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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來源:互聯網

派出所(英文:Police station)在中國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其性質主要包括:屬于派出機關;是公安部門的基礎組織;具有武裝性質;是綜合性的戰斗實體。

根據中國的公安派出所定位與功能的演變,可以被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840年—1949年、第二階段為1949年—1978年、第三階段為1978年以后。中國的派出所最早出現在清末,早期的派出所的工作內容主要是管理交通、守望及救援。民國時期派出所主要職責變成了清查戶口、人口登記、驅除盜匪、免除危害、維護交通、救濟天災等。建國初期,《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頒布,以法律形式確定公安派出所承擔鎮壓反革命分子、預防和制止盜匪、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等職權,主要工作內容是以重點人口管理為中心,以戶口管理為基礎,恢復社會秩序和聯系群眾。改革開放后,公安部制定《關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派出所的功能應當以治安管理為中心,以戶口管理為基礎。全國范圍內,對派出所性質最新的權威認定來自2002年全國公安派出所工作會議(即“杭州會議”)。

當前中國派出所一般設所長1名(副處級)、1名政委和3名副所長(均為正科級)。另根據工作需要,將各部門人員打散并基本平均分配出4個警組值班,每個警組約20人左右。另設輔警若干。架構設置為社區隊、辦案隊、保安隊等。主要職能是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打擊、預防和控制各類違法犯罪,服務群眾等。按其管轄地區、范圍和工作性質,分為地方公安派出所和專門公安機關派出所兩大類。派出所一般根據工作需要、方便群眾、有利于開展工作、有利于糾紛的法治解決與法治引導為原則和標準設立。

性質

全國人大常委會1954年頒布的《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規定:“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機關。”

公安派出所的性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派出所是派出機關。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局的派出機關,是市、縣公安局所轄的一定的地區所設的市、縣公安局的代表機關。這種代表機關是依照法律和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權限,在工作上代表市、縣公安局。比如,如果涉嫌行政行為違法,被行政起訴的對象是其所屬的上級公安局。

2.派出所是公安部門的基層組織。一方面,公安派出所是公安部門的基層組織,不是其他部門的基層組織。這一點有助于避免把公安派出所看作整個政府、各個部門甚至各個群眾團體的一攬子的基層組織,什么任務都要它去完成,以致無法抓好本職工作。另一方面,公安派出所是公安部門的基層組織,不是領導機關也不是公安部門的任何一項專門業務部門及其基層組織,而是整個公安機關的基層組織。

3.派出所具有武裝性質。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機關,它具有一定的武裝性。“多少年來,我們一直講人民民主專政,講公安機關是專政的工具,或者叫作刀把子。這當然是毫無疑問的。我們應該看到,這個專政的工具,這個刀把子,是屬于黨的,是屬于國家的,歸根到底是屬于人民的,是為人民服務的。”這種武裝性不同于具有武裝性質的軍事力量,也不同于一般行政機關以及其他司法機關;當一般行政強制力不足以克服對抗時,就需要憑借警察力量保障國家統治與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

4.派出所是綜合性戰斗實體。“杭州會議”明確提出“公安派出所是市、縣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的派出機構,是集防范、管理、打擊、服務于一體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

歷史沿革

第一階段(1840年-1949年)

清末

中國的公安派出所最早出現在清末,1909年清政府下令在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的分廳各區署下設立派出所,當時派出所的功能主要是守望和休息,名稱各不統一,湖南省稱派出所為“守望所”,而貴州省稱其為“更番所”。

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時期的派出所基本沿襲了清末的警制,其組織形式分為兩種,一種是各區警察署把自己管轄的地區劃分為若干段,在每巡段的守望地方設派出所,以便勤務輪班休息和救援,通稱“各段派出所”,另一種是在各大街“沖繁之處”設立派出所,以管理交通為專責,通稱“馬路加設派出所”,當時派出所的功能主要是管理交通、守望及救援。

國民政府

1927年國民黨政府定都南京,改警察廳為公安局,當時派出所為區縣公安局下屬機構,主要職責是巡邏,1936年8月國民黨政府把公安局又改稱警察局,規定各級局所警察勤務,以采用巡邏制為原則,主要職責是清查戶口、人口登記、驅除盜匪、免除危害、維護交通、救濟天災等。

第二階段(1949年至1978年)

建國初期

建國初期,全國城市公安派出所逐漸建立,1954年《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頒布,以法律形式確定公安派出所性質、職權、設置原則、領導體制等,并明確公安派出所承擔鎮壓反革命分子、預防和制止盜匪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等職權,當時的公安派出所政治形態意識極為濃厚。當時公安派出所主要工作內容是以重點人口管理為中心,以戶口管理為基礎,恢復社會秩序和聯系群眾。這一時期的派出所主要功能為鞏固政權和社會主義改造。

文革時期

1966年至1976年,全國城市公安派出所從有到無,公安派出所由軍隊接管,基本沒有發揮什么功能。

第三階段(1978年以后)

改革開放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黨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當時社會不安定因素增多,刑事犯罪活動猖獗。為減輕刑事案件高發的壓力,公安部制定《關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派出所的功能應當以治安管理為中心,以戶口管理為基礎。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

進入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后,公安機關改革趨向于建立與動態治安環境相適應的警務模式和運作機制,1997年“全國公安工作會議”,(蘇州會議)提出:“迅速把派出所的重點調整到治安防范和管理上來,以“發案少、秩序好、群眾滿意”作為衡量派出所工作好壞的最高標準”,當時公安使派出所的功能以治安管理和防范為主。

進入新世紀

2002年以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全國范圍內,對派出所性質最新的權威認定來自2002年全國公安派出所工作會議(即“杭州會議”)。“杭州會議”要求公安派出所貫徹“服務為先”的思想,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全方位的警勤服務,公安派出所功能定位為集防范、管理、打擊、服務等多種職能于一體的基層綜合性戰斗實體,強調了服務功能。公安派出所功能從以戶口管理為中心到以治安管理為中心;從“蘇州會議”的管理和防范為主轉移到“杭州會議”集防范、管理、打擊、服務于一體的多功能綜合性戰斗實體定位,可以清晰地看到派出所功能隨社會發展而不停的轉變,而進一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組織架構

人員組織

根據派出所的種類、管轄地區、范圍和工作性質不同,人員設置有所區別。一般派出所設置副處級領導1名,為派出所所長,負責整體工作;正科級領導4名,1名政委負責派出所政工工作,管理指揮室;3名派出所副所長分管其他三個部門,分別負責不同方面的業務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派出所將各部門人員打散并基本平均分配出4個警組值班,每個警組有1名警長,其中3ming級別為副科,1名為警員,每個警組約20人左右。另設輔警若干,為公安機關日常運作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

架構設置

一般派出所架構設置為社區隊、辦案隊、保安隊、調解室和綜合室。前三個對外辦案,社區隊常住社區警務室,辦案隊主要負責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處理,保安隊由協警組成,收集信息和線索,協助前兩個隊開展工作。調解室主要負責治安調解,與人民調解室構成解決糾紛的兩翼;綜合室主要是內部一些工作,負責協調等。

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479號國務院令,《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11月1日國務院第15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職權

行政執法權

治安行政處置權

治安行政處置權指公安派出所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農村沒有交警由派出所管理轄區交通)、消防監督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命令、禁止等權力行為。

治安行政處罰權

治安行政處罰權是公安派出所的主要法定職權之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公安派出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種類主要包括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監督檢查權

治安監督檢查權指公安派出所對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公共娛樂服務場所、危險物品從業單位進行治安管理,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治安檢查的權力;對本轄區戶口、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出租房屋等,行使治安行政監督、管理權。

治安行政強制權

治安行政強制權是公安派出所在依法進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實施治安行政處罰時,為達到使行為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接受處罰的目的,對不履行法定義務或不服從治安行政處罰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強制手段。

緊急狀態處置權

緊急狀態處置權是指公安派出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轄區的社會治安秩序,對突發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包括:緊急優先乘坐權、優先通行權、優先使用權和緊急征用權、限制通行權、限制停留權和戒嚴執行權。

刑事執行權

立案權

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個獨立程序,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公安派出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行使立案權。

偵查權

偵查權包括:派出所有權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這個家伙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證據;有權訊問犯罪嫌疑人(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有權詢問證人(包括通知證人到公安派出所提取證言):有權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進行勘驗或檢查;有權扣押物證、書證;有權依照法律程序對刑事偵查對象的通信進行檢查等等。

刑事強制權

刑事強制權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公安派出所對犯罪嫌疑人行使的強制權力。具體權力包括:有權對犯罪嫌疑人拘傳、強制傳話換權。

刑罰執行權

刑罰執行權依照《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派出所負責以下刑罰的執行:公安派出所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負責監督考察;對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監視居住。

警械、武器使用權

公安派出所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實施管理,人民警察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手段;根據需要,可以使用警械。

功能

執法功能

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基層治安行政力量,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下及時發現和消除危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隱患,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以有限的警力確保一方平安,為地區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公安派出所依法進行社會治安行政管理,健全治安防范機制,對維護社會治安、維護國家安全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轉型社會下,各種矛盾增長,社會不安定因素也集中反映在社會治安問題上,公安派出所應認真分析、及時把握引發社會治安問題的各種誘因,積極做好人口管理工作,尤其在解決群體性事件時應有良好的預防及妥善處理策略,保障轄區內社會治安穩定。

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公安派出所應該嚴格按照公安行政執法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予以嚴厲的規范、打擊和處罰,同時要求派出所民警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履行公安執法的程序性義務,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我國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為例,派出所執行法定職權,履行保護義務的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行為,派出所可對其進行治安處罰或建議上級公安機關予以處罰;二是對于民間糾紛,情節輕微的,派出所予以調解,避免造成更大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促進安定團結:三是公安派出所應正確履行《人民警察法》規定的職責,為民排擾解難。

調節與管理功能

2002年的全國公安會議將派出所定位為集服務、管理、防范與打擊于一體的多功能戰斗實體,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基層常備軍,在派出所所長的統一領導下,一方面派出所民警在負責各自職責的前提下,應當相互配合,堅持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有效地預防、打擊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另一方面派出所民警在不同的崗位上,利用與群眾直接聯系的優勢,通過開展日常警務工作,來實現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目的,達到對違法犯罪的有效預防與控制,最終實現“秩序好、發案少、社會穩定、群眾滿意”的根本目標。

服務功能

派出所作為聯系群眾的窗口和紐帶,應正確處理管理與服務的關系,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果,從群眾的需要和利民的角度出發設定管理模式,繼續推行和完善領導接待日制度、辦事預約制度、上門服務制度、辦案回執制度、掛鉤扶貧制度等一系列便民、利民、為民服務措施,推行警務公開、治安案件公開處理等制度,規范110接處警、窗口服務、社區工作等警務活動,改進自身的行為方式,提高為人民群眾服務的水平,更進一步密切警民的關系,實現警民有效合作,從整體上推進社會治安趨于穩定。

上班時間

中國大陸地區派出所的上班時間因職能窗口不同而有所區別:治安窗口通常實行24小時工作制(周一至周日全天候);戶籍窗口和交警窗口的具體工作時間因地區而異,需以當地公安機關公布的信息為準。

設置

分類

公安派出所的種類、按其管轄地區、范圍和工作性質,分為地方公安派出所和專門公安機關源出所兩大類,其中地區派出所又可分為:

1.既管戶口又管治安的源出所,城市公安派出所,縣鎮公安派出所;鄉村公安派出所;水上公安派出所;邊防公安源出所。

2.專管治安的派出所:車站治安派出所;公園、風景游覽區的治安派出所:商業繁華區治安派出所。專門派出所又分為:鐵路車站公安派出所;公路或航運公安派出所;民航機場公安派出所:林業公安派出所。

評定分級

根據《公安派出所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派出所等級評定辦法》等規范性文件,按照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執法辦案、服務群眾、隊伍建設、內務管理、后勤保障八個方面將派出所分為五個等級。四級及以上為合格公安派出所,五級為不合格派出所。

原則和標準

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的原則是設立公安派出所的首要原則。設立公安派出所必須從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社會治安情況以及公安工作任務量大小出發,這便是“社會情況和工作需要”的原則。

方便群眾

群眾路線是我黨和公安工作的指導方針,它決定著公安機關必須是為人民群眾服務的。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的基層組織,和人民群眾有著密切的關系。這不僅僅因為公安派出所處于公安工作的最前沿,直接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更是因為公安派出所的大量工作要依靠人民群眾去做,只有依靠人民群眾并取得了人民群眾的支持,才有做好基層工作的基礎。所以,一是做到就近,二是位置明顯、適中。所謂就近,就是指公安派出所設立的地點要盡量離群眾居住地近一些,尤其要離居住群眾比較集中的地區近一些;所謂位置明顯、適中,就是指公安派出所設置要有通盤考慮,要根據人口疏密,地區的住戶的性質、地理環境、交通等情況,選擇轄區內醒目、中心的位置設立,這樣使轄區群眾有事容易找到派出所。

有利于開展工作

應根據管理的對象和工作特點,考慮公安民警行動速度、控制能力,確定管轄范圍大小,要做到轄區一旦發案,公安民警能及時趕到現場處置,并盡量避免或減少損失設立派出所。目前,由于城市街道、轄區不斷擴大,人口逐漸增多,加上城市公安派出所與城市街道管轄區同步設置的習慣,造成一些派出所的管轄區域過大,控制幅度超過了派出所的承受能力,使派出所的工作受到了影響。1984年12月,公安部在全國公安基層工作會議上提出:“派出所的轄區的調整要結合街道區劃調整進行。以五千戶左右為宜,最好不要超過萬戶。”目前,派出所的轄區與一般行政區域劃分緊密聯系,多以街道辦事處、鄉為劃分標準。

有利于糾紛的法治解決與法治引導

公安派出所是基層最主要的執法機構,與基層老百姓接觸面最廣,相對而言,從派出所的糾紛調處中更能獲得老百姓對國家和社會治理的認可。派出所設立與基層社會體制設置高度吻合,有利于糾紛的法治解決與法治引導。

其他國家的派出所

韓國

韓國警察的派出所是與國民接觸最多的部門,也是犯罪預防活動與警察活動的重點,其主要職能可分為防范活動、出動措施以及為民服務等三方面。韓國1980年是3069個派出所,1996年和1997年增加到了3422個派出所,約增加了11.5%。到了1999年,減少到了3229個派出所。2000年整合了317個派出所。隨著機構調整,派出所整合為2914個所,警察總人數也減少到了38637名,減少了42.6%。但平均人數有所增加,由原來的1個派出所平均11.2名增加到了13.25名。截止2010年,韓國總警察人力資源的47%(41855名警察)配置在3432個派出所。

日本

交番作為日本的“派出所”,其制度誕生于明治時代(1874年),發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20世紀70年代最終形成了有日本特色的現代警察制度。其工作內容有巡邏、交通管理、走訪、指路、受理報警、出警及案件先期處置等,交番的勤務主要有值班勤務、巡邏勤務、守望勤務。一般來說,在城市社區中設立的執勤崗叫交番,而設在農村地區的執勤點叫駐在所。交番相當于我國的城市派出所,駐在所相當于農村派出所。交番和駐在所警察以前被叫做“巡邏警察"或“外勤警察",從1993年起開始被稱做“社區警察",他們的任務不僅僅局限于巡邏和對案件的先期處理上,更重要的是為當地居民提供服務。截止2010年,日本共有交番1.5萬個,其中城市有6500多個交番,農村有8000多個駐在所。

美國

美國警察局的特征除了“執法”和“維護秩序”外,還表現在“社區服務型警務”上。它強調的是解決問題的警務,關注點并不是事件本身,而是事件背后的問題。它的目標在于減少警察與少數群體之間、警察與窮人之間的情感疏遠和不信任——這些都是潛在的爆發因素,能夠將一起簡單的交通檢查演變為一場騷亂。“社區服務型警務”致力于提高鄰里生活質量,吸納公民參與到打擊犯罪中來(特別是針對毒品犯罪),并且采取更多協同化的努力來預防犯罪。盡管“社區服務型警務”的代價更為高昂,而且需要更多的人力,但是美國有超過400個城市已經采納了這種警務模式。

參考資料 >

我國第一個“派出所”誕生史:早期任務防特務.人民網.2024-06-08

..2024-06-30

..2024-0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479 號.中國政府網.2024-0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2024-0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中國政府網.2024-07-05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國政府網.2024-07-05

寶山分局友誼路派出所.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政府.2025-05-15

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三間房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分局.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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