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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來源:互聯網

監事會(英文名:board of supervisors),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指依法產生,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法定常設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四節的規定,監事會成員應為三人以上。但《公司法》第51條同時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的人數應視公司的類型、規模和公司的業務管理、經營范圍而定。各國公司法一般都不對監事人數的上限作硬性規定,而授權公司根據具體情況以章程確定。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監督機構原則上采取監事會的模式,監事會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但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不設監事會,僅設1至2名監事行使監事會職權。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主要特征有:是由依法產生的監事組成的、是對公司的事務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獨立性、監事個人可以行使監督權、監事會是常設機構。

名詞定義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指依法產生,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行為及公司財務進行監督的法定常設機構。但是,公司法第51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設立目的

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監事會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主要特征

(1)監事會是由依法產生的監事組成的。依據中國現行《公司法》的規定,監事的產生途徑主要有:股東會選舉產生和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2)監事會是對公司的事務進行監督的機構。監事會監督的內容包括: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對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檢查以及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3)監事會行使職權的獨立性。監事會要行使監督職權,就要求其具有獨立性,否則其監督職能就發揮不出來。中國現行《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就是為了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

(4)監事個人可以行使監督權。設立監事會就是為了對公司業務和財務情況進行監督,作為個體的監事對公司的監督是非常有效的,中國現行《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5)監事會是常設機構。依據中國現行《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只有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但他們行使監事會的權利,除此之外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設立監事會。

監事會職權

依照中國公司法第53條、第54條及第118條之規定,監事會享有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一般是在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該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5)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9)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的產生

監事的選任

在不實行職工參與制的國家,監事會代表股東利益。監事一般由股東(大)會選任,其選任方式與董事相同。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在發起設立時,可以由發起人互選;在募集設立時,由創立大會選任。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還可以在章程中指定,或者由法院選任。在實行職工參與制的國家,監事會同時代表勞方利益,監事分別由股東(大)會、職工和工會選任。中國公司法第51條、第117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職資格

為保證監事會功能的發揮,監事必須具有相應的任職能力。監事人選的資格與董事基本相同,須任命一個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表。各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的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中國公司法對于監事人選的資格除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外,其他與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相同。

監事的任期

對于監事的任期,各國公司法的規定不盡一致,公司的運營實踐也沒有形成一致的做法。依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在任期內,監事辭職或被解任的事由與方式和董事基本相同,監事與董事也具有基本相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監事會組成

監事會人數

監事的人數應視公司的類型、規模和公司的業務管理、經營范圍而定。各國公司法一般都不對監事人數的上限作硬性規定,而授權公司根據具體情況以章程確定。中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監督機構原則上采取監事會的模式,監事會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但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不設監事會,僅設1至2名監事行使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成員結構

中國公司法第51條、第117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會議召集與決議

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把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除上述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公司法第117條規定,“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亦由公司章程規定。

對于監事會會議的召開,《公司法》也作出了不同表述,依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關于監事會的會議記錄,依據《公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會決議的通過,中國《公司法》也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依據第五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但第五十五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決議的通過應當經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權利、義務與責任

監事會的權利

(1)業務監督權。業務監督權就是監事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所享有的對公司整個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業務監督權是其所享有的根本性權利,為了實現設置公司監督機關的目的,必須授予公司監事會對公司業務的監督權。

(2)財務檢查權。所謂財務檢查權,是指監事會依照法律、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所享有的對公司整個財務活動,包括公司賬簿、財務文件以及財產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查閱和審查的權利。公司財務賬簿是對公司經營活動最為全面、詳細的記錄之一,通過對其監督檢查,可以發現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因此,監事的此項權利不僅是其履行職責的需要,更是維護公司利益、所有者權益所必需的手段。

(3)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召集權。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召集。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董事會應當召集而不召集時,為了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監事會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召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只要符合監事會召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條件,對于兩種會議,監事會都應有權召集,不應只賦予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的權利。(4)解任董事提案權。所謂解任董事提案權,就是指提案主體就解任公司董事向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提交議案的權利,該提案權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議題之外。監事會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監督機關,享有解任董事的提案權。這是公司內部分權制衡,監事會有效履行監督權的重要保障。

監事的義務

監事的義務與董事的義務很相似,許多國家法律規定監事的義務與責任類推適用董事的義務與責任。綜合各國立法,可以把監事的義務分為兩種:一種是積極作為義務;另一種是消極不作為義務。積極作為義務包括忠實與勤勉義務、持股報告義務、親自履行義務、向檢察機關舉報的義務。消極不作為義務包括禁止泄露公司秘密的義務、禁止兼職義務等。

監事的責任

責任即為違反義務的后果,任何一個機構組織都是由特定的人員組成的,機構組織承擔責任勢必要把責任再次落實到成員身上,才能提高、優化該機構組織的功效,監事會也不例外。監事會由監事組成,遂監事會責任即監事責任。監事違反法律、章程、股東會決議和其與公司之間契約的規定,不履行其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或者履行行為不符合正常要求,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責任。監事責任的承擔應該由兩種行為導致,即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積極作為,容易弄清事實,找到確鑿證據,處理起來比較簡單。但是消極不作為的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它也是現實中公司治理問題的一個難點,需要在公司管理實踐中通過管理的手段制止。

成員任免

監事的資格

監事會屬于公司的法定機關之一,它監督和牽制董事和經理的業務活動,在公司經營、財務、法律方面的風險控制以及股東利益的保護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于組成監事會的監事成員來說,他們相當于公司的高管人員,所以監事的道德水準、業務能力等各方面的素質對于監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起到決定性作用。因此,監事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勝任。監事的資格可以分為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1)積極資格積極資格也就是擔任監事一職必須符合的硬性條件。消極資格就是不得擔任監事的情況。業務監督權與財務檢查權是監事會的兩項主要權利,作為其成員的監事必然要對公司業務與公司的財務等方面有較全面的認識與處理能力,因此,具備經營管理、財經、法律方面知識與技能的人員應該作為監事任職資格的一項必要條件,只有這樣,監事才能清晰地了解公司這個獨特主體的日常運作,才能更好地對董事、經理等公司實權人物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部分學者認為,財務和法律知識的具備不應該成為監事的積極資格的要求。理由是公司監督事務需要的并不僅僅在于財務、法律方面的知識,其他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同樣重要,社會經驗對于監事履行好監督職責,比起財務、法律知識可能更加重要。即使監事專于某一方面,如財務,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2)消極資格對于公司監事的消極資格,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①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②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③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④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⑤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①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之利害關系人(如配偶或親屬等)能否擔任監事,參照以上5款的規定,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監事一家親的情況。顯然在這種情況下,監事的監督功能完全流于形式了,因此,該條宜做擴大解釋,即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配偶、近親等利害關系人亦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任免

監事的任免由于每個公司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例如,公司如果是發起設立的,首任監事由發起人任免;公司如果是募集設立的,則公司首任監事由公司創立大會任免。而公司成立之后的職工監事由職工代表大會任免,股東監事由股東大會任免。職工監事應不少于所有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章程決定。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監事會相關條文如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和表決可以采用電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八條 貴州長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第七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本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十七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

第七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九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條 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第八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三條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設監事。

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已發行的股份數和設立時發行的股份數,面額股的每股金額;

(五)發行類別股的,每一類別股的股份數及其權利和義務;

(六)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

(七)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產生、變更辦法;

(九)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三)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零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債券持有人名冊置備于本公司。

第一百一十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一百一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在收到請求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決定,并書面答復股東。

第一百二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審計委員會成員為三名以上,過半數成員不得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且不得與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審計委員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審計委員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審計委員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其他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一百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二條關于貴州長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條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三十二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三十三條 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第一百八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貴州長生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前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前條規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資子公司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依照前三款規定書面請求全資子公司的監事會、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二百六十六條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相關事件

2023年初,有銀行業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國有行不再設立監事長一職,或突出派駐組職能。從人事安排來看,2022年下半年至2025年1月,五大國有銀行監事長先后因工作變動、年齡等原因辭職。此后,五大行均未再設置監事長一職。

2024年7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2024年12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公司治理監管規定與公司法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和監管制度規定的監事會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2025年4月29日,中國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五家國有大行披露的董事會決議公告顯示,五家銀行董事會均通過了修改公司章程并撤銷/不再設立監事會的相關議案,相關議案尚需提交銀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此外,招商銀行也發布公告稱,不再設置監事會。招商銀行表示,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不設置監事會的有關規定,該銀行不再設置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法律法規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在董事會設置職工董事,并相應修訂《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專門委員會實施細則》同步廢止。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人大網.2024-01-31

普法詞條|監事會.今日頭條.2024-01-31

公司監事是什么崗位?職工代表如何產生?.今日頭條.2024-01-31

五大國有銀行明確將撤銷監事會.騰訊網.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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