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槍證是國家授權公民或單位合法持有、使用槍支的法定憑證。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持槍證分為公務用槍持槍證件和民用槍支持槍證件兩類。其中,公務用槍配備范圍限定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系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緝私局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特定單位專職守護人員,對應的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省級公安機關核發。持槍人員需通過理論及實操考核并定期接受查驗;民用槍支持槍證件配置主體包括射擊運動單位、狩獵場、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機構及獵民、牧民等,需經相應級別公安機關審批并核發配購證件。
在中國,相關法律規定持槍者必須隨身攜帶證件,公安機關定期查驗槍支狀況及使用情況,對不符合持槍條件或違規使用者收繳槍支證件。2019年12月15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強化版控槍法案,以進一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2023年12月20日,泰國內政部宣布,從即日起一年內,暫停發放新的私人持槍證。2024年3月1日,日本內閣會議通過《槍炮刀劍類持有等取締法修正案》,將半步槍的許可標準提升至與步槍一致,要求申請人必須“連續持有獵槍10年以上”。2025年2月14日,泰國暫停發放新的私人持槍許可證,為期一年。2025年4月7日,美國聯邦調查局發言人表示,美國司法部廢除了一項有關槍支經銷的“零容忍”政策。2025年12月15日,澳大利亞總理阿爾巴尼斯召開國家內閣會議,一致同意在全國范圍內加強槍支管控。控槍方案包括將澳大利亞公民身份作為申請持槍許可證的條件等。
分類信息
在中國,持槍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分為公務用槍持槍證件和民用槍支持槍證件兩類。其中,公務用槍持槍證件配備范圍限定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且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民用槍支持槍證件配置主體包括經省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配置民用槍支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辦理流程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持槍證辦理流程為例:
辦理機構:各地公安部門。
辦理程序:需要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持槍證》的,應當在配購民用槍支后30日內向原核發《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的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的民警當場審核,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制作《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支持槍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當場向申請人開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在對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許可事項直接關系申請人與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制作《行政許可告知筆錄》(一),告知申請人、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需要資料: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支持槍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交如下材料:1、提交填妥的《民用槍支持槍證申請審批表》;2、民用槍支(彈藥)配購證回執;3、配購槍支的發票;4、本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5、射擊運動槍支調撥單。
第5項為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的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及營業性射擊場,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槍支持槍證》須提交的材料。
制度管理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槍支管理,適用本法。對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地方武裝裝備槍支的管理,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適用有關規定。
第三條
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國家嚴厲懲處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有檢舉的義務。國家對檢舉人給予保護,對檢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犯罪活動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槍支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配備公務用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下列單位可以配置民用槍支:(一)經省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的營業性射擊場,可以配置射擊運動槍支;(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狩獵場,可以配置獵槍;(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飼養、科研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配置民用槍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配備公務用槍,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配備公務用槍時,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公務用槍持槍證件。
第八條
專門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批。營業性射擊場配置射擊運動槍支,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配置射擊運動槍支時,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民用槍支持槍證件。
第九條
狩獵場配置獵槍,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飼養、科研單位申請配置獵槍、麻醉注射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或者特許獵捕證和單位營業執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獵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其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牧民申請配置獵槍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審查批準后,應當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
第十一條
配購獵槍、麻醉注射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配購槍支后三十日內向核發民用槍支配購證件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民用槍支持槍證件。
第十二條
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配置的民用槍支不得攜帶出營業性射擊場、狩獵場。獵民、牧民配置的獵槍不得攜帶出獵區、牧區。
第十三條
國家對槍支的制造、配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買賣槍支。
第十四條
公務用槍,由國家指定的企業制造。
第十五條
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由省政府公安機關確定。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核發民用槍支制造許可證件。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民用槍支配售許可證件。民用槍支制造許可證件、配售許可證件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制造、配售民用槍支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
國家對制造、配售民用槍支的數量,實行限額管理。制造民用槍支的年度限額,由國務院林業、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并統一編制民用槍支序號,下達到民用槍支制造企業。配售民用槍支的年度限額,由國務院林業、體育等有關主管部門、省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并下達到民用槍支配售企業。
第十七條
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不得超過限額制造民用槍支,所制造的民用槍支必須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槍支配售企業配售,不得自行銷售。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應當在配售限額內,配售指定的企業制造的民用槍支。
第十八條
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不得改變民用槍支的性能和結構;必須在民用槍支指定部位鑄印制造廠的廠名、槍種代碼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編制的槍支序號,不得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民用槍支。制造民用槍支的企業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防止民用槍支以及民用槍支零部件丟失。
第十九條
配售民用槍支,必須核對配購證件,嚴格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和數量配售;配售彈藥,必須核對持槍證件。民用槍支配售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建立配售帳冊,長期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制造、配售民用槍支的企業制造、配售、儲存和帳冊登記等情況,必須進行定期檢查;必要時,可以派專人駐廠對制造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民用槍支的研制和定型,由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制造、銷售BB槍。
第二十三條
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妥善保管槍支,確保槍支安全。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必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責任,指定專人負責,應當有牢固的專用保管設施,槍支、彈藥應當分開存放。對交由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建立嚴格的槍支登記、交接、檢查、保養等管理制度,使用完畢,及時收回。配備、配置給個人使用的槍支,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嚴防被盜、被搶、丟失或者發生其他事故。
第二十四條
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第二十五條
配備、配置槍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持槍證件,未攜帶持槍證件的,由公安機關扣留槍支;(二)不得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三)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不再符合持槍條件時,由所在單位收回槍支和持槍證件。配置民用槍支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符合持槍條件時,必須及時將槍支連同持槍證件上繳核發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未及時上繳的,由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七條
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不能安全使用的槍支,應當報廢。配備、持有槍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報廢的槍支連同持槍證件上繳核發持槍證件的公安機關;未及時上繳的,由公安機關收繳。報廢的槍支應當及時銷毀。銷毀槍支,由省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槍支實行查驗制度。持有槍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查驗。公安機關在查驗時,必須嚴格審查持槍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檢查槍支狀況及使用情況;對違法使用槍支、不符合持槍條件或者槍支應當報廢的,必須收繳槍支和持槍證件。拒不接受查驗的,槍支和持槍證件由公安機關收繳。
第二十九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特殊需要,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對局部地區合法配備、配置的槍支采取集中保管等特別管制措施。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槍支。需要運輸槍支的,必須向公安機關如實申報運輸槍支的品種、數量和運輸的路線、方式,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證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向運往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證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的,向運往地省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槍支運輸許可證件。沒有槍支運輸許可證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承運,并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沒有槍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沒有按照槍支運輸許可證件的規定運輸槍支的,應當扣留運輸的槍支。
第三十一條
運輸槍支必須依照規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閉式運輸設備,由專人押運;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須報告當地公安機關。運輸槍支、彈藥必須依照規定分開運輸。
第三十二條
嚴禁郵寄槍支,或者在郵寄的物品中夾帶槍支。
第三十三條
國家嚴格管理槍支的入境和出境。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帶槍支入境、出境。
第三十四條
外國駐華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的人員攜帶槍支入境,必須事先報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批準;攜帶槍支出境,應當事先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辦理有關手續。依照前款規定攜帶入境的槍支,不得攜帶出所在的駐華機構。
第三十五條
外國體育代表團入境參加射擊競技體育活動,或者中國體育代表團出境參加射擊競技體育活動,需要攜帶射擊運動槍支入境、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攜帶槍支入境、出境,應當事先經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攜帶槍支入境的,入境時,應當憑批準文件在入境地邊防檢查站辦理槍支登記,申請領取槍支攜運許可證件,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槍支攜運許可證件放行;到達目的地后,憑槍支攜運許可證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換發持槍證件。經批準攜帶槍支出境的,出境時,應當憑批準文件向出境地海關申報,邊防檢查站憑批準文件放行。
第三十八條
外國交通運輸工具攜帶槍支入境或者過境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必須向邊防檢查站申報,由邊防檢查站加封,交通運輸工具出境時予以啟封。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制造、買賣或者運輸槍支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制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槍支制造許可證件、槍支配售許可證件:(一)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制造、配售槍支的;(二)制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的;(三)私自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制造的槍支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非法運輸、攜帶槍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槍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運輸設備、不設專人押運、槍支彈藥未分開運輸或者運輸途中停留住宿不報告公安機關,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規定,出租、出借公務用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單位有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配置民用槍支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配置民用槍支的個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處罰。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出租、出借槍支,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出租、出借的槍支,應當予以沒收。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制造民用槍支的;(二)在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三)不上繳報廢槍支的;(四)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五)制造、銷售BB槍的。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行為的,沒收其槍支,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五)項所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范圍沒收其仿真槍,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向本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配備、配置槍支的;(二)違法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證件的;(三)將沒收的槍支據為己有的;(四)不履行槍支管理職責,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發射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第四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為開展游藝活動,可以配置口徑不超過4.5毫米的氣步槍。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制作影視劇使用的道具槍支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保存或者展覽槍支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
制造、配售、運輸槍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槍支的彈藥,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證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條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參考資料
泰國
2023年12月20日,泰國內政部宣布,從即日起一年內,暫停發放新的私人持槍證。2025年2月14日,泰國暫停發放新的私人持槍許可證,為期一年。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有合法持槍執照。申請持槍證需提供正當理由如射擊訓練或狩獵,并通過背景調查和安全培訓。購槍前需申請裝備許可并等待28天。1996年亞瑟港事件促使澳大利亞對全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進行了根本性改革。2025年12月14日,在悉尼邦迪海灘發生大規模槍擊案,死亡16人,傷40人。槍手為父子檔,父親賽義德·阿克拉姆(50歲,印度籍)擁有持槍執照和6把槍械,被警方擊斃;兒子納維德(24歲,失業建筑工人)被捕且情況危急。事件被警方定調為恐怖攻擊,槍手車內發現IS旗幟。2025年悉尼發生槍擊事件后,澳大利亞政府宣布將加強槍支管理法律,包括限制合法持有槍支的數量和審查現有許可證。2025年12月15日,澳大利亞總理阿爾巴尼斯召開國家內閣會議,一致同意在全國范圍內加強槍支管控。控槍方案包括加快建立全國槍支登記制度、限制個人擁有的槍支數量、將澳大利亞公民身份作為申請持槍許可證的條件等。
美國
美國槍支法是以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為基礎的公民持槍權相關法律體系,各州對槍支類型、登記及攜帶許可存在差異。根據《火器持有者保護法案》,1986年后新產機關槍禁止平民持有。聯邦與州政府分級管理槍支。2021年9月1日,美國得克薩斯州一項新的槍支法案生效。該槍支法允許21歲及以上合法擁有槍支的得克薩斯州人在沒有獲得許可或培訓的情況下公開攜帶槍支,但不包括那些被禁止擁有槍支的人員,例如被判犯有重罪、襲擊、家庭暴力或進行恐怖主義行為的民眾。2025年4月7日,美國聯邦調查局發言人表示,美國司法部廢除了一項有關槍支經銷的“零容忍”政策。2025年5月16日,美國政府同意允許銷售和持有一種裝置,該裝置可讓槍械愛好者將半自動步槍改裝為能夠像機關槍一樣快速射擊的武器。
德國
2019年12月15日,德國聯邦議院通過強化版控槍法案,以進一步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辦法。此外,新法律規定,半自動槍支的彈匣容量限制為20發。新規還計劃擴充國家武器登記系統,提高所有槍支的可追溯性。
英國
根據英國1968年槍支法案,獲得槍支許可的個人必須接受當地警察部門的評估,并被判定不構成公共安全威脅。1996年鄧布蘭慘案發生后,手槍被禁止使用。
日本
2024年3月1日,日本內閣會議通過《槍炮刀劍類持有等取締法》修正案,將半步槍的許可標準提升至與步槍一致,要求申請人必須“連續持有獵槍10年以上”。
參考資料 >
民用槍支持槍許可服務指南.廣西河池市公安局.2026-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2026-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本).廣東省人民政府.2026-0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26-01-16
地區公安局舉辦公務用槍培訓暨持槍證年度考核工作.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2026-01-16
槍想“撒野”沒機會 判讓“安心”有盼頭.槍想“撒野”沒機會 判讓“安心”有盼頭.2026-01-16
德國議會通過強化版控槍法案.新浪網.2026-01-20
泰國宣布控槍措施 停發私人持槍證一年.環球國際.2026-01-15
煽動槍支制造行為的處罰 = 半衰期也加強了相關法規——內閣決定是否修訂《槍械與刀具法》.arabnews.2026-01-20
泰國暫停發放持槍許可證以遏制犯罪.百家號.2026-01-15
美司法部廢除一項有關槍支經銷的“零容忍”政策.百家號.2026-01-15
澳海灘槍手合法持有6支槍.百家號.2026-01-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6-01-15
悉尼海灘槍擊案背后:澳大利亞控槍近30年,人均持槍超4把.百家號.2026-01-15
悉尼海灘槍擊事件已致16人死亡,澳總理宣布:澳大利亞全國將降半旗悼念遇難者.百家號.2026-01-15
印度官員稱澳大利亞槍擊事件中50歲槍手為印度籍,部分直系親屬仍居住在印度.百家號.2026-01-15
澳大利亞總理:將提出更為嚴格的槍支法律.第一財經.2026-01-15
賭城槍擊案中兇手用的“撞火槍托”是什么東西?.觀察者網.2026-01-15
美國得州槍支新法案生效 民眾無需許可證或培訓可在公共場所攜帶槍支.美國得州槍支新法案生效 民眾無需許可證或培訓可在公共場所攜帶槍支.2026-01-15
允許半自動步槍改連發,美國政府放寬槍支改裝限制.百家號.2026-01-15
普利茅斯槍擊案引反思 英國或收緊槍支法律.歐洲時報.2026-01-20