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健工作規范》是由衛生部于2002年6月17日發布的文件,旨在提升公民的保健服務水平,促進生活質量改善和出生人口素質提高。該規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
服務內容
婚前醫學檢查
婚前醫學檢查是對即將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的醫學檢查,目的是了解他們是否存在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檢查項目包括病史詢問、體格檢查、常規輔助檢查和其他特殊檢查。女性生殖器官檢查時,應采用肛門腹壁雙合診,必要時進行陰道檢查,需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除處女膜發育異常外,不應描述其完整性。常規輔助檢查包括胸部透視、血常規、尿常規、梅毒篩查、血轉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檢測、女性陰道分泌物滴蟲性陰道炎、霉菌檢查。其他特殊檢查應根據需要或自愿原則確定。如乙型肝炎血清學標志檢測、淋病、艾滋病、支原體和衣原體檢查、精液常規、B型超聲、乳腺、染色體檢查等。
主要疾病
- 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因遺傳因素導致的先天性疾病,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且下一代患病風險較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
- 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 有關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其他與婚育相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
轉診
婚前醫學檢查實行逐級轉診制度。對難以確診的病例,應填寫轉診單,轉至上級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確診,并將結果反饋給原檢查單位。原檢查單位應根據確診結果填寫《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并保留原始資料。如有異議,可申請母嬰保健技術鑒定。
醫學意見
婚前醫學檢查單位應向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并在“醫學意見”欄內注明不同情況下的建議,如不宜結婚、不宜生育、暫緩結婚等,并在出具任何一種醫學意見時,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并進行指導。
婚前衛生指導
婚前衛生指導是以生殖健康為核心的宣傳教育活動,涉及性保健、性教育、新婚避孕知識、孕前保健知識、遺傳病基礎知識、影響婚育的相關疾病知識等內容。由省級婦幼保健機構根據婚前衛生指導的內容制定宣傳教育材料,宣傳教育可通過多種方式進行,宣教時間不少于40分鐘,并進行效果評估。
婚前衛生咨詢
婚前衛生咨詢是指醫生就檢查結果發現的問題和當事人的具體疑問進行解答和交流,提供相關信息,幫助當事人在知情的基礎上做出合適的決策。醫生在提出“不宜結婚”、“不宜生育”和“暫緩結婚”等醫學意見時,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耐心、細致地講明科學道理,對可能產生的后果給予重點解釋,并由受檢雙方在體檢表上簽署知情意見。
管理規范
婚前醫學檢查機構與人員的審批
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必須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所需的專業資格證書。主檢醫師應具備主治醫師及以上技術職稱。
婚前保健服務機構基本標準
婚前保健服務機構應為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擁有專用的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以及相應的設備和設施。宣教室應配備生殖健康知識的掛圖、模型、放像設備等宣教設施。咨詢室應有男女生殖器官模型、圖片等輔助教具及常用避孕藥具等。實驗室應能開展常規及特殊檢查項目,并具備檢測艾滋病(HIV)的設備及其他條件。
環境要求
婚前保健服務環境應保持嚴肅、整潔、安靜、溫馨,布局合理,保護服務對象的隱私,防止交叉感染。在顯著位置展示《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檢查項目和收費標準。
人員配備
婚前保健服務機構應配備符合要求的男、女婚檢醫師、主檢醫師和注冊護士,以及合格的檢驗人員和健康教育人員。從事外國人、港澳臺居民和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婚前保健服務的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外語水平。
工作的管理
婚前保健工作實行逐級管理制度。省級、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轄區內婚前保健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培訓、技術指導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婚前保健機構的主管領導和主檢醫師負責本機構婚前保健服務的技術管理工作。服務質量管理和實驗室質量管理均應建立相應制度,確保服務質量。信息資料管理方面,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保障個人信息安全。
文件管理
《婚前醫學檢查表》和《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自行印制。《婚前醫學檢查表》作為原始記錄,應完整填寫并妥善保管。《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由婚檢醫師填寫,主檢醫師審核簽名,婚檢單位加蓋專用章。《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分為存根聯和交受檢者的聯,后者應在結婚登記時提交給婚姻登記部門。《婚前醫學檢查表》和《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保存期限分別為至少30年和15年。
參考資料 >
關于印發《池州市婚前保健服務規范》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2024-11-04
北京市婚前保健工作規范.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11-04
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中國政府網.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