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
市公安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全面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公安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公安工作法規、規章,部署檢查、組織實施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預測形勢,制定對策并組織實施。
(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偵辦刑事犯罪案件,組織偵辦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濕地、生物安全、文化旅游、經濟、金融、商貿領域等犯罪案件。
(四)依法開展治安管理工作。組織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防火和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依法開展治安保衛工作,依法管理戶籍和居民身份證、實有人口、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推動指導社會警務工作。
(五)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依法開展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
(七)組織推動禁毒工作,開展對毒品違法犯罪案件偵查打擊工作,對吸毒人員實施管理。
(八)依法對軌道交通、公共交通、小型出租車(含巡游、網約車)和市屬鐵路區域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偵辦、處置違法犯罪案件和各類突發事件。
(九)組織實施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管理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對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實施管治。
(十)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在津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公安機關指揮系統、警務大數據技術、刑事技術和圖像偵查技術建設應用。
(十二)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被裝配備、后勤保障工作;負責警用航空器運行、安全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空中巡邏警戒、搶險救災等警務任務。
(十三)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工程以及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全市沿海地區安全保衛、出入境及移民管理工作。
(十五)組織開展公安機關與國際刑警組織、外國警方及港澳臺警方的交往與業務合作,牽頭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全市活動的管理工作。承擔與京冀等地開展區域性警務協作和跨國(境)案件偵辦協作工作。
(十六)制定并實施全市公安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對全市公安民警教育、培訓及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
(十七)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督察、審計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法違紀案件,組織實施公安隊伍思想政治建設和工作作風建設。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一)指揮中心
負責全局接處110警情、指揮調度、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文件承辦、機要保密、史志檔案、新聞宣傳、巡邏防控建設、公安政務服務、績效考核等管理工作,承擔相關公安業務的組織推動。
(二)政治部
負責全局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實施全局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宣傳表彰、教育訓練、警體文化、離退休干部管理與服務,處級干部任免、監督管理和考核,科級優秀年輕干部培養選拔;組織、指導、實施全局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警銜評授、警輔人員管理、優撫工作;組織、指導全局黨建工作,管理機關黨委辦公室、直屬機關紀委辦公室、巡察機構,指導全局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系統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警務保障部
負責全局公安裝備、財務、基建、安全生產、內部保衛、國有資產監管和機關事務服務管理等行政保障管理工作;承擔市公安局安全委員會、市公安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公安局交通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法制總隊(法制辦公室)
組織起草全市公安機關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法制建設和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公安內部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全市公安立法和法律研究、規范性文件審核、市公安局直屬單位辦理案件的有關事項審核;參與研究處理重大疑難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普法工作;辦理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刑事復議復核等工作;負責收容教養審批工作;管理全局預審工作。
(五)督察審計總隊
指導協調全局警務督察工作,實施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受理、督辦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投訴和公安信訪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開展審計監督工作;承擔天津市公安局舉報中心職責。
(六)天津公安警官職業學院(中共天津市委政法委員會黨校)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干部培訓工作的方針、規劃和指示精神,按照市委政法委干部培訓規劃要求,認真組織實施;負責偵查、治安、法學、刑事技術、警察管理與戰術指揮、警察體育、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相關專業全日制教育、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市級政法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領導干部培訓工作;負責區縣政法機關領導干部和街道、鄉鎮、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干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公安系統在職民警的崗前、崗位培訓工作;負責受訓學員的學習和訓練,配合有關部門對學員在校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考察;從事犯罪學、刑事司法、防控實務、治安學理論與實務、法學理論與政法實務、宗教信息及情報等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研究;負責有關對外政法培訓、學術交流工作;負責天津公安民警訓練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李大釗烈士紀念室的對外開放、管理工作和李大釗研究會工作;負責學報的編輯、發行工作;承辦市委政法委員會、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刑事偵查總隊(市公安刑事偵查局)
負責掌握全市刑事犯罪動態,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推動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刑事犯罪偵查,牽頭協調打擊拐賣兒童、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組織規劃推廣應用刑事技術和警犬技術,為全市刑事案件偵查提供技術支援,承擔市公安局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登記管理,承辦管轄案件。
(八)交通警察總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負責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在津的道路交通安全警衛工作,以及大型活動的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負責中心城區道路交通管理科技設施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管理;依法開展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人考核發證,非機動車市場準入、牌證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對全市各級公安交管單位執勤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有關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公安交管系統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的教育、培訓和考核;完成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特種警察(巡警)總隊
處置暴力恐怖犯罪和暴力性犯罪;處置暴亂、騷亂事件和大規模聚眾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處置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擔負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任務和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負責排爆安檢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特警(巡警)專業技能訓練;承擔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沿海安全保衛總隊
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發布我市沿海地區公安工作制度;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負責維護全市沿海地區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對河口、碼頭、停泊點等重點區域實施治安防控。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參與處置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反恐維穩工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和治安保衛工作;依法管理戶籍和居民身份證、實有人口、流動人口、出海船舶及人員的有關事務,開展社區警務工作。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組織管理本單位公安隊伍建設,負責本單位人民警察、警輔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考試考核、表彰獎勵、工資撫恤等工作;組織、管理本單位經費、裝備和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內部治安保衛總隊
負責組織指導推動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醫療衛生以及宣傳文化、科研院校等領域的治安保衛工作;依法承擔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出入境管理總隊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出入境及移民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因私出入境證件簽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外國人居留、簽證管理、國籍管理、出入境管理行政案件等工作。
(十三)經濟犯罪偵查總隊
掌握全市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推動全市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涉及金融、商貿領域犯罪案件以及涉眾型經濟領域犯罪案件偵辦工作;承擔管轄和上級交辦案件的偵辦工作。
(十四)人口管理總隊
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實有人口、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推動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社區警務工作和防火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監所管理總隊
負責組織、推動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監管、教育工作,掌握羈押情況;檢查、指導公安監管場所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市第一看守所、市第二看守所、市第三看守所、市女子看守所、市未成年人看守所、市拘留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治安管理總隊(治安管理分局)
組織指導推動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開展重大治安管理行動;依法管理防火、民用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劇毒化學品和集會、游行、示威;依法開展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監管特種行業、非機動車、保安服務業、文化和旅游市場、娛樂場所、犬類管理和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依法開展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治安保衛監管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依法組織指導處置重大治安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工作;偵辦管轄的刑事案件、查處重大治安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科技信息化總隊(信息中心)
擬定科技強警工作規劃;組織研究、開發公安專用裝備,實施技術監督和通信工作,制定全局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設標準、制度;承擔公安科技立項、科研開發、成果管理和技術推廣、公安警務大數據有關工作、應急通信指揮平臺搭建等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圖像偵查和技防監管總隊
組織推動全局視頻監控分析、研判、偵查和打擊“兩搶”等侵財犯罪工作;主管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實施技術監督;指導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承擔現代圖像技術應用、研發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天津市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中心)
指導并組織實施公共信息網絡安全保護、信息網絡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指導并組織實施全市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和網絡可信身份管理;承擔天津市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通報中心工作。
(二十)京津冀警務協作總隊
負責與京冀等地公安機關開展警務協作;落實京津冀警務、案(事)件協作;承擔京津冀警務協作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禁毒總隊
負責掌握毒品犯罪活動動態,開展禁毒情報分析研判,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推動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組織協調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和毒情嚴重地區整治查禁工作;開展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以及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毒品檢驗鑒定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承辦跨國、跨省(市)毒品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承擔天津市禁毒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二)強制治療管理總隊
指導全市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的社區管控工作;承擔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患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以及執行強制醫療;開展精神醫學司法鑒定、對涉嫌吸毒人員成癮認定強制檢測工作;開展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三)反恐怖工作總隊(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天津市反恐怖情報中心)
組織推動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反恐怖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組織、案件的偵察、調查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各種恐怖犯罪活動;推動反恐怖防范和宣傳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擬定反恐怖工作預案,確定防范恐怖襲擊重點目標;指導協調反恐應急準備工作;承擔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天津市反恐怖情報中心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國際警務合作處
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國際合作工作;組織開展跨國(境)業務交流與合作;負責駐外警務聯絡官、維和警察的選派;組織協調全局跨國(境)案件偵辦協作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五)生態環境和食品藥品安全保衛總隊
掌握全市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濕地、生物安全等領域違法犯罪動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推動全市公安機關對涉及食品藥品、知識產權、生態環境、森林濕地、生物安全等領域犯罪案件和制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保障相關行政部門依法執法;承擔管轄和上級交辦案件的偵辦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六)警務航空總隊(天津市人民政府飛行隊)
負責制定、實施全市警務航空發展規劃,管理、維護、使用警用航空器;組織實施飛行訓練計劃,開展重大案件、突發性事件、重大安保任務的空中警務支援、巡邏、警戒、觀測、監控等飛行任務;承擔市委、市政府賦予的各種搶險救災任務和社會公益活動;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天津市公安醫院
為人民身體健康提供醫療與護理保健服務;承擔有關公安監管場所醫療、病殘吸毒人員收治病區醫療、法醫學鑒定、醫學研究、衛生醫療人員培訓、健康體檢、預防保健等工作;完成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八)天津市公安機動勤務中心
負責執行全市留置看護任務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九)濱海新區公安局
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發布本地區公安工作制度;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預測形勢,制定對策并組織實施,防范、打擊恐怖活動;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負責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組織實施公安后勤保障工作;組織管理本地區公安隊伍建設和人民警察思想政治教育、培訓、考試考核、表彰獎勵、工資撫恤等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公安局與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十)地區分局
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發布本地區公安工作制度;組織、管理本地區公安工作,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對管轄范圍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事故進行偵查或者處置;組織、管理本地區公安隊伍建設,組織、管理本地區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考試考核、表彰獎勵、工資撫恤等工作;組織、管理本地區公安機關經費、裝備和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公安局與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和平分局
河東分局
河西分局
河北分局
南開分局
紅橋分局
北辰分局
東麗分局
西青分局
津南分局
寶坻分局
武清分局
靜海分局
寧河分局
州分局
(三十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總隊)
貫徹執行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發布軌道交通、公共交通(含網約車)、市屬鐵路區域公安工作制度;組織、管理區域內公安工作,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對管轄范圍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事故進行偵查或者處置;組織、管理本單位公安隊伍建設,組織、管理本單位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考試考核、表彰獎勵、工資撫恤等工作;組織、管理本單位經費、裝備和公安科學技術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十二)鐵城分局
負責掌握、處置轄區內危害國內安全的情況和案件;負責轄區內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預防違法犯罪;負責實施轄區治安管理,處置治安事件和案件;負責管理轄區內實有人口;依法開展治安保衛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社會安全防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負責交通管理工作;負責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注:更新截止2025年4月
所獲榮譽
參考資料 >
王瑛瑋任天津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成都商報-今日頭條.2024-07-30
公安部王瑛瑋,赴天津市任職.新安晚報-今日頭條.2024-07-30
機構設置.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03-15
天津市公安局機構職能.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天津市公安局內設機構和所屬機構職責.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陳玉東.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田壽濤.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周立雄.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周思遠.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鄭新.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魏力.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趙剛.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于建政.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魏志強.天津市公安局.2024-03-15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呂強任職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03-15
“80后”郝弗非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今日頭條·魯中晨報.2025-04-23
關于表揚“2022全國互聯網法律法規知識云大賽”優秀組織單位的通報.今日頭條-津云.2023-01-03
關于公示全國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擬表彰對象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21-12-01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表彰天津市脫貧攻堅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的決定.天津市人民政府.2024-03-15
關于公布2019-2020年節約型公共機構示范單位和能效領跑者名單的通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2023-01-03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關于表彰2017至2019年全國內部審計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的決定.中國內部審計協會.2023-01-03
2019年全國“掃黃打非”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評審結果公示.中國掃黃打非網.2023-01-03
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事跡展播——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八支隊.今日頭條-天津婦聯.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