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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緡
來源:互聯網

算緡,亦稱“算緡錢”,是中國西漢對商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旨在從經濟上控制和削弱商人群體,特別是那些通過剝削農民和其他弱勢群體聚斂財富的大工商業主和高利貸者。

這項稅收政策由劉徹元狩四年(前119年)首次明確提出,并在隨后的幾十年里逐步完善和執行。漢武帝要求商人、高利貸者和手工業者,凡以放款、經商和囤積貨物獲利的人,不論有無市籍(相當于現在的稅務登記),都必須向官府申報自己的資財數。商人財產每2000錢,抽稅一算(即 120錢);經營手工業者的財產,每4000錢,抽稅一算;不是三老(漢代三老制度,分為鄉三老、縣三老、郡三老、國三老四級)和北邊騎士而有車(一匹馬駕的輕便車)者,每輛抽稅一算;商人的車則征收兩算。

算緡是中國大歷史里農業稅之外的首項財產稅,為開拓之屬,是西漢重農抑商的基本國策。

涵義

算緡,是中國西漢前期征收的一種財產稅,主要針對商人。

漢書·武帝紀》:“﹝元狩 四年﹞初算緡錢。”

顏師古注引李斐曰:“緡,絲也,以貫錢也。一貫千錢,出算二十也。”

茅盾 《雨天雜寫之一》:“及至‘算緡錢’,一時商人破產者數十萬戶,蓬蓬勃勃的商業資本勢力遂一蹶而不振。”

杜甫 《和嚴中丞西城晚眺》:“帝念深分,軍須遠算緡。”

黃宗羲 《田制一》:“漢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買爵、貸假、、算緡、鹽鐵之事無所不舉。”

王式丹 《南中書事》詩:“孔僅 算緡原始(禍),盧循 入海豈能軍。”參見“算緡錢”。

歷史

劉知遠建立西漢后,對商人采取抑制政策,對其征收算緡,但具體征收方法現已無考。劉盈呂雉當政時期,這一政策被廢棄。

劉徹即位后,中央政府開支增加,遂在張湯桑弘羊等人推動下,恢復算緡制度。元狩四年(前119年),漢武帝下令“初算緡錢”,規定商人財產每二千錢須繳納120錢作為財產稅,如果是經營自己手工作品,則每四千錢繳納120錢;同時,對非三老、北部邊境地區的騎士之外的私人運輸工具也征收財產稅,普通人一部車繳納120錢,商人繳納240錢,五丈以上的船只每艘也須繳納120錢。由于大部分商人對此規定并不合作,不久漢武帝又下令 告緡,鼓勵平民互相揭發偷稅行為,以偷漏稅款的一半作為賞賜額。

其后,東晉南梁諸朝代對商品交易征收百分之四的交易稅(賣家交納3%,買家交納1%),唐朝政治家杜佑也認為是算緡一類。

征收辦法

平民車1輛征稅1 算,商人加倍,船五丈以上也征稅1算。對商人和高利貸者,按交易額或貸款額征稅;每二緡(2000錢)征一算,稅率6%;對手工業者,按其出售產品的價 值征稅,每4000錢(4緡)征1算,稅率3%。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者,除沒收輯錢外,并罰戍邊一年。有揭發者,獎給所沒資產的一半。公元前110年,算緡政策停止執行。

參考資料 >

算緡( 算緡 ).漢典.2024-03-14

漢武帝的“算緡令”老官山添佐證.四川頻道.2024-03-14

通典:食貨十一:算緡.ChineseTextProject.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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