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巡撫,明清時代山東軍政官員,作為一省地方最高長官,是中央政策的執行者,也是中央政權和地方社會勢力接觸的界面,位高權重。
具體權利
明洪武元年(1368),明朝設山東省行中書省,山東正式建省;明正統五年(1440),明中央政權正式設置山東巡撫一職,該職全稱為“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正統十三年(1448)又特別規定:巡撫一職必須由中央官員都御史(正二品)專任此職。另外,中央在給巡撫的公文中大都有“聽爾便宜行事”之語。這樣,明代山東巡撫全權負責山東省軍政事務,成為山東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但尚屬臨時派遣,無固定任期。明代山東共有12位巡撫,除1位是舉人外,其余11人全為進士。
清代于順治元年(1644)設山東巡撫一職,全稱巡撫山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理營田,駐濟南市,官階為正二品,并成為定制。康熙四十年,管理山東省河道。康熙五十三年(1714)兼辦理臨清關事務;乾隆八年(1743)兼提督銜;愛新覺羅·旻寧十七年(1837)兼理山東鹽政事務。由于有以上兼職,實際上清朝山東巡撫為從一品,是代表中央統管山東全省軍政事務的最高地方行政長官。另設其辦事機構“巡撫衙門”,又稱“巡撫部院署”或“巡撫院署”,是全省最高行政機關,駐濟南珍珠泉院內。衙門內部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只有“六房書吏幕友”和一些附屬職員,“六房”即吏、戶、禮、兵、刑、工各房,分掌其事;書吏幕友掌管文書案件。其組織機構特點為決策的官員少而精,辦理具體事務的胥吏多。據光緒《山東通志·職官志》載,清代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前山東共有116位巡撫,有科舉功名的為55人,占總數的47%,其中進士為41人,占總數的35%,舉人貢生等為14人,占12%;南方籍巡撫為30人,其中進士為23人,進士比例高達77%。沒有取得科舉功名而又能出任巡撫之職的多為滿洲親貴。
據(清)岳睿、法敏修,杜詔等《山東通志》(清乾隆元年<丙辰1736>刻本)卷二十五之二職官二整理
巡撫都御史駐濟南府,康熙五十三年兼理臨清關務,雍正二年頒給巡撫銀關防一顆,臨清監督印仍舊。《會典》:直省總督巡撫所兼副都都銜俱以右稱,雖有加銜必兼右副都御史,故稱都院。如專差各部侍郎,則稱部院,而所兼仍右副都御史。
【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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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清代巡撫主管一省軍政、民政,官銜略低于總督,若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為從二品,若加兵部侍郎銜為正二品。明初巡撫為臨時差遣之官,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多為監察督理各地稅賦、河道、軍事等事務臨時而設,事畢則返京交差。明代后期巡撫之職位高權重,有權節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實際成為三司的頂頭上司,遂逐漸成為一省最高軍政長官。
有清一代歷任山東巡撫凡152人,名單如下:
巡撫是封疆大吏,多以軍功居此高位,“官N代”次之,進士又次之。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