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畝”又稱攤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創于明代,始于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并入田賦征收的一種賦稅制度,康熙、雍正、乾隆年間普遍實行。
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頒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的諭令,這是攤丁入畝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征收丁稅。
攤丁入畝是對最底層農民人身控制的放松,它是中國封建社會后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它將中國實行了2000多年的人頭稅(丁稅)廢除,而并入土地稅。其實施直接導致中國人口的爆炸性增長,從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人口突破1億,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2年)突破3億,再到愛新覺羅·旻寧十四年(公元1834年)全國人口突破4億,占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為10億),奠定了中國人口大國的基礎。
歷史沿革
制度背景
明朝初期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征收,賦以土地為征收對象,役以人頭為征收對象,在征收內容上有實物和勞役兩種。后來由于土地兼并嚴重,農民逃徙,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張居正于萬歷九年(公元1581年)在清丈全國土地的基礎上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制度使賦與役合二為一,簡化了賦役征收手續,標志著征收種類由繁雜向單一轉變,將力役由戶丁向土地轉變的趨勢,使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有所松弛,促進了商品經濟飛速發展。清代初期的賦役制度因襲明代的一條鞭法,地有地稅銀,丁有丁稅銀。后因土地集中于富人,繼續按丁征收丁稅,無地少地的農民無力負擔,普遍出現“或逃或欠”的情況。康熙初年曾任直隸靈壽縣知縣的陸隴其對此曾分析說:“查舊例,人丁五年一審,分為九則,上上則征銀九錢,遞減至下下則征銀一錢,以家之貧富為丁銀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開除,此成法也。無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舊習,每遇編審,有司務博戶口加增之名,不顧民之疾痛,必求溢于前額,故應刪者不刪,不應增者而增,甚則人已亡而不肯開除,子初生而責其登籍,溝中之瘠猶是冊上之丁,黃口之兒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賠,既而逃亡,勢所必然。”這種戶丁編審中的虛報和浮夸之風在很多地區都存在。
制度發行
明末以后,面對日益嚴重的丁銀問題困擾,不斷有地方州縣自發進行改革的探索,總的思路是將按人丁征收的丁銀改為按地畝田賦攤派,亦即攤丁入畝。公元1716年,攤丁入畝的制度進入清政府的議程,當時的御史董之燧看到“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沒有解決丁銀問題,便上疏請求攤丁。但由于部議阻撓,董之燧普行攤丁之議被擱置。同年,廣東省被清政府批準,在廣東全省范圍內實行攤丁,并由此拉開了全國攤丁入地改革的序幕。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平陽縣開始全面試行“攤丁入畝”制度。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3年),下詔“海宇承平日久,戶口日增,地未加廣,應以現在丁冊定為常額,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錢糧,編審時,只將實數查明造報”。隨后,戶部決議,“缺額人丁,以本戶新添者抵補;不足,以親戚丁多者補之;又不足,以同甲糧多之丁補之”。其中,“盛世人口”是指康熙帝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丁冊常額24621324丁、丁銀3350000兩,將其作為定額,攤入地畝當中,以后滋生人口永不加賦。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攤丁入畝制度開始在廣東省、四川省等省試行。
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征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征收丁稅。山東巡撫黃炳以丁銀不均,窮民“無力輸將”為由,上折請求援照浙江省一些州縣“丁銀俱隨地辦”之例,于山東仿行。同年七月,直隸巡撫李維鈞也上折請求攤丁,同時具題請旨。對這種變更祖制的請求,雍正帝一開始是持否定態度的,黃炳折即遭到了雍正的申斥。但到李維鈞上折,他的態度有了變化,不再堅決反對。隨后,戶部據李維鈞之奏議覆請準。經過一番曲折,改革決定終于作出。當年十月,李維鈞擬定了具體辦法并得到批準。次年,直隸全省攤丁。
從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起,改革在全國展開。到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為止,福建省(雍正二年)、山東省(雍正三年奏準,雍正四年實行)、云南省(雍正三年奏準,雍正四年實行)、浙江省(雍正四年)、河南省(雍正四年奏準,雍正五年實行)、陜西(雍正四年奏準,雍正五年實行)、甘肅(雍正四年奏準,雍正五年實行)、四川(雍正四年奏準,雍正五年實行)、江西(雍正五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雍正五年奏準,雍正六年實行)、江蘇省(雍正五年奏準,六年實行)、安徽(雍正五年奏準,六年實行)、湖南省(雍正六年奏準,雍正七年實行)、湖北(雍正七年)等省繼廣東省、直隸之后,也相繼奏準并實行了攤丁,“攤丁入畝”基本上成為了雍正時期全國統一的賦稅制度。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福建臺灣府丁銀勻入官莊田園內征收。乾隆四十二年(公元1764年),貴州省仍丁地分征的貴陽等二十九府、廳、州、縣一例改行“按畝攤征”。最后剩下的山西省,于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開始改革,以州縣為單位分別進行,斷斷續續一直延續到光緒朝,雖步履蹣跚,終于完成。邊外的吉林省、沈陽市等地,也在光緒年間實行。
制度內容
攤丁入畝的制度在內容上是統一的,即:地丁合一,丁銀攤入地畝田賦,取消丁口之征。但在具體做法上,各省都有自己的特點,而且省內各府、州、縣之間,不少省也不相同。從計攤范圍看,有通省計攤的,也有本州縣計攤的。從計攤標準看,有按田賦銀一兩、糧米一石、田地一畝計攤若干丁銀的,也有按田賦銀若干兩、糧米若干石、田地若干畝計攤一丁的。不同種類的丁銀(民丁銀、屯丁銀、灶丁銀、更名丁銀等)有合并攤征的,也有分別攤入各該類地畝的。種種不同做法,均按各地的丁、糧情況、因攤丁而增加負擔的土地所有者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歷史傳統等因素決定,即攤丁入畝的實施只要求內容上的統一,至于具體辦法,則因地制宜,不強求一律。?
攤丁入畝的制度在各省的做法,可分成兩類:一類是直隸、山東省、陜西省、甘肅省、江西省、湖北、云南省、貴州省八省,為通省計攤,計攤標準及不同種類丁銀的攤法也大都全省統一;另一類是山西省、河南省、江蘇省、安徽、浙江省、福建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十省,以州縣為單位計攤,計攤標準和各種丁銀的攤法也不統一,不僅因省而異,且省內各地互異,情況比較復雜。通省計攤各省,就是總計一省丁銀,平均攤入一省地畝田賦之內,全省實行統一的攤則。由于省內各地原來的丁糧情況不同,這樣做之后,各地的丁銀負擔必然發生變化。例如直隸,雍正二年按“每地賦銀一兩攤人丁銀二錢七厘有奇”的全省統一攤則攤丁。
統計數據
直隸鹿泉區八個甲攤丁前后分檔人丁平均負擔變化統計參考資料
直隸十府五州攤丁后負擔變化表參考資料
制度影響
消極影響
“攤丁入畝”制度實施以后,生產力的發展僅僅是既有生產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質的飛躍。農業上只是耕地面積和勞動力的增加,農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業上只是工藝和專業化方面的某些改進。作為生產力諸因素中較重要的一環——生產工具卻沒較大突破。
分攤不均
“攤丁入畝”政策的實施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上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攤丁入畝”政策的初衷是使全國賦役負擔達到某種合理、平均地分配,使納稅人的財產與其賦稅負擔成正比,從而保證國家的正常稅收,維持龐大的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擁有大部分田產財富以及仆傭佃戶的豪強富戶無疑成為這種新制度最直接的目標。因而從一開始,“攤丁入畝”政策就受到各地富戶縉紳的強烈反對。以浙江省為例,雍正四年(1726年)八月,浙江巡撫李衛折奏該省百姓因“攤丁入畝”政策而形成兩派爭斗。
減丁流民
“攤丁入畝”政策實施后,出現了減丁減丁銀的情況。在各省中直隸、陜西省二省丁銀減少數額均達到1.1萬多兩以上,減幅較大。陜西人丁減少竟達10萬以上。這主要是由于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人民負擔沒有減輕,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愈演愈烈。統治者無法維持康熙五十年(1711年)固定數額,只好減少數額,試圖延緩人民逃亡的趨勢。人丁的減少表明了另一個問題: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農民逃亡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雍正時期前承康熙,后啟乾隆,是康乾盛世的過渡階段。這一階段政治清明節,社會較為穩定,經濟相對發達,大規模的自然災害并不頻繁,按照常理推測,人口必然處于增長的態勢。
積極影響
攤丁入畝制度的實施,丁銀與田賦以田畝多少為征收依據,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使之不致因丁銀追呼而破產逃亡,從而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釋放社會活力、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攤丁以后,無地農民不再負擔丁稅,開始按照土地或田賦數均攤丁銀,這部分農民土地較少,負擔自然較前減輕。攤丁后紳衿優免權取消,他們的土地一例攤銀,從而負擔丁銀的土地數量增加,也使得農民負擔相對減輕一些。“攤丁入畝”賦稅體制的改革,實現了唐朝后期之后的賦稅轉型,該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減少直到廢除人丁稅,征收以土地為主的財產稅。
“攤丁入畝”賦稅體制制度是“康乾時代”的主要成就之一,對中國歷史產生了重大影響。該制度統一了中國的賦役內容,促進了社會經濟的高度發展。“攤丁入畝”賦稅體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均了賦役負擔,刺激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攤丁入畝”賦稅體制制度進一步削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關系,推動了人口的迅速增長。“攤丁入畝”賦稅體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對大地主的土地兼并起到了暫時性的抑制作用,保證了政府的賦稅收入,進一步強化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
清代攤丁入地在唐兩稅法改革、明一條鞭法改革的基礎上,徹底廢除對人口的征課,從而完成了封建后期以來歷次稅制改革并役于賦、人頭稅歸入土地稅的歷史進程。它既是以前歷代改革精神的繼承,又是其最終的總結。攤丁入地標志著數千年來力役之征改除。?
制度評價
攤丁入畝制度有利于貧民而不利于地主,是中國賦稅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該制度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封建統治,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胡文駿 評)
攤丁入畝賦稅制度作為“一條鞭法”制度的延續和發展,進行得比較徹底。它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人丁、地畝的雙重征稅標準,使賦役走向一元化,是中國封建社會賦役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蔡新樣 評)
參考資料 >
清代平陽先行“攤丁入畝”.新平陽報.2024-05-12
論清代的攤丁入地.中華文史網.2024-05-12
從一條鞭法 到攤丁入畝.統一教育網.2024-05-12
淺論清代“攤丁入畝”制度 - 中國知網.中國知網.2021-08-14
兩稅法研究——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 - 中國知網.中國知網.2021-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