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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佑慈善基金會
來源:互聯網

愛佑慈善基金會是中國首家注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成立于2004年。經過十余年的發展,該基金會在兒童公益領域形成了專業的救助及服務模式,并積極撬動社會力量,圍繞兒童醫療和兒童福利兩大議題,探索和實踐專業系統的解決方案。2018年5月,愛佑慈善基金會取得公開募捐資質,正式成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該基金會致力于為兒童提供更好的醫療和福利服務,通過社會力量的集聚和整合,為兒童的成長和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幫助。

發展歷史

愛佑慈善基金會是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施行后國內首家注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由企業家發起并管理運作,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項目,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2016年9月1日實施的慈善法第22條規定,依法登記滿2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愛佑慈善基金會注冊時是一家非公募基金會,被認定為慈善組織后,在2018年5月21日已經獲得了公募資格。

基金會宗旨:接受并管理捐贈資金,開展社會救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基金會業務范圍:(一)設立和資助孤貧、殘疾兒童的助養、醫療救助項目;(二)開展和資助有利于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教育支持項目;(三)支持公益慈善領域社會組織發展;(四)提供公益項目的設計實施及管理咨詢服務;(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六)開展和資助醫學研究、醫護人員交流和培訓、醫務社會工程學支持與發展等推動醫療行業發展的項目。

過去十余年,愛佑專注于兒童公益。開展的公益慈善項目包括愛佑童心——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手術治療項目、愛佑天使——血液病及實體腫瘤患兒醫療救助項目、愛佑晨星——大病患兒醫療救助項目、愛佑新生——病患孤兒醫療養護項目、愛佑安生——困境兒童救助與保護項目等。

今年是愛佑慈善基金會的十五周年,愛佑兒童醫療項目已累計救助患兒超過60,000名。十五年來,在包括上海兒童醫學中心在內的60余個優質伙伴合作醫院的見證下,愛佑兒童醫療也經歷了一次次自我提升和變革。

未來,愛佑將通過分享自身在傳統慈善項目方面積累的經驗,引進國際先進的理念與模式,借助移動互聯網技術,設立更多創新慈善方面的項目,進一步推動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

愛佑實行企業化管理,始終堅持專業化、規范化、職業化、國際化,追求高效、透明以及慈善效果可度量。

在企業家精神的指引下,愛佑始終堅持創新并不斷摸索能解決社會問題、促進公益慈善行業發展、產生更大社會影響力的新模式,不斷嘗試探索適合中國公益慈善行業發展的理念和手法,以豐富的項目實踐逐漸形成一套獨特的慈善方法論,其承載的更大價值在于為中國公益慈善領域提供可鑒范本。

第一家注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

愛佑慈善基金會的前身北京市華夏慈善基金會是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出臺后國內第一家注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

第一家由企業家發起并管理運作的民間基金會:

始終堅持專業化、規范化、職業化、國際化,追求高效、透明以及慈善效果可度量。

第一家不收取項目管理費用的基金會:

基金會日常運營費用以及慈善項目的實施費用均由部分理事另行出資支付。

第一家擁有全球同類項目最大救助規模的非公募基金會:

“愛佑童心”項目已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孤貧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手術治療項目。

第一家全資舉辦社會企業的國內基金會:

2012年9月,“愛佑和康”項目連鎖機構的第一個項目中心——深圳市愛佑和康兒童康復中心正式開業。

2018年4月25日,第十五屆(2018)中國慈善榜在北京發布,上海市慈善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等名列公募基金會榜單前十。其透明指數平均得分為93.5分,媒體熱度平均得分為99.08分,平均捐贈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

公益項目

“愛佑童心——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手術救助項目”設立于2006年,是愛佑慈善基金會首個慈善項目。項目采用定點醫院合作模式,在全國各地區選擇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為合作定點單位,使更多困難家庭先心病患兒享受優質的醫療檢查及手術治療。

借助“愛佑童心”的成功經驗,愛佑相繼開展了“愛佑天使——血液病及實體腫瘤患兒救助項目”、“愛佑晨星——大病患兒醫療救助項目”等,救助范圍從先心病,擴展到血液病、腫瘤、出生缺陷等多病種兒童救助與康復領域。

為了解決讓更多患兒就醫“看得起”并且“看得好”的問題,愛佑兒童醫療項目開始突破單點救助,向更寬維度拓展。愛佑設立“愛佑醫療行業支持項目”,為提升醫療發展水平,尤其是小兒科診療水平貢獻社會力量。通過開展包括資助醫學研究、醫護人員交流和培訓、推動醫務社會工程學的發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支持、推動人文醫療發展等方面的工作,讓中國的兒童醫療行業向前走。

愛佑慈善基金會攜手捐贈方和醫院,共同打造的人文醫療多元服務活動空間。通過面向住院兒童開展醫療適應、主題活動、床邊陪護、健康宣講等活動,有效緩解兒童患者情緒壓力,進而增強兒童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的應對能力,切實幫助兒童患者實現住院期間的全方位康復。

2022年6月22日,羅氏制藥制藥中國再度攜手愛佑慈善基金會,共同啟動“2022年羅氏兒童義走”公益項目。

獲得榮譽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2021年8月,入選全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先進集體擬表彰名單。

2021年9月5日,獲得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愛佑慈善基金會,英文名稱:AIYOUFOUNDATION,縮寫:AY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開展社會救助,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萬元,來源于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朝陽區朝外街道甲6號萬通中心D座302A室。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設立和資助孤貧、殘疾兒童的助養、醫療救助項目;

(二)開展和資助有利于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教育支持項目;

(三)支持公益慈善領域社會組織發展。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到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慈善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慈善活動;

(二)愿為基金會捐贈財產或愿為本基金會工作;

(三)承認并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優秀公民。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托的義務;

(四)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注銷和變更;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至5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社會公益支出;

(二)合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三)基金會日常行政支出;

(四)其它支出。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一次性投資在200萬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其它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活動。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繼續資助本基金會已經開展的項目;

(二)資助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公益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3年3月21日第一屆第12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民政部關于表彰第十屆“中華慈善獎”獲得者的決定.民政部.2018-09-14

2018中國慈善榜發布 林志玲獲評年度最具影響力明星慈善家.-.2018-04-27

勇擔責任 慷慨解囊!第十一屆“中華慈善獎”表彰名單揭曉.今日頭條.2021-09-06

愛佑慈善基金會.愛佑慈善基金會.2021-09-07

線上公益藝術展助力重疾患兒“為生命喝彩”.中國新聞網.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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