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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
來源:互聯網

仲裁活動主要由仲裁機構完成,因此仲裁機構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仲裁制度的發展史上,仲裁機構隨著仲裁形態的發展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早期的仲裁多為民間解決糾紛的臨時性行為,因此,很少有常設的仲裁機構。現代意義上的仲裁機構是人類社會進入較為成熟的商品經濟時代后即19世紀才出現,誕生于商人自治性團體。隨著仲裁實踐的發展,這種由專業人士組成、對一定范圍內的爭議進行法院外裁決、負責管理仲裁程序成為仲裁機構本質的特征,而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章程則不是仲裁機構的必要條件。所謂仲裁機構,指依法成立的,有權根據仲裁協議受理、裁決仲裁案件并管理仲裁程序的機構。中國現行商事仲裁機構被稱為仲裁委員會。截至2025年8月底,全國依法設立285家仲裁委員會。

法律規定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的;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仲裁員名冊。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仲裁委員會設立的條件

根據中國《仲裁法》第10、11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仲裁委員會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財產;(3)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4)有聘任的仲裁員。可見,中國內地無臨時仲裁組織機構這種形式,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涉外仲裁都必須由法定的仲裁機構來承擔。

仲裁委員會的機構特點

仲裁機構的特點關系到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一般來說,仲裁機構大致具備以下三個顯著特征,即非營利性、獨立性以及民間性。

非營利性

所謂非營利性,是指仲裁機構設立的目的及存在不是為了盈利,不是為了向設立者提供利潤,當然,非營利性不意味著仲裁機構沒有收入或者入不敷出,而是指它的收入應當用于機構自身的發展。由于仲裁機構具有非營利性的特征,因而它能夠承擔維護行業利益或公共服務的職能。通常仲裁機構的收費主要是用于給付仲裁員的報酬,維護仲裁機構的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國務院頒布的《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員報酬、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這表明中國仲裁委員會是非營利性機構。

獨立性

仲裁機構既是仲裁程序的管理機構,也是仲裁的服務機構。商事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對于保障商事仲裁裁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所謂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是指仲裁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其獨立行使仲裁職能,外界特別是行政機關、法院不能干預仲裁機構的獨立運作。從世界上諸多著名的商事仲裁機構來看,其獨立性是不容置疑的。中國《仲裁法》第14條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可見,中國法律認可并確保商事仲裁機構的獨立性。

民間性

與獨立性緊密相關的一點是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它是仲裁機構獨立性的表現。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強調仲裁機構獨立于政府。雖然政府可以參與仲裁機構的設立,但這是政府行使公共服務職能的一種體現,不是為了管理和控制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不是政府的組成部分。如果仲裁機構受制于行政機關,則仲裁機構的獨立性將蕩然無存,損害仲裁的公正性。中國《仲裁法》第10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由符合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并賦予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商事仲裁機構的權力。但從文義上看,司法行政部門對仲裁委員會的管理只應當限于登記管理。

立法觀點

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回避的程序

1、關于回避程序的啟動

(1)關于啟動主體

關于回避程序啟動的主體,本法第二十八條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即:一是仲裁員自己首先提出;二是由當事人自己提出。

(2)關于啟動方式

關于回避程序啟動的方式,根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到底采用何種形式,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關于啟動時間

關于回避程序啟動的時間,根據本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2、關于回避申請的決定

(1)回避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有權對回避的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準許或不準許回避的決定。需要說明的是,本款中對于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的時間作了原則性的要求,即“及時”作出決定。這就要求該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不得無故拖延,有義務抓緊時間作出決定,以免拖延仲裁的時間。至于“及時”為多長時間,要看將來的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或者仲裁規則等依據本法作出的具體規定。

(2)回避決定的通知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回避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這一表述,包括了以下三方面內容: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對象、決定的內容。

一是通知的形式。包括兩種形式:一是口頭的;二是書面的。通知采取其中的一種形式即可。

二是通知的對象。通知對象為“當事人”即“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根據代理的規定,也可以通過代理人通知當事人。

三是通知的內容。本條要求通知中要“說明理由”,即要告訴當事人為什么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回避的具體理由。

3、關于仲裁員回避的決定權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此處所稱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在收到申請后,依據本法的規定作出準許或者不準許的決定。如果主任空缺時,副主任應依法作出決定。此處所稱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是指根據仲裁規則的要求,通過集體合議討論的形式作出準許或者不準許的決定。

4、關于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這一款實際上是規定了“重新選定”或者“重新指定仲裁員”的原因。該原因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因回避不能履行職責的情況。二是因其他原因比如生病不履行職責的情況。

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一)被決定回避的;(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的;(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喪失仲裁員資格的;(四)因個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五)因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被仲裁委員會決定更換的。”“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仲裁程序繼續進行。當事人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由仲裁庭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第三款中所指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是指下述規定:

(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余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指定。

(2)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后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對于重新選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員仍然適用本法所規定的回避制度。對于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仲裁員可以依法自行回避,也可以由當事人提出回避。如果出現了回避申請,還應遵從本法有關回避申請的具體程序和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9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中國1994年勞動法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本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體現了勞動關系的三方原則。所謂勞動關系的三方原則,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行政部門為代表)、雇主組織和工會組織通過一定的協作機制共同處理涉及勞動關系的重要問題的原則。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國家、企業、勞動者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中國也通過立法逐步建立起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而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了體現公平、公正,在人員組成方面也對國家、企業、勞動者三方利益進行平衡。因此,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到本法,都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三方組成。

1.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在中國,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全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為了維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保障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作為主管的勞動行政部門需要把握勞資關系的全局,協調各方面利益。因此,本法明確其作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一方代表,體現了政府在勞資糾紛處理中的主導作用。

2.工會代表。工會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它更了解企業、職工的情況,熟悉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能夠代表全體職工的根本利益。工會代表作為工會一方的代表,代表了廣大職工的利益,工會的參與有利于保護弱勢一方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企業方面代表。即雇主代表組織,在中國主要是指各種形式的企業聯合組織,其中主要有中國企業聯合會,但在有些地方則可能是各種形式的商會或者其他企業聯合組織,如深圳市的外商投資商會等。企業方面代表參與,有利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充分理解和對當事人的說服、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三方組成的好處是可以在爭議處理時聽取多方面的意見,并獲得多方面的協調與支持,這對處理重大疑難案件尤為重要。當然,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從國外看,除了三方性仲裁機構外,許多國家(如英國菲律賓澳大利亞等)以個人仲裁員形式為主。這種形式程序簡單、辦案及時。另外,一些國家(如日本韓國等)還有完全由中立人士(即公益代表)組成仲裁委員會的成功經驗。

鑒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三方代表的權利義務相同,仲裁委員會作決定時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參考資料 >

惠州:仲裁可向150多個國家和地區法院申請執行.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今日頭條.2022-06-23

上海市促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條例(草案)征求民意,和解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上觀新聞-今日頭條.2022-06-23

《仲裁委員會登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附全文、說明).法治日報-今日頭條.2022-06-23

全國仲裁工作會議要求貫徹落實《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今日頭條.2022-06-23

想成為一名仲裁員嗎?8月10日前你都有機會.上觀新聞-今日頭條.2022-06-23

仲裁員不夠無法受理勞動糾紛,工作人員:僅兩人有資質,其他人正抓緊考證.中國經濟網-今日頭條.2022-06-23

專家:體育仲裁需確保獨立性.新華網.2022-06-23

新修訂的《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印發.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今日頭條.2022-06-23

法規釋義 | 能否口頭申請仲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今日頭條.2022-06-23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修改!最新變化看這里.中工網-今日頭條.2022-06-23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是什么關系?.新福建-今日頭條.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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