之屬。”崔浩漢律序云:“文帝除肉刑而宮不易。”張斐注云:“以淫亂人族序,故不易之也。”
意:淳于意,復姓淳于,名意,西漢初齊臨淄(今淄博市)人,精于醫道。
言:說。
以:按照。
之:到。
泣:哭。
子:女兒。
傷:因......而悲傷。
乃隨父西:于是陪父親往西。
妾:我,指淳于緹縈,古代女子的自稱。
緩急無可使者:危急時沒有可以幫忙的人。
《史記·孝文本紀》
原文
(劉恒十三年)五月,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詔獄逮徙系長安。太倉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緹縈自傷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復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由也。妾原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乃下詔曰:“蓋聞虞朝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僇,而民不犯。何則?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yú]?吾甚自愧。故夫馴道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譯文
五月,齊國的太倉令淳于公犯有罪行,應當遭受刑罰,詔獄把他逮捕后拘系在長安。太倉公沒有男孩子,有五個女兒。太倉公被捕臨走時,罵他的女兒說:“生孩子而沒有生男的,(全是女孩,)有個緩急事情,一點用處也沒有!”他的小女兒淳于緹縈獨自傷心地哭起來,跟隨他的父親到了長安。她上書說:“我父親為官,齊國地區的人都稱贊他廉潔公平,如今犯法應當受刑。我悲傷已經死去的人不能復活,身受刑罰的人不能再把肢體連接起來,雖然想改過自新,也無路可走。我愿意被收入官府為奴婢,來抵贖父親的刑罪,使父親能改過自新。”緹縈的上書送給了皇帝,皇帝哀憐她的心意,就下詔說:“聽說虞朝時期,圖畫罪犯的衣帽,使與一般人不同,以此來羞辱罪犯,而民眾不違犯法令。這是什么原因呢?是因為政治極端清明。現在法律規定有三種肉刑,而奸邪犯法的事情不能禁止,過錯在哪里呢?不就是我的德薄,教化不顯著的緣故嗎?我自己深感慚愧。所以訓導不善,愚昧無知的民眾就要陷入刑網。《詩》中說‘和易近人的君子,是民眾的父母’。現在人們有了過錯,沒有進行教育就刑罰加身,有的人想要改過向善,也沒有途徑可行,我非常憐憫這些人,刑罰之重,至于斷裂肢體,刻肌刺膚,終身不能恢復,這是多么痛苦而又不道德啊,哪里符合為民眾父母的意思呢!應該廢除肉刑。”
資治通鑒
原文
前十三年(甲戌,公元前167年)
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其少女緹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雖后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妾愿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憐悲其意,五月,詔曰:“《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定律曰:“諸當髡者為城旦舂;當黥髡者鉗為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qiú]、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而復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為城旦舂者,各有歲數以免。”制曰:“可。”
翻譯
齊國太倉市令淳于意犯了罪,當處以肉刑,被逮捕拘壓在長安詔獄。他的小女兒淳于緹縈向皇帝上書說:“我父親做官,齊國人都稱贊他廉潔公平;現在他犯了罪,按法律應判處肉刑。我感到悲痛傷心的是,死人不能復生,受刑者殘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愿意沒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贖我父親該受的刑罰,使他得以改過自新。”
文帝很憐憫和同情緹縈的孝心,五月,下詔書說:“《詩經》說‘開明寬厚的君主,是愛護百姓的父母。’現在人們有了過錯,還沒有加以教育就處以刑罰,有的人想改變行為向善,也無路可走了,朕很憐惜!肉刑的殘酷,以至于切斷人的肢體,摧殘人的皮肉,使人終生無法生育,這是多么殘酷和不合道德!難道這符合為民父母的本意嗎!應該廢除肉刑,用別的懲罰去代替它;此外,應規定犯罪的人各依據罪名的輕重,只要不從服刑的地方潛逃,服刑到一定年數,就可以釋放他。制定出有關的法令!”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制定這樣的法律條文:“原來應判處髡刑的改為罰作城旦和城旦舂;原來應判處黥髡刑的改作鉗為城旦、鉗為城旦舂;原來應判處劓刑的,改為笞三百;原來應判處斬左腳的,改為笞五百;原來崐[kūn]判處斬右腳以及殺人之后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賄、枉法、監守自盜等罪名已被處置但后來又犯了應判處笞刑的,全都改為公開斬首。罪犯已被判處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數后赦免。”文帝下達批準文書:同意
漢書
十三年
五月,除肉刑法,語在《刑法志》。
關于緹縈救父的具體時間,史記與資治通鑒是有分歧的,史記記載的時間為公元前176年,而漢書和資治通鑒均記載為公元前167年。筆者認為資治通鑒的記載更為準確。
資治通鑒中有這樣一段記述“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定律曰”這里提到了一個關鍵性的歷史人物,御史大夫馮敬。
而根據《百官公卿表》中的記載,
“176 四十二月乙巳,丞相嬰。正月甲午,御史大夫張蒼為丞相。御史大夫圍。
175 五
174 六
173 七 典客馮敬為御史大夫。典客靚。”
這里明確記載了,在公元前176的御史大夫并不是馮敬,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史記在這件事情上記述是有爭論的。
緹縈救父的真正時間應該參考為文帝十三年,即公元前167年。
歷史背景
劉恒的母親薄太后出身低微,在漢高祖在世的時候是個不得寵的妃子。她怕住在宮里受呂雉的陷害,就請求跟著兒子住在代郡。住在代郡不像在皇宮里那么闊氣,因此,娘兒倆多少知道一些老百姓的疾苦。
漢文帝即位不久,就下了一道詔書說:"一個人犯了法,定了罪也就是了。為什么要把他的父母妻兒也一起逮捕辦罪呢?我不相信這種法令有什么好處,請你們商議一下改變的辦法。"
大臣們一商量,按照漢文帝的意見,廢除了一人犯法、全家連坐的法令。
救女墳
淳于意墓,又稱“救女墳”,位于岱岳區滿莊鎮中淳于村西南,在一桑園內。該墓1956年在泰安縣(今泰安市)進行文物普查時被發現,1957年泰安縣人民委員會將其定為第一批應保護的文物古跡,1979年泰安縣革命委員會公布為第一批全縣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6年泰安市郊區(今岱岳區)人民政府公布為第二批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墓呈圓形,高約4米。現墓地周圍植樹數十株,生長茂盛。
歷史故事
淳于意,又稱太倉公,姓淳于姓名意(前205-前140年),是臨淄人,因其做過齊太倉長,管理都城倉庫,所以習慣上稱他為倉公。
倉公師從陽慶,陽慶傳他“黃帝、扁鵲之脈書,五色診病”。他學了三年,給人治病,能預決病人生死,一經投藥,無不立愈,因此遠近聞名。倉公切脈已臻于神乎其技的程度。如齊侍御史成自述頭痛,倉公為他診脈,診斷為疽癥,其病因內發于腸胃之間,因貪酒所致,五日當腫脹,八日時便嘔膿而死。果然,成于第八天因嘔膿而死。由于求醫者眾,而倉公又不常在家中,所以,病家常失望而歸。日久,求醫者開始憤懣異常。就象以上所舉醫案,由于淳于意能預知生死,有的病人就無藥可醫,病人就責怪倉公不肯醫治,以致病人死亡。怨氣積久了,終于釀成禍祟。劉恒十三年(前167年),有權勢之人告發倉公,說他借醫欺人,輕視生命。地方官吏判他有罪,要處倉公肉刑(當時的肉刑有臉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按西漢初年的律令,凡做過官的人受肉刑必須押送到京城長安去執行。因此,倉公將被押送到長安受刑。
倉公沒有兒子,只有五個女兒,臨行時都去送父親,相向悲泣。倉公看著五個女兒,長嘆道:“生女不生男,遇到急難,卻沒有一個有用的。”聽完父親的哀嘆,十五歲的小女淳于緹縈決定隨父進京,一路照顧父親的生活起居。臨淄區相距長安兩千余里,一路上父女倆風餐露宿,嘗盡人間辛酸。好不容易到了長安,倉公被押入獄中。為了營救父親,緹縈斗膽上書劉恒為父求情,請求做奴婢替父贖罪。上書中這樣寫道:“妾父為吏,齊中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切痛死者不可復生而刑者不可復續,雖欲改過自新,其道莫由,終不可得。妾愿入身為官奴婢,以贖父刑罪,使得改行自新也。”
漢文帝看了信,十分同情這個小姑娘,又覺得她說的有道理,就召集大臣們,對大臣說:"犯了罪該受罰,這是沒有話說的。可是受了罰,也該讓他重新做人才是。現在懲辦一個犯人,在他臉上刺字或者毀壞他的肢體,這樣的刑罰怎么能勸人為善呢。你們商量一個代替肉刑的辦法吧!"
大臣們一商議,擬定一個辦法,把肉刑改用打板子。原來判砍去腳的,改為打五百板子;原來判割鼻子的改為打三百板子。劉恒就正式下令廢除肉刑。這樣,淳于緹縈就救了她的父親。
漢文帝廢除肉刑,看起來是件好事。但是實際執行起來,卻是弊病不少。有些犯人被打上五百或三百板,就給打死了,這樣一來,反而加重了刑罰。后來到了他的兒子劉啟手里,才又把打板子的刑罰減輕了一些。
當朝皇帝是開創了歷史上少有的盛世“文景之治”的漢文帝劉恒,史書記載,漢文帝治天下,恭儉仁厚,以德化民,海內安寧,百姓安居,人民樂足。他見到上書后,感其孝誠,免除了淳于意的刑罰,同時頒發詔書廢除由來已久的殘酷的肉刑。詔書是這樣寫的: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過為善,而道無繇至,朕甚伶之!夫刑至斷肢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不久,丞相張蒼等人根據這個詔書廢除了肉刑制定,頒布了新刑法。正是小小女子淳于緹縈的至孝之心而上書救父的美舉,促使了肉刑的廢除。為此,班固有詩贊緹縈:
三王德彌薄,惟后用肉刑。
太倉令有罪,就遞長安。
自恨身無子,困急獨煢煢。
小女痛父言,死者不可生。
上書詣闕下,思古歌《雞鳴》。
憂心摧折裂,晨風揚激聲。
圣漢拓跋宏,惻然感至情。
百男何憒憒,不如一緹縈。”
緹縈上書救父的孝行,萬古流芳,成為后世孝道的典型。(緹縈救父也作:緹縈求父)
成語
由緹縈救父而得的成語————改過自新
詩詞
鴣天
作者:蔡東藩
欲報親恩入漢函谷關,
奉書一闕拜天顏,
世間不少男兒漢,
可似緹縈救父還。
影視作品
《緹縈》
《神醫俠侶》
參考資料 >
七十列傳·扁鵲倉公列傳原文.古詩網.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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