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稅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并組織實施全省財稅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財稅發展戰略、規劃和改革方案,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省與市縣、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有關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等規章制度。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省和省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擬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三)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四)貫徹執行中央的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執行省級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管理省級財政專戶;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五)在中央賦予我省稅收管理權限范圍內,提出地方稅立法計劃、地方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建議;參與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的建議;根據預算的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
(六)負責制定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七)制定并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省級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全省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全省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范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全省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貫徹落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省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擬訂和執行會計委派制,指導和管理會計委派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二)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規范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加強對困難縣財政指導監督。
(十三)牽頭起草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負責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的管理。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管理財政信息、財政新聞宣傳;負責管理文電、機要、督查、檔案、保密、信訪及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保衛工作等。
(二)綜合處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省財政廳政策規劃處更名的批復》(閩委編辦[2001]174號)省財政廳“政策規劃處”更名為“綜合處”
研究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規劃;擬定財政分配政策;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提出調整經濟政策及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負責重要財稅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協調;提出工資、價格、住房和國有土地、海域、礦產資源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審批全省性和省直部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標準的確定,并擬定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統一監制和管理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及罰沒票據的使用和核銷;擬定彩票管理制度,審核和下達彩票發行計劃,監管彩票市場;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及分析工作等。
(三)條法處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稅法規的建議,制定財稅立法規劃;組織和協調重要財政法律法規的擬訂;審核上報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審核其他法律法規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負責調解處理涉及省直單位的產權糾紛并依法進行行政仲裁;參與財政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草案的審核,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管理有關國家賠償經費;組織全省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稅政處
組織、協調實施中央統一立法的工商稅收和農業稅收;在中央賦予我省稅收管理權限范圍內,提出地方稅立法計劃、地方稅種的增減和稅目、稅率的調整建議;研究擬定和解釋地方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研究分析全省稅源狀況及其變化;研究提出通過稅收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具體政策建議;審定有關稅收減免事項。
(五)預算處
擬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和省本級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負責政府債務政策研究及有關協調工作;分析報告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審定省直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統一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審查、批復省直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計劃;統一辦理預算調整事項的審核報批;匯總年度全省財政預、決算;指導地方預算管理;擬定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和區域財政政策,負責省對下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承擔與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工作和省審計廳審計省本級預算執行的有關工作等。
(六)國庫處
組織實施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議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分析省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省直部門決算,編制省級財政決算;統一管理省級財政的銀行開戶;管理省級預算外資金專戶;負責省直部門單位預算內外收支銀行開戶的審核報批;擬定政府內債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政府內債發行、兌付及二級市場管理;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
(七)行政政法處
牽頭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制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會同行政、公檢法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八)教科文處
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負責制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擬定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提出優化事業支出結構的建議;會同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分管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制(修)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參與事業單位收費項目的審批和標準的確定等。
(九)經濟建設處
牽頭與省計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制訂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參與項目安排;負責管理國家物資、糧食、食糖、化肥、醫藥等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會同計劃、經貿、糧食、交通、建設、信息、國土資源、環保、技術監督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制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參與省級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概算審查工作;負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決算審核;參與省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的評估以及投資概算的確定和招投標工作;參與工程預算定額的制定和價格指數的調整、工程取費標準的核定等。
(十)農業處
負責研究財政支農政策;參與編制農業發展規劃;制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農口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和分配財政支農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參與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會同農、林、水、漁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十一)社會保障處
參與我省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制度的研究、制訂;提出省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會同勞動保障、衛生、民政、藥品監督等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建議;負責監督分管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檢查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的效益考核;制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和批復分管部門(單位)的年度決算等。
(十二)外經處
擬訂有關涉外的財政政策;擬定國有外貿、外經、旅游、外商投資和境外企業以及涉外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組織實施上述企業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負責上述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和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定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管理外事和涉外經費;擬定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出境人員工資及生活待遇標準和有關費用開支標準;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做好境外企業中方財務人員的委派工作。
(十三)企業處
參與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改革的研究;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負責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負責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本金的基礎管理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并提出國有資產預算編制草案;負責監管省屬國有企業財務(金融、糧食、農業、外經處分管企業除外);辦理省級挖潛改造資金,管理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并對資金使用追蹤問效;負責省財政直接撥付省屬企業的虧損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支出項目的管理;參與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并、破產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和實施;參與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參與指導地市縣企業資產及其財務管理工作,歸口管理補助地、市、縣的專項經費等。
(十四)金融處
負責貨幣政策及其與財政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組織實施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對轉讓行為進行監管;參與金融機構資產評估項目的合規性審核;負責有關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工作,監交國有資產收益;擬訂并監督執行地方銀行、保險、信托、證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研究地方金融企業改革、清理整頓金融秩序和證券市場;擬定擔保業的相關政策和制度,對擔保業實施監督和管理等。
負責全省各級政府外債的統一歸口管理;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協力基金)貸款項目和聯合融資項目的磋商、談判與簽約業務,以及對外償還、對內回收和相應的資金管理;研究擬定利用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日本輸出入銀行(日本協力基金)貸款及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的業務政策和管理規定;編制利用政府外債中長期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利用國外貸款項目庫,做好篩選上報工作等。
(十六)會計處
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和政策建議;組織貫徹實施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擬定具體辦法;指導和管理全省社會審計工作;管理和監督全省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負責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省會計職稱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等。
(十七)統計評價處
負責擬定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政策;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統計評價指標體系;負責公共資源的統計分析,建立公共資源數據庫;擬定清產核資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
(十八)監督檢查局
擬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和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監督檢查廳內務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廳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
(十九)農稅處(掛“福建省財政廳農業稅收征收局”牌子)
負責全省農業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擬定我省農業稅收實施辦法,并做好組織宣傳工作;負責管理農業稅收減免指標、征收經費、農稅附加;負責省級直征農業稅收工作;受理并依法查處農業稅收案件;負責印制全省農業稅收票證,制作農稅著裝等。
(二十)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廳屬單位及派出機構的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省財政系統干部隊伍建設狀況;擬定并組織實施財政系統的教育規劃,指導全省財政教育工作;管理和協調廳直屬院校的有關工作等。
(二十一)財政監督員辦事處
根據《預算法》和現行有關財政法規政策,開展困難縣財政指導監督工作,幫助困難縣完善財政管理,規范財政運行,提高財政運行質量;檢查反映困難縣財政收支管理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財政監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二)會計委派辦事處
擬定會計委派制度的具體政策、辦法;組織省直單位的會計委派,管理和指導全省的會計委派工作;集中管理委派人員的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對委派人員的監督、考核和業務培訓。
(二十三)離退休干部工作處
根據閩委編辦【2001】122號文,2001年6月設立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規格為正處。根據閩委編辦【2007】153號文,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機構和人員編制納入廳機關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總額,不再實行單列。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代管廳屬單位的離退休工作等。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掛靠單位: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省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的法規制度;審批全省各級政府采購主體、企業單位和中央及外省駐閩單位的專控商品;協調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加強監管,并負責組織查處違控事項,抑制鋪張浪費行為;填報集團購買力報表,建立健全專控商品檔案。
(二)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研究政府采購工作的會議紀要》(【2003】51號)第二條,原則同意省政府采購委員會改為省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省財政廳,并作為省財政廳的一個內設機構。根據閩委編辦【2005】157號文,2005年10月更名為“福建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對外加掛“福建省人民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研究草擬政府采購法規和政策草案,制定具體措施;負責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和統計分析;編制政府采購目標;審定供應商投標資格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代理資格;組織政府采購相關政策的宣傳及人員培訓,指導市(地)縣采購工作;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協調和受理省級政府采購中的異議和投訴事項等。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統一管理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擬定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年度計劃;籌措管理與統籌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等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與竣工項目驗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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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州市中山路5號。
獲得榮譽
2018年5月28日,入選中共福建省委文明辦“第十三屆福建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2019年12月3日,被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司法廳評為“福建省‘七五’普法中期先進集體”。
2020年11月,被授予“福建省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參考資料 >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財政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福建省財政廳.2022-08-03
福建省財政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福建省財政廳.20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